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重点污染源企业监测信息公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同时,规范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我厅统一组织建立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和“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两个平台”)。
为高效、规范地使用两个平台,建立和完善我省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及时、主动地将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告知辖区内各企业,并通知各企业登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http://222.143.24.250:97),登陆后,先修改初始密码,再参照发布平台的在线帮助,按要求操作、录入信息并及时发布。
各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将发至各地监测工作用电子信箱。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印发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并要求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依据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沪环保总[2013]272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272号)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各区县环保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为进一步完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通知如下:一、自行监测基本要求(一)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内容。
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企业应每年编制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
年度报告具体形式见附件二。
(三)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手工监测可自承担也可委托第三方监测。
1. 企业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监测频次为24小时连续监测。
自动监测设备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2. 企业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监测,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监测1次;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监测1次,颗粒物每月至少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每月至少监测1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每日监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豫环办[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8]16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全面落实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南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规定,现就我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污染源信息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布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确保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工作(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每年按时确定并公开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同时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完善自行监测台账,实行一企一档。
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企业用户使用手册
文档编号:J C X X G K P T-Y H S C-00 2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能力建设项目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企业用户手册拟制:夏稳审核:邓涛批准:尚健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系统简介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是在实现全国重点污染源排放自行监测与监督性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处理、评价、统计分析与发布,为落实新环保法要求环保部统一发布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的法定职责提供支撑。
统一污染源监测数据采集标准,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平台,面向全国重点排污单位采集自行监测数据,包括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污染源信息、处理设施信息、监测方案、自动监测设备信息、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等各类数据;同时,满足各级环保部门录入监督性监测数据的需求。
建立污染源监测业务管理系统,方便监测管理部门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各行业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监督性监测的开展情况、污染源监测数据信息公开情况,为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和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提供支撑,为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查询与分析子系统,结合“点、线、面”多种分析模式,实现查询的智能、有效和可定制,并将查询和分析结果结合GIS进行综合展现;建立决策支持子系统,对监测信息进行达标评价分析;并结合专题地图进行展现;此外,实现报告的自定义设计和自动生成,为决策支持提供支撑。
建立监测公开平台,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和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及时限,满足社会公众对污染源企业排放的环境知情权,推动公众参与监督,为新环保法要求的统一发布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的法定职责提供支撑。
运行环境要求●客户端PC建议配置:CPU :奔腾2000Mhz以上内存:2G显示器分辨率:1024 × 768以上硬盘:500G●操作系统:简体中文版Windows7●办公软件:OFFICE2007、2010(必须包括excel)●浏览器:建议使用IE 10浏览器用户登录系统登入系统登录链接:/eap/在登录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系统登出在系统页面右上角的【退出登录】按钮退出系统,重新回到登录页面。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环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京环发〔2013〕66号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为进一步强化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简称“国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污染减排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的要求,现就国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行监测的方式和频次各国控企业要根据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污染物排放开展实时监测。
新纳入国控企业名单的,要在当年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验收。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企业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以及无法采用自动监控方式监测的特征污染物,要通过手工监测方式开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手工监测不少于每日1次。
二、自行监测的基本要求通过自动监控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其自动监控设备应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并定期通过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后,要及时申请验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要设置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平台,保证有效性审核和比对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通过手工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要具备固定的实验室和监测工作条件,采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设备,有两名以上经过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培训的工作人员,有健全的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在正常生产时段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规定开展监测。
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排污监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建设市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建设市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豫环办〔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加快建设市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省环保厅组织开发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该平台分为省级和市级两个平台,省级平台已于2013年12月15日正式应用。
为切实做好市级平台建设,推进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加快建设。
市级平台建设是全省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年度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载体,直接影响我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及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发布,影响监测体系考核。
各地要认真组织,并按照建设要求(详见附件),狠抓落实,加快进度,务必于2月25日前,完成建设任务。
二、落实资金,配齐设备。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部署要求,高质量的建设市级平台。
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标准购置和落实市级平台建设所需设备,保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全省平台建设与信息发布。
三、强化培训,确保应用。
各地要指定专人管理平台网络,保证网络稳定运行,省环保厅将分期组织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提升信息发布质量。
附件: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信息公开市级平台建设要求2014年2月13日主办:环境监测处督办:环境监测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2月13日印发。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环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
目录•引言•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难点与问题•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保障措施目录•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引言目的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行为,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要求,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和水平,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有效监管依据。
背景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重点污染源企业需要进行自行监测,及时掌握自身排污情况,加强污染治理和减排。
背景和目的监测范围和重点监测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重点污染源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化工、造纸、印染等主要污染物排放企业。
监测重点企业应重点关注废水、废气、噪声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监测,同时加强对工艺过程和生产环节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企业应设置监测点位,包括但不限于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厂界噪声监测点等。
企业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监测频次,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一般而言,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月一次。
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频次监测指标和方法企业应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排放类型,确定相应的监测指标,如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等;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监测方法企业应采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监测,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企业还应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监测数据及时报送给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送内容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数据等。
监测数据报送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开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内容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数据及解读等。
同时,企业还应积极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监测数据公开监测数据报送与公开施难点与问题01缺乏专业的环境监测设备和人员部分企业缺乏专业的环境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无法准确、有效地进行自行监测。
浅谈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及信息公开
浅谈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及信息公开宋瑞利1,陈超2(1.江苏省宿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宿迁223800;2.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223800) [摘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依据、方案内容及如何确定监测项目、频次、排放标准等进行阐述,并对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进行梳理,从管理部门加强帮扶指导、强化对社会机构监管、企业落实主任责任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运行维护[中图分类号]TQ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65(2021)02-0124-01Discussion on Establishment of Self Monitoring Scheme and InformationDisclosure of Key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Song Ruili1, Chen Chao2(1. Jiangsu Suqia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Suqian 223800;2. Suqian Unitech Corp. Ltd., Suqian 223800, China)Abstract: Taking the key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 on the preparation basis of the self-monitoring plan, the content of the scheme and how to determine the monitoring items, frequency and emission standards. It also sorts out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self-monitoring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strengthening the assistance and guidance of the management department,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implementing the director's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s.Keywords: key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self-monitoring;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1 引言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要求,国家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许可重点管理。
31个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网址
封面作者:Pan 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31个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网址* 黑龙江省级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网址只对省内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进行公开,其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均在各地、市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见附。
附黑龙江各地、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网址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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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尽快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要求,环境保护厅先后在厅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2017四川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函〔2017〕63号)和《2017年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发〔2017〕101号)。
近日,通过网上核查,全省有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和阿坝、甘孜州等18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德阳、遂宁市和凉山州等3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有关要求,请未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包括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市(州),于2017年9月15日前予以公开。
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近年来,我省在污染源监测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个别地方和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自行监测方案内容不完整、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指标不全、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监测原始记录台账缺失,以及信息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行监测制度,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备案后按照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做好与自行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并保存好原始监测台账。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甘环监测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3〕6号)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精神,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和结果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对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体现了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污染源监测不仅是政府针对企业的单项工作,也是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及水平。
二、严格按要求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各市州环保局应将国家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最新要求(见附件1)通知到辖区内各国控企业,并根据国家最新要求重新审核辖区内国控企业自测方案。
对与国家最新要求不符合的方案,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重新制定、上报规范的自测方案(见附件2),于7月15日前完成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规范化工作。
企业应严格按方案开展自测,自测结果当按规范格式(见附件3)及时向公众公布。
三、加强监督与管理各地环保局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大监督性监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从重处罚。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附件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第四章 信息公开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第三条【任务分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条件保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经费等方面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监测内容】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位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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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重点污染源企业监测信息公开
情况通报
(2017年8月份)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9月12日
★总体情况
2017年9月12日,省厅对67家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8月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见附件1)进行了网上巡查,其中61家企业较好,6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见附件2)。
8月份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较好的市为芜湖、蚌埠、马鞍山、淮北、黄山、滁州、六安、亳州、池州和宣城市(评价对象为抽查的67家企业)。
8月份网上巡查发现的问题公布后,相关市环保局能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确保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完整性。
8月份全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为99.03%,公布率为99.79%。
附件1:
安徽省国控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公布率
(2017年8月)
数据采集时间:2017年9月12日
附件2:
网上抽查国控污染源企业存在问题汇总表
注:加“※”号,为网络巡检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问题较为严重的市或企业。
报:厅领导。
抄:大气处、土壤处、省水环境保护办公室、省环境监察局、省信息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送:各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