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1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1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5日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积极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8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安〔2016〕8号)、《中共毕节市委印发〈关于建立毕节市领导班子和干部差别化考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毕党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主体。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的指导下,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办具体实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
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
对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考核,分类情况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年度调整。
(一)县(自治县、区):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自治县、赫章县为一类考核管理单位;百里杜鹃管理区、金海湖新区(毕节经济开发区)为二类考核管理单位。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制定了一系列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奖励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奖励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首先,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
其次,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对在企业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团队合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此外,还可以设立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奖,对在安全生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和创新的员工给予奖励,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进步。
二、惩罚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惩罚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
首先,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记过等,并及时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后果。
此外,对于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员工,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以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
三、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和责任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其次,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要明确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从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安全事故。
总结起来,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激励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惩罚违规行为,提高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应注重奖励机制的建立,给予表彰和激励,同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罚,追究责任,以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为了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二、奖励制度1. 安全生产绩效奖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评选表现优秀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定的奖金或物质奖励。
2. 安全岗位大赛奖励定期举办安全岗位技能比赛,表现优秀的岗位人员可以获得一定奖金或奖品。
3. 安全知识竞赛奖励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活动,表现出色的参与者将获得奖励,并将成绩作为岗位评优的参考依据。
4. 认可奖励对于事故多发岗位成功实施安全措施并无发生事故的,将给予一定的认可奖励,鼓励员工自我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操作规程的遵守。
5. 安全创新奖励对于提出创新安全措施、有实施效果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荣誉。
6. 安全意识月活动奖励在安全意识月期间,员工参与企业组织的各种安全宣传活动,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或礼品。
三、惩罚制度1.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和次数给予相应的警告、扣款或停职处分。
2. 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员,将进行严肃的调查和追责,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安全事故赔偿对于因个人或团队的过失造成的安全事故,将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企业制定的赔偿标准进行处理。
4. 岗位调整对于多次犯错或违规的员工,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甚至辞退处理。
5. 安全教育培训对于违规行为较轻的员工,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在案,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能力。
四、监督和管理1. 监督制度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将对奖励惩罚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2. 公开公正奖励惩罚制度的执行公开、公正、透明,对于员工的奖惩决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自查、申辩、复核的程序。
3. 严禁报复严禁对因举报或参与现场处理事故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铁股份安全 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 公司施工企业安全产经济奖惩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中铁股份安全﹝2014﹞170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控长期以来罚多奖少的状况,运用激励机制原理,加大奖罚力度,强化层级管理,调动企业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股份公司制定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并经10月27日第19次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1 —真贯彻落实。
中国中铁2014年10月28日 — 2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牢固树立“零事故”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强化层级管理,狠抓责任落实,夯基础,保安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进一步调动企业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分级管理、促进岗位履责、践行重奖重罚、秉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下列从事基建业务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中铁一至十局、大桥、隧道、建工、电气化局、航空港、港航、上海、中铁武汉电气化局。
企业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兼任时,不重复奖励或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在基建业务板块有关施工企业试行后,条件成熟时,逐步在其它业务板块实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预奖励标准第五条 每个考核年度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安全生产预奖励。
— 3 —1.施工企业上年度基建营业收入≤100亿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预奖励15万元/人(税后)。
2.施工企业上年度基建营业收入>100亿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预奖励额(税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安全生产预奖励额(万元/人,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15万元+(上年度基建营业收入(亿元)-100亿元)*5万元/(100亿元)3.当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务发生变动不再适应本办法时,其实际考核计算天数以考核年度日历天数为基准(以任职令时间为准),核算其年度已任职时间的预奖励金额,剩余额度扣回。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1]24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1〕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效能。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履职原则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省和市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2、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3、领导干部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文明生产奖罚规定
安全文明生产奖罚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并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奖罚规定。
二、奖励指标和标准1. 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达到率根据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将其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达到率高者予以奖励。
具体评估标准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安全生产事故率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将其事故率进行评估,事故率低者予以奖励。
具体评估标准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 安全教育培训达到率企业根据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评估培训达到率,达到率高者予以奖励。
具体评估标准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 安全设备管理合格率根据企业安全设备管理情况,评估合格率高者予以奖励。
具体评估标准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奖励措施1. 奖金对于达到奖励指标和标准的员工,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作为奖励。
2. 美好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四、处罚指标和标准1. 安全生产事故率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将其事故率进行评估,事故率高者予以处罚。
具体评估标准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安全违规行为对于存在安全违规行为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辞退等。
3. 安全设备管理不合格率根据企业安全设备管理情况,评估不合格率高者予以处罚。
具体评估标准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具有轻微违规行为的员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作为处罚。
2. 罚款对于存在安全违规行为或管理不当的员工,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作为处罚。
3. 停职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给予停职处罚,期间不发放工资。
4. 辞退对于重大违规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罚,即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规定1. 奖罚程序企业应建立奖罚程序,明确奖罚的申报、审批和执行流程,确保奖罚公正有效。
2. 奖罚公示企业应当将奖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奖励和处罚的原因、对象、金额和期限等。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督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包括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生产、基建、多种经营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惩处与处罚。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基建等生产、施工现场发生外包队伍或施工企业人身事故的考核与处理,比照业主企业发生人身事故对业主企业及上级公司进行处理。
第五条按规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对事故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与经济处罚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规性;分子公司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九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单独设立用于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
各企业应合理确定安全生产专项奖励额度计划,分子公司不低于基层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0.2%,基层企业不低于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0.8%。
专项奖励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和基建工作中,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预防和制止事故发生或事故处理有功,使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和企业利益免受损害、损失的;(二)在安全生产工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三)在事故抢险救护工作中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列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履职正面清单的;(五)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称号的。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1. 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职工身体和财产安全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激励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采取一奖一惩制度成为一个有效的手段。
本文将就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2. 奖励制度2.1 奖励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不同的奖励项目,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安全生产先进团队、安全生产创新项目等。
这些项目旨在激励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杰出表现。
2.2 奖励标准针对不同的奖励项目,应设立相应的奖励标准。
例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可以根据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成绩进行评定,评分高的个人可以获得奖金、荣誉称号等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团队可以根据团队在安全生产中的卓越表现进行评定,评分高的团队可以获得奖金、奖状等奖励。
2.3 奖励形式奖励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是奖金,也可以是荣誉称号等。
奖金是职工最直接的奖励方式,可以激励职工更加积极地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荣誉称号可以提升职工的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给予职工公开嘉奖,使其树立更高的安全生产意识。
3. 惩罚制度3.1 惩罚项目惩罚项目可以根据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和职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设定。
如安全事故严重违法行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生产违章操作等。
这些项目旨在警示职工遵守安全规定,规范安全行为。
3.2 惩罚标准针对不同的惩罚项目,应设立相应的惩罚标准。
例如,对于安全事故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其中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停职直到解雇。
对于安全管理缺失,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如进行培训、督促改进等。
对于安全生产违章操作,可以采取纪律处分,如扣除工资、降职等。
3.3 惩罚效果惩罚不仅仅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更是对整个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警示。
通过惩罚可以使职工明确安全规定和制度,自觉遵守;也可以起到震慑效果,让其他职工遵纪守法,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奖罚结合要想确保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将奖励和惩罚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机制。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我公司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二、奖励制度1. 安全生产表现奖励(1)被评为先进安全生产企业的部门或个人,将给予奖励并公开表彰。
(2)个人或团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将给予奖励,并在公司内部宣传。
(3)卓越安全生产者、先进保安员、安全管理员等,按照公司相关条例进行评选,并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4)工作日志中关于安全生产的亮点,将公布在公司内部,并给予相关人员奖励。
2. 安全提案奖励对于员工提出的安全改进提案,经评定合理、有效并经落实的,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将根据提案的重要程度和实施效果来确定。
3.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奖励每年公司将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并向公司内部进行宣传。
4. 安全岗位表扬奖励对于在岗位上履行安全职责,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将给予表扬,并给予相应奖励。
5.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将定期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并给予相应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惩罚制度1.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操作行为,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进行教育告诫。
(2)对于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甚至人身伤亡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安全责任追究对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据公司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3. 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的处罚对于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威胁到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对于本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将另行制定相关文件进行补充说明。
五、制度改进为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本制度将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以保证其有效性和科学性。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苏安办[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办〔2006〕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与责任的考核。
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与责任的考核奖惩,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结合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细则。
第三条实施本《办法》的目的在于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完善考核奖惩措施,促进安全监管,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奖惩办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先进单位、以及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12〕41号)
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公司组织修订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
作奖惩规定》,并经国家电网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于2012年1月7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文 件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
年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 4 -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了经济处罚的,公司不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二)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业绩考核规定,对事故单
(一)实现安全目标的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性直属公司(以下
简称:省公司)。(安全目标见附录)
- 2 -
生产性直属公司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
司运行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
第十九条 发生公司所属单位负有责任的其他事故,按以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应遵循“宽严相济、分级递进、激励约束”的原则,旨在激励单位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管理第四条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创新先进、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安全生产奖励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成绩: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事故减少数量、生产效益提高等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创新先进: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创新性建议、推动技术进步、探索新的管理模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安全教育培训:对于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安全生产奖励的形式包括荣誉称号、奖金、物质奖励和晋升职称等。
第七条荣誉称号的评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评选结果真实可信。
对于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通报和表彰。
第八条奖金、物质奖励的发放应当与实际工作成绩挂钩,公开透明,不得违规操作。
第九条对于取得安全生产创新成果、技术进步和管理突破的个人,应当给予晋升职称和岗位升迁的机会。
第三章安全生产惩罚管理第十条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惩罚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和处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惩罚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违反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未及时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等惩罚并追究责任。
(二)事故责任: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工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确保员工和设施的安全,维护生产秩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奖罚细则至关重要。
二、奖励措施1.安全生产表彰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安全生产表彰大会,对在安全生产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状和奖金。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情况,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金、荣誉称号和事迹宣传等奖励。
3.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给予奖金、奖牌、荣誉称号和宣传报道等奖励,鼓励先进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树立榜样。
三、惩罚措施1.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和薪资降低等惩罚措施。
2.安全违规行为处罚严禁各类安全违规行为,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对恶意违规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解聘等惩罚。
3.安全巡查和考核建立定期的安全巡查制度,对各岗位人员和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并对巡查结果进行考核,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奖罚实施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奖罚实施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据实际工作情况和责任认定进行评定和处罚,确保奖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激励约束原则奖罚应当既能够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够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处,确保安全生产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3.宣传教育原则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增强安全责任感和自觉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奖罚实施的方法与途径1.制定明确的奖罚细则在企业内部制定明确的奖罚细则,明确奖励和惩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奖罚实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奖励与惩罚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的奖励与惩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定量化、科学化的方式进行奖罚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奖励措施1. 安全奖金: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提出合理化建议等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安全奖金,具体金额根据员工的贡献程度和工作绩效来确定。
2. 表彰奖励:对在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先进个人、先进团队、先进单位等。
3. 晋升机会:在评定职务晋升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的表现作为重要的评定标准,对安全工作出色的员工给予优先考虑和晋升机会。
三、惩罚措施1. 记过处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记录在档案中,影响晋升和奖惩的评定。
2. 停工整顿: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工作单位,给予停工整顿的处罚措施,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3. 解聘处理:对经过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员工,给予解聘处理。
四、实施机制和流程1. 奖惩评定委员会:成立奖惩评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负责评定奖惩措施的颁发。
2. 奖惩申请和审核流程:员工可根据自己的表现向所在部门提出奖惩申请,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并提交给奖惩评定委员会审批。
3. 奖罚公示:对获得奖罚的员工进行公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五、监督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确保奖惩措施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六、奖罚制度的通知和宣传企业应及时向所有员工通知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并通过内部宣传和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七、奖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奖罚制度,确保其能够有效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室: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力度,做到奖罚分明,提高公司员工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的避免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现结合实际,对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重新修订,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附件1: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避免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贯彻“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开除、留用察看(只发放最低生活费)处罚;对失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严肃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三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着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
第四条实行奖惩制度,要体现安全生产权责追究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一节安全奖的发放原则第五条安全奖主要发给承担安全生产风险压力较大的人员。
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的安全奖分配要拉开档次。
第六条按照各级人员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安全风险大小划分不同的奖励范围类别。
第七条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经理嘉奖。
第二节安全奖的分类及兑现办法第八条安全奖分类: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月度安全生产目标奖、锅炉运行周期奖和经理嘉奖。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奖惩制度1. 奖励制度(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企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提出有效安全生产建议,并被采纳的员工,企业将给予奖励。
(3)对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员工,企业将给予奖励。
(4)对在安全生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或个人,企业将给予奖励。
2. 惩罚制度(1)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轻微事故的员工,企业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较大事故的员工,企业将给予记过处分,并扣除相应奖金。
(3)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员工,企业将给予记大过处分,并扣除相应奖金,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对蓄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企业将给予开除处分,并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制度1. 企业法定代表人(1)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总责。
(2)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负总责。
(3)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总责。
2. 各级生产负责人(1)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负直接责任。
(3)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及时报告负直接责任。
3. 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1)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2)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负直接责任。
(3)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及时处理负直接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三章处罚第四章附则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家电网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并于10月10日以国家电网总[2003]413号文予以印发。
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日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笫1条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含区域电网公司直管部分,下同)、水电施工企业。
第3条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4条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5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1.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3.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区域电网公司;4.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5.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和网省调度部门;6.符合本规定附录所列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6条表彰人员及名额:1.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8名;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15名;3.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区域电网公司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5名:4.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本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10名。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1.2 本制度旨在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1.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奖励2.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2 对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奖励。
2.3 对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员工,给予奖励。
2.4 对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演练,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的员工,给予奖励。
2.5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处罚3.1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2 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的员工,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罚。
3.3 对谎报、瞒报、迟报事故的员工,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等处罚。
3.4 对擅自改变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导致安全隐患的员工,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等处罚。
3.5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经济赔偿。
四、实施与监督4.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4.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4.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4 企业员工有权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附则5.1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5.2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经企业董事会批准。
六、其他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所有。
建七安〔2015〕309号-关于印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3
安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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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局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考评时,对前三名项目部进行奖励。每季度对
前三名奖励金额分别为 30000 元、20000 元、10000 元。
3.2
举办国家级、省、直辖市(股份公司)级、地市级观摩工地,对项目部进
行奖励:(此项奖励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计算)
举办国家级观摩工地,奖励项目部 100000 元;
元/项。局每年评选局级安全文明标杆工地 5 个。
3.5
对在国家及行业协会、省、直辖市(股份公司)级及行业协会、地市
(局)级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中获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给予奖励:(此项奖励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计算)
先进集体奖励
国家级 40000 元,省、直辖市(股份公司)级 20000 元,地市(局) 级 10000 元。 先进个人奖励
单位:元
人员 项目 发生群伤、集体食物中毒 等事故
责任单位安全总监 2000
责任单位项目经理 10000
发生事故单位
执行《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处罚规定
对迟报事故的
按照《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经济处罚的基础上对责任人(追加)经 济处罚10000
对漏报、瞒报及谎报事故 责任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和项目经理在《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人绩效中扣除,并予以通报批评。
4.8
严禁被处罚责任人用公款代替罚款上交,一经发现,按违规违纪处理,
数额较大者,移送司法处理。
5
附则
5.1
其他需要进行奖励或处罚的事项,报局安委会通过,局安委会主任审
批后实施。
5.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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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室: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力度,做到奖罚分明,提高公司员工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的避免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现结合实际,对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重新修订,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附件1: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避免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贯彻“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开除、留用察看(只发放最低生活费)处罚;对失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严肃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三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
第四条实行奖惩制度,要体现安全生产权责追究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一节安全奖的发放原则第五条安全奖主要发给承担安全生产风险压力较大的人员。
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的安全奖分配要拉开档次。
第六条按照各级人员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安全风险大小划分不同的奖励范围类别。
第七条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经理嘉奖。
第二节安全奖的分类及兑现办法第八条安全奖分类: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月度安全生产目标奖、锅炉运行周期奖和经理嘉奖。
第九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一)各级安全生产目标1、公司安全生产目标:①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②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火灾与同等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③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2、各部室年度安全生产目标:①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②不发生设备、火灾与同等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③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④发生人身轻伤不超过3次/年;⑤发生责任设备一类障碍不超过2次/年。
3、生产车间(各值)年度安全生产目标:①不发生有本值人员责任的设备、火灾与同等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②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③发生人身轻伤不超过2次/年;④发生责任设备二类障碍不超过2次/年。
上述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如变动时以每年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列为准。
(二)奖励办法1、安全生产目标奖制度,各部室、车间职工按岗位职责分工及所承担安全风险大小,安全风险岗位基数不同(具体数额详见附表1),车间级兼职安全员在原岗位安全风险岗位基数基础上增加50(不包括值长兼职),班组级兼职安全员(不包括生产专工及班组长兼职)在原岗位安全风险岗位基数基础上增加50。
2、部室、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目标奖。
凡实现第九条所列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发放月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奖励额度为返还各岗位人员安全风险岗位基数的50%。
3、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奖实施年考核、年奖励。
凡实现第九条所列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在全公司范围内发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奖励额度为返还各岗位人员安全风险岗位基数的1.5倍。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不重复奖励,实施就高原则。
(三)考核办法1、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准。
2、公司各部室、车间及班组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由安环部负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月度安全目标责任奖兑现。
3、凡未实现第九条所列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取消本单位年度及月度安全生产目标奖的发放。
4、其他规定(也适用月度安全生产目标奖的计算):①月度安全生产目标奖,按实际出勤天数(包括法定休班)兑现奖励,月出勤率低于80%时,取消当月月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年内累计请假超过25天,取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②月内旷工一次,取消当月月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年内累计旷工3次,取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③工作变动后,按新岗位调整安全风险岗位基数,分别计算;④员工签订合同后,未正式上岗前,按所在专业最低岗位安全风险岗位基数计算;⑤实习员工入厂后按全厂最低岗位安全风险岗位基数,晋升岗位后按所晋升岗增加安全风险岗位基数;⑥发生不安全事件,责任人所在岗位安全风险岗位基数降至最低。
⑦公司安全运行记录由安环部负责统计。
第十条月度安全生产目标奖(一)全年月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共十二次,每个月各部室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后,公司将对该部室发放月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奖金返还比例为安全风险岗位基数的50%。
(二)在月度安全考核期内发生本单位人员造成的设备异常及违章现象(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根据安环部的认定,按签定的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兑现考核。
第十一条锅炉运行周期奖(一)单台锅炉因检修质量运行周期低于30天(包括30天),取消检修人员当月安全生产目标奖;单台锅炉因运行人员失误导致运行周期低于30天(包括30天),取消当值锅炉班组人员当月安全生产目标奖。
(二)单台锅炉运行期间,锅炉连续运行100天及以上,检修人员、锅炉运行人员,安全风险岗位基数返还比例提高30%,公司其他人员安全风险岗位基数返还比例提高10%。
(三)两台锅炉运行期间,只要一台锅炉运行周期因检修质量低于30天(包括30天),检修人员当月返还安全风险岗位基数比例降低10%;只要一台锅炉因运行人员失误导致运行周期低于30天(包括30天),当值锅炉班组人员当月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比例降低10%。
第十二条经理嘉奖(一)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消除重大设备缺陷,对安全生产提出重要合理化建议,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人身和设备事故者,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班组及部室,颁发“经理嘉奖”。
(二)奖励额度及申报程序。
由主管部门填报《安全奖励申报表》(详见附表2)报公司安环部,由安环部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发放“经理嘉奖”,奖励额度200-2000元。
第三章处罚第一节事故处罚第十三条发生人员责任一般事故的处罚规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室及以下管理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半年处分;4、扣除公司全体职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
第十四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的处罚规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扣除事故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及月度安全奖;4、扣罚公司责任部室负责人10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第十五条发生10kV及以上配电设备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事故的处罚规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值、班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4、扣罚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5、扣罚公司相关部室负责人、专业负责人6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
第十六条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的处罚规定1、扣罚主要责任者6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2、扣罚次要责任者4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3、扣罚事故单位其他人员3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4、扣罚直接责任者所在部室、车间及专业负责人2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
第十七条发生人员直接责任设备一般事故的处罚规定1、对负主要责任者视危害程度给予撤职、降岗或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领导、班组负责人视危害程度给予撤职、降岗或开除处分;4、扣罚事故单位6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5、扣罚相关部室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3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
第十八条发生人员直接责任设备一类障碍的处罚规定1、扣罚主要责任者10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2、扣罚次要责任者5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3、扣罚车间、班组负责人3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4、扣罚直接责任者所在部室负责人2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
第十九条发生责任设备二类障碍的处罚规定1、扣罚主要责任者3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2、扣罚次要责任者2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3、扣罚事故车间、班组负责人1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
第二十条发生严重事故未遂的处罚规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或降岗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扣罚6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3、对单位负责人扣罚3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4、对扩大责任者:扣罚2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5、扣罚直接责任者所在部室负责人2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
第二十一条发生一般事故未遂的处罚规定1、对负主要责任者:扣罚3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2、对负次要责任者:扣罚2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3、对扩大责任者:扣罚1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4、对车间、班组负责人扣罚1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第二十二条发生附属设备责任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扣罚2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2、对负次要责任者:扣罚1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3、对负管理责任者:扣罚半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第二十三条发生轻伤事故的处罚规定1、对负主要责任者:扣罚2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2、对负次要责任者:扣罚1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3、对扩大责任者:扣罚1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4、扣罚责任者所在值值长及班组长各1个月安全生产目标奖。
第二十四条发生责任一般交通、火灾等事故的处罚规定1、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扣罚主要责任者3个月安全目标奖,扣罚次要责任者2个月安全目标奖;2、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扣罚主要责任者5个月安全目标奖,扣罚次要责任者4个月安全目标奖,扣罚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1个月安全目标奖;3、经济损失超过3000元,扣罚主要责任者6个月安全目标奖,扣罚次要责任者5个月安全目标奖,扣罚单位领导、安全员2个月安全目标奖;4、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扣罚主要责任者全年安全目标奖,扣罚次要责任者10个月安全目标奖,扣罚单位领导、安全员3个月安全目标奖。
经济损失无法量化的,由公司安委会确定处罚额度。
第二十五条对隐瞒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及单位领导、安全员依据上述有关处罚标准从重或加倍处罚。
第二十六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七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