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平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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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平台管理规范

(2015年3月3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供销平台供应商、分销商的合法权益、维护供销平台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供销平台分销商入驻协议》、《淘宝规则》和《天猫规则》等相关协议、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用于规范供应商、分销商(统称为供销平台用户)入驻和退出供销平台,在供销平台的经营活动及其后果。

供销平台用户均应遵守《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无规定或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范执行。第三条【诚信承诺】供应商、分销商在供销平台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提升自身品质和信誉,给客户和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体验,共同将供销平台建设成为公开透明、公正文明、秩序良好的供销平台。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供销平台,是指为供销平台用户提供分销服务和管理的网络交易平台,域名为:或。

第五条供应商,是指通过供销平台向分销商提供产品供其销售的会员,包括品牌商、授权供应商和普通供应商。

第六条品牌商,是指持有自有品牌或品牌权利人的排他授权文件,通过供销平台管理该品牌的淘宝线上渠道(含天猫线上渠道)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供应商(其品牌商标须为R或TM 状态)。

第七条授权供应商,是指持有品牌权利人的授权文件在供销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供应商(其品牌商标须为R或TM状态)。

第八条普通供应商,是指持有品牌的正规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在供销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供应商(其品牌商标须为R或TM状态)。

第九条分销商,是指在淘宝销售供应商产品的淘宝卖家(含天猫商家,以下同),是供销平台经销商和代销商的总称。

第十条经销,指分销商向供应商批量采购货物,供应商发货给分销商后,分销商再进行零售的分销方式。在供销平台采用经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经销商。

第十一条代销,是指仅从供应商处获得产品信息和授权并据此进行销售,在买家购买分销商品后,分销商向供应商采购产品,由供应商将采购产品直接发货给消费者的分销方式。在供销平台采用代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代销商。

第十二条产品,是指供应商在供销平台发布的商品。

其他本规则及附录一所使用的各术语和图示的定义(如涉及),应参见淘宝规则频道、天猫规则频道的相关解释。

第三章入驻

第一节供应商入驻

第十三条【基本入驻条件】供应商入驻供销平台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并提交最新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且拟在供销平台开展的经营活动不超过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持有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扫描件;

(三)须有已通过实名认证的企业支付宝账户,且该支付宝账户所载的企业名称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上记载的公司名称一致;

(四)以自有品牌入驻的,须提供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他人授权品牌入驻的,须提供他人品牌授权文件;

(五)至申请入驻时,会员无《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扣分及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和恶意骚扰的扣分;

(六)签署《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

(七)在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足额存入入驻保证金,各类目保证金如下表,申请同时经营多个类目的按最高值收取:

(八)仅品牌商和授权供应商才能发展天猫商家为该品牌的分销商,同时必须提交符合“天猫申请入驻行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关资质,并在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存入天猫分销保证金;供应商入驻保证金和天猫分销保证金累计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九)还应遵守供销平台其他关于行业的特殊要求(详情点击)。

第十四条【入驻主体】如同一公司主体拟开通多个供应商账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入驻的供应商已成功经营三个月及以上;

(二)多个供应商账号经营的品牌及产品不得重合。

第十五条【类目限制】供应商商标涉及的商品类目或供应商入驻供销平台时所选择的类目如为以下类目,不得入驻供销平台:

(一)虚拟物品、充值类行业

1)网络游戏点卡

2)网游装备、游戏币、账号、代练

3)腾讯QQ专区

4)网络服务、电脑软件

5)电子客票(含代售门票类)、彩票

(二)生活服务行业

1)成人用品、情趣内衣

(三)古玩、收藏行业

1)古董、邮币、字画、收藏

(四)珠宝、首饰行业

1)珠宝、玉石、翡翠、黄金

(五)烟、酒行业

1)外国烟、国产烟、烟丝、烟叶

2)洋酒、白酒、红酒等

(六)医药、医疗器械行业

1)中药、西药、处方药

第十六条【品牌限制】供应商商标若符合以下任一特征,不得入驻供销平台:

(一)与阿里巴巴(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天猫、一淘、聚划算等)已有的品牌、频道、业务等相同或近似;

(二)以“网”、“网货”结尾的品牌。

第十七条【审核内容】申请人通过供销平台系统线上提交申请资料后,供销平台将对该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品牌需求、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审核通过。

第十八条【审核期限】供销平台将自申请资料交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完毕后通过旺旺、站内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审核结果,如果审核未通过将同时答复审核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九条【入驻操作】供应商通过供销平台审核后,可在审核通过之日起登陆供销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包括基本信息录入、产品发布与导入、铺货、开启招募书等。

第二节分销商入驻

第二十条【基本入驻条件】分销商入驻供销平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注册为淘宝会员,且拥有一个可正常交易的天猫或淘宝店铺;

(二)至申请入驻时,该淘宝会员无《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扣分;

(三)签署《供销平台分销商入驻协议》。

第四章经营

第一节产品/商品发布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在供销平台发布产品信息时,须遵守《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关于发布商品或信息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发布授权】供应商成功入驻供销平台后即可发布产品信息。供应商为品牌商和授权供应商的,发布的产品信息必须是其自有品牌或被授权范围内的品牌产品信息;

(二) 【发布方式】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发布产品:

1.供销平台后台直接发布;

2.通过供销平台API接口发布;

3.若已注册淘宝店铺或天猫店铺,将其店铺中产品导入供销平台。

(三) 【发布类型】供应商不得在供销平台发布二手或闲置产品、被淘宝监管中的产品,且不得以拍卖、自动发货形式发布产品。

供应商不得在供销平台发布本管理规范第十五条所列类型的产品。

(四) 供应商不得发布《供应商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中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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