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子客票法律问题思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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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子客票法律问题思考探析1铁路电子客票存在的法律问题
1.1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规范铁路客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民法总则》《铁路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铁路电子客票作为一种电子虚拟形态的客票受以上法律规则的约束。国铁集团制定《铁路旅客电子客票实施办法(暂行)》《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广深港高速铁路跨境旅客运输组织规则》等文件,用于规范铁路电子客票的管理工作,是旅客购票乘车的重要指引。但是,由于历史局限性,现行《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缺少对“电子客票”的规定,亟待修改完善;国铁集团制定的《铁路旅客电子客票实施办法(暂行)》等技术规范法律效力太低,一旦发生纠纷,无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网络安全保护问题突出
铁路电子客票依赖成熟的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伴而生的,是各类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犯罪行为。网络环境的复杂性、高技术性给相关信息保护带来很多难题。比如:如何保护网络安全、如何防治个人信息泄漏、如何合法利用网络数据等,已成为目前铁路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2铁路电子客票的重点法律问题思考
2.1铁路电子客票的法律效力问题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对火车票的描述,但是没有对铁路电子
客票进行定义。铁路电子客票的定义主要出现在国铁集团制定的相关规定,比如《铁路旅客电子客票实施办法(暂行)》将电子客票定义为:“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将电子客票定义为:“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法律效力看,铁路电子客票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旅客运输合同凭证、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能够作为报销凭证。实行铁路互联网售票后,铁路客运合同一旦成立,铁路电子客票售票系统就自动生成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载有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信息的电子客票,并自动将电子数据信息存储到订票系统的数据库内。这些电子数据信息能够在被授权的业务系统及个人信息终端上随时提取,从而为实现铁路旅客运输购票乘车无纸化操作创造条件。铁路电子客票与纸质车票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1)形式上,铁路电子客票是无形的,而普通纸票是有形的。
(2)功能上,电子客票的运输合同凭证、乘车凭证、报销凭证等功能是分离的,而纸质车票的旅客运输合同凭证、乘车凭证、报销凭证合一等功能是合一的。
2.2铁路电子客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是铁路电子客票面临的重要问题。旅客使用铁路电子客票主要包括购票-检票-进站-乘车-出站5个主要环节,任何一个环节不慎,都可能发生个人信息侵害风险。旅客购票,如果通过
网上购票成功,铁路企业会推送的电子客票通知单,旅客自行选择是否打印行程单与报销凭证;如果旅客通过人工窗口或者自动售票机购票成功,可以直接打印出一张购票信息单,仅记录购票车次、座位号等信息,不作为乘车凭证,旅客可自行选择是否打印报销凭证。在检票时,乘客能通过扫描25种可机器识读证件的方式检票进站。对于已经在12306手机APP完成了人脸身份核验的,旅客可以凭APP生成的动态二维码扫码检票。其中,在购票环节最容易引发旅客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铁路企业唯一指定的网络购票平台只有12306网站和铁路12306手机APP,如果旅客使用第三方网站购买车票,则存在许多风险,具体有:
(1)代购风险,第三方网站购票实质是通过12306网站代购,可能使用旅客注册信息或者使用虚假注册信息造成无法识别,通过窗口代购的,由于缺乏联系方式旅客无法享受通知服务;
(2)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可能造成身份信息泄露,还可能影响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的资金安全;
(3)退改签费用风险,委托第三方网站代购的旅客无法直接得到铁路企业的资金差额。此外,还可能造成旅客错失通知、错失折扣、被隐性捆绑销售等风险,无形中提高了旅客的旅行成本。
2.3铁路电子客票经营者的网络安全保护问题
从对铁路企业来说,铁路电子数据库存储了大量的旅客个人信息,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铁路企业应当按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