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师十要十忌
《郑州市教师十要十忌》学习心得体会
《郑州市教师十要十忌》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学习教师“十要十忌”,我认为做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因为教师从事的是培养人的工作,教师劳动最有影响力的就是“言传身教”,也就是说教师是用自己的学识、思想品质和人格魅力来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无论哪一层的学生都自觉或不自觉的把教师当成自己的榜样。
通过“十要十忌”的学习,让我更加深刻的了解到:作为一名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和教育理论素质。
那么,首先要回顾教师职业的根本职责是教书育人。
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能力素质。
因此,我们要不断的加强学习,不断的给自己充电,在实践中不断进取,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精益求精,不断提高。
真正做到有活到老,教到老,学到老的进取精神,孜孜不倦地吸收新鲜知识来充实自己,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同时,教师还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在这里更应突出体现爱心、耐心、细心,因为这里的孩子更需要细心呵护,更需要爱的温暖。
因为师爱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它能使学生感觉到教师的温暖,产生愉快的情绪,激发学习的兴趣,感受到别人对他的希望,集体对他的信任,从而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再次,教师要处处事事严格要求自己,敢于正视自己,解剖自己。
凡是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必须先做到,给学生树立好的榜样,凡是要求学生不做的事,自己坚决不做,以免给学生留下坏的印象,言传身教比单纯说教有效百倍;而作为一种道德导向,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奉献。
我们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一切以学校事业的发展为重。
总之,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教师的灵魂。
而今天我要在这里说的是既然选择了这一职业,就不要后悔,选择了就开心快乐的面对我们的职业,我们身边的每一个孩子们,选择了,就要爱我的职业,爱我的学生,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尽心尽责,以心换心,以爱博爱,倾我所有,去换取明天的桃李芬芳,所以说,我选择,我无悔。
因为我爱我的孩子们,爱他们的天真、活泼、聪明;爱他们的纯洁、美丽与善良。
教师职业操守“十要十禁止十不准”
教师职业操守“十要十禁止十不准”十要1. 爱岗敬业,保持教师职业的敬畏之心。
2. 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榜样。
3. 尊重学生,关注他们的个体差异和需求。
4. 公平公正,对待每个学生一视同仁。
5. 严谨治学,传授准确的知识和信息。
6. 注重创新,不断更育教学方法。
7. 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8. 鼓励学生探索、思考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9. 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全面发展。
10. 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专业素养和教育技能。
十禁止1. 不得虐待、恶意伤害或歧视学生。
2. 不得私下收受礼物或资金。
3. 不得泄露学生或家长的个人信息。
4. 不得将学生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要求不当待遇。
6. 不得传授违法、违规知识或观念。
7. 不得允许或纵容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
8. 不得擅自担任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职务。
9. 不得故意误导学生或进行虚假宣传。
10.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性骚扰或性侵害。
十不准1. 不准在课堂上讲授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
2. 不准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3. 不准利用学生作为劳动力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4. 不准在教师职务范围内谋取不当利益。
5. 不准向学生强迫借贷、购买课外辅导资料。
6. 不准使用体罚或其他虐待手段对待学生。
7. 不准擅自更改或伪造成绩等评价结果。
8. 不准将学生的表现与其家庭背景挂钩。
9. 不准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教育原则。
10. 不准故意破坏学生的自尊和尊严。
以上所列的十要、十禁止和十不准是教师在职业生涯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教育的公正、公平和高质量发展。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慎判断。
教师十要十不准十严禁
教师十要十不准十严禁
十要:一要遵纪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二要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三要忠诚教育事业,志存高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四要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五要关爱尊重学生,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六要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为人师表;七要严谨治学,认真备课上课,细心批改作业,精心辅导学生,保证教学质量;八要尊重家长,定期家访,促进家校沟通和谐;九要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损于教师形象的不良行为;十要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十不准:一、不准有与党和国家法规政策纪律不一致的言行;二、不准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三、不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四、不准迟到、早退,随意调课、停课、旷课,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或吸烟;五、不准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玩游戏、办私事等,做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事情;六、不准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七、不准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八、不准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九、不准在考核、评优、晋级、提升中,舞弊作假、拉选贿选,欺骗组织;
十、不准从狭隘利益出发,发牢骚、泄私愤,拉帮结派,闹不团结。
十严禁:一、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二、严禁无故旷工、擅自离岗;三、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四、严禁从事有偿家教和推荐、
暗示、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及各类形式的补习;五、严禁在非工作时间、非公共适宜场所,与异性学生单独相处;六、严禁借意见分歧和个人矛盾,中伤诬陷他人;七、严禁向学生、家长乱编乱印和推销教辅资料,或借职务之便向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八、严禁考试泄密、舞弊;九、严禁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十、严禁参与色情、赌博、迷信、邪教等违法犯罪活动。
师德规范十要十不准(一)
师德规范十要十不准在教育行业中,师德规范是作为教师的基本要求之一。
而针对教师的师德规范十要十不准更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和禁止范围。
一个教师如果想要成为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牢记师德规范,做到符合要求、避免不准行为。
十要1. 热爱教育事业作为一名教师,首要的是要热爱教育事业,把教育事业作为终生的奋斗目标和责任。
只有对教育事业充满热情,才能教书育人,忠实地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
2. 尊重学生作为教师,应该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性与尊严,不歧视任何学生,不以身份、背景、成绩等因素为由对学生做出不公正的评价或待遇。
3. 勤学苦练,不断提升教师是学生的楷模,应该以身作则,勤奋学习,不断提升自我,不停止学习与进步,才能给学生一个好榜样。
4. 严守教学纪律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按时上课,认真备课,绝不迟到早退,保持良好的职业态度。
5. 保守教育机密教师工作中会涉及到很多敏感信息,必须严格保守学生和学校的机密,不得随意透露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
6. 以学生为中心教学工作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关心学生的发展和成长,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全面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7. 热心教育公益教师要关心社会、服务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传播正能量,为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进步尽一份努力。
8. 友爱师生关系教师应当与学生建立友好的师生关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通过友爱的师生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9. 谦虚谨慎教师要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虚心学习,善于反思,勇于纠正错误,不自满、不骄傲,始终保持谦和的心态。
10. 诚信教学教师要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学生隐私,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教育伦理和职业操守,确保教学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十不准1. 不得虐待学生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侮辱或言语暴力,不得造成学生身心上的伤害。
2. 不得私自补课教师不得擅自在课后、假期等时间组织补课或课外培训,违规收取费用,不得挪用学生和家长的时间和财力。
师德师风十要十不要
师德师风十要十不要
一要爱国守法、依法执教,不要违规违法、扰乱秩序;二要勤恳敬业、志存高远,不要工作松懈、不求上进;三要热爱学生、教师育人,不要漠视学生、麻木冷漠;四要严谨正派、为人师表,不要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五要加强修养、廉政从教,不要有偿补课、见利忘义;六要开拓创新、奋勇争先,不要固步自封、工作消极;七要崇尚学习、精研业务,不要因循守旧、不学无术;八要遵守纪律、顾全大局,不要自由散漫、各自为政九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不要粗陋庸俗、指责训斥;十要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夜郎自大、骄傲自满;。
师德师风“十规范、十禁忌、十不可行”
师德师风“十规范、十禁忌、十不可行”一、师德师风十规范1. 规范教师言行,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言行举止要合乎道德伦理和教师职业规范。
2. 尊重学生,教师要对学生尊重有礼,展示师长风范,不歧视和侮辱学生。
3. 传承正统文化,教师要积极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培养学生爱国心、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4. 倡导科学进步,教师要引导学生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关注科技发展,培养学生对科学的热爱和求知欲。
5. 诚实守信,教师要言行一致,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撒谎不欺骗学生,做到信守承诺。
二、师德师风十禁忌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教师要明辨是非,不为个人私利而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2. 不得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侵犯和虐待,教师要保护学生的权益和隐私,杜绝体罚、辱骂或性骚扰等行为。
3. 不得参与谣言和不实信息的传播,教师要客观真实地传递知识,不散布错误信息和虚假观点。
4. 不得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教师要意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5. 不得违反教学纪律和工作规定,教师要遵循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不擅自更改教学计划和评分标准。
三、师德师风十不可行1. 不得与学生建立不正当关系,教师要保持师生之间的专业关系,不与学生发生非法性关系。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行为,教师要遵守廉洁从教原则,不以任何方式牟取非法私利。
3. 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教师要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将学生个人资料外泄给他人。
4. 不得歧视、侮辱或攻击学生,教师要客观公正地对待学生,不因个人偏见或随意评价学生。
5. 不得利用职权打压学生发展,教师要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为学生提供公平的研究机会和发展环境。
以上是师德师风“十规范、十禁忌、十不可行”的要求,教师应当切实履行教育使命,以身作则,为学生成长发挥良好的榜样作用。
师德师风十要十禁十不准(一)
师德师风十要十禁十不准在教育领域,师德师风一直被认为是教师最重要的基本素质之一,直接关系到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形象和影响。
一个优秀的教师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素养,更需要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
下面将从十个方面阐述师德师风的要求、禁止和不允许的行为。
十要1. 以身作则教师要做学生的表率,言传身教,自身必须端正,言行举止要符合道德规范。
2. 尊重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授课时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理解和关心学生的需求和情感。
3. 用心教书教师要用心教学,认真备课,提高授课质量,让学生真正掌握知识。
4. 爱岗敬业对待教育事业要认真负责,尽心尽责,不图私利,真诚对待每一位学生。
5. 勇于创新教师要紧跟时代潮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勇于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6. 与同事团结合作敬重和团结同事,相互支持,共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共同促进学校发展。
7. 关心学生生活除了学业,关心学生的生活状况,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困难,给予适当的帮助和关心。
8. 保守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不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学生的隐私权益。
9. 建立良好师生关系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帮助学生成长。
10. 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十禁1. 不能虐待学生教师决不能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包括体罚、言语和心理虐待等。
2. 不能恃强凌弱教师不能恃强欺弱,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3. 不能泄露学生信息教师不能随意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学生的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4. 不能以身试法教师不能违法乱纪,更不能以身试法,不得参与任何犯罪行为。
5. 不能丧失教育企图心教师不能丧失对教育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能对工作丧失热情。
6. 不能心怀不满教师不能心怀不满,抱怨工作或生活,要积极面对困难,勇敢克服。
7. 不能敷衍塞责教师不能敷衍塞责,应严格遵守教学计划,尽职尽责完成教学任务。
师德师风“十要、十禁止、十不准”
师德师风“十要、十禁止、十不准”教师,作为社会的栋梁,其品行和行为举止对学生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师德师风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教育教学工作的进行,更关乎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在此,我们列出了师德师风的“十要、十禁止、十不准”,供广大教师参考借鉴。
十要:1. 要立足学生,全心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做到以德育人。
2. 要师德高尚,言行举止得体,言传身教,做学生的楷模。
3. 要持之以恒,不断提升自身师德修养,不停止追求教育理想。
4. 要勇于担当,对待学生要热情耐心,承担起教育育人的责任。
5. 要严格管理,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遵纪守法,绝不越轨。
6. 要激励学生,引导学生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7. 要关爱学生,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呵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8. 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9. 要团结同事,建立和谐的教师团队,共同为学生的发展贡献力量。
10. 要忠诚教育事业,热爱教育事业,不辜负学生和社会的期望。
十禁止:1. 禁止辱骂学生,侮辱学生尊严,严重影响学生情感健康。
2. 禁止打骂学生,体罚学生,违背师道伦理,伤害学生心灵。
3. 禁止变相收取任何形式的礼物,绝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 禁止泄露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信息,维护学生权益。
5. 禁止擅自课堂外请,不按规定时间离开校园。
6. 禁止私自更改学生成绩,不公正评价学生表现。
7. 禁止放任学生违纪,不对学生进行规范教育和管理。
8. 禁止散布不实言论,不传播谣言,不影响师生关系和学校形象。
9. 禁止教学不认真负责,敷衍了事,对学生教育影响不良。
10. 禁止对学生进行侮辱、歧视或不公正对待,要给与每个学生公平对待。
十不准:1. 不准在校园内吸烟,要成为学生健康的榜样。
2. 不准擅自带领学生出校门外,要保障学生的安全。
3. 不准私自变更教学计划和教材,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4. 不准传授或宣扬错误的学习方法,误导学生。
5. 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搞权色交易。
教师十要十不要、五不准
教师“十要十不要”要团结协作,不要拆台推诿;要顾全大局,不要贪图私利;要爱岗敬业,不要擅自离岗;要认真工作,不要敷衍塞责;要求真务实,不要弄虚作假;要研讨业务,不要不学无术;要争创一流,不要甘居平庸;要谦虚诚实,不要自大欺瞒;要严以律己,不要自由散漫;要廉洁自律,不要以教谋私。
学校教师“五不准”•不准穿背心、拖鞋及奇装异服进校园。
•不准在课堂上及会议中开用通讯工具。
•不准歧视、侮辱、体罚学生和训斥、羞辱学生家长。
•不准参与赌博、变相赌博、酗酒等不健康活动。
•不准损毁集体荣誉、拉帮结派、相互拆台。
东庄镇教师职业道德要求1 、依法执教、遵规守纪。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育法》、《教师法》。
2 、爱岗敬业、尽心竭力。
热爱教育事业,热爱东庄,教书育人,尽职尽责,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认真备课上课,出色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坚持改革创新,带头参加教育科研。
3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宽容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严禁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4 、严谨治学、刻苦钻研。
树立优良的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学习、树立新课程理念,熟悉新课标,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 、团结协作、携手共进。
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友好合作,维护东庄教育荣誉,为创建文明校风做贡献。
6 、尊重家长、共同育人。
要主动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善于与家长沟通,树立服务意识,形成教育合力。
7 、廉洁从教、以身作则。
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与学生家长发生经济往来。
8 、为人师表、明德惟馨。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打扮适度,语言健康文明,举止大方,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作风正派,以身作则,维护教师形象,做学生表率。
教职员工“十不准、十个要”
地区教育系统“反分裂、防渗透、去极端化”教职员工“十不准、十个要”为切实做好地区教育系统“反分裂、防渗透、去极端化”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职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政治观念,严明政治纪律,提高抵御渗透能力,加大惩处力度,经研究,特制定地区教育系统“反分裂、防渗透、去极端化”教职员工“十不准、十个要”,请认真遵照执行。
1.不准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要崇尚科学、崇尚文明,做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引领者。
教职员工不信仰宗教是最起码的要求,必须切实做到不信仰宗教、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做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捍卫者。
同时,教职员工要当好文明的使者,充分发挥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优势和特长不仅自己不能信教,向广大学生和社会群众大力宣传无神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崇尚科学,反对愚昧,要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中坚力量。
2、不准穿戴奇装异服、戴头巾等不符合教师职业要求的任何服饰,要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做先进文化和时尚的推动者。
教职员工要严格按照师德师风和教师仪容仪表的要求,严格规范穿戴和着装,教职员工在任何场所、任何时候都不能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也不得穿戴与教师职业不相符的服饰,严格规范自身仪容仪表。
同时,能主动制止、检举、揭发他人留大胡须、穿奇装异服、蒙面纱等宗教极端思想的表现和行为,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开放、包容、文明、时尚的理念引领社会风尚,自觉成为严防宗教思想向教师、学生和教育阵地侵蚀的抵御者。
3、不准造谣、传谣、信谣,散布负面言论,诋毁党和国家形象,要严守纪律、勇戳谣言,做正能量的传播者。
教职员工要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理性甄别各类信息真伪,敢于戳穿谣言、制止谣言。
在维稳敏感时期、关键时期,更好擦亮眼睛,辨别真伪,管住自己,管好家人,教育好学生,宣传正面消息,传播正能量,对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好事、党和国家的各种惠民政策、法律法规要大讲特讲,主动发声,引领社会舆论正确导向,夯实维稳基础。
教职员工“十不准、十个要”(精选五篇)
教职员工“十不准、十个要”(精选五篇)第一篇:教职员工“十不准、十个要”地区教育系统“反分裂、防渗透、去极端化”教职员工“十不准、十个要”为切实做好地区教育系统“反分裂、防渗透、去极端化”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职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政治观念,严明政治纪律,提高抵御渗透能力,加大惩处力度,经研究,特制定地区教育系统“反分裂、防渗透、去极端化”教职员工“十不准、十个要”,请认真遵照执行。
1.不准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要崇尚科学、崇尚文明,做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引领者。
教职员工不信仰宗教是最起码的要求,必须切实做到不信仰宗教、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做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捍卫者。
同时,教职员工要当好文明的使者,充分发挥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优势和特长不仅自己不能信教,向广大学生和社会群众大力宣传无神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崇尚科学,反对愚昧,要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中坚力量。
2、不准穿戴奇装异服、戴头巾等不符合教师职业要求的任何服饰,要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做先进文化和时尚的推动者。
教职员工要严格按照师德师风和教师仪容仪表的要求,严格规范穿戴和着装,教职员工在任何场所、任何时候都不能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也不得穿戴与教师职业不相符的服饰,严格规范自身仪容仪表。
同时,能主动制止、检举、揭发他人留大胡须、穿奇装异服、蒙面纱等宗教极端思想的表现和行为,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开放、包容、文明、时尚的理念引领社会风尚,自觉成为严防宗教思想向教师、学生和教育阵地侵蚀的抵御者。
3、不准造谣、传谣、信谣,散布负面言论,诋毁党和国家形象,要严守纪律、勇戳谣言,做正能量的传播者。
教职员工要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理性甄别各类信息真伪,敢于戳穿谣言、制止谣言。
在维稳敏感时期、关键时期,更好擦亮眼睛,辨别真伪,管住自己,管好家人,教育好学生,宣传正面消息,传播正能量,对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好事、党和国家的各种惠民政策、法律法规要大讲特讲,主动发声,引领社会舆论正确导向,夯实维稳基础。
教师行为规范十要求、十不准
教师行为规范十要求、十不准为了规范教师的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以下是教师行为规范的十个要求和十个不准。
十要求1. 热爱教育事业:教师应当对教育事业充满热爱,以培养学生为己任。
热爱教育事业:教师应当对教育事业充满热爱,以培养学生为己任。
热爱教育事业:教师应当对教育事业充满热爱,以培养学生为己任。
2. 关心学生:教师应该关心每个学生的发展和需求,尊重学生的个性。
关心学生:教师应该关心每个学生的发展和需求,尊重学生的个性。
关心学生:教师应该关心每个学生的发展和需求,尊重学生的个性。
3. 严格纪律要求:教师应该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纪律,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严格纪律要求:教师应该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纪律,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严格纪律要求:教师应该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纪律,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4. 掌握专业知识:教师要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掌握专业知识:教师要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掌握专业知识:教师要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5. 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
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
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
6. 激发学生研究兴趣:教师应该通过生动的教学方式和案例,激发学生的研究兴趣。
激发学生研究兴趣:教师应该通过生动的教学方式和案例,激发学生的研究兴趣。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教师应该通过生动的教学方式和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7. 严守职业道德:教师应该自律,秉持崇高的职业道德标准。
严守职业道德:教师应该自律,秉持崇高的职业道德标准。
严守职业道德:教师应该自律,秉持崇高的职业道德标准。
8. 积极与家长沟通:教师应当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研究和成长。
积极与家长沟通:教师应当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研究和成长。
教师行为规范十要、十不准
教师行为规范“十要”、“十不准”
一、“十要”
1.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要尊重学生,对学生的教诲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坚持家访制度;
3.要充分利用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坚持德育为主、五育并举;
4.要举止高雅,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谈吐文明,待人诚恳和蔼,不穿戴与教师身份不相称的服饰;
5.要重视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课后指导;
6.要加强学习,钻研大纲,熟悉教材,认真备课;
7.要用先进的理念、方法组织教学,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训练为主线的三为主原则;
8.要自尊自重,教师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不嫉贤妒能;
9.要关心时事,学习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断增强事业心、责任感;
10.要努力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不断更新观念,提高学识水平,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不准”
1.不准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不准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后进生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3.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驱赶后进生转学;
4.不准向学校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
5.不准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家长借钱借物;
6.不准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组织的各种活动;
7.不准让学生购买教育部门审定之外的复习资料、教辅读物或其他商品;
8.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9.不准动辄让学生家长到校并训斥家长;
10.不准有偿为自己所教学生补课。
教师十项忌语忌事
教师十项忌语忌事
教师十项忌语忌事
一、忌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自尊心的话。
如:瞧你那份德行;不要脸;神经病;滚刀肉;你真笨;弱智;缺心眼;二百五等。
二、忌否定学生进步,打击学生积极性的话。
如:你完了,没治了;你不是学习的料;假积极;你要是能考上大学,我的名字倒着写;你上课睡觉都行,只求你别捣乱;这事是你干的?真是太阳从西边出来了。
三、忌呵斥、威胁学生的语言。
如:少废话;讨厌;去去去,一边儿去;看见你就烦;我不想和你多费口舌了,滚!滚出教室;再犯错误,就把你家长找来;找不来家长就别进教室;不好好学趁早回家去;等着吧,早晚跟你算账;看看咱们谁说了算等。
四、忌以自我为中心的话。
如:给“我”说;给“我”站起来;给“我”抄十遍;给“我”把家长找来等。
五、忌强词夺理。
如:教师有点错误很正常,你的错误不知比教师多多少;老师过的桥比你走的路还多,老师总比你强;少废话,我叫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你是老师还是我是老师等。
六、忌当众指责男女生交往。
如:你老和男(女)生一块疯,大家都别理她(他);小小年纪,思想怎么这么复杂等。
七、忌在学生面前说气话、撂挑子话。
如:我再也不给你们班上课了;你们班是全年组最差的;我走,这节课你来给大家上等。
八、忌用比较式语言贬损学生。
如:某某比你强一百倍;你要是我的孩子,我一脚踢死你;你是全班最笨的;现在的学生一拨不如一拨等。
九、忌涉及学生隐私的话。
如:缺爹少妈有人养没人教的(指单亲家庭学生)等。
十、忌讽刺指责家长的话。
如:上梁不正下梁歪;你把孩子领回去吧,我们教育不了等。
郑州市教师十要十忌
郑州市教师十要十忌一、要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敬业、奉献、团结、守纪、文明”的教师形象;忌不负责任的乱讲乱说,滥编印或向学生推销复习材料,向学生乱收费,让学生代批作业,安排学生替考等。
二、要热爱学生,从各方面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忌说脏话、粗话和歧视、讽刺、挖苦学生。
三、要对学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耐心细致,循循善诱;忌简单粗暴,训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
四、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平等对待,在思想上和学业上精心指导;忌偏袒、放纵学生,听任学生的现象发展蔓延。
五、要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看待学生,实事求是地评价学生,善于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热情鼓励学生争取进步;忌用片面的、狭隘的眼光只看学生缺点,不看优点和进步,只批评,不鼓励。
六、要仪表端庄,穿着整洁,自然大方;忌邋遢随便,随地吐痰,在教室、公共场所吸烟和洒后上课。
七、要有计划地进行家访,一分为二地向家长反映学生情况,与家长密切配合,共同教育学生;忌向家长告状,训斥家长,接受家长的礼物或借教学之便让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八、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维护集体利益;忌迟到早退、漏课、误课,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九、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实事求是,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忌说大话、空话、假话,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严于律已,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忌心胸狭窄,贬低、打击同志,闹不团结。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6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教师行为十要十不准十严禁
教师行为十要十不准十严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是关键性的角色,他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服务,教师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行为准则。
以下是教师行为的十个要求、十个不准和十个严禁事项。
十个要求1.尊重学生:教师应该尊重每个学生的独特性,不歧视任何学生。
2.热爱教育:教师应该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3.严格要求:对学生要求严格,不纵容学生的懒惰和敷衍。
4.榜样力量:教师要做学生的榜样,言传身教。
5.持续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知识。
6.耐心倾听:耐心倾听学生的问题和意见,给予及时的回应。
7.有效沟通:与学生和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教学情况。
8.灵活应变: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9.重视安全: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10.团队合作:与同事、学生家长和学生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十个不准1.不准羞辱学生:教师不能用侮辱和羞辱的言语对待学生。
2.不准迟到早退:教师应遵守教学纪律,不准迟到早退。
3.不准偏袒:不应当偏袒特定学生,要公平对待每个学生。
4.不准抄袭:严禁教师抄袭他人作品,包括课件、讲义等。
5.不准利用职务谋私利: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不准间谍:教师不得搞同学之间的暗地监视和窥私。
7.不准传播谣言:不得在校园内传播不实信息或造谣生事。
8.不准讹诈学生:不得以升学或成绩为由向学生及家长索取财物。
9.不准行为不检:教师在公共场合应保持良好仪容仪表和文明行为。
10.不准参与赌博:教师不得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
十个严禁事项1.严禁体罚:绝对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其他形式的虐待。
2.严禁性骚扰:严禁对学生或同事进行性骚扰行为。
3.严禁违法:教师不能参与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4.严禁打架斗殴:教师不得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
5.严禁使诈:严禁以欺诈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6.严禁传销: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传销等违法活动。
十不准、十提倡
郑州市管城区芳菲幼儿园
教师师德行为“十不准”与“十提倡”
一、“十不准”
1、不准参加邪教组织和迷信活动。
2、不准接受家长宴请和礼物。
3、不准上课时吃零食,接打手机。
4、不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5、不准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串班以及观看其他娱乐网。
6、不准利用任何形式传播有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言论。
7、不准大声训斥、指责和羞辱幼儿及家长。
8、不准私自向幼儿家长收费、摊派读物及推销商品。
9、不准在幼儿园赌博、酗酒以及说脏话。
10、不准穿奇装异服(指袒胸露背)、戴奇特饰品、浓妆艳抹,留怪发型。
二、“十提倡”
1、你真聪明,真能干。
2、你真棒,今天又学会了一项本领。
3、你真是懂礼貌的好孩子!
4、说话再轻一些,会更好听!
5、别着急,慢慢说。
6、乖孩子不哭,一哭就不漂亮了。
7、请认真吃饭,乖宝宝是不挑食的。
8、今天,你做的很好,相信你一定行。
9、老师相信你一定行,愿意和老师一同试试吗?
10、比比看谁的小手洗的最干净。
要做到:
爱幼如子——怀着一颗童心、爱每一个孩子。
对孩子:微笑真一点,说话轻一点,用心换取幼儿的快乐,让孩子乘着快乐的翅膀飞翔。
爱友如己——尊敬师长、友爱同事,真心真诚、礼让友好对待周围的每一个人,你快乐、我快乐、大家快乐!
郑州市管城区芳菲幼儿园
2011年6月。
郑州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十项规范
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十项规范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二、依法执教、教书育人。
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先进文化,自觉抵制歪理邪说。
三、爱岗敬业、勤奋务实。
要热爱学校,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
不得照搬旧教案,考试不弄虚作假。
四、热爱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讽刺、歧视、侮辱、驱赶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五、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举止文明,衣着整洁、装饰得体,作风正派。
课堂上不准使用通讯工具,公共场合不吸烟,工作日中午不饮酒。
不参加赌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保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心理状态。
六、廉洁从教,不以教谋私。
不向学生及家长索要和收受钱物,不向学生推销规定以外的教辅资料、用品和其他商品,不擅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参与和组织有偿家教。
七、端正教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科学合理地安排教育活动,不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不私自调课、加课和违规补课,不搞频繁考试,不排名次公布考试成绩。
八、尊重学生家长,常与家长沟通。
教师要经常、主动地与家长取得联系,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不指责、训斥家长。
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的辅导,提高家庭教育效果。
九、严谨治学,端正学风。
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探索教育、教学方法,提高专业素质。
十、加强团结,顾全大局。
服从组织安排,不做有损集体荣誉、不利团结、有碍教育教学工作的事。
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十条惩戒一、凡歧视、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
二、凡训斥、侮辱、谩骂学生家长者。
三、凡在考试、招生等工作中驱赶差生、限制报名,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者。
四、凡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推销商品,违规收费,参与有偿补课,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凡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无教案上课,随意调课、旷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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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师十要十忌一、要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敬业、奉献、团结、守纪、文明”的教师形象;忌不负责任的乱讲乱说,滥编印或向学生推销复习材料,向学生乱收费,让学生代批作业,安排学生替考等。
二、要热爱学生,从各方面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忌说脏话、粗话和歧视、讽刺、挖苦学生。
三、要对学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耐心细致,循循善诱;忌简单粗暴,训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
四、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平等对待,在思想上和学业上精心指导;忌偏袒、放纵学生,听任学生的现象发展蔓延。
五、要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看待学生,实事求是地评价学生,善于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热情鼓励学生争取进步;忌用片面的、狭隘的眼光只看学生缺点,不看优点和进步,只批评,不鼓励。
六、要仪表端庄,穿着整洁,自然大方;忌邋遢随便,随地吐痰,在教室、公共场所吸烟和洒后上课。
七、要有计划地进行家访,一分为二地向家长反映学生情况,与家长密切配合,共同教育学生;忌向家长告状,训斥家长,接受家长的礼物或借教学之便让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八、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维护集体利益;忌迟到早退、漏课、误课,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九、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实事求是,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忌说大话、空话、假话,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严于律已,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忌心胸狭窄,贬低、打击同志,闹不团结。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6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公安、卫生、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学校依法履行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合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七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学校实施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内容;(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依法及时查处学校以及周边结伙斗殴或敲诈勒索学生等违法行为,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学校门口上学、放学时段的交通疏导工作,并在学校门前路段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九条规划部门规划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与集贸市场、交通主干道、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病房、放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不得新建产生有害气体、噪声等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
现有的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危险品存放场所,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疾病预防控制、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以及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
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的经营服务场所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场地和用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为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活动场所及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保证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换或拆除。
隐患排除前,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学生不同年龄段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心理健康、安全知识和自救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园安全保卫和值班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登记管理制度,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
学校应当在学生课间和其他室外活动期间,安排值班人员巡查,发现学生实施有危险的追逐打闹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及时予以告诫、制止。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及时沟通学生校内、校外的行为表现等信息。
学校应当将班主任履行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职责的情况记入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课间、参加集体活动等时段的安全疏导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十七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应当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学生活动及往返途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不断改善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在传染病、常见病多发期,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职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
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
患有需要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必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二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应当建立健全住宿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第二十一条学生不得擅自携带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学校责任保险。
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
提倡学生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事故责任第二十三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十)其他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四)其他依法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
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赔偿后,可以依法对该教职员追偿。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九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损害扩大。
学校办理责任保险的,应当及时告知保险机构参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安全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处理事故。
属重大或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保全相关证据;必要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校应当如实向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介绍事故发生原因以及所采取的救助措施等有关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了解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依法以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
第三十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应当在十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参与事故处理的其他与受伤害学生有关的人员,不得有侮辱、殴打教职员、事故处理人员及侵占、破坏学校设施、设备的行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