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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8.05•【文号】人社部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是党和政府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推进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

按照中央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为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一)充分认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不断加快,以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得到全面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增强主动宣传和舆论引导能力,促进社会公众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认知和支持,推动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正确把握社会舆论传播方式变革对新闻宣传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快速发展,社会舆论传播方式具有传播速度更快、覆盖面更广、影响力更大、互动性更强等特点,人们获取信息和反映诉求的方式、渠道日益自主化、多样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舆论引导难度进一步加大。

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对社会舆论的敏感性、预见性和控制力,掌握新闻宣传的主动权。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的要求,现就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行政职权公开。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对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职权,要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推动不涉密的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

(三)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公开。

切实转变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优化流程、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目录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公开办理,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

(四)推进办事公开。

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

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都要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

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现将《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为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能力的提高,从现在起到"十五"末期,实施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劳动者、企业在职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今后3年,要重点做好再就业培训和技工培训工作。

强化再就业培训,力争使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以上;推行创业培训,力争使成功创业率达到40%;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劳动者。

使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提高;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就业准入制度。

二、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

(二)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广泛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参与再就业培训。

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行业组织以及企业集团的作用,动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充分调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共同开展再就业培训。

通过资质认定,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形成再就业培训网络。

引导培训机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实施针对性强、具有实效的再就业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写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加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宣传力度,指导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设电子劳动合同业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接收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格式和标准,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的全面应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7月1日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南京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南京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南京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南京发布XX年企业工资指导线-05-31 03:46:04 共0条跟帖我要报料龙虎网讯昨天,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南京市XX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今年的工资增长基准线和工资增长下线都为近年来最高,分别是14%和7%,而金融、房地产等垄断行业涨薪应不得超过20%《意见》称,根据XX年南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市*XX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以上的工作目标,确定南京市XX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工资增长基准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14%工资增长预警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资增长预警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20%工资增长下线: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7%其中,工资增长基准线是提高南京整体工资水平的主要途径;工资增长预警线是对高工资以及工资增长过快企业的控制线;工资增长下线是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持续经营亏损的困难企业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确定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南京最低工资标准记者了解到,比起往年,今年的工资增长基准线、工资增长下线都是近几年来最高,去年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工资增长下线为6%而今年分别增长到了14%和7%南京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对工资收入呼声很高,呼吁工资要有较大增长,南京市“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居民收入倍增的计划,相对于倍增计划来说,每年收入增长不得少于%,今后几年每年工资增长基准线将不少于13%南京市人社部门表示,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各企业工资增长都不能突破指导线规定的预警线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突破工资指导线下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介于全市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倍至3倍之间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在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可按照工资增长预警线增长职工工资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可参照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水平增长职工工资;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同时,各企业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并要让企业所有职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到政策□本报记者姚媛媛 >>>数字分析个岗位工资看看你能拿多少昨天,记者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将从XX年x月x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包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其他规定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超过部分不得多于法定加班工时的上限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员,上述人员的专职司乘服务人员;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不统计出勤的营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非生产性值班、维护、抢修人员;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姚媛媛>>>权威发布特殊工时工作制有了审批办法昨天,《XX年南京市企业主要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发布,今年南京对家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近万名在岗职工的工资水平进行了调查,形成了XX年南京个主要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据了解,本次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为年薪收入,是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为准记者看到,在这个主要工种中,工资收入最高的是企业负责人,如企业经理(厂长)高位数年薪能拿到元,企业董事的高位数年薪达到元;而工资收入较低的是一些基础生产和服务岗位,如行包运输服务员、玻璃陶瓷搪瓷生产工、针织人员等,即使是高位数年薪也只能达到2万—3万元而同一个岗位中,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的差距也很大记者看到,在高收入的岗位中,企业董事虽然高位数年薪能拿到元,但低位数年薪却仅为元;而企业经理(厂长)的高位数年薪为元,低位数年薪仅为元XX年南京市分工种企业工资指导价位工种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 *企业负责人企业董事企业经理(厂长) 生产或经营经理财务经理行政经理人事经理销售和营销经理广告和公关经理采购经理研究和开发经理餐厅经理客房经理 *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地质勘探工程技术人员测绘工程技术人员石油工程技术人员化工工程技术人员医药工程技术人员机械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计工程技术人员机械制造工程技术人员仪器仪表工程技术人员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其他机械工程技术人员电子工程技术人员电子元器件工程技术人员其他电子工程技术人员通信工程技术人员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计算机硬件技术人员计算机软件技术人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其他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电力工程技术人员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船舶运用工程技术人员其他交通工程技术人员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纺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其他工程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西医医师中医医师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济业务人员经济计划人员统计人员会计人员出纳资产评估人员审计人员国际商务人员报关员房地产开发业务人员不动产销售员其他经济业务人员工种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 *金融业务人员其他银行业务人员保险理赔员证券投资顾问其他证券业务人员律师*文学艺术工作人员室内装饰设计人员广告设计人员 *新闻出版文化工作者美术编辑图书资料与档案业务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行政办公人员行政业务办公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其他行政业务人员秘书公关员收发员打字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其他行政事务人员其他行政办公人员 *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保安员其他治安保卫人员消防人员*邮政电信业务人员话务员报务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购销人员营业员收银员其他营业人员推销员其他推销、展销人员采购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 *仓储人员保管员理货员冷藏工其他保管人员商品储运员商品护运员其他储运人员 *餐饮服务人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其他中式烹饪人员餐厅服务员餐具清洗保管员其他餐厅服务人员其他餐饮服务人员 *饭店旅游娱乐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旅店服务员导游园林植物保护工工种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其他旅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 *运输服务人员汽车货运站务员汽车运输调度员行包运输服务员船舶业务员*社会和居民服务人员中介代理人信息咨询工物业管理工供水生产工供水供应工锅炉操作工其他供水、供热及生活燃料供应服务人员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保洁员其他环境卫生人员其他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种植业生产人员花卉园艺工*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 *勘测及矿物开采工地质勘查人员测绘人员矿物处理人员 *金属冶炼轧制人员炼铁人员炼钢人员稀贵金属冶炼人员金属轧制人员碳素制品生产人员其他金属冶炼、轧制人员化工产品生产工 *机械制造加工工车工铣工刨插工磨工镗工钻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齿工抛磨光工锯床工铸造工锻造工冲压工剪切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加工镀层工涂装工*机电产品装配人员基础件装配工部件装配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电气元件及设备装配工电子专用设备装配调试工仪器仪表装配工运输车辆装配工工种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空调机装配工 *机械设备修理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船舶修理工仪器仪表修理工 *电力设备装运检修工水轮机设备安装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力工程内线安装工专业电力设备检修工常用电机检修工维修电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装调工电子器件制造工电子元件制造工 *橡胶塑料制品生产人员橡胶制品生产工塑料制品加工工 *纺织针织印染工织造人员针织人员*裁剪缝纫毛皮革制作工裁剪工缝纫工制鞋工*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工冷食品制作工饮料制作工屠宰加工工肉、蛋食品加工工药品生产制造工 *木材人造板生产制作工 *制浆造纸纸制品生产工制浆工造纸工纸制品制作工玻璃陶瓷搪瓷生产工*制版印刷人员印前处理工印刷操作工印后制作工*工艺、美术品制作工玩具制作工 *工程施工人员文体用品乐器制作工土石方施工人员砌筑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油漆工机械电气工程设备安装工、管工电工木工*驾驶员运输设备操作员汽车驾驶员船舶水手起重装卸机械驾驶员 *检验、计量人员检验员计量员*其他体力操作工人包装工简单体力劳动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鄂人社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改革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和技能强省战略有关部署要求,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和《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部署要求,结合企业和一线生产岗位实际需求,创新评价方式,提升评价质量,建立健全涵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院校学生鉴定评价、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选拔认定评价、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等多种方式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一)推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职能转变。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职能转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部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五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用政务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着力推进“五公开”(一)将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随公文一并报批。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由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对没有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厅可按规定实行退文处理。

(二)将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部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提交部务会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已公开征求过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琼人社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12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为指导我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要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解释和说明。

各单位在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平台第三章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规范电子劳动合同的管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权威发布劳动合同书(范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权威发布劳动合同书(范本)

劳动合同书编号: ______ 甲方(单位):乙方 (个人):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 _ 月___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终止日期___年_月_日,其中试用期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第六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七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乙方应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可自行安排作息时间。

第九条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第十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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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发展,新职业不断涌现,为服务首都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开展新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职业等级认定范围(一)认定范围:新职业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未收录的,后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

新职业认定实行清单化管理(见附件1),并根据国家新职业发布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认定标准。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等级划分。

职业技能等级按照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技能等级。

二、新职业等级认定办法面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脱钩)、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开征集遴选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公布后可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等方式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计算机应用能力已成为专业技术人员必备的重要技能之一。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为什么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进行调整。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软件、工具和技术层出不穷,原有的计算机应用标准和要求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而且,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对于计算机应用的需求也存在着差异。

因此,适时地进行调整,能够使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与行业发展相匹配,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各种挑战。

调整的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

在考试科目方面,根据不同专业领域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对原有的考试科目进行了优化和更新。

增加了一些与新兴技术和应用相关的科目,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应用等,以反映当前科技发展的趋势。

同时,对于一些传统科目,也根据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在考试形式上,也做出了创新和改变。

除了传统的纸笔考试,更多地引入了计算机化考试模式。

这种考试形式不仅更加便捷高效,而且能够更好地考查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通过模拟真实的工作场景和任务,让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操作,从而更准确地评估其计算机应用水平。

在考试难度方面,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设置。

既考虑到了初学者的基础水平,也兼顾了有一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提升需求。

通过设置不同难度等级的题目,让考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考试级别,从而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为了确保调整后的计算机应用考试能够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加强了对考试的组织和管理。

建立了严格的考试制度和规范,加强了对考试场地、设备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这次调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18•【文号】人社部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18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豫人社办〔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则第三章附则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正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现从事工程技术专业的在岗在职人员申报、评审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四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促进人才流动和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职业资格分类目录和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经研究决定,针对下列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工作年限要求进行调整:首先,对于涉及技能水平较高的职业资格,如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原先的工作年限要求将进一步降低。

高级工以及技师的工作年限要求将降低至5年,高级技师的工作年限要求将降低至8年。

此举将有利于促进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领域和新兴行业中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将取消工作年限要求,即使没有工作经验也可以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这些特殊领域和新兴行业是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的,取消工作年限要求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推动这些领域的发展。

同时,也为了鼓励有创新精神和创业意愿的人才,放宽准入条件,打破传统的职业发展路径,促进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的释放。

此外,对于一些普遍劳动密集型的职业资格考试,也将适当调整工作年限要求。

这些职业资格包括服务员、保洁员、送货员等,原先的工作年限要求将从3年减少为1年。

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拓宽就业途径,促进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提高他们的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对于上述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工作年限要求的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

要及时修订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招生、培训和考试大纲,保证调整后的工作年限要求能够落地生根。

要加强信息公示和宣传,确保各方都能了解这一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同时,要建立健全考试评价体系,确保通过考试的人员水平达到相应标准,保证职业资格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此次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的调整,将有力地促进人才流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职业发展的机会和选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和分析,积极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和评价机制,为我国人力资源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的要求,现就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行政职权公开。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对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职权,要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推动不涉密的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

(三)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公开。

切实转变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优化流程、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目录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公开办理,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

(四)推进办事公开。

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

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都要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

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人社部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为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落实普法责任,进一步做好普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要求,明确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系统上下联动、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

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业务工作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努力提高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围绕依法履行职责,向执法对象、服务对象、主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

实行部门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部门与地方的衔接配合,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
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 日常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 要研究 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市场动态监 测机制,建立市场供求信息变化快 速调查制度, 及时, 准确掌握市场动 态 �要加强对市场供求信息的归类 和分析,形成权威性数据并定期发 布, 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流动, 为促 进就业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 根据 "民生为本, 人才优先" 的工作要 求, 在推动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 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不断 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二� 一� 年一月二十九日
八, 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 工作�各地要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
要配合就业工作需要, 引导经营性 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按 照当地有关 规定,与公共就业服务相结合, 采 取搭建农民工劳务对接平台 , 为登 记失 业人员提供免费 就业服务等 多种形式, 积极为劳动者提供社会 公益 服务 � 要根据就 业促进法要 求, 积极研究和制定实施经营性人 力资 源服务机构开展 公益性就业 服务享受政府补贴办法�
法规
� 编 辑吕国 玲
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 生事业 单位实施绩效工 资所需经 费的补助, 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 件有关规定执行 � 县级财政要保障 公共卫 生与基层医疗卫 生事业单 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省级财 政要强 化责任,加强经 费统筹力 度, 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 力度, 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 弱地区 公共卫生与基层 医疗卫生 事业单 位实施绩效工资 给予适当 支持� (二 ) 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 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 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 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 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 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 公共卫生与 基层医疗卫 生事业 单位绩效工资经 费应专款 专用, 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人社厅发〔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5号部属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9年7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回应,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平台建设,完善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为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着眼稳预期,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一)深入解读重要政策措施1.围绕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正确把握就业优先政策等宏观政策取向,以稳就业、部署实施降低社保费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治欠保支、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等为重点,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政策内涵透明、信号清晰,稳定各项社会预期。

2.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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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编号:______
甲方(单位):
乙方(个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终止日期___年_月_日,其中试用期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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