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具有的自主决定的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时所享有的自主权力,以保证其在行政实践中具有独立运用法律的能力和灵活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要遵守一定的法定、原则和限制。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裁量空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空间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时所具有的自主权力范围,通常包括决定的内容、方式、时机等。
2. 裁量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主裁量权时应遵守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等。
3. 裁量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限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主裁量权时必须遵守的限制条件,如法律的约束、公共利益的要求等。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事实认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首先需要对案件中的关键事实进行认定,以便后续的决策和裁量。
2. 权力行使: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裁量。
3. 裁量结果:行政机关根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结果,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或处罚决定。
4. 追踪和评估: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后,需要对行政决策或裁量的效果进行追踪和评估,以便及时纠正和改进。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和统计数据,可在需要时作为参考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具有的自主决定的权力。
- 裁量空间: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时所具有的自主权力范围。
- 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主裁量权时应遵守的原则。
- 裁量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自主裁量权时必须遵守的限制条件。
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的法律思考
湖 北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u na fH u iTV n v r iy o r lo Be U i e st
Vo131 N o4 . , .
A p i. 01 , 92 ̄ 093 rl 2 1 0 规制行政 由裁量权滥 用的的法律 思考
王 珏
( 中共 漯河 市委 党校 , 河南 漯 河
420 ) 6 00
[ 内容 提要 ]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是 现 代 行 政 法 的一 个 核 心 内容 。一 方 面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是 为 了便 于 行 政 主 体 提 高行政效率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设定的权限 ,因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 面,如果行政 自由裁量权在运 行过程 中因缺乏合理控制而导致滥用 ,势必会 造成侵害行政相对 人合 法权 益的不利后果,并对行政法治构成严重 威胁 ,进而会影响公平正义 的实现 。因此 ,加强对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控制 以防止其滥用是十分必要 的。 [ 关键 词]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滥 用 ;司 法 审 查 [ 中图 分 类 号 ] D921 2. [ 献标识码] A 文 [ 章 编 号 ] 10 .4 7 (0 1 40 9 —2 文 0 87 2 2 1 )0 —0 20
自由裁量权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 、 规规 定的原则 法 和 范 围 内有 选 择 余 地 的处 置 权 利 。 自由 裁 量权 无 论 是对 于行 政机关还 是对于社会而 言, 都犹 如一把双刃剑 ,行政 自由裁 量权是行政管理 的能动性实现所必需 的, 但这种权 力在 行使 过 程 中又 可 能 对 行 政 法 治 构 成 威 胁 。为 实现 依 法 行 政 ,防 _ 止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的滥 用 , 须对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进 行 一 定 的 必 控 制 。所 以 ,探 讨 如 何 适 当 的 合 理 充 分 运 用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具有 积 极 的现 实意 义 。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的概 述 行政 自由裁量权是相对 于羁束裁量权而言 , 简单可以理 解 为 :行 政 机 关 在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幅 度 内,享 有 一 定 的 选 择 权。 即行政机关可 以自由的或根据 自己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 为以及如何作 为的权力 。粗略看来,可 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 种 , 义 的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做 出 行 政 行 为 时 具 广 有选 择余地的各种情 况。狭义的行政 自由裁量权认为 , 行政 机 关 具 有 选择 余地 的情 况有 两种 : 种 是 在 法 规 的 假 定 条 件 一 有 不 确 定 的法 律 概 念 , 不 确 定 的 法 律 概 念 下 行 政 机 关 可 能 在 会 有 某 种 选择 或判 断 余 地 , 种 是 法 律 规 范 的 处 分 部 分 有 裁 一 量余地,只在后一种情况下才会 出现 自由裁量权 问题 。 广义 的概念 占据主导地位。 行政 自由裁量 的实 质在于赋 予行政机 关和行政人 员一 定 的 判 断 和选 择 余 地 , 意 味 着 在 行 政 裁 量 范 围 内行 政 机 关 这 和 行 政 人 员拥 有 了 一 定 的 自 由度 。 政 机 关 和 行 政 人 员 不 必 行 像作羁束行政行为那样拘泥于法律的严格规定 。 是 , 政 但 行 自由裁量权的 自由不是绝对 的,它具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 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 标准 和 目的,受一 定限制 。自由裁 量是在法律法规的一定范围 内的 自由裁量 , 而不是完全没有 边际 的裁量 ,与毫无准则的 限制亦不 同。 二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 , 权力本身就是双刃剑 : 一方面 如果合理和合法使用它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 另一方面滥用权 力 会 产 生 消 极 的影 响 。 政 自由裁 量 权 也 是 如 此 。戴 维斯 曾 行 说 : 自由裁 量 权 像 斧 子 一 样 ,当 正 确 使 用 时 是 件 工 具 , 也 它 可能成为伤害或谋杀 的凶器 。 一切权力都易滥用 , 是千 古 这 不 易 的一 条 经 验 。 政 自由裁 量 权 的滥 用 是 指 行 政 自由裁 量 行 权 的行使违背 了公平 , 理性等法律 原则, 害了相对 人的合 侵 法 权 益 。 政 自由裁 量权 极 易被 滥 用 ,这 是 由其 特 点 所 决 定 行 的。 行政 自由裁量权具有选择性和任意性 的特 点, 在法律规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研究
超出一定 的范围 、 种类出现畸轻畸重 的现象 , 就是显失公正。
尤为突出的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面对 同样的违法行为 , 不 同的行政执法人员 , 或者同一个执法人员面对不同的违法行 政相对人 , 依据处罚幅度较宽 的“ 自由裁量” 规定 , 时常会作
有必要依据 行政合 法性 原则 、 行政合理性 原则对行政执 法 自由裁量权 进行规 制 , 并通过 立 法控 制 、 司法控制 、
行政机关 内部控制 的层 面规 范行政执 法 自由裁 量权。
关键词 : 行政执 法 自由裁量权 ; 滥用 问题 ; 因; 原 对策 中图分 类号 : 4 9 DF 7 . 910 — 4 7 2 0 )1 0 4 — 4
职责都有 自由裁量权 。行政主体行使行 政权要及 时 , 这是行
政管理的效率原则 的要求。但在现实生 活中 , 行政主体拖延 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胜枚举 , 而迟延很可能产生与剥夺权
于操作 , 而导致有些执法人员 钻法律空子 , 至置法律于 从 甚
不顾 , 背离权力公有 的原则 , 把权力私有化 、 关系化 、 商品化 。
对社会 , 都犹如一把双刃剑 , 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但 也极易被滥用。 该项权力如果行使得当, 则能实现公平正义; 如果被滥用 , 则极 易侵犯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 影响行政合理 性, 甚至滋生腐败 、 激化社会矛盾。 ( ) 一 行政执法 自由裁 量权滥用问题及其表现。
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 的核心内容 , 是真正
和实 质性 的行 政权 力 ,是 社 会 公平 和行 政 效率 均 衡 的需 要 ,
最经常、 最密切地关系着民众 的权益和政府的形象。所谓行
关于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探析
关于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探析——以公安交通管理处罚为例一目的和意义。
进入21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健全,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无可厚非的成为当代行政权的主要内容,在行政管理事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下,行政管理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并处在不断地变化中,为了使行政主体能够处理复杂、特殊的社会情况,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行政主体能根据情况灵活地进行有效地行政管理,以弥补立法的不足,提高行政效率。
但行政自由裁量权不管是对行政主体还是对行政性对人来说,都是一把双刃剑,在行驶此权力的过程中可能会威胁到行政法治,致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及意义,影响到法律的过公平与公正,危害性较大。
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来说,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执法的必然产物,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只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和幅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此范围和幅度内斟酌选择,采取适当的措施的行为。
它包括事实程序方式和结果情节等的自由裁量。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被滥用的可能主要是超越自由裁量权,必须具有正当的动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必须把握好自由裁量的度,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并且要不断地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原因。
1,个人的私欲是形成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根本原因。
形成行政自由裁量权腐败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个人的私欲,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赋予交警在事实认定情节轻重处罚种类等裁量方面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利,就使得行政权力的主体把公共权力当做是自己个人私欲膨胀的结果,而私欲的膨胀必然导致权力的个体在名利问题的价值取向上发生错位和扭曲。
行政权力腐败大都是围绕名利问题展开的,个人私欲的膨胀导致权力个体对金钱、物质、地位等的无限追求,如何能快速、有效地满足个人的私欲,在当今社会环境里,权力就成为满足私欲的最佳工具了。
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第一篇: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严重影响了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准确。
为此,本文从通过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机关内部控制等方面探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的表现形式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管理知识、方法和技能作出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定权力,而不是行政机关的特权。
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同时,它也是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选择最适当的方式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自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权。
3、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各种行政行为中,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准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
但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不正当的目的;2、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原因;3、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4、遗忘了其它有关事项;5、不作为或迟延;6、背离了既定的判例和习惯,当然这可能并未涵盖所有的情况,但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让我们去对自由裁量施加必要的控制了。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法律控制(一)通过立法控制在立法上,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第一、加强立法解释,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人大和常委会应加强立法解释,行政立法部门应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尽量减少裁量空间,使标准更加确定。
第二、加强程序立法,完善行政行为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
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立法规范适当的程序,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而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双方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而使形式的平等促进实质平等的发育。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界定与合理适用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界定与合理适用近年来,行政法领域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备受关注。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决策,依法自主决定行政行为的力量。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和合理适用一直是学界和实践界争论较多的议题。
一、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恰当地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自由裁量权的界定首先需要考虑到行政机关在特定环境下对特定行政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应当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并且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底线。
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适用即是指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实践经验和公正原则等一系列因素进行合理权衡,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实践中,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权利平衡:自由裁量权不应被滥用为违背公共利益、滥用权力的工具,而应权衡当事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确保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当事人的权益。
2.预见性和可预测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提供明确的标准和规则,使当事人能够预见行政机关的决策和处理结果,从而减少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
3.公正与透明: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证公正性和透明度,尽量避免个人偏见和歧视。
同时,为了实现透明度,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自己的决策依据和程序,接受社会和监督的检查。
4.监督与追责: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和追责制度,以保证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监督可以来自内部机构,如行政审查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也可以来自外部机构,如独立的监察机构或者法院。
三、自由裁量权界定与合理适用的挑战在实际操作中,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与合理适用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依然存在。
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将自由裁量权作为滥用权力、打击异己或处理个人恩怨的手段,导致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摘要:行政自由裁量的自由性和封闭性特点决定了它更易受权力、金钱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被滥用,这将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公平。
本文在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滥用现象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对策措施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
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
它有如下二个特征: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
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
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
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
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
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关于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第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既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 3款规定:“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
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律规定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律规定行政法作为法律学科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决策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决策中,行政机关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情形,因此需要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来决策。
然而,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规。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下,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行使的权力。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合理地决定是否要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的程度和方式等。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灵活性。
然而,自由裁量权也有其局限性。
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不能随意决策;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受到司法的监督和制约。
司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和纠正,以确保其行使的合法合理。
在行政法中,自由裁量权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一方面,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例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可能过于简单或过于笼统,无法完全适应实际情况,这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
另一方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超出法律的底线,否则就会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进行不合理的处罚,这就违背了法律规定。
因此,要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
如果得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灵活性,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滥用自由裁量权,就可能导致执法不公、恶性循环等问题,损害当事人的权益,破坏法治社会的形象。
为了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与法律规定的良性互动,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的界定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的界定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权力。
以我国为例,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广泛性的。
因此,在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如何来界定呢?首先,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有限度的。
在我国法律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是广泛的,但是它也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的。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不能违反职权范围,不能超出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
因此,在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持其法律性、合规性和公正性,确保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考虑的情形是多样的。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考虑的情形是极其复杂的。
根据行政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面临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是不同的。
例如,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的申请审批事项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公共利益、法律法规等因素。
另外,在处理公民的行政处罚事项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包括处罚的环节、金额、性质等因素。
因此,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使得行政决策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率性。
第三,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决定需要具有明确的事实依据。
要使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决定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须在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有关规定、法规,并根据事实的情况给出具体的行政决策。
如果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是事实证据不充分,就有可能导致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最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清晰明确地解释其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向公民和社会公众做出充分的解释。
同时,行政机关还必须能够根据行政决策收到的批评和监督,及时修改或调整行政决策,使决策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保证。
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
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一、行政滥用职权的概念及特征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即行政滥用职权,已被我国的立法和行政法理确定为行政违法行为之一。
但迄今也没有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作出定论,亦未对其表现作出列举。
因此致使行政审判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难以认定行政滥用职权行为,从而影响了我国行政审判权和行政复议权的准确使用。
究竟什么是行政滥用职权?纵观各国行政立法,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如在英国,滥用权力仅作为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美国把滥用职权界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不合理地行使权力;在法国、德国,权力滥用是指行政主体行使权力违反法律的目的。
笔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其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
它具有三个特征:1.行政滥用职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超越这一范围,便构成了其他违法。
2.行政滥用职权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3.行政滥用职权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不当行为。
二、行政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的关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予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明显违反了公正、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表现出明显不适当、不合理。
如行政处罚严厉程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表现出畸轻畸重;没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充分考虑一切相关因素和排除不相关考虑,反复无常,有悖常理,明显的不公正或不一致,以及任意迟延或不作为以消极地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对处罚者带有偏见,不一视同仁,公正对待等。
从该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显失公正与行政滥用职权之间确有一定的联系,即显失公正本身就是行政滥用职权的一种严重结果,属严重滥用职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了体现司法对行政的有限干预原则,强调司法权不应过多地干涉行政权,故才有前述第五十四条的不同规定,即对一般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法院只能撤销,只有当行政滥用职权造成显失公正的严重后果后,法院才可直接变更。
行政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与滥用风险
行政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与滥用风险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通常会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是一种具有相当重要性和广泛适用性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如何达成法律规定的目标的权力。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着滥用的风险,这可能导致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行政事务。
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常常面临复杂的情况和多样化的利益冲突。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自主权进行具体决策,仅从字面上解释法律规定的话,可能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目标。
因此,自由裁量权的利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依照具体情况,灵活、精细地决策,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如果过度或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很容易导致公民权益的侵犯和行政执法的不公正。
例如,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不遵守法律程序,或者以个人偏见进行判断,可能会给居民带来无辜的损失。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容易受到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威胁,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构成潜在风险。
为了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并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
明确法律规定和权限范围,确保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追责机制,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其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加强行政机关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减少滥用的可能性。
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积极推进信息透明和公众参与机制。
通过公开案件信息、听取公众意见,行政机关可以更加客观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降低滥用的风险。
同时,公众参与也有助于增加行政机关的责任感,提高行政服务质量。
总之,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灵活处理行政事务。
然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为了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则,必须加强监督机制、推进信息透明和加强公众参与。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自由裁量权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具体案件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进行各种决策、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实践中广泛存在,具有灵活性和实际性,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1)权力滥用: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从而导致权力滥用的情况出现。
(2)权力过度: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过度行使权利,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出现。
(3)权力不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出现决策不当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出现。
由此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二、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为了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法定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即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外行使权力。
(2)裁量范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则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进行判断。
(3)裁量程序: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裁量和决策,不能违反程序规定。
(4)裁量决策: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符合公共利益、合理性等原则,避免决策不当、权利过度等问题出现。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至关重要,需要行政机关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养,以免出现权力滥用、权力过度、权力不当等问题。
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合规: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行为合法、正当。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限制分析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限制分析行政法是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法律领域,涉及到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权利的保障。
其中,自由裁量权限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能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策的权力。
然而,自由裁量权限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分析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限制。
1. 法律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限时,必须依法行使。
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对特定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在对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罚则范围进行裁量,而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处罚幅度。
2. 目的合理性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合理的目的。
行政机关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违背法律规定的目的进行行政决策。
例如,一家餐饮企业合法申请开办一家餐厅,但行政机关基于主观偏见认为该企业与其政策不符,以自由裁量的方式拒绝了申请。
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就属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 公正公平原则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因个人偏见或受他人影响而做出不公正的决策。
例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公平的程序确定征收的范围和补偿办法,确保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利益平衡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限的行使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避免过度偏袒某一方利益。
例如,当医药监督部门对医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时,应当同时考虑到企业的利润和公众的安全利益,不可因自身利益而放任企业的违法行为。
5. 必要性和适度限制自由裁量权限的行使应当是必要和适度的。
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所做决策在目的实现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公民自由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侵犯。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免给公民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害。
在行政法中,自由裁量权限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但其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法律限制、目的合理性限制、公正公平原则限制、利益平衡原则限制以及必要性和适度限制等。
论行政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查垒金!!!竺坐!旦;:蓬■■匾暇啊论苻政滥用,职权曲司法审查摘要行政滥用职权是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法定理由,但由于滥用职权系不确定法律概念且实践中并无统一的审查标准,法院往往更愿意寻求其他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准确把握行政滥用职权的性质,确立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对于防范、纠-ff-4-i-政滥用职权及维护行政相对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滥用职权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证明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45-02一、行政滥用职权的边界《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虽然同样作为撤销事由,但相比其他四类撤销理由,法院以滥用职权为理由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况极少。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与滥用职权概念本身密切相关。
滥用职权是一个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从而导致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时颇感为难,因此有必要首先检讨滥用职权的含义。
(一)不同语境下的“滥用职杈’行政滥用职权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至今仍有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在把握行政滥用职权这一概念的时候,有必要将《行政诉讼法》中的“滥用职权”与一般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区分。
换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和一般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意义上的“滥用职权”并不相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编排体系及相关规定的逻辑关系,笔者比较认同在行政诉讼法的意义上,“行政滥用职权,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圆的观点。
即《行政诉讼法》所称的“滥用职权”是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由于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力而造成的行政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的“滥用职权”的含义远较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滥用职权”的含义宽泛。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法律规制
量 权行 使质量 的好坏 , 也主 要取决于 行政主体 个人道德 水平的高 并且 在工作 中积 累 了丰 厚的实践经 验, 赋予 行政主体 以及 执法人
低 。“ 赋予 治理 国家 的人 以巨大 的权力 是必要 的 , 但 是也 是危险 员 一定 的 自由裁 量权 , 可 以使 其在 法律规 定不完 备的情 况下 , 根
解两 者之间 的矛盾 。
( 二) 行 政管理 范 围的广泛性 和 日渐 复杂性 是 自由裁量权存
为中, 9 9 %都涉及 行政裁 量权 的运用 问题 。 行 政裁量 , 这个在 行 在 的 主要 原 因 政 法 学领域被 普遍认 知的概 念 , 在今 后的行 政执法 实践 中, 将 会
须 依照 法律规 定来执 行” 为标准 , 将行政 行为 分为羁束 性行 政 行 法律所 无法企 及 的。 行政 自由裁量 权 的广 泛存在 , 可 以有 效地化
为和 自由裁量 行为 。美国行 政法 学家戴 维斯 ( D a v i s ) 教授认 为, 大约9 0 %的行政行 为与非 正式行政行 为相关 , 而在 非正式行 政行
众所 周知 , 法律 具有较 强 的稳 定性 , 朝 令 夕改的法律 只会 引
权与法治原则相悖。 。 但是, 现代行政法治实践中, 行政 自由裁量 政 管理 中, 普 遍存在 这样一个 问题 : 行政机 关办事拖 拉, 行政程序
行为 无处不在 , 行政权呈不 断扩大化 趋势 , 公 民从摇篮 到坟墓 , 无 冗 繁 , 行政 效能低 下 。这一方面 是 由行 政管理 体制造 成 的, 另 一
时无 刻不 置身于 强大 的行政 权力 的包 围之 中 。行政 自由裁量权 方 面 , 法律 的相对滞 后性无疑也 是阻碍行 政效能实现 的一个重 要 的广 泛存 在, 是时代 发展 的必然 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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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权力行使,其本身具有极大的选择性和主观能动性,但是我国在立法上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
有一句话这样讲:权力本身导致着自然腐化的倾向。
所以在实践运用中,可以看到有不少行政诉讼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职权滥用,应该说,权力的行使应当有一个明确限度,尤其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这种相对宽泛的权力形式而已,显得尤为重要。
在司法审查的标准上,法律也一直处在模糊不清的状态,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引用“滥用职权”标准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而是倾斜套用其它更加直观或客观的审查标准;或者判案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点评”了行政行为不合理及瑕疵之处,而回避了滥用职权之司法干预。
总之,关于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标准界定,在实践和学理上都有不同的争议。
本文从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出发,通过概念界定等方式来阐述职权滥用行为,并对权力滥用行为的标准进行界定分析和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职权滥用行为、限制与防范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探讨自由裁量权中的职权滥用行为,首先是对二者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解,由概念来推导出其性质和具体形式,其次才能对其职权滥用行为进行分析比较。
1、概念学术界对自由裁量权概念的理解如下: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
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
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王名扬先生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
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1][1]来自网络/view/876616.htm笔者的观点同权威理解一致,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2、具体表现形式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涵的内容比较多,一般涉及行政机关自主决定的行政事项都可以认为是裁量权形式的表现,根据一些观点认识,笔者认为自由裁量权分为下面几种形式:(1)选择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时在法定刑幅度内所自由选择适用方式和种类。
(2)行为方式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自由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力。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法规在规定一些具体行政行为时,在时限方面规定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有权决定具体时限。
(4)认定事实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在不少法律条文中都有规定“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在具体认定方面,仍是由行政机关对此进行认定裁量。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
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一般都规定由行政决定是否执行,类似于“可以”等字眼的适用。
3、滥用及其危害一直以来,人类对权力的追逐似乎是一种本能,任何权力都会导致可以被滥用,至今没有一种权力不被滥用。
职权的滥用就是自由裁量权会导致的消极影响,从概念上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违背了公平,理性等法律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和选择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可以依自主能动性决定作为或不作为,而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规定相当模糊且笼统,导致法律适用时调控空间较大,虽然有时适用的范围未超过法律原则的范围,但是自由裁量权会趋向于任意性自由裁量,这种危害无疑是巨大的。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状况,提高法律的适用,避免条文过分僵化而解决不了现实问题,但是职权的滥用则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首先,法的精神被曲解适用,法律是要通过解决纠纷矛盾来弘扬公平正义,滥用职权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可能会加速社会不公平,法的精神被糟蹋。
其次,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一项权力的作出,是在法律规则内的自主决定,带有很大部分的主观性,这就滋生了官员腐败的温床,最终是行政系统的崩溃。
最后,行政职权的滥用会导致政府机关资源的浪费,在本身行政行为作出无效的情况下,资源的浪费,效率的低下,会导致各项改革举步维艰。
职权的滥用所造成的危害可见一斑。
二、行政职权滥用的界定1、概念对于行政职权滥用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一个很普遍的争论是关于滥用职权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区分,有人认为滥用职权就等于滥用自由裁量权,也有人持相反的观点。
显然,行政职权的滥用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言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中职权滥用的论述,首先还是要明确职权滥用的概念和相关要件。
行政职权滥用,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定目的,背离基本法理,造成后果显失公正,而应予以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
[2]其构成要件有:(1)行政机关拥有该项职权。
以此区别于行政机关越超职权的违法行为,行政职权滥用是以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为前提的,首先只有拥有某些权力,才能出现滥用的情形。
(2)以故意为要件。
《行政诉讼法》第54 条所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以故意为要件。
所以,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是区别滥用职权与其他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参照物。
(3)出于非法目的。
非法目的是滥用职权的诱发原因,如果没有非法目的[2]袁建华《行政滥用职权之理解》,/ziliao/artic le-61854.html存在,便不会有滥用职权发生。
滥用职权,就是过度地、无节制地使用权力,也伴随着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非法目的的利诱,便不会有滥用职权现象。
笔者认为此一点跟故意的要件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出于非法目的作出某种行政行为,这本身已经是出于一种故意的主观。
(4)后果显失公正。
滥用羁束裁量权是对法律规范明示的违反,后果显失公正自不待言。
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情节明显轻微,后果非显失公正,不应纳入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滥用职权”范围,是所谓“不合理”与“不合法”区别在此方面的体现。
行政行为的作出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为前提,行政职权依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小的不同,可分为羁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两处。
羁束裁量权是指在行使过程中,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的裁量权。
那么对于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就是针对这两个方面所提出的。
本文前面提到一个问题,很多人认为行政职权滥用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当然这两者有一定相似重叠的部分,但具体来说,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从法律效果来看,行政职权的滥用是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律规定会被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则分为两种,一是不合理,另一种为不合法,在不合法的情况下,法律效果同行政职权滥用,而不合理的行为则没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从范围来看,行政职权滥用是指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定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明显只针对职权中的自由裁量而言的,二者所涉及的范围里,行政职权滥用更广泛点。
2、表现形式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及表现形式理论界就有不同观点,我国立法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根据相关观点是整合得出行政滥用职权的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3](1)违背法定宗旨。
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
比如:行政主体出于私人利益或所属小集团[3]朱爱莲,王超辉《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及制约》,三湘论坛,/Display.aspx?ID=10914517的利益而使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
或者行政主体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相关的因素而导致了与法定目的不一致。
又例如行政主体的目的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项权力的目的。
如市政府为了改进街道和交通有权强制征购土地,但如利用强制征购土地的权力以达到取得土地增值的利益,则不符合法律授予该项职权的目的。
(2)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
而反复无常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事实和其他情况没有变化时,因其他因素的影响,经常变换自己的主张和目的,以达到非法的目的。
行政行为应具有公定力和拘束力,如为自己的目的而随意变化,也构成权力的滥用。
(3)故意迟延和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公共义务或拖延履行公共义务。
行政主体对没有法定期限的事项不明确表态、保持模棱两可的态度、提出相对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从而拖延办理。
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客观上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而导致相对人蒙受损失的,也视为拖延履行处理。
(4)不正当的程序。
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只有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才会发生不正当的程序。
这一项是所有职权滥用中唯一程序方面的形式。
具体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时拖延履行或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条件,省略必要的步骤或随意增加步骤;行政行为的作出以不恰当的方式;用司法程序来代替必要的行政方式。
(5)显失公平与公正的行为。
我国行政法上有个平衡原则,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权量与平衡。
比例失衡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参杂其他因素使各方利益失衡,使一方得利一方损失,使行政行为失去原有的公平公正之意。
3、国外的界定标准从国外对滥用职权的界定看,大多数国家将滥用职权等同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权力的滥用”这样定义:“以违反法律为目的而行使自己拥有的权力。
权力的不适当行使,它区别于越权行使法律并没有赋予给他的权力。
”美国行政法把滥用职权限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英国行政法亦将公用权力的不合理使用界定为权力的滥用。
三、对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标准前面都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一些概念、界定的学理性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其实也是行政机关对于所拥有的权力的一种自由支配,主要是主观认识来决定,法律的规定是他们判断的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一些学理界定的标准却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