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投资最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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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房集团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建设坚实的产业发展和资本运作平台,为控股子公司创造有利于良性发展的空间,协助控股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根据《天津市建委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天津市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是指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因经营需要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向境内外其他单位的投资,主要方式包括:

(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

(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投资收购、控股、参股其他企业。

(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法人单位、自然人共同投资建立新的企业。

(四)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购买股票(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

第三条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必须有利于集团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结构的优化;必须有利于规模效益的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

第四条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作为股东,单独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际控制力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房集团所属子公司,上市公司原则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投资运营管理是指投资过程的管理。为保证投资运营质量,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单位既是投资项目的实施者,又是投资运营管理的责任者。因此,投资单位必须落实投资运营管理的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对投资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者是投资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部代表集团公司行使控股股东权责,经董事长、总经理授权,投资管理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集团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要求,负责制定考核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对其执行经营计划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组织实施具体的考核工作;

(二)监督子公司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子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

(三)协助子公司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组织办理集团公司及子公司项目评估的审批及备案、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资产变更的审批备案、重大合同签订的审批备案等项工作;

(五)依据本管理办法,开展投资企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投资与收益的管理

第九条投资管理包括投资决策(拟定投资方案、评估与决定)、投资运营和投资收益管理。

第十条投资决策管理是关于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的内外部环境和投资运营方案评估,并做出决定的管理。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按照体现出资者权利、科学决策的原则,实行分层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本部的投资项目,实行董事会决策制。

第十二条子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层管理。

(一)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投资:

1、投资成立新公司。

2、公司名称以“天房”冠名的(含各类公司)。

3、以股权形式对外投资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含各类公司)。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额占注册资本金的20%(含2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对外投资

额占注册资本金的15%(含15%)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额占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的投资项目。

5、各子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境内投资项目。

(二)子公司按规定程序决定,除须审批的投资项目以外的项目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申报主要材料:

(一)投资项目的立项报告。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内容是:投资项目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分析;投资项目的成本预测和经济效益预测;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预测;现金流量预测等。

(三)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书。

第十四条对于上报的投资项目立项报告,本着高效、快捷的审批原则办理,对具有特殊情况的投资项目立项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由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对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股权运作、增资、减资、重组等事项,依照本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前将具体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审定,并于股东会、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做出决议的当日通报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禁止任何所属单位和个人对外签订出具担保合同或签订出具有担保条款的合同,特殊情况,必须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由董事长授权。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进行融资、贷款等经济活动,需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按照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投资收益管理是指对投资损益核算、分配,以及对投资项目、投资管理责任人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十九条投资收益包括:

(一)投资单位从被投资企业应分得的利润(包括红利、股息等)。

(二)投资单位购买股票(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

(三)投资单位从被投资项目获得的经营性收益。

(四)投资形成的其他收益等。

第二十条投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投资收益的核算,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于会计账簿。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一)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二)各类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部分,应单独披露。

(三)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四)投资的计价方法。

(五)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六)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七)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与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八)投资变现及投资收回的重大限制。

投资单位,在投资项目终止期三十日内,做出投资项目终结的专项报告书,向集团公司报告投资项目运营、收益情况的全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在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经营情况的整体把握的基础上,拟定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与子公司法人代表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建立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分析体系,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按照天房集团统计工作制度(津房开投[2003]6号)的规定,按时报送各类经济运行情况报表和经营情况分析。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各项经济数据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由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加强核查、监督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投资管理部通过访谈、报表及信息网络等方式及时掌握子公司经营情况,将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析及时反映给集团公司,并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协助子公司解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工作中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以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办法》为基础制订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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