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民法典名誉侵权责任怎样认定
民法典名誉侵权责任怎样认定作为⼈格权的⼀种,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被⼈随意侵犯,对此,我们需要了解名誉权的具体认定⽅法,以此来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么,民法典名誉侵权责任怎样认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名誉侵权责任怎样认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名誉侵权责任认定条件如下:1、加害⽅实施了侮辱、诽谤⾏为。
2、加害⽅存在过错。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五条⾏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影响他⼈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侮辱性⾔辞等贬损他⼈名誉。
⼆、名誉权被侵犯时如何救济名誉权被侵犯时,需要根据如下法律规定寻求救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以真⼈真事或者特定⼈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名誉权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该⾏为⼈承担民事责任。
⾏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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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是否存在著作权:被指控侵权的作品必须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非物质性的作品。
2. 是否未经许可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
3. 是否有合理使用:侵权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如引用、教学、新闻报道、司法程序等。
4. 是否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是否给著作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包括经济损害和非经济损害。
5. 是否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以上五个方面通常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基本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第1027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司法实践中,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责任立法,此次颁行的民法典之第4编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对于人格权的系统性立法,其中第1027条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规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民法典第102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将文学作品延伸到文学、艺术作品,区分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和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两种类型,规定了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由此,是否侵犯名誉权,客观上应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法律事实,是否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即有无造成他人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而该评价是否降低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和观念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根据通常的社会观念与客观情形等加以判断,主观上则应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名誉侵权民法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侵权概述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所给予的综合评价。
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重点探讨名誉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如下:1. 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3.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侵权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4. 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
三、名誉侵权的行为方式1. 侮辱。
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 诽谤。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3. 其他侵权行为。
如恶意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侮辱他人隐私等。
四、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1.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028条的规定,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名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礼道歉:侵权行为人应当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
(4)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2. 赔偿损失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031条的规定,名誉侵权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1)被侵权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所导致的生理、心理损害等。
3. 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名誉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名誉权纠纷的定量标准
名誉权纠纷的定量标准
一、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名誉权侵权的判定条件包括:
1.被侵犯者必须是明确且独立的个体或者法人实体;
2.行侵权之实者主观评判自身有过错;
3.实质性地伤害了他人名誉并使第三方得知的;
4.肇事者采取了侮辱、诋毁等行动;
以及
5.此行为已经给受害者名誉带来实质性的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咱们来聊聊什么叫侵犯著作权吧,这个事儿,得看你是不是故意的,而且你得搞清楚,你做这事就是为了赚钱。
要是你不小心犯了错,比如你以为人家的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就随便复印发出去了;或者你明明知道这不行,但是因为你想要提高自己的名气之类的非赚钱目的,那也不能算是侵犯著作权。
怎么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
怎么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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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和公司企业的名誉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这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侵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现实中,追究他人的侵权责任,需要先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
那究竟应该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1、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二、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权侵权四要件包括哪些
名誉权侵权四要件包括哪些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依据,具有损害事实,才构成侵权责任。
而名誉权不像财产权那样直接有形,操作起来容易,从表面上就可以掌握。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实践中,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侮辱、诽谤等行为,而对相关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则必须要先判定是否满足名誉权侵权四要件的内容,那到底名誉权侵权四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名誉权侵权四要件的内容是什么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
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分。
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即可成立。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一)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侵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2、财产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侵犯名誉权行为如何认定
侵犯名誉权行为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暴力侮辱。
即对受害人施以暴力直接损害受害人的人格尊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违背自己的意志作出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举动。
第二,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
如对受害人进行口头谩骂、辱骂、讽刺,或者作出下流动作等。
第三,文字侮辱。
即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
如在因特网(INTER)上发布辱骂他人的文章。
侮辱区别于诽谤等其他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或者恶意。
(二) 诽谤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口头诽谤。
即以口头语言传播虚假事实,使他人人格受到贬损。
第二,文字诽谤。
即以书面形式如书信、海报、网络等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
立法终难穷尽现实生活中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通过实践和司法解释加以弥补。
如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侵害名誉权。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的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二、侵犯名誉权有哪些惩罚?1、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被侵权人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赔偿怎么确定
The love is deep and ruthless, and the heart is not old.(页眉可删)侵犯名誉权的赔偿怎么确定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
一、侵犯名誉权的赔偿怎么确定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
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
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权侵权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人格权之一,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侵权是指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从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名誉权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1.《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1025条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名誉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名誉权侵权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明确了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
三、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
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名誉造成的实际损害。
损害事实包括名誉损失、精神痛苦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应当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名誉权侵权认定的证据要求1.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受到侵害,如相关新闻报道、网络评论等。
2.侵权行为的实施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如侮辱、诽谤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等。
伤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3篇)
引言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对其人格尊严的保护。
在我国,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伤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条文、案例分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名誉权的概念与法律地位1. 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名誉享有的合法权益。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德、才能、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包括个人的社会声誉、信誉等。
2. 法律地位名誉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属于人格权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二、伤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名誉权侵犯的表现形式1. 侮辱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贬低、羞辱,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故意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3. 侵犯隐私侵犯隐私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四、名誉权侵犯的认定标准1. 侵权行为的存在认定名誉权侵犯的首要条件是侵权行为的存在。
侵权行为包括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
2. 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名誉造成的实际损害。
3.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名誉权,仍然故意为之。
网络测评文章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网络测评文章侵害名誉权的认定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测评行业也逐渐兴起,成为了人们了解产品以及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然而,在网络测评过程中,一些不负责任、缺乏专业素养的评测行为会侵害被评测产品及相关企业、品牌的名誉权。
因此,在网络测评中保护名誉权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一)名誉权的定义及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言论、文章、照片、音像、广告、商标、专利等在社会上所形成的名誉与好评度的总和。
在我国法律中,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条规定:“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打击,保护受到侵害方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测评侵害名誉权的认定网络测评是一种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的活动,是通过专业测试以及个人主观经验和评价对产品进行综合评价。
然而,一些不合理、不公正的评价行为可能会侵害被评测对象的名誉权。
测评中侵害名誉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莫须有的负面评价存在没有进行相关测试或者对对象进行不当测试的情况,直接通过主观性的评价过程发布不必要的负面评价,制造虚假的负面印象,从而侵害了企业的名誉权和商誉。
2. 利用评测误导消费者部分评测机构为了博取眼球,通过片面、夸张、不准确的评价和推荐,严重误导消费者,对被评测品牌造成负面影响,进而侵害了企业的名誉权。
3. 非专业人员评测网络测评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测试设备,需要由专业的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认证机构进行测试和评测。
但是,存在非专业人员进行评测的情况,由于测试方法不规范,结论误导,导致了品牌形象受损。
(三)名誉权的保护机制为了保护被评测企业、品牌的名誉权,需要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行业评测机构自律机制,规范评测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和警示。
加强评测的公正、准确性和专业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名誉案件相关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概述名誉案件是指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而引起的诉讼。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种社会评价和尊严。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本文将对我国名誉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名誉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本章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名誉权案件的审理程序、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名誉案件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名誉案件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
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在名誉案件中,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名誉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3.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名誉案件中,侵权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4.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的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有过错。
在名誉案件中,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有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
四、名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名誉案件中,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的成立。
受害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1.侵权行为的证据,如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具体表现。
名誉权侵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名誉权侵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导读:1、要求侵权人在主观上是具有过错的,而这里的过错就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2、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
3、因为侵权行为给他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即存在损害后果。
4、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名誉权侵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
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
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
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
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中国诽谤或侵犯名誉如何认定
中国诽谤或侵犯名誉如何认定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诽谤的名誉权侵犯的情况在现代社会时有发生,虽说这种现象随着人们的素养提高法律意识的提高会越来越少,但当前我们还是应该去了解关于诽谤和侵犯名誉权的相关信息,因为我们在工作生活社会生活中是可能会遇到这些问题的。
那中国诽谤或侵犯名誉的认定是什么呢?▲诽谤罪的认定▲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
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
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
诽谤罪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
不同之处在于:(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
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2)行为方式不同。
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怎样认定转载作品侵害名誉权
怎样认定转载作品侵害名誉权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1)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有审查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造成转载作品侵害他人名誉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行为;
(2)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仍然予以转载,属于侵害名誉权行为。
【律师提示】
①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构成侵害名誉权以疏于审查义务或者故意转载侵权作品为条件。
②转载传播者在以下情形时构成侵害名誉权:
A.恶意对已发表的侵权报道加以转载传播的;
B.被转载的文章中有明显的侮辱性语言或者其他虚假内容,但转载者为了迎合某些读者不正常的心理或者为了取得其他方面的效应,予以转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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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
认定标准
第1027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司法实践中,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责任立法,此次颁行的民法典之第4编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对于人格权的系统性立法,其中第1027
条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规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
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民法典第102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将文学作品延伸到文学、艺术作品,区分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和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两种类型,规定了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由此,是否侵犯名誉权,客观上应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法律事实,是否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即有无造成他人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而该评价是否降低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和观念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根据通常的社会观念与客观情形等加以判断,主观上则应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对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侵害名誉权来说,依民法典第1027条第1款规定,一般而言,只
要在作品的内容中包含侮辱、诽谤等内容,对受害人名誉权有损害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受害人可以请求发表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人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仍要结合民法典第998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特别是行为人过错等予以具体认定。
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损害受害人名誉故意的,不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都兴久、都兴亚诉高其昌、王大学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1996〕民他字第16号)指出:“作家高其昌、王大学创作《关东魂》一书的主观动机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塑造都本德这一反面人物时确有一定的生活素材为依据,作者主观上没有损害都本德名誉的故意,小说中使用都本德真实姓名虽有不妥,但都本德在历史上确实担任伪职,据此情况,以不认定小说《关东魂》损害了都本德的名誉权为宜。
”
其次,在文学、艺术作品中,虽未指名道姓,但行为人的描述包括相貌、语言、行为特等征描写以及生活经历、生活和工作环境等,足以使人认定为受害人的,造成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秋生、娄良英等八人诉彭拜、漓江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的复函》(1995年1月9日)指出:“彭拜撰写的小说《斜阳梦》,虽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住址,但在人物特征有了明显指向的情况下,侮辱了原告或披露了有损其名誉
的家庭隐私。
彭拜应当也能够预见《斜阳梦》的发表会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却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
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彭拜的行为已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
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客观上又造成他人名誉受损,且该法律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就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侵害名誉权而言,依民法典第1027条第2款规定,如果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是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符合主要人格特征和主要生活工作经历的一致性原则,就不属于描述的是真人真事,不构成对所谓受害人的名誉权侵害,行为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1995年6月1日)指出:“从本案情况看,被告黄朝星撰写的报告文学作品《红杏枝头--瑞昌市人民医院变迁记》中所虚构的“元老”,未指名道姓,不是指特定的人,其特征描写与原告邵文卿并不相符,原告不应对号入座。
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的意见,即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
需要指出的是,出版社、报纸、网络等媒体在文学、艺术作品已被认定为侵权作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属于侵权作品后,应及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致歉,受害人也有权根
据民法典第1028条的规定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在作品侵害名誉权的情形下,媒体仍故意或者放任侵权后果的扩大,则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
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1992〕民他字第1号)指出:“出版单位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小说,原告多次向出版单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出版单位未予置理。
在作者为此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后,出版单位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因此,出版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1990〕民他字第48号)亦指出:“本案被告刘守忠因与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有矛盾,在历史小说创作中故意以影射手法对原告进行丑化和侮辱,使其名誉受到了损害。
被告遵义晚报社在已知所发表的历史小说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放任侵权后果的扩大。
……上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