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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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
(2012年版)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明确行业准入标准和授信审批原则,在符合外部监管要求和我行现行政策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中国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管理指引(2009年版)》(中银发【2009】2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原则,我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核定单一客户授信总量,每年进行年审。小额贷款公司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的,则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具体授信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
目的,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2、主要管理层人员应具备银行业监管机构或金融业从业背景,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二)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信用评级
小额贷款公司评级为BB级及以上;新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评级为BBB级及以上。
(四)区域准入
我行仅与注册地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百强县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 对于经济欠发达、超出区域内银行业不良贷款平均比率的县(市、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予叙做授信。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客户每县(市、区)最多不超过2个。
(五)主发起人1
1、当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信用记录和纳税记录;
2、近3年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环保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在我行的信用评级在BBB级及以上;
4、申报授信时净资产不低于10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1主发起人是指公司第一大股东;如股份相同,则为召集人。
至少连续3年赢利且连续3年净利润合计在1500万元以上(要求使用经审计的报表,主发起人如为集团客户,则应使用经审计的集团合并报表)。
(六)股权结构
小额贷款公司本地股东股权比例50%以上,法人股比例40%以上。
(七)资金来源
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即“所有者权益”,下同)的50%。
2、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所在注册地的省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已制定相关“扩大融资比例”的实施细则,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负债总额管理,即:全部负债2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或有负债(对外担保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0%。
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条件
第五条总量核定
小额贷款公司单一客户授信总量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与不超过两家金融机构合作授信,且小额贷款公司在两家金融机构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第六条授信品种与期限
2全部负债包括:银行贷款、经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批准的大额定向借款(以股东借款为主)和经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品种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应严格控制与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
第七条贷款定价
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且不低于人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第八条审批权限
(一)试点分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由分行信贷风险总监或专业审批人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与总行授信审批授权方案不符的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均须报总行审批。
(二)非试点分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均须报总行审批。
第九条担保条件
(一)不得叙做信用授信业务。
(二)至少提供以下担保方式的其中一种:
1、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股东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2、小额贷款公司或其股东提供足额、有效资产抵质押(包括股权质押);
3、我行认可的足额、有效的第三方保证。
第四章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量客户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授信总量一律不得新增:
(一)经营情况不符合准入条件任意一条;
(二)在经营期间内发生减资3行为,并对其公司正常运转产生影响;
(三)信用评级下调超过一个等级4(含),且低于BBB级;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亏损,股东增加实收资本并验资到位(货币出资或利润结转)全额弥补亏损的除外;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不良率5超过2%(含);
(六)出现其他显著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存量客户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存量授信必须压缩或退出:
(一)超出核定县(市、区)行政区域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二)虚假出资或营运期间抽逃资本;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足高利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经营过程中,违规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或以多个账户分拆实际投向同一个借款人;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6低于100%或拨备覆盖率7低于100%;
3此处所指的减资分两种情况:1.小贷公司股东主动减资;2. 监管或当地金融办等部门对于资本金规模与实际经营规模不符,或不能提供资本金合法来源证明的小贷公司实行的强制减资。
4等级:等级是指AAA、AA、A、BBB、BB、B、CCC、CC、C、D。
5不良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余额。
6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
7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