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鄂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保借(用)款主体严格履行还款责任,及时足额偿还本息,维护政府信誉,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9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偿债准备金是指各用款主体及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为确保偿还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而建立的专项储备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省综合融资平台借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各借(用)款责任主体。
第二章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与建立第四条偿债准备金首先应由各用款主体自借款的当年起负责筹集和建立。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同级财政部门督促用款主体制定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
当用款主体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建立偿债准备金时,由为其提供“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建立。
第五条为了促进出具“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履行其偿还贷款的承诺义务,在还款当年,省财政根据其偿债准备金的到位情况、信用程度等因素,在制订对相关市、县资金调度计划时作出必要的安排;对省直主管部门,省财政相应调减其支出计划。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个贷系统”)的管理,实现系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个贷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使用个贷系统的总行部室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为个贷系统的应用主管部室,负责个贷系统总体框架设计和运营维护;负责解答系统功能方面的咨询;负责全行个贷产品增加、变更和删除的审批及产品层级结构的确定,并根据业务需求变更相关系统参数设置。
第四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个贷系统账务核算的设置。
第五条总行信息技术部为个贷系统的技术主管部室,负责对个贷系统运行环境、硬件配置和通讯网络的开发、维修、维护及数据库备份工作;负责会计科目参数变动相关的数据移植、批量销户、程序更新换版等技术工作;负责在技术可实现的情况下,根据业务部门需求优化完善系统功能。
第六条总行相关部室及各分支机构为个贷系统的使用部门,负责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提出个贷系统的功能需求;负责相关功能模块测试、后续跟踪、优化需求的提出。
第七条个贷系统中的各类业务本着“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由总行各相关部室负具体实施责任。
第三章系统开发及维护第八条开发和维护,是指个贷系统的开发、维护、优化及有关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一)“开发”是指根据经营机构的要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同意,开发新的应用系统;(二)“维护”是指根据经营机构的要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同意,对已经投入运行的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扩充、调整、完善,以及参数调整和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由经营机构或总行相关部室提出系统开发申请,明确需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与总行相关部室会签后,提交至总行信息技术部实施。
第十条由经营机构或总行相关部室提出系统维护申请,明确需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与总行相关部室会签后,提交至总行信息技术部实施。
第十一条个贷系统开发及维护的工作流程按照《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353号)实施。
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个人客户信用状况,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建立规范有序的业务管理机制,根据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及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银行申请个人信贷业务的自然人,以及为我行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个人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记录、还贷能力以及与银行的信用往来关系等指标,综合评价个人客户的资信情况,并据此确定个人客户信用等级。
第四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客观、真实、高效”的原则。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个人客户信贷风险识别、计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评定结果是我行个人客户准入退出、授信额度核定、贷款定价的重要依据,属银行内部管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五条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个人客户收入来源分为工薪供职类和个私业主类两大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薪供职类客户是指以单位工资薪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个私业主类客户是指以个人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等。
第八条仅办理下列业务的客户可免予评级:(1)个人住房贷款业务;(2)银行规定的低风险信贷业务;(3)助学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到户扶贫贴息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
第九条对办理其他个人信贷业务的客户(信用卡透支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级。
第十条对免评级客户,各行应按本办法规定采集相关评级信息并录入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
第三章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第十一条工薪供职类个人客户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基本状况、个人信用状况、收入及还贷能力、合作关系等。
个私业主类个人客户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基本状况、信用履约情况、经营发展情况、偿债能力和合作关系等。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评级结果按得分高低及特别规定,分为AAA+、AAA、AA+、AA、A+、A、B、C 八个级别。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湖北省部分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违规情况的通报-银办发[200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湖北省部分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违规情况的通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湖北省部分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违规情况的通报(银办发[2003]4号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现就国务院办公厅《专报信息》(227)反映湖北省部分农村信用社在支农再贷款发放和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核查,湖北武汉、宜昌、宜城等地部分农村信用社在支农再贷款发放与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违规行为:一是挪用支农再贷款用于保支付。
2000年至2001年,宜城市农村信用联社挪用支农再贷款共计5200万元用于保支付,占其支农再贷款余额的58%。
二是擅自改变支农再贷款用途,用支农再贷款发放企事业单位贷款。
武汉市黄陂区联社辖内的长轩岭和滠口信用社,把125万元的企事业贷款反映在支农再贷款专户台账上,虚增农户贷款。
三是伪造支农贷款。
武汉市姚集农村信用社为多获得下一年支农再贷款,编造13笔农户贷款共虚增支农贷款43万元。
四是联社擅自提高向辖内信用社下拨再贷款利率。
宜昌市长阳联社向信用社下拨支农再贷款的利率为千分之五,比规定利率水平高出2.675个千分点,多收利息2.675万元。
五是高息发放支农贷款。
武汉市侏儒农村信用社、消泗农村信用社于2000年违规发放高息支农贷款109笔,共计112.27万元,多收利息1.6万元,最高利率达18%。
湖北省部分农村信用社的上述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农村信用社自身形象,也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它暴露出部分农村信用社没有真正从服务“三农”的角度看待支农再贷款的重要性,未能贯彻人民银行总行支农再贷款的相关政策制度。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审批权限,按本行信贷业务授权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各支行开展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对象、条件、原则第六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对象为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第七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在25岁(含)至55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正当、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体经营户要提供真实的资产证明、经营收入证明和负债情况资料,如银行流水账、所得税税单及其他收入证明等;公务员要能够提供资产证明、收入证明、工资证明和负债情况等;(三)夫妻双方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四)有当地有效居住证明且拥有自有产权住房;(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我行合作关系不低于2年,包括贷款和结算等业务;(六)个体经营户的经营实体必须在本行所在地注册并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含租赁),经营实体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或足以证明行业从业经验1年以上;(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个人信用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即乡镇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辖区支行负责,城区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城区各支行负责。
属地管理的第一顺序为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第二顺序为稳定住所所在地,第三顺序为户籍所在地。
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面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湖北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2010年信贷工作会议交流材料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面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湖北分行2009年以来,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简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
特别是全流程管理的立法思路、实贷实付和受益人原则,对于规范银行机构贷款操作行为、防范贷款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此,湖北分行严格按照总行及外部监管部门统一部署,把贯彻落实好贷款新规,作为加强精细化管理、培育信贷文化、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一次重大机遇,迅速成立实施新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有效确保了贷款新规顺利实施,贷放风控机制得到落实,受托支付方式执行情况良好。
2010年1-11月,全行累计新发放贷款1238亿,其中符合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发放459亿元,占比37%,实际执行受托支付方式发放447亿元,执行率97.4%。
不少行在执行中,还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
比如,十堰分行用“三分法”对房地产项目贷款进行管理,该行经验被新华社、经济日报等多家媒体和银监会《监管工作信息》宣传报道;襄樊分行所有贷款支付均符合贷款新规要求,银监会以《工作动态与研究》方式对该行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我行贯彻执行贷款新规的主要做法是:一、加强培训,理解和掌握贷款新规内涵贷款新规的实施,客观上确实给银行增加了管理环节和成本,给借贷双方带来了诸多不便,还有部分同志甚至消极地认为实施支付管理不利于营销客户。
针对这样的情况,我行首先抓好培训,抓思想认识的统一和提高,抓贷款新规内涵的理解和掌握,采取集中培训和视频培训方式,传导贷款新规核心内容。
2010年一季度,先后开办三期培训班,参加人员包括各二级分行分管信贷行长、信贷前后台部门负责人、风险经理及省分行相关部门业务骨干,辖内各二级分行也以员工大讲堂为平台,对县级支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及客户经理、风险经理进行转培训。
湖北银行系统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银行系统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工作,根据湖北《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和《银行“微贷款”授信尽职指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贷款”是指按《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微贷款”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放的贷款。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是指按照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不良类信贷资产,以及风险分类虽不属于不良类、但经总行确定需比照不良类信贷资产进行管理的其他信贷资产。
第三条“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指对具体授信业务全流程所涉及的各岗位人员是否合规、尽职地履行岗位职责进行评价,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进行确认和界定。
第四条责任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者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责任认定后被确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或者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经责任认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对不良贷款的最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责任认定职责权限第五条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简称“中心” )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由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风险管理部直接开展,并对各经营单位的“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实行直接监督管理。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一)风险管理部:履行小微贷不良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与责任事实确认职责,或者授权小微贷业务部门先进行事实认定再报风险管理部;履行经营单位责任评议委员会秘书处职责,向经营单位责任评议委员会提交责任事实确认报告,整理会议记录,形成责任认定报告;监督、检查问责处理决议的执行。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一、前言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综合授予信用额度,方便客户在资金需求时能够快速满足,并且不需要再次逐一审批。
在银行业务中,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至关重要,下面将简要介绍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与操作办法。
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办法1、信用评估银行通过客户的资信状况、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家庭状况、业务拓展等各种因素,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估,以此为依据,综合授予信用额度。
2、信用额度管理银行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信状况、反映出的信誉质量,对每个客户设置不同的信用额度,实现个性化服务,保证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贷款服务。
3、信用额度调整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客户信用状况或者银行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需要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因此银行为各个客户设置了不同的调整周期,有些是半年一次,有些是年度调整一次,以保证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通畅运作。
4、贷款审批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时,银行根据审批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资料准备、信息审核、伦理审核、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等。
三、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操作办法1、证明材料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信贷状况。
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婚姻证明等。
2、还款方式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银行要求客户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及还款安排完成每期还款。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
3、利率利率是指贷款服所支付的手续费。
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过程中,银行会根据不同的信贷状况,设置不同的利率标准,保证贷款服务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4、担保方式银行要求客户进行担保,来降低贷款风险。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办法是银行业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贷款服务,并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
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和操作办法应当严格执行,并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银行业务发展。
精品文档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鄂农信发[2010]44号
鄂农信发〔2010〕4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武汉农商行,各市、州、县农信联社(农合行):为贯彻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省联社对《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培训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期限管理,防范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可持续性好转,根据《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贷款期限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含展期协议,下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和期日。
第三条各级行、社应当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友好协商、流动性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四条省联社制定的单项信贷产品制度对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期限的确定第五条贷款期限应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确定贷款期限时,借款人的非经营性现金流或其他还款来源可以作为影响贷款期限的重要参考因素。
首次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与单笔借款用途相适应的资产转换周期。
临时性、季节性的贷款,其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资金周转特点确定,禁止用于长期周转。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予以合理确定,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因执行订单合同所需要的临时周转贷款的期限,一般应控制在组织生产加合理结算期限范围内。
订单提前履行或提前结算的,应当提前收回贷款。
承贷行、社(指从事经营的信用社、支行等分支机构,下同)在借款合同中应对此作出特别约定。
第七条个人贷款期限应通过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市场需求,防范信贷风险,满足小微信贷客户合理的融资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产品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其特征是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或第三方保证,凭借自身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现金流作为还款保证。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权益保护本制度所说的小额信用贷款适用于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参照本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一般授信业务规定和要求办理,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不得放松对本授信业务的审查与监控。
办理本产品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保护消费者权益,坚持服务透明、流程透明,按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申请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本办法的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等经营性行业,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股本权益性投资;(二)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
第六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制度;(二)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个人作为借款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五)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股本权益性投资;(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七)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八)企业依法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企业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履约能力较好;(九)具有真实的贸易购销合同;(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参照银监会《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农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将荆门农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按照银监会贷款分类标准认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信贷资产。
第四条荆门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坚持“真实反映、动态管理、专业经营,合规处置、及时监测、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不良贷款形态要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及时、动态地掌握不良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准确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具体情况对表内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管理,成立不良贷款清收部门,原则上小额不良贷款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原单位清收,对大额不良贷款、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发放的所有贷款应实行集中管理;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要合规合法,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跟踪掌握不良贷款风险变化;对造成不良贷款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以及未按规定管理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通过经济、纪律、法律及其它手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荆门农商银行要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辖内各分支机构要成立风险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管理的决策、处置、清收、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行社依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监测、预警、计量、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七条按风险五级分类划分不良贷款的核心定义(一)次级贷款。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公司类客户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二)可疑贷款。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
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等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鄂金办发[2009]1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发布日期】2009.05.13【实施日期】2009.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金办发[2009]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等部门对《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8]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公安厅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并非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用于个人消费,严禁用于非法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用途。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55周岁;(三)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四)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最近一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往信用记录中单笔信息的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3次,连续逾期次数不超过2次非恶意逾期;(五)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客户: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地市级(含)以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单位的管理人员及记者、编辑、主持人等;学校教师和学校中高层领导,医院的医护人员和中高层领导;2、大型企业人员高管或者金融机构的正式员工,如电信、移动通讯等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大型企业高管人员;3、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如职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企业法律顾问、审计师等专业人士;4、其它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人员.(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的准入客户:1、为我行优质法人客户(公司等级需达到AA级(含)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个人拥有不动产或自有资产达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扣除设定担保部分和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的主债权数额);3、我行的VIP客户,具体包括三类中高端客户,金卡客户、白金卡客户、黑金卡客户,客户标准详见《湖北银行个人VIP客户服务管理办法》;4、为我行个人贷款客户,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还款记录(含贷款已结清客户);5、符合规定的我行在职员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2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1996]260号)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请求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等问题给予金融行政解释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要求,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因此,也就不能作为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人或受托人。
二、由于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因此,其违规办理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就不应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予以考核。
三、《贷款通则(试行)》第十二条中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
(三)项中的“其他单位”,均不包括信用合作社。
四、信用合作社是依照《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它除了受上述规定调整外,其他应受《公司法》的调整。
1996年7月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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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并非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用于个人消费,严禁用于非法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用途。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55周岁;(三)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四)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最近一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往信用记录中单笔信息的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3次,连续逾期次数不超过2次非恶意逾期;(五)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客户: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地市级(含)以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单位的管理人员及记者、编辑、主持人等;学校教师和学校中高层领导,医院的医护人员和中高层领导;2、大型企业人员高管或者金融机构的正式员工,如电信、移动通讯等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大型企业高管人员;3、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如职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企业法律顾问、审计师等专业人士;4、其它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人员。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的准入客户:1、为我行优质法人客户(公司等级需达到AA级(含)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个人拥有不动产或自有资产达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扣除设定担保部分和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的主债权数额);3、我行的VIP客户,具体包括三类中高端客户,金卡客户、白金卡客户、黑金卡客户,客户标准详见《湖北银行个人VIP客户服务管理办法》;4、为我行个人贷款客户,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还款记录(含贷款已结清客户);5、符合规定的我行在职员工。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还款方式第五条个人信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含),最长不得超过2年,我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1万元,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为30万元(含),我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个人信用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根据我行在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制定的利率浮动规则确定及调整。
在贷款期限内,若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原则上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按借款合同具体约定执行浮动利率。
采用按年、按季、按月调整的浮动利率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季、月)一定,从利率调整的次年(季、月)的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约定的浮动比率执行新的利率,分段计息。
第八条个人信用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九条还款方式和还款频率。
个人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还款方式可以采用分次付息一次还本、一次性利随本清、等额本金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还款频率可以采用按月还款、按季还款或一次性还款。
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取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按期还款。
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之前,将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湖北银行卡账户或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授权银行主动扣收。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一般应根据合同约定提前五个工作日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提前还款手续。
第四章贷款受理与调查第十条贷款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借款人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申请表;(二)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居住地址证明;(五)个人职业证明;(六)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七)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九)提供近六个月的银行账单;(十)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贷款行需由双人调查核实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调查人在收妥申请资料后,须调查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与借款人进行见面谈话,判断借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告知借款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并需到借款人单位或居住地上门调查核实。
调查要点包括:(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申请是否自愿、属实;(二)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我行个人贷款管理系统及我行客户黑名单等,了解借款人资信状况;(三)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核实借款人在我行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考察借款人对我行贡献度;(五)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贷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五章贷款审批和发放第十二条各分行个人信用贷款审查审批工作由各分行完成,总行营业部、武汉城区支行须报总行有权人审批。
审批人应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贷款经办行的调查岗对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检查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贷款嫌疑。
审查人对贷款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负责,须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分析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程度,审查调查人调查意见是否客观。
审查人应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审查要点包括:(一)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二)借款人资信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可靠;(三)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否充足,要求每月所有还款额(包括借款人在本行、他行的全部贷款、信用卡透支的还款额)占其家庭月收入比例不得高于50%;(四)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五)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通过后,我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发放出账手续,贷款发放后根据贷款用途及金额,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贷款支付,将贷款全额划入指定交易对手账户。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后,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及划款回单。
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借款用途的相关发票、收据或其他相关凭证,以供查验。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十六条贷款发放后,银行人员应根据借款凭证及还款凭证,将相关信息登录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并告知借款人上述放款、还款情况。
第十七条银行应监督借款人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借款人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记录的变化,一经发现借款人存在违约情况,按本办法第九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贷款到期日前,银行可根据借款人还款计划,及时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应及时进行贷款催收。
第十九条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及《湖北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个人信用贷款实施五级分类。
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银行应对贷款重要凭证、合同文本及相关业务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贷款档案参照我行公司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各级行应设专人负责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分别建立档案文件清单,并建立档案移交、借阅及归还登记制度。
第八章合同变更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合同变更是指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三条合同变更包括对原合同条款中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等事项的变更;合同变更还包括原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的转移。
第二十四条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原则上合同变更需报有权部门审批,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必要时,应办理相应公证、保险等有关手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办理合同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合同变更应在贷款到期前办理;(二)申请合同变更时,借款人应正常履行合同,不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无拖欠到期本金、应付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情况;(三)办理合同变更,应由借款人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合同变更事项所涉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银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四)合同变更事项所涉当事人应签署相应变更协议。
除因借款人提前还款而引发的贷款余额减少、贷款期限缩短的情况,其他合同变更原则上应办理公证;(五)因合同变更所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若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若未放弃遗产继承,且贷款本息未超过遗产继承的实际价值部分,其财产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合同事项变更手续办妥后,变更申请书、变更协议以及与合同变更事项相关的资料应归入原贷款档案保管;凡涉及原贷款结清销户或新贷款发放的贷款资料,应按照我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保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违约处理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即为贷款逾期。
贷款银行应自贷款逾期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银行有权按我行以及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经指出,仍未改正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五)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及监护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六)借款人以因提供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企业过错原因造成借款人利益受损为由,拒绝或拖延贷款本息的偿还;(七)借款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力机关监管、冻结其他财产的。
第三十条借款人有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时,银行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施行后与国家、地方以及各级人民银行有关法律、法规存在差异的,应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湖北银行零售金融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各分行原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业务贷款资料适用于个人消费贷款资料,合同适用于个人消费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