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产权过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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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需资料
1.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夫妻双方到场;
2.卖方结婚证原件,原件丢失需婚姻登记部门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证明,一直未婚需婚姻登记部门或居委会出具未婚证明(注明一直未婚);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改产还需《准入许可证》原件;
4.买方身份证原件,买方本人到场。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经2006年6月2日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职工购建自用住房,改善居住条件,鼓励职工贷款购建住房。为规范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受托人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的低息贷款。受托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委托人、受托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其各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人(即贷款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取得受托人贷款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业务由受托人(即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代为办理,并监督贷款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公积金管理部)及其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或有自建住房方案和有关部门的批文与证件;
五、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建住房全部价款的30%;
六、委托人、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委托人、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为了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凡前期贷款已清偿完毕,又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享受贷款支持。
第九条借款人除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外,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一年以上的证明;
四、借款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及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五、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六、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需提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以及所购买商品房的所有权证复印件(他项权证);
七、自建房的借款人,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建造合同等复印件;
八、自筹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单,或首期付款的收据复印件及售房人提供的划款帐号;
九、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未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分为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与银行组合贷款两种形式。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借款人以所购建住房为抵押贷款的,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按不高于其所购建住房价值或建造成本额的70%确定,但最高贷款限额为10万元。组合贷款的额度,按不高于其所购建住房价值或建造成本额的70%确定,公积金贷款的限额为10万元,超过10万元部分由银行提供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借款人按照“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一般不超
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应按规定确定还本付息计划,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分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直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公积金管理部门贷款业务人员收到借款申请连同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资料后,应及时对借款人所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借款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对符合借款条件的,应在借款申请表上签署拟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和对贷款担保有效性、合法性的审核确认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贷款审批人;对不符合借款条件的,退还资料,不予受理;审批人接到贷款业务人员送来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向借款人正式答复,并在借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同时向受托人开具贷款委托书;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的时间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借款人持贷款委托书到受托银行按程序办理贷款担保及贷款手续。如银行发现借款人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上有不良记录或审查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终止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之前,应完备以下手续:
一、借款人已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专用存款帐户,并将购建房贷款的首期还款存入该帐户;
二、借款人以自建住房为抵押贷款的,应有受托人贷款调查人员核实的其住宅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或完成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证明依据,并办妥该房屋抵押预登记及有关抵押担保手续;
三、借款人所购商品房为抵押贷款的,应办妥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必须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的评估认证、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确认的买卖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
五、借款人需签订《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以代扣方式从借款人有关帐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和扣付应由借款人支付的有关费用等款项。
第十九条受托人在完备前条规定手续后,按照贷款委托书和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