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人大释法_与香港特区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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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5.14
•【分类】会议纪要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制度体系,促进经济融合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结合司法实践,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进行会谈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若干试点地区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可以向内地试点地区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的公司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由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提出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批准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申请认可其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身份,以及申请提供履职协助。

三、内地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的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申请认可其管理人身份,以及申请提供履职协助。

四、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方式等,应当依据被请求方的规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就两地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发布指导意见和实用指南。

双方就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司法实践保持沟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持续完善有关机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论人大释法及其与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衔接

论人大释法及其与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衔接

2013年9月海峡法学Sep.2013第3期(总第57期)Cros s-strait Legal Science No.3(Sum No.57)论人大释法及其与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衔接林哲森摘要:《香港特区基本法》赋予了特区法院以司法终审权,而人大释法与之并行不悖。

人大释法符合《香港特区基本法》与我国的宪法体制,虽然人大往往是被动释法,但却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政治性,其解释规则亦异于特区法院。

为了使人大释法与特区司法之间进行更好地衔接,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明晰《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强化基本法委员会的作用并适时启动修法程序。

关键词:人大释法;司法终审权;基本法委员会;基本法修改中图分类号:D92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3-0055-09自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来,香港地区实现了持续的繁荣与稳定,这既是“一国两制”的成功试验,亦得益于香港地区良好的法治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为《香港特区基本法》)在“一国两制”的构想下,将循序渐进地建立起适合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实现以行政权为主导的政府构架。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特区享有诸多自治权力,其中就包括对实现香港法治相当重要的“司法终审权”。

香港特区十多年来的发展使我们看到“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实践中并非一帆风顺,尤其在大陆与香港特区的法律对接机制方面一直存在着一些难以理顺的情况,而其中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引起的争议最为巨大。

①本文试图通过对人大释法这一机制的探讨来检视两地释法机制的衔接问题。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基本法委员会在人大释法中的定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67条第(4)款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而《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更加明确地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与解释基本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与解释基本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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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与解释基本法的若干问题研究(下)
邹平学
【学科分类】中国宪法
【出处】中国宪政网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权力来源及解释程序
这里分几个小问题来展开: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权力来源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明确地把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项职权既有中国宪法、《立法法》的依据,也有《香港基本法》的明文规定。
比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和香港法院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它们在解释权之性质地位、程序特点、解释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第一,性质地位上的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宪法赋予的,是一种主权者的权力,其固有性、最高性毋庸质疑;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由《香港基本法》规定,权力来源于中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解释权的非固有性十分明显。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法院对基本法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其解释权的从属性亦十分明显。
第四,解释的刚性和程序性机制还在形成发展之中。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情形下的解释不具有溯及力,而且无论何种情形下进行的解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对基本法无论是主动的解释还是被动的解释,在进行解释前,应当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不过现在似乎也演变出一项宪法惯例,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往往是经国务院提出请求解释的议案才正式启动的,而国务院提起又是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下做出的。而终审法院也在通过“个案”创造规则,以彰显其违宪审查权与废止立法会立法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释[2000]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01.24【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

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安排:一、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二、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
《时事报告大学生版》
高校形势与政策课专用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的实践 第二、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 第三、“一国”之下“两制”的相处之道
会议全票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在北京召开
意义 避免了一场宪制危机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
第四次释法 明确香港在对外事务上的权限范围
原告
被告
美国FG基 金公司
执行两项国 际仲裁裁决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 公司及旗下三家子 公司为连带被告
• 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国家豁免 • 香港法院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无司法管辖权
驻香港特 派员公署
政制及内 地事务局
终 司审 法 独权立
以人大解 释为标准
提请 解释
援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终 解释权
并不矛盾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
第一次释法 解决港人在内地子女居港权争议
1999.1.29 香港终审法院 裁定
• 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所指的香港居民所生子女, 包括在其父或母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或之 后所生的子女,以及婚生或非婚生子女
香港无权自行 决定或改变其 政治体制
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
为香港政制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推动香港民 主政制发展
基本 法
一国 两制
各方 利益
长期 繁荣 稳定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
第三次释法
明确行政长官剩余任期
根据基本法及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规定 须于2005年7月10日前选举新的行政长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人大释法是权力也是宪制责任

人大释法是权力也是宪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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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是权力也是宪制责任
作者:
来源:《浙江人大》2016年第12期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经启动法律解释程序,将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作出权威性解释,通过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澄清香港社会对基本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法定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的模糊认识,为依法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选举和宣誓中发生的问题,提供有力指引和明确方向。

人大释法既是行使权力,也是履行责任,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此次主动释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国家主权权力和“一国两制”方针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一锤定音,亮明法律的红线,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所作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都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对基本法及其解释,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一体遵循。

香港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所明确的法律依据,正确处理有关案件,符合法治原则,是保证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并且,此次释法也为今后处理同类事件明确了规范、立下了规矩。

来源:《人民日报》。

人大释法与香港法的关系

人大释法与香港法的关系

人大释法与香港法的关系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更为重要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香港基本法。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香港基本法的第八章规定了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即第158条规定了解释。

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按照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立法法、香港基本法等法律来行使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是一种立法性质的解释,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遵循的程序也就是立法的程序。

提出立法解释议案的主体有委员长会议、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联名、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立法解释议案需半数以上的多数通过。

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比解释其他法律额外增加的程序。

总结这十年的基本法实践,有学者认为,处理好人大释法与司法释法关系的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就是在人大释法和司法释法中贯穿“一国两制”这一方针政策,“一国两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指导思想,不仅在立法的时候是指导思想,更重要的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是指导思想,实施就包括人大释法和法院的司法释法,一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就是该法律的灵魂,无论是人大释法还是法院的司法释法都不能偏离这一指导思想。

24。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24。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24、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不是干预香港司法独立人民网北京11月7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具有全面和最终解释权,当香港社会各方面对基本法的规定发生争议影响到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贯彻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及时对基本法作出解释,为香港的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

针对有香港媒体记者提问表示,有些说法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香港终审法院提出请求时才能进行释法”,包括部分香港立法会议员也有类似质疑,李飞回答说,对人大释法的效力过去在香港也出现过类似这样的说法。

他表示,司法独立的核心要义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也就是法官不受任何干预地正确适用法律,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

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加以明确,目的同样是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

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人大常委会对此从来都是支持的,但是香港特区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都是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基本法赋予的,不可能存在违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独立。

当香港社会各方面对基本法的规定发生争议影响到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贯彻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及时对基本法作出解释,为香港的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

李飞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解决基本法实施当中的问题,是对法治的维护,同样是香港法治原则的体现,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行使全面和最终的解释权。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1.18•【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本安排。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民商事案件”是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

第三条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一)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二)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三)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四)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五)破产(清盘)案件;(六)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七)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八)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第四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关于香港的人大释法

关于香港的人大释法

关于香港的人大释法英国BBC中文网日前发表文章,题为《香港观察:解铃还须系铃人》,作者为香港自由撰稿人林贡钦。

文章如下:“又要释法啦!”“阿爷又要干预香港啦!”每当香港面临寻求人大释法前夕,一阵阵反对的声浪,在香港此起彼伏。

释法的由来释法,即法律解释。

当法律条文遇有争议时,立法机构或法官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的解释。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这是宪法赋予的权?。

香港回归15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四次主动或被动地对《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条文作出解释:第一次是应香港政府请求对居港权问题的释法;第二次是主动对香港政制发展的释法;第三次是应香港政府请求对补选行政长官任期的释法;第四次是应终审法院请求对香港涉外事务的释法。

现在面临要进行第五次释法。

这是香港律政司就外佣居港权提请香港终审法院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虽然在第一次释法时已就居港权问题的立法原意做过阐明,第五次释法是否有新意,这将对解决外佣及双非婴儿居港权问题的最终判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香港“一国两制”的司法实践中,难度最大的可能是,香港长期实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思维与内地目前实行的欧陆法系的条文法思维的磨合。

十五年来的每一次释法,如果抛开政治层面的诠释,都是这两大法系在一个国家内的某一具体司法实务上的正面接触、碰撞和磨合。

其碰撞烈度,从初始的非常强烈,再衰三竭,逐渐习以为常。

这在世界法制史上是罕见的。

回归后,香港实行与内地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即“一国两制”,其中实行两种不同的司法制度,造成不少难题和困惑,然而,解决这些难题和困惑的途径很多,不能只局限在释法这一种途径上。

条条大路通罗马。

香港应立足于用现行的司法体系和照顾到香港市民长期适应的普通法习惯来解决这些难题和困惑,而不是动辄寻求或依赖人大释法甚至修法,这对香港的法治发展不是一件好事。

说得文雅一点是“解铃还须系铃人”,说得粗鲁一些是“自己的屁股自己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1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就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划定试点范围、明确有关举措,为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提供了指引。

现就《试点意见》的制定背景与过程、总体思路、若干重要问题说明如下:一、《试点意见》的制定背景与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将“一国两制”方针法律化、具体化,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两地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已根据香港基本法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实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全覆盖,协助范围和力度远超国际公约和条约。

跨境破产协助具有特殊性,其协助方式和内容均有别于一般民商事案件,在以往的国际、区际司法协助中均由单独文件进行专门规定,两地此前签署的有关判决互认和执行的安排无法涵盖该项内容。

回归以来,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中,两地互涉投资不断增多、经济融合度日益提高,企业在两地均有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为有效应对跨境破产中的债权债务问题,加快出清“僵尸企业”和拯救困境企业,促进经贸合作,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启动跨境破产协助的磋商工作,计划参照此前两地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方式,先由两地签署跨境破产协助的有关安排,再分别由香港完成本地立法以及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

此后,双方历经四轮会面磋商,数百次工作层面沟通,交换上百篇资料、案例,形成十余稿文本,并先后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法院系统意见,多次组织专题研讨会。

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

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

形势与政策期末论文(2)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班级:建环2015-01班学号: 2015110785姓名:陈辰时间: 2017年6月[摘要]:香港认识祖国的过去也要认识祖国的现在,接受过去的中国也要接受现在的中国,祖国虽然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但也要看到并承认国家一直在进步。

“两制”不是分裂,而是对融洽相处的退让,是中央考虑到是骨血同胞的特殊情况下,在合法的基础上增加合情、合理的感情因素,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们必须尊重国家宪法规定的制度,尊重我们的祖国,中央行使自己的职权,是合法合理的行为,既是权力,也是责任,香港应该理解,我们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两地达成社会共识你,攻克艰难险阻,实现共同繁荣![关键词]:人大释法,一国两制,人大常委,香港治理[正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全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基本法关于香港公职人员就职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确切含义。

这就要让我们回到2016年10月12日,在就职宣誓仪式上,两名新党员立法议员(梁颂恒,游惠桢)违规宣誓、蓄意宣扬“港独”主张并侮辱国家和民族,对此香港立法会秘书处启动刊宪程序,裁决二人丧失议员资格,宣告两名议员议席空缺,并要求二人归还薪金。

就此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发声表明了中央反对“港独”的坚决立场。

在本文中,我首先将阐述自己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的理解与看法。

那么,何谓“人大释法”?这其实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包括香港基本法的解释。

众所周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也是拥有宪法与法律的最终解释机关。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国两制”政策通过制定和实施基本法得到落实,而基本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得到落实和完善。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21-02-21 10:03:00来源:【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2021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法释[202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

第三条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二款第(三)项的议案》。

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提交的报告提出的。

鉴于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该有关条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方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

什么是人大释法

什么是人大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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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 大释 法
◎ 石 忠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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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法有理 据。
同学们知道 ,宪法 和 _ 本 法赴香港特 另 l j 行政 f 义 : 的究书 l _ j 舢. 我 《 究法 》 第6 7条 I J I 】 硼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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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以,人大释法足行使宪法和 香港 基本法贼 了的职权 ,维护闻家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_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_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总第86期2006年5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 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G eneral No.86May.,2006收稿日期:2005-07-10作者简介:季奎明(1981-),男,上海人,复旦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季奎明(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摘 要: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对于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平稳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而关于基本法解释权的问题在最近的三次案例中都引起了颇多争议。

本文先对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演绎分析,从而论证基本法的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可以解释基本法是缘于授权,对于自治范围外的条款需要提请常委会解释。

再通过对比内地的法律解释体系和欧盟的先行裁决制度,并借助“法克坦姆案”来说明这样的制度设计无损于香港的司法独立。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 (2006)0320131207The Pow 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H ong K ong B asic La w———An Analysis of Relations of t 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 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and t he Court s of Hong K ong on t he Interpretation of t he Basic LawJ I Kui -ming(School of law ,Fudan U 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Abstract :The interpretation of t he Hong K ong basic law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 he proper and steady implementation of t he basic law.Recently ,issues about t 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 he basic law have aroused enormous cont roversy in t hree cases.This article first applies deductive analysis upon relevant le 2gal clauses ,arguing t hat t 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 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is entitled to t 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 he basic law ;t he court s of Hong K ong can interpret t he basic law only upon aut horiza 2tion ,and t he clauses beyond t he limit s of t he autonomy of t he Region shall be submitted to t h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interpretation.The article t hen draws 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mainland ’s legal inter 2pretation system and EU ’s p reliminary judgment mechanism ,as well as referring to t he Factortame case ,to p rove t hat t he design of t he interp retation system of t he basic law will not impair t 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Hong K ong.K ey w ords :Basic Law of Hong K ong ;power of interp retation ;independence of jurisdiction《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于1990月4月4日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文件,对回归后香港的稳定繁荣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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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时报/2007年/7月/6日/第003版
论语・提案
“人大释法”与香港特区终审权
从“居港权”案感悟“一国两制”内涵
徐静琳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代表、宝山区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和市委常委。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港澳台法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长期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学和行政法学。

发表专著和合著8部、论文80余篇。

代表性论著有《演进中的香港法》、《港澳基本法比较》等。

——编者
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实施极大地丰富了“一国两制”的内涵。

“大大释法”及时化解了“居港权”案引发的“宪政危机”,表明中央具有对香港高度自治的依法监管权,从而也能确保香港特区司法权的独立运作。

在香港回归的十年历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使“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获得成功实践。

然而,由于内地与香港社会制度的不同。

两地法域在法律传统上的差异。

在执行基本法的过程中,反映了诸多困惑、矛盾和问题。

特别是几宗涉及基本法解释_的案件,曾经在香港和内地引发了有关宪政问题的大争论,。

甚至遭遇香港泛民主派的多次干扰和攻击。

可以说,基本法经历的每一次挑战,都是对“一国两制”的严峻考验。

“人大释法”化解“宪政危机”
涉及基本法解释的案件有数十例,影响最大的是“居港权”案。

其内容是有关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是否具有当然的香港居留权问题。

1999年1月。

香港终审法院作出的一个判词涉及到特区法院的有关权限,所阐述的有关特区法院审查人大行为的观点在当时引起强烈反响。

特区法院的审查权力究竟有多大?是否可以延伸到审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通过行使基本法解释权来推翻终审法院的判决?一场“宪政危机”和政治争论由此发生。

争议的焦点是有关香港法院的司法权限问题。

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根本法典的地位,终审法院依据基本法审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问题在于,终审法院除审查香港本地立法外。

还有无权力审查它认为违反基本法的其他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从香港终审法院判词的内容看,该项司法审查已涵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

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22条和第24条作出解释。

“人大释法”的内容主要有三项: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进入香港特区的程序;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确定;本解释对香港特区法院判决的拘束力。

该项解释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

及时解答了疑惑和化解了危机。

首先,“人大释法”是对基本法第24条立法原意的阐释,不涉及法院如何处理案佯的问题。

其次,基本法明确规定,特区审理的终审案件涉及对中央与特区关系条款的解释权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在该案中,终审法院的解释在内容上超越了其权限范围,在程序上也没有遵循有关报请的规定。

“人大释法”最后强调,今后特区法院在引用基本法第24条时,以该解释为准,但这并不影响此前当事人因终审法院判决而取得的权利。

由此表明,中央在对香港特区行使管理权的同时,同样尊重特区自治权的行使:人大释法具有最高权威。

其本身也是法律的一部分,但对以往案件没有溯及力,并不会影响甚至推翻特区法院的判决,因而不会妨碍香港特区司法权的独立运作。

中央对香港“高度自治”具有监管权
“居港权”案反映的问题之一是中央与特区的权限问题。

一个国家结构形式的核心问题,从本质上说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问题。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联邦制和单一制。

在联邦制国家中各成员的权力并非来自联邦的授权,而是各成员固有的,联邦的权力则是因其成员的“转让”而获得。

因此,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权力通常是明示的,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则属于各成员所有。

在单一制国家,中央具有国家全部最高的权力,宪法规定的各地方行政区域的权力是明示的,未列举的权力则属于中央拥有。

因此。

在单一制下的中国。

各地方行政区域的权力均来自中央的授权,不存在“剩余权力”之说。

基本法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也就是说,香港特区的全部权力均来源于中央的授权。

除了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的事务,以及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等事务以外,香港特区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上所享有的权力是广泛的。

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对香港行使涉及主权事务及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管理权。

需要明确的是,中央还具有对香港高度自治的监管权,即使在享有独立司法权的香港。

如果发现有悖于基本法的情况。

也可以通过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这也是确认国家主权原则之下的香港特区高度自治的基本底线。

“最终解释权”确保特区司法独立运作
“居港权”案反映的问题之二是立法解释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基本法的解释机制包含了三个层面的意思: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对部分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对终审案件涉及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条款的解释有报请程序上的限制。

因此,“最终解释权”与“最终裁判权”是分开的: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法院经授权行使的是附条件的基本法解释权限,所有涉及基本法解释的特区案子的“最终裁判权”则属于香港法院。

两者并不矛盾,问题在于,当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与香港终审法院的解释不一致的情况。

即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与地方法院的解释发生差异,终极效力在哪里?特区的终审权是否会因此受到限制?
“人大释法”提示了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在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纠正特区违反基本法的行为,包括可以对基本法的立法原义进行解释。

但该解释对特区终审法院的生效判决没有溯及力,即并不会影响特区终审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是特区终审法院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凡是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解释,在终审判决前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这个报请程序是法定的:一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条款作出解释。

香港特区法院在引用基本法有关条款时,应以该解释为准。

基本法的实施极大地丰富了“一国两制”的内涵,使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一国”是原则,“两制”是关键的理念的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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