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
cjj/t 141—2017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条文说明26制订说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3月31日以第53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函件调查和实地调研,总结了我国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科研、学校和管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7目次1 总则 (29)2 术语 (31)3 基本规定 (32)4 建设项目分类 (33)5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35)6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38)6.1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38)6.2 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39)6.3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40)7 交通需求分析 (42)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44)9 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47)附录B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 (48)281 总则1.0.1本条说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
随着交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城市在大规模建设的同时,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开始制约城市的正常发展。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按照规划协调好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的关系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中的主要任务之一。
我国城市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有十多年的经验,成为在城市规划指导下城市建设阶段协调交通与土地利用关系的重要环节。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目前,部分城市和省已经制定了一些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政策、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许多城市也迫切希望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各地的交通技术力量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城市在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内容、深度、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指标等方面差别较大,使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在国内的推行受到了限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佛府办[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佛发〔2009〕13号)以及《关于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调整的函》(粤机编办〔2011〕86号),设立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挂市公路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将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承担的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三)将市公安局承担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四)承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组织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专项规划、行政管理措施和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协调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信息化建设;组织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及成果推广,负责我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和分析;指导监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
(三)负责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调控责任,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秩序;对全市交通建设项目的法定程序实施规范化监管;负责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造价的监管。
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准则
摘自/hdjl/zqyj/yjzqz/201404/t20140430_4615378.h tml佛山市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准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促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下层次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单元规划、详细蓝图等)土地利用与交通的协调发展,平衡交通需求与交通设施供应,合理有效配置土地利用与空间资源,落实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交通设施用地,制定本技术准则,用于指导和规范编制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2 主要内容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1)分析现状交通情况(2)分析城市规划中与交通相关的规划内容(3)确定交通发展模式目标及交通影响范围(4)预测控制性编制单元交通需求及背景交通需求(5)评估交通设施用地和土地利用的适应性(6)提出交通设施用地和土地利用的优化建议(7)提出评价结论和建议1.3 评估要求(1)评估依据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交通专项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分区交通规划、轨道网规划、骨干路网规划、公共交通规划、停车规划和交通政策等)为依据。
(2)评估原则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交通引导和适应土地发展、集约使用土地、公共交通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
(3)评估年限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年限一致。
1.4 其他规定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现状交通分析2.1 土地和人口现状分析规划范围现状的功能特征、土地形态、开发强度、人口岗位规模等现状基本情况。
2.2 交通现状分析分析规划范围现状交通需求特征,包括人员出行总量、出行方式结构、出行空间结构、时间分布、高峰小时交通量;货运需求量、货运方式结构、货运空间分布等相关特征。
分析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包括道路长度、路网密度、道路面积率、横断面、路网结构比例、穿越通道、重要节点和立交等设施特征,分析道路交通服务水平、主要交通拥堵瓶颈等运行特征。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佛交〔2012〕672 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12〕672 号佛山新城管委会、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南海、三水、高明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我局制定的《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2012年12月12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及监理企业加强工程施工管理,提高质量,确保安全,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合同履行、投标行为和社会信誉对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及监理企业。
第五条信用评价每一年为一个评价期。
佛山市城市道路改线项目环评受理公告
佛山市城市道路改线项目环评受理公告佛山市城市道路改线项目环评受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将受理佛山市城市道路改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申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佛山市城市道路改线项目项目位置:佛山市xx区(具体地址另行公告)建设单位:佛山市城市道路改线项目建设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佛山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二、评价内容本次申请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建设活动对周边自然环境(土地、水体、气候、生物多样性等)的影响;2.建设活动对周边环境质量(水质、大气质量、噪音等)的影响;3.建设活动对周边人居环境(居民生活、交通状况等)的影响;4.建设活动对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影响。
三、评价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流程如下:1.申请受理:本公告发布后,建设单位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审查受理: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在指定时间内受理;3.启动评价:经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将由佛山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启动评价程序,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价;4.公示听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将对报告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组织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5.编制报告:根据公示及听证结果和专家评价意见,佛山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将综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6.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将报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查和批准。
四、意见反馈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公示期为30天,请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联系邮箱:xxx五、信息公开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将在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佛山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交通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各类交通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包括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等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环境现状、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公众参与等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环境保护设计交通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设计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制定环境保护设计方案,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噪声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措施,以及环境监测设施、环保设施的布局和设计等内容。
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应当经过审查,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四、施工期环境保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施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方案,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和措施,并严格执行。
施工期环境保护方案应当包括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物料的运输和存放管理、施工废水和废气的处理、施工噪声的控制、施工废弃物的处置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破坏植被、侵占湿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行为。
对于因施工造成的生态破坏,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废水和废气的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施工废水应当经过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施工废气应当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教程和经验分享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教程和经验分享交评总的大纲根据个人经验,本人将交评的制作主要分为六部分:调查前准备工作、交评调查、调查资料分析、交通预测、交通影响评价及改善、项目分工安排。
一、调查前准备工作首先,当我们接到一个项目的时候,第一步是对接收到项目的总平图和地库图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①地面:检查项目出入口与最近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之间的距离,看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②地面:量出项目出入口的宽度,判断是否满足单双向的最小宽度要求;③地面:量出项目内部地面上各个车道的宽度,看其是否满足单双向的最小宽度要求;④地面:弄清地面地库出入口的数量及宽度,以及不同地库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判断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⑤对技术指标表进行核查:根据记住表中不同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当地建筑相关规范对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的数量进行计算;⑥地库:对地下所有的车库坡道数量的宽度进行核查;⑦地库:对地下所有的车库内部通道宽度以及转弯半径进行核查;⑧地库:对地下所有车库的车位数进行人工数,检查其是否与技术指标表中表明的车位数相等。
上面这些检查头目均需要一一核查,不管哪一条款不满足要求,均需要一一写出来做一个审图文档反馈给甲方,让设计院根据我们的审图建议进行修改。
二、交评调查当设计院按照我们的审图意见将项目进行修改完以后,我们需要按照修改后版本的文件进行资料调查,其具体的步骤如下:①根据总平图的总建筑面积,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区域进行围合,看其是围合一圈还是两圈,并以什么样的等级道路仅进行围合;②结合该城市未来年的用地规划图和路网规划图对围合道路进行选择,使其按照相应等级的路围合诚闭合的圈;③根据围合的影响范围和项目地理位置,在百度地图或者谷歌地图进行截图,在截图上找到相应的项目位置和围合影响范围。
确定前提资料,然后进行现场的实地勘察,勘察的内容有:④车流量:对每条道路的车流量进行调查,对每个交叉口各个方向的直行、左转、右转车流量进行记录,同时大概记录一下单位时间内每条道路的非机动车流量和人流量;⑤拍照:对每一条路的基本路段进行拍照,每条路至少拍照一次,对每个交叉口各个方向的进口道那里进行拍照;⑥对于有信号交叉口,需要对其信号配时进行记录,同时对各个进口道的车道数以及有无加宽和渠化方式进行记录;⑦路段:对每条道路的标准横断面进行测量,并进行记录,以及路边是否有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并进行拍照记录;⑧对每条道路上的公交站点、公交线路、公交乘客等进行调查记录,对影响范围内的地铁站点等进行调查。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是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是为了保障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保障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是为了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提高交通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而保障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第一部分是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是指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交通网络、交通设施、交通流量、交通运输组织等方面。
评价范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二、评价方法。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第二部分是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是指对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进行评价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包括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原理、评价指标的确定、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评价模型的建立和应用等方面。
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因此评价方法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周边交通环境的特点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评价标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第三部分是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是对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进行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包括交通影响评价的等级划分、评价结果的判定标准、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等方面。
评价标准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周边交通环境的现状和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的程度,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价程序。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第四部分是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是指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评价的组织和管理、评价的程序和步骤、评价的报告和审批等方面。
评价程序的规范性和严密性直接影响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评价程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评价报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佛府[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2010]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含本市内的市际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安全设施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运营、设施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规范管理、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国土、公安、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和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现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2020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登记、使用、变更及注销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及评价第四章诚信等级考评和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市场秩序,完善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包括:(一)企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务公司;(二)个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佛山市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实行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收集行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信用信息依法对外公开和共享。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4•【字号】佛府办[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联系电话:8228 358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4日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资源,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有效提升公共交通组织能力,方便广大市民利用公交出行,在我市土地出让阶段,建立将公交站场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的配建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商业或居住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交站场,是指公交枢纽站(多条路线共用的首末站,用于市民换乘及公交车停放)、公交首末站(用于公交车始发或终到)、公交车中途站、出租车候客点及公共自行车租借点(其中公共自行车租借点按50%计算入公交站场面积)。
第四条公交站场应达到地面水泥硬底化,通水、通电、通信(含光纤),有候车设施、人车分隔的基本建设要求。
配建的公交枢纽站和首末站,应严格遵循“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原则,应配套建设站务用房,包括管理调度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如条件允许应配备食堂。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2020)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发布部门 : 佛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 佛府〔2020〕16号发布日期 : 2020.12.31实施日期 : 2021.02.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轨道交通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区)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轨道交通综合枢纽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其中配套工程包括经市人民政府决策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过街通道、交通疏解、管线改迁、绿化迁移及恢复等市政项目。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新建、改(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用地手续及规划许可、前期工程、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管理、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应急管理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为本、质量第一”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职责第四条市轨道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控制性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负责监督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及标准规范;负责监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施工、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等;负责牵头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在城市轨道交通“三产”移交前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制定配套公交方案的需求;负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保护;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过程的交通疏解。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价法评标标准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价法评标标准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价法”评标办法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招投标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设定技术、资信、经济等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特殊性工程的施工招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
一般性工程和特殊性工程的划分标准按《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四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综合评价法分值的构成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独立的章节载明综合评价法的评审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评标程序及定标原则。
评标所涉及的各项标准和条件应明细化。
为便于投标人阅读理解和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以表格的形式表现经量化的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综合评价的分值由技术标、资信标和经济标三部分分值组成,总分为100分。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资信标、经济标评价因素及其权重的量化标准。
(一)服务类项目招标技术标权重为40%—90%,资信标权重为0—30%,经济标权重为10—30%;(二)施工类项目招标技术标权重为0—25%,资信标权重为0—25%,经济标权重为50%—100%;(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招标技术标权重为0—35%,资信标权重为0—25%,经济标权重为40%—100%。
佛山南海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申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佛⼭南海区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报告书申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结论,项⽬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项⽬采⽤了能耗物耗⼩、污染物产⽣量少的清洁⽣产⼯艺,合理利⽤⾃然资源,防⽌环境污染和⽣态破坏(《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三、改建、扩建项⽬和技改项⽬采取了措施,治理与该项⽬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态破坏(《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四、按照《⼴东省⼈民政府关于印发⼴东省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环〔2017〕45号)、《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佛⼭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佛环〔2017〕179号)的规定,由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
⼆、办理材料收原件,含电⼦⽂档的光盘1只此项仅适⽤于已开展环评技术评估⼯作的环保部门,收复印件收原件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佛⼭南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听证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5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交通影响评价实施方案
交通影响评价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问题已经成为了城市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瓶颈。
交通影响评价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对于城市交通规划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交通影响评价实施方案,对于城市交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1.明确评价范围,对于交通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进行明确界定,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科学合理评价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交通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提出合理建议,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合理的交通规划建设建议,为城市交通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三、实施步骤。
1.项目调研,对于评价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包括项目位置、规模、交通流量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2.评价指标确定,根据项目特点和评价要求,确定合适的评价指标,包括交通流量、交通安全、交通环境等方面。
3.数据采集,对于评价所需数据进行采集,包括交通流量调查、交通安全数据收集等。
4.评价方法选择,根据评价指标和数据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方法。
5.评价结果分析,对于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得出评价结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四、实施要求。
1.科学性,评价方案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全面性,评价方案应当考虑评价对象的全面性,包括交通流量、交通安全、交通环境等方面。
3.可操作性,评价方案应当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确保评价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4.合理性,评价方案应当具有合理性,确保评价结果能够为城市交通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五、实施效果。
通过科学合理的交通影响评价实施方案,可以为城市交通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确保交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出行需求,提高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
六、结论。
交通影响评价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城市交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案,才能为城市交通建设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办法
建设项⽬交通影响评价办法2019-08-16第⼀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对城市建设项⽬实施规范、科学的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或城市⼟地利⽤变更对交通的影响。
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建成投⼊使⽤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定服务⽔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要求,减⼩项⽬所带来的负⾯影响,缓解项⽬产⽣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
第三条本办法适⽤我市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沿线建设⼯程项⽬和道路、桥梁施⼯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的建设、规划等⾏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型建筑和道路、桥梁等重⼤市政⼯程建设或改扩建项⽬,以及其他重⼤建设项⽬时,必须要求项⽬业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城市规划⼄级或交通⼯程咨询⼄级以上资质。
同⼀机构不得从事同⼀项⽬的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作。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的项⽬范围包括:(⼀)市区建成区内,建设项⽬规模超过2万平⽅⽶的⼤型公共建设项⽬及超过5万平⽅⽶的居住类项⽬;(⼆)边缘组团、城镇及重点地区,建设规模超过5万平⽅⽶的⼤型公共建设项⽬及超过10万平⽅⽶的居住类项⽬;(三)⼤型城市交通设施(如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出租车服务中⼼等);(四)距城市主次⼲道交叉⼝120⽶以内需开设机动车出⼊⼝的建设项⽬;(五)在城市主、次⼲道上施⼯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路桥⼯程项⽬;(六)规划⾏政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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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5.2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2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
规划红线;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少于2米;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 红线的距离内,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 高度不得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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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5.32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 别保护区。 (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 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 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 线外侧10米内;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已经批准的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线路或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线路,线路两侧60米 范围内的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 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2)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 边线外侧面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 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面3米内;以及车辆段内建(构) 筑物结构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5.34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 ,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堤脚线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得超出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并应满足水利部 门的规定。
5.2 建筑间距计算按照附录三第5款,建筑高度确定按照附录三第7款,建筑 间距图示见附录四。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5.16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5.17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若按上述要求难以 确定或满足建筑间距控制要求时,在满足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 应退间距一半的基础上,可通过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提交专项 日照分析报告,在满足日照标准等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实际的退 缩间距要求。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置导则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
准设置导则
为规范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制定以下导则:
一、评标依据
评标依据包括招标文件、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评标标准
(一)工程性能要求及技术经济指标。
(二)招标人和投标人实力考察,包括资质、信用等。
(三)供应商及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能力。
(四)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五)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和综合成本。
(六)社会及环境影响。
三、评标方法
评标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以上各项评标标准。
四、评标程序
(一)开标、逐级筛选。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标准对招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对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现场确认。
(四)汇总评审结果,根据评审标准进行综合排名。
(五)招标人根据综合排名选择中标人,签订合同。
五、诚信行为
所有投标人和中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诚信行为原则,如发现违反法规、不良行为等可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六、附则
本导则适用于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置。
如有需要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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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城市扩张不断加快和机动车高速增长带来的交通量快速增加,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未经交通论证即进行建设,加剧了城市交通的紧张局面或给今后城市交通问题留下隐患。
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判断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及性质等方面的合理性,提出内部、外部交通设施及交通组织等方面措施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第二条为统一、规范xx市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同时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xx 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xx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和意见函均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方案阶段或详细规划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管理要求,减小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的冲击。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主要依据应包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x市城市总体规划、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综合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与之紧密联系的区城市总体规划及片区详细规划、《通行能力手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项目本身规划方案等。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分为详细规划、项目选址和方案阶段三个阶段。
第八条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应作为规划的内容之一,与详细规划同时报审,其费用纳入规划编制经费中。
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主要目标是对研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的配置提出布局建议,同时在核算交通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对规划土地开发强度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九条项目选址阶段(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之前)主要目标是从交通影响角度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确定建设项目停车配建、出入口位置设置等技术指标,并提出建设项目开发强度建议。
第十条项目方案阶段(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之前)主要目标是从交通角度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价,提出调整修改意见,验证和检查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是否适应周边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为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表1所列规模的拟建(新建、改建和扩建)永久性或临时性项目。
建设项目详细规划阶段和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表1规定。
注: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设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二)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三)单独报建的学校类项目;(四)交通、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认为需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其他类项目。
第十三条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当建设项目分阶段进行开发,宜进行整体作交通影响评价,各分期建设项目(除第一阶段)应对整体交通影响评价进行修正。
第十五条方案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应符合表2规定。
(二)单独报建的学校类(T07)、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T08)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临近的第二条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三)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T09)、其他类(T11)和其他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临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表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及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表2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对于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快速路出入口附近和交通枢纽周边等交通敏感地区,宜适当扩大评价范围;交通影响评价范围附近存在比较明显的交通瓶颈时,应扩大评价范围,并将交通瓶颈纳入影响评价范围;对于城镇边缘地区,宜根据交通网络实际情况调整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方案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3规定。
2.单独报建的学校类(T07)、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T08)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T09)、其他类(T11)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近期年限为正常使用2年,远期年限为正常使用5年或总体规划目标年限。
第十九条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第二十条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应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第三章主要编制内容及要求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项目背景、建设方案、研究目的与内容等。
第二十三条研究依据应符合第六条规定。
建设项目评价范围与年限应按照第十条至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现状交通分析应包括交通调查方案说明及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
其中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并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含关键交叉口及出入口)、公共交通、停车、行人、自行车等多种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对现状交通系统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第二十七条交通影响程度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价范围内主要交通问题分析。
根据交通系统供需分析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
(二)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营的影响程度。
评价对象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各种交通系统,包括机动车、公共交通、停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等,特别是应突出对公共交通系统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
⒈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宽度、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⒉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停车设施布局。
(二)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包括:⒈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⒉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⒊出入口或交叉口的渠化和信号控制改善;⒋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包括公共交通运营组织、线路优化、场站改善等;⒌行人和非机动车系统改善;⒍停车设施改善,包括机动车、自行车停车设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等。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时,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相关交通设施提出改善措施建议。
第三十条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一)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评价指标低于表4、表5、表6规定的现状影响指标;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的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二)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当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剩余载客容量不降低。
(三)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解决方案可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他建筑的停车造成影响。
(四)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公共交通、非机动车、步行和静态交通的运行要求。
表4 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表5 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第三十一条当无法通过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第三十条的规定时,应判定其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对于交通影响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对其选址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二条结论和建议应提出合理的结论、可行的建议,供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一)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二)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是否显著,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规模、性质等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三)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四)为解决由建设项目引发的交通问题,所采用的交通改善方案,应包括交通改善的工程费用,以便为政府确定开发商所承担的费用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以下图纸:(一)建设项目区位图(二)研究范围示意图(三)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四)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五)改善前项目总平面图及地下车库相关图纸(六)用地开发前后交通流量对比(七)交通改善措施示意图(八)改善措施后流量分配图(九)改善后交通组织示意图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敏感性分析、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
(一)敏感性分析。
即得出交通允许的最大开发强度指标。
(二)结论与建议。
即对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总的评价,包括项目可行与否、交通设施所能接受的最大开发强度、交通设施配置指标以及交通改善建议。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至少包括以下图纸:(一)建设项目区位图(二)研究范围示意图(三)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四)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五)项目总平面图(六)用地开发前后交通流量对比(七)交通改善措施示意图(八)改善措施后流量分配图(九)改善后交通组织示意图第三十六条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用地及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