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总结(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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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总结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增强督查督办工作成效,促进区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特制定本管理的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机构职能
(一)整合资源。发挥区委督查室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区政府督查室、区目标考核办、区效能办根据各自职能综合开展工作,督查督办中涉及到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问题的,邀请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参加,着力构建多头跟进,齐督共促的“大督查”格局。
(二)增强力量。邀请人大、政协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领导指导参与督查督办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督查员工作库,从发改、财政、统计、审计、园林、住建、城管等部门选取技术骨干参与重点项目督查。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督查监督。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
(一)督查督办中央、XX、市和区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查督办上级领导和区委、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查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要区委、政府有关部门答复或办理的提案、议案、批评、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督查全区各级领导干部的总体工作状况、工作作风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事项。
三、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启动。对确定的督查事项,由区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提出意见,拟定《督查督办事项通知》,报请区级分管领导批准,启动督查程序。凡根据工作需要或依据区委、政府领导指示启动的督查督办事项,均要书面登记在册,实行备案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督查。
(二)督查事项跟踪督办。督查事项启动后,区委督查室及时向承办单位下发《督办单》,明确任务要求和办理时限,并根据需要,通过现场检查、督查调研、电话调度等形式进行跟踪督办,随时掌握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反映和解决落实办理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督查事项办结。承办单位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拟写办结专题报告,报送区委督查室。急件在3日内办结(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除外),一般事项在7日内办结,重大疑难事项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督查事项反馈。审查合格的事项,由区委督查室形成督查反馈意见,及时向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对区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的评估。向区委、政府综合反馈决策执行中带有倾向性、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应提出解决问题和推
动落实的具体意见建议,为区委、政府进一步完善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科学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法
(一)催报督查督办。凡区委、政府重要文件发布或重大工作部署后,根据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向区委、政府按期如实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二)调研督查督办。对关系全局的热点问题、工作落实的难点问题和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协调邀请相关区级领导组织现场调研,对重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向区委或政府写出专题或综合报告,促进决策的落实。
(三)协调督查督办。对决策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部门根据区委、政府授权确定牵头或主办单位,协调和推动各部门、单位开展督促检查。
(四)现场督查督办。对区委、政府重大决策、重点项目、民生实事和重要工作部署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查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深入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五)催办督查督办。对未按照计划开展的工作项目,采取向责任领导、责任人下发《督办单》,并派督查工作组到承办单位催办督查督办。
(六)通报督查督办。突出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发挥激励鞭策作用,推动工作落实。
(七)其他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五、进一步加强结果运用
各单位、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区级分管领导,未完成已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任务,对全区整体工作造成影响的,均按管理办法予以问责问效。
(一)列入区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委督查室直接计入该部门、单位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减分因素。
1.不按督查时限要求和规定内容报送督查督办材料的,每次扣0.5分。
2.对区委、政府交办工作任务未按进度开展、未按时办结的,区委督查室采取《督办单》的方式催办的,每次扣1分;派人或组成督查工作组到承办单位催办的,每次扣2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的,每次扣3分。
3.工作被全区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4.虚报数字、隐瞒实情或干扰阻碍督查督办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委督查室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由区纪委约谈该单位主要领导。
1.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区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或重点工作成效不明显且影响全区工作大局的。
2.对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办事项经2次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结的。
3.对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项催办后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4.累计3次受到全区通报批评的。
5.同一事项经过2次催办仍未办结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委督查室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由区监察局、组织部对该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行政问责。
1.单项工作经区委或政府督查室3次催办,仍没有按要求办结的。
2.同项工作连续2次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1次被XX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且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
3.全年累计受到全区通报批评达3次的。
4.全年工作累计催办3次以上的,或累计限期整改3次以上的。
5.对上级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不及时,工作受到市级以上单位通报限期整改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委督查室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对区级领导进行追责问效。
1.部门主要负责人因上述第(二)、第(三)项情形被多(人)次问责的,由区委、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分管区级领导。
2.未及时落实区委、政府安排部署,导致分管工作严重滞后,对全区工作造成极其重大影响的,扣发该分管区级领导10%的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