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野猪、狗熊(保护动物)糟蹋猪苓、灯台七导致群众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申请国家补偿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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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野猪、狗熊(保护动物)糟蹋猪苓、灯台七导致群众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申请国家补偿的报告近期,xxx镇xxx村多名群众反映,野猪、狗熊(保护动物)经常出没于群众生产生活居住区周围,导致群众在山茱萸林下种植的猪苓、灯台七受到严重毁损。作为生活在林区的群众,这些年,随着群众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尽量减少人为活动对野生动物造成影响已成为群众自觉遵守的规范行为。但是,野生动物频繁毁坏群众种植的猪苓、灯台七(药物)及饲养的土蜂,给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使群众保护动物的行为与群众经营收入蒙受损失之间的矛盾不好调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六条: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失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希望镇政府能站在保护群众利益不受损失,又同时鼓励当地群众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中解决群众发展与动物保护的矛盾。

特此报告。

xxx镇xxx村委会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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