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设备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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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设备报废制度
一、报废条件
根据卫生部和江苏省卫生厅有关文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仪器设备应予报废:
1.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目及种类;
2.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校正修复者;
3.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又无法维修或无改造价值者;
4.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普通简单设备使用5年)
另外还有下述规定:
1.凡购买超过需求或由于工作任务变更累计停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应调剂使用。
2.在用仪器设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程度,可降级使用或调剂使用。
对欲降级或调剂使用的设备,在降级或调剂使用前也应先办理报废手续。
二、报废手续
1.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医疗仪器设备,由使用科室及临床工程处分管该设备的专业技术组共同提出报废建议。
2.欲执行报废时,由使用科室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与拟报废设备一起交临床工程处相应专业技术组。
3.专业技术组进行鉴定并与会计核对是否为在帐设备,最后经组长签字确认后,通知设备保管员查收设备。
保管员在报损单上签字并进行报废设备的登记。
4.欲报废设备单价在万元以内的,经上述手续后,由临床工程处会计凭报损单,经临床工程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即可进行帐务调整(应通知计财处同时调整帐务),并定期报主管部门(省卫生厅)备案;单价在万元以上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省卫生厅)审批,俟批复到达后方可进行帐务调整。
三、报废设备处理
1.报废设备由临床工程处保管员进行管理,对于可降级或调剂使用的设备,由临床工程处负责人统一进行院内调剂。
万元以上或院外调剂设备应请示分管院长。
调剂时需在保管员处办理领出手续。
2.对于确无使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其零配件能用于临床工程处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工作的,可拆零,在保管员处办理领出手续后用于院内医疗仪器设备的维修。
剩余部分经临床工程处负责人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后交由总务处废品回收部门统一处置。
其中,大型医疗设备要与分管院长统一协商,还要上报省卫生主管部门。
3.未经临床工程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