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重要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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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

最新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

最新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最新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每个地方的高速公路管理都不一样的,那么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随一起来了解一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必须及时制止的违法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对用于高速公路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钢材、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予以调差。
2、材差调整的时间段:
自2007年4月1日计量开始(调整价格按相应计量提前一个月计),至合同计量终止日。
3、材差调整的风险划分:
钢材以价格波动5%作为承包人风险,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以10%作为承包人风险;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风险范围的由业主承担或收益。
八、附则
1、算例:以2008年10月份A合同计量钢材为例(假定其开标时间为2008年3月):
2008年10月份A合同计量钢材调差费用=按2008年10月份计量(扣除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计划完成滞后以及个别已按实施时市场价核定的变更工程量的计量)核算的钢材调差工程数量(考虑2.5%损耗)×{2008年9月钢材公布价格(调整价格,为计量提前一个月的公布价格)-2008年3月钢材公布价格(基本价格,开标所在月公布价格)×[1±5%(承包人风险)]}×(1+3.41%)(税金)。
(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三、材差调整种类、时间段和风险划分
1、材差调整的种类:
2、本细则由省高指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3、本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凡执行本细则的项目,原苏高计(2004)55号、(2004)152号、(2006)75号有关材差调整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合同补充协议格式
2、附表一~五
附件一

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游庆仲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3月1日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我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与服务,推动了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4400公里,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各市、县,联网运行的高速公路网络。

但随着国家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省高速公路全面联网运行,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和群众对高速公路服务与管理也提出了不少新要求,迫切需要适时修订《条例》中不适应客观形势的条款,改进和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

一是为契合上位法要求,需要对《条例》设定的有关管理主体进行调整。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的监督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部门。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强化公路安全保护的同时,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公路条例》据此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并对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进行了授权性规定。

为契合上位法要求,并与我省其他公路管理法规相衔接,有必要对《条例》的有关管理主体及时进行调整。

二是为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需要补充《条例》有关内容,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有序通行高速公路新的更高要求。

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一直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

近年来,高速公路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涉及安全隐患的新情况、新问题,既有公路有关配套设施的完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创新、优化服务和管理措施,特别是在交通安全和通行管理上,还面临着不少压力,一方面需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实践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并明确到《条例》中去,上升为法规规定,以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苏交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4〕4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厅运输管理局,各市交通运输局: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省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经第8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8月1日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未经许可或者是否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经营;(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是否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四)客运车辆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是否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是否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行驶;(五)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是否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六)货运经营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七)是否未经许可或者是否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者是否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结算清单;(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或者是否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十)道路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十一)客、货运经营者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十二)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第八条施工单位职责
1.设立物资设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物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2.履行自购物资设备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采购物资设备,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负责;对用于工程的甲供物资设备质量承担责任。
3.按规定编报甲供物资设备需求计划和技术要求;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接运、检验、验收、仓储、保管、分发使用等工作。
2.施工单位按公司要求及时编报部管物资需求计划,包括设备清单、技术要求及说明,明确单项工程或具体工点需求的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并对其准确性负责;需求计划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监理、。。。部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送。。物资设备部,未依据施工图或未签字盖章齐全的需求计划将不予受理;需求计划应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物资设备生产周期、适量库存及运输、季节性气候等因素影响;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提报甲供物资需求计划影响施工的,或因计划失误导致物资设备经济损失的,由该单位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设计阶段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须在设计文件中说明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要性和依据,并注明新型物资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应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不得采购缺少上述文件的物资设备。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应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等,不得采购缺少上述文件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对重要自购物资实行“台账管理",施工单位定期向公司物资设备部报送重要自购物资采购合同执行台账。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全面实行在“省领导小组决策、省指挥部监管、市指挥部建设、公司筹资"的建设管理模式下各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细化省、市高指职责和工作分工,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根据省、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协议书以及建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原则补充制定。

1.3 本细则适用于宁杭、江太(江阴至太仓)、锡宜、常澄、扬州西北绕城、宿淮、盐通、京福徐州绕城西段、宁淮、淮盐、连盐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2.1 各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在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领导下,开展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

2.2 工程实行二级监理模式,即各市高指设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及其办事机构,施工现场设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监理组。

2.3 市高指根据本市段的具体情况组建总监办事机构(或项目办),总监由市高指推荐报省高指批准任命。

2.4 驻地监理组由省、市高指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公开向社会招聘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和施工监理能力的监理单位组成,但不得同体监理。

2.5总监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经过监理培训。

第三章管理制度3.1 省、市高指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查、评定验收标准,制定相应的建设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3.2 省高指负责制定《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管理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月报制度》、《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形象进度旬报制度》、《省、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现场会议制度》、《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现场问题通知单制度》、《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内部审计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物资管理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招标监管工作实施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文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档案管理办法》等。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养护责任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包括日常养护、周期性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养护责任,制定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内容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路面、桥梁、隧道、交通标志、照明设施等的维护和修复。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应定期进行技术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养护措施。

第四章养护资金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通行费收入等。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合理使用养护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养护工程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养护监管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养护不力、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高)扩指职责
(一) 负责汇总编制所辖市段甲供材料的采购总量和分期需求计划;
(二) 按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检测;
(三) 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向沥青库、沥青加工厂、集料场等派驻人员,并对之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 具体协调供应过程中事项。审核计量单据,准时拨付材料款项。
第五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 按照省、市高(扩)指的有关规定监管好材料的出厂和进场的质。
第七条 供应商职责
(一) 按照江苏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的采购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及时组织供货;
(二) 出现质量问题时,供应商应主动配合处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得耽误工程工期;
(三) 不得拒绝江苏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对材料质量监督(监装)的要求。
7、Ⅱ-4材料供应商指示
一般情况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报备总监。对现场指令的确认或按合同规定要求供应商必须履行的义务
8、Ⅲ-1 材料付款申请
本表是供应单位向业主提供的供应进度情况和材料价款结算的当月汇总表,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批准后即作为临时支付证书。
9、Ⅲ-2 材料供应清单月报表
本表是供应单位按工程材料实际完成数量和合同有关规定进行计量并计算价款,汇总上报。
承包人根据每月的工程材料计量表,按本表进行汇总,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
4、Ⅱ-1 监理驻场人员台帐
监理派驻在材料供应单位的现场人员须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按本表格认真填写。
5、Ⅱ-2 工程材料认可书
本表用于承包人以进场材料报验单报验材料,经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查合格后签发。
6、Ⅱ-3现场指令
本现场指令为监理派驻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在材料供应厂家现场签发的“应急”指令,它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驻地监理工程师以Ⅱ-4材料供应商指示的确认。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0]1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0]1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0〕1号2010年6月16日)各市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苏交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经第4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苏交计[2006]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6.02.22【实施日期】2006.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交计[2006]25号2006年2月22日)各市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公路局、厅航道局、厅质监站、厅招投标办,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第3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厅(综合计划处)。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本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前期工作管理,采用业主招标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江苏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和《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高速公路、过江通道、航道和船闸项目。

本办法中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对于规划明确但实施期较远,沿线社会经济和城镇化发展较快的重点建设项目,在预可行性研究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路线方案研究。

本办法中的省级建设项目法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及其管理。

设区的市配合做好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一般要求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符合省交通建设五年规划的要求,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并超前做好项目储备。

【管理制度)物资部物资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物资部物资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物资部物资管理办法物资管理制度二0壹二年七月壹日目录1.总则22.物资计划管理制度63.物资采购管理制度94.物资试验管理制度125.物资标识管理制度136.物资仓库管理制度157.环境因素及危险源管理制度178.拌和站材料管理制度189.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制度1910.主要材料(原材料)管理制度2011.二三项料管理制度2112.氧气乙炔管理制度2213.燃油及油脂、机械配件管理制度2314.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2415.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2516.周转料管理制度2617.废旧物资管理办法2718.协作队伍物资管理办法3019.物资管理效能监察领导小组34总则为了规范物资的管理,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韦罗高速公路XX公司项目建设指挥部和五公司物资部的物资管理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物资部机构设置及职责1、机构设置1.1项目设物资部,物资部设物资部长、材料员(资料员、采购员)各壹名。

1.2南、北岸工区设材料人员各二名。

1.3搅拌站设材料人员二名。

2、管理职责划分2.1项目物资部职责:2.1.1贯彻执行韦罗高速公路XX公司项目建设指挥部物资处和公司物资部各项物资管理制度。

2.1.2按韦罗高速公路XX公司项目建设指挥部和公司物资部的管理要求,制定本项目物资管理办法,且负责实施。

2.1.3负责收集项目主要物资资源及价格信息。

2.1.4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和工程进度,于工程部门配合下,及时提报物资采购/申请计划,确保施工用料的及时供应。

2.1.5及时做好材料结算和价差清算工作,收集掌握项目工程用料的关联信息和数据,配合预算部门开展材差的调差索赔工作和内部预算编制工作。

2.1.6根据项目技术部门提供的主要物资总需用量核算表建立分工号物资供应、消耗台帐,实施总量控制和分阶段用量控制;定期开展物资成本分析,确保“量控”目标的实现,降低物耗水平。

2.1.7负责进场物资的验收、标识、保管、发放和核销工作。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含跨江大桥、隧道,下同)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

涉及养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使用下列资金,并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项工程(不含路面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专项工程;(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六)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预估工程量、按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江苏省高速公路沥青材料供应工作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沥青材料供应工作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沥青材料供应工作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物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明确甲供沥青材料供需各方的职责,协调供需关系,确保沥青供应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沥青材料为重交沥青、基质沥青、改性沥青、乳化沥青(含改性乳化沥青)。

一、各方职责1、省高指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沥青材料用量计划,组织招标采购,按计划调拨沥青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应计划,综合协调供应中的数量、质量问题,按合同结算并同步扣款。

2、市高指负责编制所辖路段沥青材料的需求计划,监管好沥青材料的调配和使用,及时掌握沥青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数量,做好预报及信息反馈工作并协助省高指协调好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施工单位负责向市高指编报本标段沥青材料需求计划及调整计划,做好调运、签收工作,同时对所用沥青进行抽检,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省、市高指,及时与供应单位协调数量并上报市高指。

4、监理单位负责按照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所用沥青的质量进行现场监管,对所用沥青的数量进行确认。

5、供应单位须严格履行合同,与业主及时协调供应数量,负责按省高指调拨的沥青材料用量及时组织供货,确保所供沥青材料的质量符合我部的技术要求。

二、调拨程序1、施工单位在供应开始前向市高指申报沥青需求计划(格式见附件一),经市高指审核后,由市高指统一到省高指开沥青调拨单,供应商根据省高指调拨单向施工单位供货。

2、在供应过程中,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向市高指预报下月沥青材料需求数量(格式见附件二),市高指审核汇总后每月28日前向省高指财物处转报。

3、施工单位对工程所需沥青材料的数量要有正确的估算,如实际需求数量与原上报计划数差距较大,要及时向市高指报告,市高指审核后向省高指报数量变更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三),经省高指项目部批准后,再由财物处通知供应单位供应。

各有关单位须严格按以上调拨程序执行,并完善相关手续。

三、供货(一)、重交沥青、改性沥青、乳化、改性乳化沥青1、供应单位(沥青库、改性、乳化沥青生产厂)须严格按省高指的调拨通知送货至指定标段的拌合楼,未经省高指财物处书面通知,不得擅自更改供货地点。

高速公路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最新版

高速公路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最新版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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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重要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物资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好重要物资质量的源头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

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物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高速公路建设物资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重要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监管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内其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重要物资的采购,由省高指统一管理。

省高指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重要物资准入品种的确立、受理、考察、评审、公布和考核。

第四条在省高指的监管、指导下,各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要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抓好辖区内工程建设物资的质量监管工作。

凡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由施工单位自采的物资(除省高指另有约定外),一律由施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市高指和省驻市纪检监察组要对施工单位的招标采购内容、程序、结果进行全方位监管。

各市高指不得以任何名目和方式擅设中间代理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进行强制性干预,更不允许有搞强买强卖、变相性有偿服务,甚至串通供应商垄断市场、操纵物价的现象和行为。

省高指和省驻市纪检监察组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结果通报全省。

第五条十类物资列为准入管理,分别是沥青混凝土面层集料、桥梁伸缩缝、橡胶支座、预应力锚具、防眩板、隔离栅、热熔标线漆、反光膜、路用木质纤维素和抗剥落剂。

在执行过程中,将视市场的供求关系、物资的质量情况等,对上述准入物资的品种进行调整。

第六条各市高指对施工单位自采物资准入管理的职责是:主要抓好建筑物结构用材(钢材、钢绞线、高强钢丝和水泥)的准入管理。

结构用材的质量标准:物资品种必须具有省、部级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国家级行业质量认证书,凡有以上资质的物资生产企业、专业销售公司都可以参与招投标事宜。

其他路用物资(石灰、黄砂、普通碎石等)不采用准入管理,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管。

第二章物资采购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七条省高指成立重要物资采购管理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部领导担当,副组长分别由技监处、财物处和纪检办负责人担任。

日常工作由财物处牵头,技监处、纪检办等相关处室分工办理。

第八条成立专家评审组,专家组成员的确定由“工作小组”按程序聘请。

第三章物资采购管理的办理程序第九条实施高速公路建设重要物资的采购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高指每半年发布一次高速公路建设重要物资采购管理的信息。

欲进入江苏高速公路建设重要物资供应市场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应根据省高指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省高指提出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必须真实、详细,符合要求,逾期概不受理;(二)申请报告先由“工作小组”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或品牌,集中由省高指技监处负责进行质量检测并提出相关意见报“工作小组”,经“工作小组”初审、评定后,遴选出被考察企业或品牌的名单,由省高指组织专家对其工厂的货源、生产工艺、质保体系、运输条件、售后服务、资信和履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考察、评定意见报指挥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三)凡被批准列入重要物资采购管理范围的企业或品牌,由省高指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市高指执行;(四)施工单位如选用物资采购管理范围外的物资,其产品的质量应不得低于已公布企业生产的物资质量水平,并经所在市高指考核认证具文上报省高指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时间第十条除面层集料或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外,原则上物资准入工作每半年办理一次,每半年公布一次,特殊情况经认定程序,报指挥会议研究后随时准入;准入物资要扩大市场,好中选优,省高指将对上述重要物资的采购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实行动态和末位淘汰制管理,鼓励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材料进入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确保将优质材料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同时防止和严查少数供应商垄断市场的行为。

第五章考核监督办法第十一条采购物资管理的考核与监督实行相互协作、制约的机制。

(一)财物处为准入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准入物资企业或品牌的资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的考核,并对市高指材料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二)部技监处负责对准入物资进行质量检测,审核准入物资技术质量标准,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凡经技监处检测不合格及质量低劣的物资或生产企业整改不力,质量不稳定的物资将先停止使用该物资,然后按程序取消该厂或品牌的准入资格。

技监处每年对准入物资的质量检测报告进行汇总,提出质量考评的意见,并给准入单位或品牌评定质量等级,施工单位应优先选用等级高的物资。

(三)各项目部及招标处参与准入物资使用过程中的质量、供应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进行考核;(四)纪检办负责对准用单位及准入管理的遵纪守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纪犯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通报全省;(五)省高指每年将给全省各市高指印发准入单位及准入品牌的名单,各市高指在充分听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后根据准入物资的质量,供应商的履约、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高指。

考核的办法和程序由各市高指自定。

省驻市纪检监察组对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督。

以上考核均按优、良、中、差评定。

除质量、违纪犯规等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外,其他四项考核如综合评定为中、差的单位或品牌,经工作小组审定后报部领导批准,取消其资格,并通报全省;省高指每半年公布一次考核结果,各市高指则按照省高指公布的考核等级,监督施工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

第六章准入条件第十二条列入重要物资采购管理的企业或品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的营业执照;(二)企业的规模(不同企业的上线标准);(三)外加原料的来源及质检报告、供应合同文本;(四)员工的构成;(五)生产许可证(凡产品规定必须具有的);(六)银行资信;(七)生产工艺、自动化水准、数控水平;(八)产品的检测报告(除集料外,其他产品必须有省、部质检部门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九)质量监管体系(含质监管理制度、自检设施状况、质检人员的素质);(十)企业是否通过ISO-2000或9001系列质量认证体系;(十一)售后服务和配套安装队伍状况;(十二)三年来的履约情况;(十三)在高速公路上的供货业绩(重要物资如伸缩缝、锚具、橡胶支座必须要有三年以上的优良供应、使用业绩)。

详见附件。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高指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执行起,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和做法一律废止。

石料生产企业准入条件①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②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落实到位;③应至少需配备以下人员:每条生产线需配备熟练的操作工人20名,专业技术人员2名,管理人员1名;试验室内应至少配备有上岗资格(省级质检站发的试验证)的试验员2名;④生产厂应设置在交通运输便利的位置;⑤集料堆放场地必须全部采用水泥砼硬化,面积应不小于4万平方米,场地应布局合理、分隔清晰、排水设施完善;应设有专用的块石堆放场和块石分拣区;应设置专用废料堆放场地;⑥拥有固定的宕口,其宕口石质必须有地质矿产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其矿石能满足江苏省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用料的质量要求;⑦要有两条以上的集料生产线,应采用反击筛分联合机和二级以上吸尘装置;⑧要有完整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试验设备包括:砂当量仪、压力机、压碎值测定仪、电子天平、烘箱、摇筛机、方孔筛、游标卡尺等;⑨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锚具生产企业准入条件①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②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③专业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且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④企业年生产锚具能力应在100万孔以上;⑤不同类型的锚具均应通过定型检验并具有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⑥有专门的试验室能够从事原材超声探伤、锚板的磁粉探伤、夹片齿型与渗碳深度检查、静载锚固性能等试验;⑦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桥梁伸缩缝生产企业准入条件①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②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③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15%以上;④企业年生产桥梁伸缩缝能力应在20000延米以上;⑤企业应具备对钢材力学性能以及金属探伤等试验检测能力;⑥所有焊工应持证上岗;⑦桥梁伸缩缝用橡胶条如外购,应保存好质量检验证书;如自行生产,应配有专门的试验室,可以对橡胶原材老化等项目进行试验;⑧企业要有除锈设备,应采用钢砂除锈设备;要有喷锌设备,能够对型钢进行喷锌处理;⑨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⑩本企业应设有专业的桥梁伸缩缝安装施工队伍,安装主要负责人员应有3年以上在高速公路上安装桥梁伸缩缝经验。

橡胶支座生产企业准入条件①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②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③橡胶支座年生产能力在200立方米以上;④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15%以上;⑤要有必备的生产设备,如炼胶机、硫化机、机械加工除锈设备;⑥本厂要有三个以上主要的工艺流程加工能力,如炼胶、硫化、支座压制成型应在本厂完成;⑦试验室应通过计量检定,可以对橡胶原材及老化试验、橡胶硫化后强度、钢材力学性能以及支座成品进行试验。

对于大吨位(极限抗压强度在500吨以上)的橡胶支座成品,如本厂没有成品检验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出厂抽检;⑧应在产品其侧面印有本厂明显的标识;⑨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隔离栅生产企业准入条件①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②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③隔离栅年生产能力在1000延公里以上;④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⑤本厂在主要三个生产工艺流程(焊接网片、热镀锌、浸塑)中,应具有两个以上工艺流程独立生产能力;⑥能够对本产品进行镀层厚度、焊接质量探伤等项目的检测;进场原材料要经过质量检验,并要妥善保存好试验资料;⑦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抗剥落剂生产企业准入条件①企业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拥有AA级或以上资信等级;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②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③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全体职工总人数的15%以上;④掺加抗剥落剂的沥青混合料应满足省高指相关技术要求;⑤必须建立相应产品的企业技术标准及检验方法,并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⑥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掺加抗剥落剂的沥青混合料性能进行评价;⑦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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