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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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自由——从理念的分析谈中国民主建构
来源:岁月联盟作者:佚名时间:2010-08-10
摘要:民主与自由是理论中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从这两个概念出发形成了现代政治的两个基本派别——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对这两个概念及两个派别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清现代政治的思想脉络,进而探索民主的建构途径。
关键词:民主,民主主义,自由,自由主义,民主建构
在现代政治理念中,民主与自由是两个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概念。在政治理论的过程中,由于对两个概念的侧重点不同,分别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派别,他们对民主的理解各不相同,对政治制度的理论建构也各有侧重。相对于不同的条件和政治背景,他们的理论自有其合理和积极之处,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中国毕竟有着自身独特的历史积淀、文化传统和政治环境,相应地,也应该有符合自身特点的民主观。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两个概念及其之间矛盾冲突的解析,分析建构中国民主的途径。
一、理念解析
1、民主:
1)概念的由来:
谈到“民主”(Democracy),政治学家们追根溯源,总是从希腊语中发现它的最初表达形式。希腊语民主(Demokratia)一词意为“人民的统治”,大约在公元前五世纪下半叶才出现。它源于Demos(德谟),意为“村社”,常指住在村社的平民。所以民主政治又称为平民政治。“Demo”一词在希腊文中有双重含义:第一,它指整个公民团体。希腊的民主制城邦在其公民大会决议的正式开头的一句话就是:“The Demos has decided”(人民决定);第二,由于公民中普通平民占多数,所以它又指平民、多数人、穷人。后一种用法往往含有贵族的偏见。
2)发展进程:
由上文不难看出,古希腊小国寡民的城邦制是民主政治的源头,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按照现代标准来看,即使最民主的城邦仍然是“寡头制”的,是寡头内部的平等。因为它排斥了居民的大多数:奴隶、外邦人和妇女。民主只为少数特权集团即公民所垄断。但是这些并不能否定希腊民族的政治天才,他们创造了高度发达的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他们对自由、民主、法治等政治价值的追求,都是他们的前人和同时代其他民族所不曾有过或到达过的,这也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第一个黄金时期。十九世纪初黑格尔的一段话,最精辟地阐述了古代希腊人对现代西方文明的贡献:“一提到希腊这个名字,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会引起一种家园之感。”
近代意义上的民主思想源自于最早由伊壁鸠鲁提出的“社会契约论”的兴起,并成为十七、十八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用以进行革命的强大思想武器,也是资产阶级民主理论的逻辑起点。所谓社会契约论,简言之就是:在人类还没成立国家和社会之前,曾经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Natural State),在这种状态中,人类享受着种种“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除了“自然法”(Natural Law)以外,不存在人为的,人们是完全平等自由的。后来,由于各种原因,使人们生活的不方便,不安全,生命和财产得不到必要的保障,于是就趋于意见一致,彼此订立契约,把各自的“自然权利”让给第三者,由他们充当社会(国家)领袖。
3)民主主义: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是民主主义的代表人物。卢梭思想的核心在于他的公意思想和人民主权论。什么是主权?卢梭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是最高无上的权威。在卢梭看来,公意是类似于数学真理或柏拉图式观念的东西,它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人民的意志,它“永远是
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与众意不同,“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公意并不是所有人的意志,而是人民的意志,并且也不是人民的考虑,因为“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不过人民不是所有的人,而只限于认同于公意和公共利益的人。为了造就认同于公意的人,就要塑造新人,在政治生活中和培养人们无拘无束地表达公意,根除利己主义,恢复人的自然的良善本性。塑造的方式是通过掌权者即卢梭的立法者抽掉个人所固有的因素,从而“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赋予个人以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他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力量。把每个人都改造到“若不靠其余所有的人,就会等于无物,就会一事无成”,并且由此而导致的“整体所获得的力量等于或者优于全体个人的天然力量的总和”。于是,个人主义为集体主义所取代,利己主义为美德所取代,个人意志也将完全服从于公意,每个人均“能够自由地服从并能够驯顺地承担起公共福祉的羁轭。”人类也就进入了最完美的境界。
2、自由:
1)概念的由来:
“自由”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名词,有意义、法学意义等,首先从政治学的角度对“自由”进行阐释的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V oltaire)和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等。孟德斯鸠认为,自由一词被滥用了,“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有些人认为,能够轻易地废黜他们曾付与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另外一些人认为,选举他们应该服从的人的权力就是自由;……”他认为这都不对,“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这个“应该”与“不应该”的区分,要以法律为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种权利。”正是由这个概念出发,孟德斯鸠建立了他的“三权分立”的政体构想。
2)自由主义:
1]古典自由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发源于苏格兰启蒙运动,尤其是亚当斯密和大卫休谟的思想,二十世纪则体现在Frank Knight,Jacob Viner,Walter Eucken,Wilhelm Rpke 以及F.A. 哈耶克的著作中。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个人自由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是自由这枚硬币的两面。首先,自由被定义为消极的和受法律保障的:即法律禁止某些干预个人私域特别是其财产的行为,以使他免受专横的压迫;另一方面,个人可以自由地做任何未被明确禁止的事,这种行动的范围与个人积极自由相吻合,如斯密指出的,在法律的限度内,个人完全有自由“以他自己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在追求他自己、家庭或亲朋好友的利益的过程中,他会发现当下和未来的行动范围是无限广阔的,他可以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自己的个性。
概括地说,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的核心思想是相信,个人自由是满足社会物质需求的最有效的手段,当然,它也相信,个人自由自身就有其价值,是个性充分表现的条件。这两者结合起来合乎休谟所说的公共效用。在休谟看来,自由主义是显示其效用,即证明其自身对作出选择的个人和更大范围的社会的“有用”的体系,对于无数的个人、社会群体和文明的进步而言,这种体系比任何种类的社会协作体系都更有效用。古典自由主义心目中的政府就是一位不偏不倚的“仲裁人”或“裁判”,职责是维护“游戏规则”,而不能自己直接参加“游戏”,或预先做手脚,或修改游戏结果,即所谓的“有限政府”。
2]现代自由主义:
该政治思潮的先导是T.H.格林、L.T.霍布豪斯、J.A.霍布森和 E.巴克为代表的英国新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