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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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作者 :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一)巴塞尔委员会也叫库克委员会,1988年由美英、德、法、日、荷、意、比、加、瑞士和瑞典、卢12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全称是《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定义《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资本价值相对比较稳定的特点。

包括普通股、永久性优先股、资本溢价、未分配利润、附属机构中的少数权益,减去库存股票和商誉。

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有到期日的优先股、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及普通呆账准备金、可转换债券、累积性的优先股、次级长期债务等。

2.资产风险权重制风险权重制是指按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差异折合统一的风险系数。

《巴塞尔协议》将风险资产分为资产负债表内项目和可转换为表内项目的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外项目。

表内项目使用5个权数,0%、10%、20%、50%、100%。

表外资产的风险系数是根据表外信用规模、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和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3月公布的“银行表外风险管理问题监管透视”文件所确定的信用风险的相对程度推算出来,再乘以表内相应项目的风险权数。

风险系数分为四类:0%、20%、50%、100%。

3.目标标准比率《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至少为4%。

风险权重资产总额:表内资产表内风险权重资产总额=∑⨯对应的风险权数表外风险权重资产总额=∑⨯表外资产⨯险权数表内相同性质资产的风风险折算系数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资产总额4.过渡期的实施安排90年至92年为过渡期。

1991-1992年底,要求最低资本充足达到7.25%。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

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

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

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

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

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

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

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

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1. 引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是国际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于2010年12月发布的一项重要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旨在加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规范银行资本的充足性和质量要求,使银行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风险。

2. 资本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调整,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承担风险。

根据协议,银行应根据其风险暴露量和资产质量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2.1 核心资本充足率(Common Equity Tier 1)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之比。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公积金等,是银行最高质量的资本。

2.2 全部资本充足率(Total Capital Ratio)全部资本充足率是全部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全部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Additional Tier 1 Capital)以及附属资本以上的资本。

2.3 杠杆比率(Leverage Ratio)杠杆比率是核心资本与非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杠杆比率旨在防止银行通过高度杠杆化来获取不合理的利润,进一步增强银行的资本充足性。

3. 资产质量要求为了确保银行管理良好的贷款组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资产质量提出了相关要求。

3.1 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 Assets)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了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计提和管理要求。

银行需要对其不良资产进行适当的准备金计提,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管理和处置。

3.2 资本缺口覆盖比例(Capital Shortfall Coverage Ratio)资本缺口覆盖比例是银行核心资本与预计亏损的资本缺口之比。

银行应保持足够的核心资本来覆盖预计亏损的资本缺口。

4. 流动性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了相关要求,以确保银行能够在经济困难时期获得充足的资金。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经济市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版中文版

[经济市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版中文版

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The NewBasel Capital Accord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翻译目录概述 (10)导言 (10)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1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11)信用风险标准法 (11)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 (12)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 (13)零售风险暴露 (14)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14)股权风险暴露(Equity exposures) (14)IRB法的实施问题 (15)证券化 (15)操作风险 (16)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17)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17)市场纪律 (18)新协议的实施 (18)朝新协议过渡 (18)有关前瞻性问题 (19)跨境实施问题 (20)今后的工作 (20)第二部分: 对QIS3技术指导文件的修改 (21)导言 21允许使用准备 (21)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22住房抵押贷款 (22)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SL) (22)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23信用衍生工具 (23)证券化 (23)操作风险 (24)缩写词 (26)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28)A.导言 (28)B.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附属金融企业 (28)C.对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大额少数股权投资 (29)D.保险公司 (29)E.对商业企业的大额投资 (30)F.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对投资的扣减 (31)第二部分: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33)I. 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 (33)II.信用风险-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 (33)A.标准法 — 一般规则 (33)1.单笔债权的处理 (34)(i)对主权国家的债权 (34)(ii)对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public sector entities)的债权 (35)(iii)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 (35)(iv) 对银行的债权 (36)(v)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37)(vi)对公司的债权 (37)(vii)包括在监管定义的零售资产中的债权 (37)(viii) 对居民房产抵押的债权 (38)(ix)对商业房地产抵押的债权 (38)(x)逾期贷款 (39)(xi)高风险的债权 (39)(xii)其他资产 (40)(xiii) 资产负债表外项目 (40)2.外部评级 (40)(i)认定程序 (40)(ii)资格标准 (40)3.实施中需考虑的问题 (41)(i)对应程序(mapping process) (41)(ii)多方评级结果的处理 (42)(iii)发行人评级和债项评级(issuer versus issues assessment) (42)(iv)本币和外币的评级 (42)(v)短期和长期评级 (43)(vi)评级的适用范围 (43)(vii)被动评级(unsolicited ratings) (43)B. 标准法—信用风险缓释(Credit risk mitigation) (44)1.主要问题 (44)(i)综述 (44)(ii) 一般性论述 (44)(iii)法律确定性 (45)2.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综述 (45)(i)抵押交易 (45)(ii) 表内净扣(On-balance sheet netting) (47)(iii)担保和信用衍生工具 (47)(iv) 期限错配 (47)(v) 其他问题 (48)3.抵押品 (48)(i)合格的金融抵押品 (48)(ii) 综合方法 (49)(iii)简单方法 (56)(iv) 抵押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57)4.表内净扣 (57)5.担保和信用衍生工具 (58)(i)操作要求 (58)(ii)合格的担保人/信用保护提供者的范围 (60)(iii)风险权重 (60)(iv)币种错配 (60)(v)主权担保 (61)6.期限错配 (61)7.与信用风险缓释相关的其他问题的处理 (62)(i)对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池(pools of CRM techniques)的处理 (62)(ii) 第一违约的信用衍生工具 (62)(iii)第二违约的信用衍生工具 (62)III. 信用风险——IRB法 (62)A.概述 (62)B.IRB法的具体要求 (63)1.风险暴露类别 (63)(i) 公司暴露的定义 (63)(ii) 主权暴露的定义 (65)(iii) 银行暴露的定义 (65)(iv) 零售暴露的定义 (65)(v)合格的循环零售暴露的定义 (66)(vi) 股权暴露的定义 (67)(vii)合格的购入应收账款的定义 (68)2.初级法和高级法 (69)(i)公司、主权和银行暴露 (69)(ii) 零售暴露 (70)(iii) 股权暴露 (70)(iv) 合格的购入应收账款 (70)3. 在不同资产类别中采用IRB法 (70)4.过渡期安排 (71)(i)采用高级法的银行平行计算资本充足率 (71)(ii) 公司、主权、银行和零售暴露 (72)(iii) 股权暴露 (72)C.公司、主权、及银行暴露的规定 (73)1.公司、主权和银行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73)(i)风险加权资产的推导公式 (73)(ii) 中小企业的规模调整 (73)(iii) 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 (74)2.风险要素 (75)(i)违约概率 (75)(iii)违约风险暴露 (79)(iv) 有效期限 (80)D.零售暴露规定 (82)1.零售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82)(i) 住房抵押贷款 (82)(ii) 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 (82)(iii) 其他零售暴露 (83)2.风险要素 (83)(i)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 (83)(ii) 担保和信贷衍生产品的认定 (83)(iii) 违约风险暴露 (83)E.股权暴露的规则 (84)1.股权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84)(i)市场法 (84)(ii) 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方法 (85)(iii) 不采用市场法和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法的情况 (86)2. 风险要素 (87)F. 购入应收账款的规则 (87)1.违约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 (87)(i)购入的零售应收账款 (87)(ii) 购入的公司应收账款 (87)2.稀释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 (89)(i)购入折扣的处理 (89)(ii) 担保的认定 (89)G. 准备的认定 (89)H.IRB法的最低要求 (90)1.最低要求的内容 (91)2.遵照最低要求 (91)3.评级体系设计 (91)(i)评级维度 (92)(ii) 评级结构 (93)(iv) 评估的时间 (94)(v)模型的使用 (95)(vi) 评级体系设计的记录 (95)4.风险评级体系运作 (96)(i) 评级的涵盖范围 (96)(ii) 评级过程的完整性 (96)(iii) 推翻评级的情况(Overrides) (97)(iv) 数据维护 (97)(v)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测试 (98)5. 公司治理和监督 (98)(i)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98)(ii) 信用风险控制 (99)(iii) 内审和外审 (99)6. 内部评级的使用 (99)7.风险量化 (100)(i)估值的全面要求 (100)(ii) 违约的定义 (101)(iii) 重新确定帐龄(Re-ageing) (102)(iv) 对透支的处理 (102)(v) 所有资产类别损失的的定义 (102)(vi) 估计违约概率的要求 (102)(vii) 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的要求 (104)(viii) 自己估计违约风险暴露的要求 (104)(ix) 评估担保和信贷衍生产品成熟性效应的最低要求 (106)(x)估计合格的购入应收账款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要求 (107)8. 内部评估的验证 (109)9. 监管当局确定的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110)(i)商用房地产和居民住房作为抵押品资格的定义 (110)(ii) 合格的商用房地产/居民住房的操作要求 (110)(iii) 认定金融应收账款的要求 (111)10.认定租赁的要求 (113)11.股权暴露资本要求的计算 (114)(i)内部模型法下的市场法 (114)(ii) 资本要求和风险量化 (114)(iv) 验证和形成文件 (116)12.披露要求 (118)IV.信用风险--- 资产证券化框架 (119)A.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所涉及交易的范围和定义 (119)B. 定义 (120)1. 银行所承担的不同角色 (120)(i)银行作为投资行 (120)(ii) 银行作为发起行 (120)2. 通用词汇 (120)(i) 清收式赎回(clean-up call) (120)(ii) 信用提升(credit enhancement) (120)(iii) 提前摊还(early amortisation) (120)(iv) 超额利差(excess spread) (121)(v)隐性支持(implicit support) (121)(vi) 特别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entity (SPE)) (121)C. 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 (121)1.传统型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要求 (121)2.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要求 (122)3.清收式赎回的操作要求和处理 (123)D. 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 (123)1.最低资本要求 (123)(i)扣减 (123)(ii) 隐性支持 (123)2. 使用外部信用评估的操作要求 (124)3.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标准化方法 (124)(i) 范围 (124)(ii) 风险权重 (125)(iii) 对于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一般处理方法的例外情况 (125)(iv) 表外风险资产的信用转换系数 (126)(v)信用风险缓释的确认 (127)(vi) 提前摊还规定的资本要求 (128)(viii)对于非控制型具有提前摊还特征的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的确定 (130)4.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 (131)(i)范围 (131)(ii) KIRB定义 (131)(iii) 各种不同的方法 (132)(iv) 所需资本最高限 (133)(v) 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 (133)(vi) 监管公式 (135)(vii)流动性便利 (137)(viii) 合格服务人现金透支便利 (138)(ix) 信用风险缓释的确认 (138)(x) 提前摊还的资本要求 (138)V. 操作风险 (139)A. 操作风险的定义 (139)B. 计量方法 (139)1.基本指标法 (139)2.标准法 (140)3.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 ,AMA) (141)C.资格标准 (142)1.一般标准 (142)2.标准法 (142)3. 高级计量法 (143)D.局部使用 (147)VI.交易账户 (148)A.交易账户的定义 (148)B.审慎评估标准 (149)1.评估系统和控制手段 (149)2.评估方法 (149)3.计值调整(储备) (150)C.交易账户对手信用风险的处理 (151)D.标准法对交易账户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的处理 (152)1.政府债券的特定风险资本要求 (152)2.对未评级债券特定风险的处理原则 (152)3. 采用信用衍生工具套做保值头寸的专项资本要求 (152)4.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 (153)第三部分:监督检查 (155)A.监督检查的重要性 (155)B.监督检查的四项主要原则 (155)C.监督检查的具体问题 (161)D:监管检查的其他问题 (167)第四部分: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169)A.总体考虑 (169)1.披露要求 (169)2.指导原则 (169)3.恰当的披露 (169)4. 与会计披露的相互关系 (169)5.重要性(Materiality) (170)6.频率 (170)B.披露要求 (171)1.总体披露原则 (171)2.适用范围 (171)3.资本 (173)4.风险暴露和评估 (175)(i)定性披露的总体要求 (175)(ii)信用风险 (175)(iii)市场风险 (183)(iv)操作风险 (184)(v)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 (184)附录1 创新工具在一级资本中的上线为15% (185)附录2 标准法-实施对应程序 (186)附录3 IRB法风险权重的实例 (190)附录4 监管当局对专业贷款设定的标准 (193)附录5 按照监管公式计算信用风险缓释的影响 (207)附录 6 (211)附录7 损失事件分类详表 (215)附录8 (220)概 述导言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作者 :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

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

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

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

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

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

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

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

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是国际金融界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协议。

其目的是通过加强金融机构资本和流动性管理,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对金融机构资本的要求。

根据协议,金融机构必须保证其资本充足性,以应对各种风险。

协议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Tier 1和Tier 2资本的比例必须达到最低要求。

Tier 1资本主要包括核心资本、优先股和资本债券,而Tier 2资本则包括次级债券等。

协议还对核心资本的品质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金融机构的核心资本主要以股东权益为主,限制了其他不稳定的资本工具的使用,以防止不充分资本和资本质量不佳对金融机构的冲击。

此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对金融机构进行了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协议要求金融机构进行更严格的流动性监测和资金管理,以应对资金短缺的风险。

对于系统重要性较高的金融机构,协议还要求其制定详细的应急资金计划,以确保在危机时刻仍能维持正常的业务运营。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通过增加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减少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

其次,通过要求金融机构进行更严格的流动性管理,可以强化金融机构的资金储备和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应对市场冲击的能力。

此外,协议对金融机构进行更为详细的监管,增加了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和评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监管效能。

然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实施协议需要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这对于资本底薄的金融机构来说可能是一项巨大的负担。

其次,协议的实施需要全球范围内的一致性,但由于不同国家金融体系的差异,实施过程可能面临困难。

最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的标准还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和风险形势。

总的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制度,其实施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作者 :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Capital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

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

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

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

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

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

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

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

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概述导言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

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

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

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

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

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

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

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

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

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

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

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比较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比较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比较一、《巴塞尔协议I》的内容(一)《巴塞尔协议I》的主要内容1. 资本的分类。

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

并且对各类资本按照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的界定。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附属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

2.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不同类别的债券都要按照评级标准赋予一定的权重。

3. 在资本分类和风险权重的基础上,报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 “CAR”) 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以百分比表示的量,其计算公式是:资本充足率=资本/ 风险资产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 风险资产风险资产=资产X风险权重除了以上几项,还包括1992 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这两项不是协议的主要内容,这里不做介绍。

(二)《巴塞尔协议I 》的主要目标1. 监管视角从银行外转到银行内,监管目标更加明确具体。

《巴塞尔协议I 》出台前各国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方法主要是通过给商业银行提供一个有保障的监管政策,例如存款准备进制度或者是存款保险制度,这些制度虽然考虑到了金融危机爆发后的补偿,但却没有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进行有效的约束,反而让商业银行以此为借口,更加肆无忌惮,导致了更大风险的产生。

资本充足率目标的提出,从商业银行内部提出了控制其风险的有效措施,也对其经营过程起到了很大的监督作用。

2. 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商业银行是一个高负债的行业,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风险。

《巴塞尔协议I 》出台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直放在资产负债上,显得非常的盲目和没有针对性。

即使对资本金做的规定也没有像《巴塞尔协议I 》这样明确具体。

新资本协议全文

新资本协议全文

巴塞尔新的资本协议强调,银行仅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无法实现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目标,应通过一些更加全面、具体的约束加以实现。

为此,该协议提出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和市场纪律约束,并作为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低资本要求。

这是该协议的基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及根据风险程度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

其中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维持原资本协议的规定不变。

但在风险头寸的计量方面,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风险资产的计算,在调整了原有“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同时,强调对于十分先进的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资产,对于一些高度发达的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以运用信用组合风险模型。

此外,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上,除须涵盖原协议要求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对于银行所面临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应特别关注。

2.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检查。

这方面要求加大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各家商业银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程序,借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

具体原则包括: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建立资本充足总体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维持战略、资本充足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滑的状况进行及早干预,防止风险的扩散,如果资本得不到恢复,则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市场纪律约束。

这方面要求发挥市场的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

市场纪律有助于促使银行合理进行资本调节和控制内部风险。

有效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建立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

新协议要求银行及时披露包括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风险预测及战略管理等内容。

新资本协议的借鉴与启示新资本协议虽然不是国际法规,也不属于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2014-09-01 00:11:49)标签:银行业分类:金融(商业银行)推出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及意义: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从资本构成和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和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目的:(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的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的一个简单算例。

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和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的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的构成。

最后附上一个典型的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内容框架以供参考。

BASEL I: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银行的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

新巴塞尔协议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的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的计量和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国际金融学案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国际金融学案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称的《巴塞尔协议》。

其基本内容:一是明确了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前者包括实收股本和公开储备,后者包括普通准备金和长期次级债务等;二是确定了资产风险加权制,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出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三是规定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8%。

协议提出后,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响应。

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该协议的一些局限性逐步显示出来,如不能充分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没有积极鼓励银行使用多种避险手段、未考虑资产多元化问题等。

在总结一系列金融危机的教训之后,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开始着手修改《巴塞尔协议》,并于1999年6月公布了新协议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得到了各国监管当局和银行界、学术界的积极评价和反馈。

在综合各方的意见并经过深入讨论后,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继续征求意见,而后又在2003年4月推出了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新协议计划在2004年正式出台。

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

它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三是市场纪律。

①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

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

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

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

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

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

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

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

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

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

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

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

巴塞尔协议 一 二 三 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 一 二 三 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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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因为银行识別与衡量或管 理风险能力不断提高;
监管套利; 对抵押品、担保及信用风险缓冲工具的漠視
2
❖ 拣樱桃 ❖ 资产证券化
远程发起 间接信用评级 …… ❖ 信用衍生交易 ……
监管套利
3
-源自信用, 市场和操作
危机
2001 9.11 Enron ……
4
表外业务 -缺乏监管之下的驚人增长
15
信用风险
考虑到不同银行之间衡量与管理风险的能力有很 大差异﹐同时需要平衡简单易行与准准衡量风险 两方面的需要
❖在新协议对信用风险的规定中﹐委员会提供三种方法 供银行选择: 标准法﹑基础內部评级法﹑高级內部评 级法。
银行在选择不同方法时﹐除了內部数剧与衡量风 险的能力等限制外﹐主要考虑成本与效益的问题。
90年代以来﹐一些国际大银行发展出各种风险模型 来衡量信用风险﹐并且计算经济/风险资本。业界 与监管机构都认识到88年的资本协议不能准准体现 真实的风险水平﹐一些银行在衡量风险时更多地采 用经济资本﹐而不是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
委员会了解88年协议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 法﹐在90年代末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工作。
风险权重 资本的定义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
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
资产证券化 基本指标法 标准法 高级计量法
初级法 高级法 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
12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背景介绍
新协议的3大支柱 3 Pillars of the New Accord
❖ 对新协议的展望
Topics
13
三大支柱
Pillar 1
❖ BIS三月份统计资料显示,全球每日平均衍生交易量为$1.4万 亿,比三年前的调查结果增加10%。
❖ 交易品种增加,如天气期权、天气调期等。 ❖ 风险的增长,必须加強监管。 ❖ Barings事件:200多年的银行毀于30,000張衍生交易合同。
5
风险管理手段 -不断发展的定量化模型 ❖ 1974年,Merton第一次引入模型的概念。 ❖ BIS 1996年第一次允许银行使用模型为市场风险计算资本。 ❖ ASRF模型等
6
❖ PD -违约率 ❖ LGD-违约损失率 ❖ EAD-违约暴露 ❖ EL -可预见损失 ❖ UL -不可预见损失 ❖ VAR-风险值 ❖ RAROC-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 ❖ EVA-经济附加值
风险管理的新概念 -时髦 or 革命 ?
7
❖ 将监管资本与银行內 在的风险更加紧密地 联系起来
❖ 不同方法对经济资本 的不同要求,激励银 行不断采用更加敏感 的风险衡量方法,从 而达到不断提高银行 业风险衡量与管理水 平之目的
•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 应用于银行集团层面
• 资本定义未变
• 资本充足率为风险资产的8%未变
10
事件与时间表
❖ 1988年7月 ❖ 1992年年底 ❖ …… ❖ 1999年6月 ❖ 2000年 ❖ 2001年1月 ❖ 2001年4月 ❖ 2002年10月 ❖ 2003年4~6月 ❖ 2003年10~12月 ❖ 2006年年底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背景介绍 ❖ 新协议的3大支柱 ❖ 对新协议的展望
Topics
1
回顾
❖ 不断加剧的竞争使得银行资本比率降到危险的水平。 ❖ 资本作为银行吸收损失的缓冲, 1988年7月G10国家的中央银
行规定,银行资本必须达到风险资产的8%。其中,一级资本 必须达到4%。 ❖ 90年代,协议逐步被全世界银行界所接受,100多个国家采用 ❖ 但问题越来越多:
❖ 旧协议正式实施 ❖ 实施的最后期限 ❖ …… ❖ 新协议第一次征循意见稿 ❖ 第一次定量影响分析 ❖ 新协议第二次征讯意见稿 ❖ 第二次定量影响分析 ❖ 第三次定量影响分析 ❖ 新协议第三次征循意见稿 ❖ 新协议正式出台并开始实施 ❖ 实施的最后期限
11
三大支柱
结构
最低资本要求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场Biblioteka 律❖ 不同方法对银行效益的影响
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例如 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鼓励更多银行向基础內 部评级法与高级內部评级法努力﹐以便节省资本 准备﹐有利于加強银行的竞争力。
18
三大支柱
结构
最低资本要求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场纪律
风险权重 资本的定义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
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
旧协议
新协议
• 通过提高银行资本水平,从而提高 银行抵御风险能力
• 只局限于资本比率
• 通过将资本与银行的主要风险更加紧密 地联系起来,提高银行风险衡量与管理 的水平
• 3个支柱代替了单一比率
• 对所有银行采用一个风险衡量方法 •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 应用于银行
• 更灵活、更多样的方法,驱使银行提高 风险管理水平
资产证券化 基本指标法 标准法 高级计量法
初级法 高级法 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
19
信用风险标准法
信用风险标准法
一般规则
信用风险缓冲
20
标准法VS 旧资本协议
标准法创新
❖ 对主权国家的债权不再按OECD划分 ❖ 评级:外部评级与出口信用机构评级相结合 ❖ 取消统一风险权重的规定,对借款公司给予
不同的权重 ❖ 银行和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与主权国
资本协议 or 风险协议
银行潛在风险
主要风险
信用风险
操作性风险
市场风险
法律
合规
流动性风险
信息处理
稅务
利率风险
安全
----
信譽风险
8
资本协议 or 风险协议
风险 (收益波动性)
财务风险
非财务风险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资产负债 错配风险 其他风险
内部事件 风险
外部事件 风险
业务风险
操作风险 9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
稳健安全的金融体系SAFE & SOUND
FINANCIAL SYSTEM
Pillar 2
Pillar 3
最低资本要求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监管检查
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市场约束
Market Discipline
14
信用风险
❖ 修改88年资本协议的必要性
16
举例:标准法VS內部评级法
依賴外部评级 风险敏感性较低 一般情況下,资本成本高
应用成本低
信用风险
17
信用风险
❖ 不同方法对银行成本的影响
虽然不同方法的实施成本会因不同银行现有的衡 量风险能力﹑数剧与IT水平而有所不同﹐但总体 而言﹐银行要采取更准准衡量风险的方法﹐需要 投入的成本也相应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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