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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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08]15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6
【实施日期】2008.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8〕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提高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的政策规定,使新农合基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筹资机制,严格基金监管
(一)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各区县要不断探索筹资形式,完善筹资机制,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多途径探索符合国家政策、符合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简便易行的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机制,如乡村
医生结合防保工作筹资、烤烟收购委托筹资、小额信贷委托筹资、贫困农民救助参合、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户奖励参合、滚动式预缴费等。无论采用什么办法,都必须做到农民自愿、手续齐全、资金安全、责任清楚。严禁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更不得由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五保户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民政部门视情况代缴),不得虚报参合人数。同时,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不断扩大新农合在农民群众中的影响,引导尽可能多的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新农合。
征缴机构收取参合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及时足额将资金存入基金专户。
(二)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湘财社〔2004〕31号)、《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程序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07〕1号)、《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制定完善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报销程序,对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建立卫生、财政主管部门与代理银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要强化定期审计制度,把基金筹集、运行、使用情况纳入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内容,有效防止基金的损失风险和透支风险。要简化医药费用补偿报销手续,为农民报销医药费用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建立区县、乡镇、村医药费用补偿三级公示制度,每月在区县合管办、区县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和村部公示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保障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监察、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持合理分配基金,严格执行补偿标准
(一)新农合基金的分配使用。我市新农合基金仍然坚持按“大病统筹为主”、“收
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分配,继续实行住院统筹+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特殊慢病门诊定额补偿的模式。从2009年开始,实行门诊统筹补偿。责任不明确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是否给予补偿及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