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
2023年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2023年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篇1为了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至少包括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还应明确各类档案记录的保存期。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一、特种设备台账:使用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单位、购置时间、安装单位、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应建立台账;二、作业人员台账: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三、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台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文件和资料;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隐患整改记录;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8、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9、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篇2(一)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档案的管理。
(二) 安全监察档案的分类安全监察档案分为:公文、现场检查档案、隐患处理档案、培训考核档案、注册登记档案、事故档案。
(三)各监察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做好安全监察工作的相应见证,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归入安全监察档案。
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重大隐患报告制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一、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一)落实镇政府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各镇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出现的新问题,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中特种设备安全考核权重。
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专项资金范围。
各镇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纳入专职安监员工作职责,加强辖区特种设备日常监管。
(二)落实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指导、协助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联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三)落实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督促、协调和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商务等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与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共同维护特种设备安全。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长输管道、公用管道的设计、安装、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等安全审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还要突出抓好经营环节涉及特种设备的燃气监管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涉及特种设备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天然气汽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流动式起重机械注册登记、法定检验规定,对妨碍依法监管的行为或制造、使用有重大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的案件要提前介入、及时查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2015年第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青市监特〔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青市监特〔2019〕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责任、措施,构建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隐患的排查、检验、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等。
本规定不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隐患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第四条特种设备隐患按产生的原因分为管理隐患、人员隐患、设备隐患三个类别,按隐患严重程度分为严重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三个级别(见附件1《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类项目表》)。
第五条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采用不同途径和方式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隐患的行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特种设备检查表
特种设备检查表Document serial number [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使用单彳饗豐聘是否存在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使用土锅炉等其它13情况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压力项目表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检验员签名及日期:检验员联系电话: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接收时间:年月日时分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接收时间:年月日时分(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査原始记录表附件4:年月日检查人员:处理措施:□下达监察指令书□实施查封□实施扣押□其他: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意见:签名:日期: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记录员: 日期¥a 附件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质监特令[]第号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九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于年月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________________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章或者安全监察专用章)年月曰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丄作要求为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重点监控设备范围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本省(区、市)的重点监控设备口录:(-)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二)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四)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为确保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应制定规范的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篇11、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执行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及重大项目的整改,应设立记录。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要有记录。
4、建立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使用状况记录。
5、建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对检查资料进行分析,处理措施。
6、对特种设备的原始资料,如设计施工资料、配件资料、技术资料等做好保留性存档,为以后设备维护提供技术参考依据。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篇2为了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至少包括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还应明确各类档案记录的保存期。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一、特种设备台账:使用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单位、购置时间、安装单位、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应建立台账;二、作业人员台账: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三、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台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文件和资料;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隐患整改记录;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8、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9、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2011(国务院373号)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2023年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2023年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篇1为了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至少包括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还应明确各类档案记录的保存期。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一、特种设备台账:使用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单位、购置时间、安装单位、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应建立台账;二、作业人员台账: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三、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台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文件和资料;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隐患整改记录;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8、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9、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篇2(一)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档案的管理。
(二) 安全监察档案的分类安全监察档案分为:公文、现场检查档案、隐患处理档案、培训考核档案、注册登记档案、事故档案。
(三)各监察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做好安全监察工作的相应见证,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归入安全监察档案。
特种设备告知单表格范例
特种设备告知单表格范例什么是特种设备告知单?特种设备指的是可能会对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设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种设备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安全鉴定和使用登记,同时需要填写特种设备告知单。
特种设备告知单是一种重要的文书记录,标志着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已经了解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以及使用方法,确保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告知单的内容特种设备告知单包含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等。
2.使用范围:描述特种设备的使用场所、环境等。
3.安全注意事项:列举特种设备使用时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如操作方法、保养维护、紧急处理等。
4.风险评估:对特种设备使用可能带来的危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5.填写人和审核人:填写人需要认真填写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审核人需要对所填写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特种设备告知单表格范例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导弹发射车FQ100-1 北方工业集团20170005 2017年6月使用范围军事演习安全注意事项1. 操作前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修。
2. 禁止在无人员控制区域内操作设备。
3.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风险评估1. 设备操作不当可能引起爆炸、火灾等严重后果。
2. 设备长期不维护应急处置措施:发生事故应及时通知上级并进行易造成故障,增加危险。
排除应急。
填写审核人人张三李四特种设备告知单是特种设备使用前的必要文件,对使用者而言也是一份重要的安全保障文件。
安全使用特种设备需要全过程、全方位的保证,特种设备告知单作为使用特种设备的前提,需要认真填写和审核,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5号)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17、旧规则中需向当地政府报告的情况:1.拒绝 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2.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 的严重事故隐患;3.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 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报告的形式为:“质监部 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政府应当做什么, 旧规则没有规定。
新规则中需向当地政府报告的情况1.拒绝接受检 查的违法行为;2.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 整改或者消除的;3.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 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4.存在 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18、新规则和旧规则中都规定了:对 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专职执法机构 承办,并由专职执法机构负责对隐患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19、新规则中明确了:对特种设备出 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 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 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 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16、旧规则中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的情况:(一)依法应 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二)拒绝 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 重事故隐患。(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 或者消除的。
新规则中规定发现“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 患”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同时,新规 则也取消了“3个工作日”内上报的规定。
2015年1月7日,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 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年第5号),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 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 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
1、新规则监督检查环节中多了经 营(含销售、出租、进口)环节和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14、查封扣押的时间:旧规则:查封、扣押的 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 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 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新规则: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 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 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程序》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程序》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①出示证件②说明来意③现场检查④作出记录⑤交换检查意见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⑧整改复查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三、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五、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六、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①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②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③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④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⑤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⑥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七、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专项检查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 (2)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
2. 检查表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如下:
项目检查内容是否合格
1 设备名称
2 设备型号
3 设备编号
4 安全阀压力
5 压力表指针是否正常
6 水位是否正常
7 温度是否正常
8 设备是否清洁
9 设备是否有异常声音
10 设备周围是否有杂物堆积
11 设备是否有漏水现象
12 设备是否有明显损坏
13 设备是否有异味
14 设备接地是否良好
15 设备使用人员是否熟悉操作规程
16 设备是否存在紧急切断装置
17 设备是否有警示标识
18 设备电源是否正常
19 设备接线是否规范
20 设备运行是否稳定
4. 总结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
通过合理的安全检查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设备问题,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文档提供了一份简单明了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希望能够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注:本文档仅为示例,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应根据具体设备的特点和要求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2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safety supervis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revised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2、篇章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篇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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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
□未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情况为: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受检单位意见: 受检单位分管人员签名及日期:
检验员签名及日期: 检验员联系电话:
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
受检单位
单位
地址
邮政
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分管
人员
联系
电话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重大问 题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
重大问 题
被检设
备名称
型号
使用
场所
□属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