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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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湘文报[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管理的通知(湘文报[2010]29号)各市州文化局、各有关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近期,我省个别市州出现了涉外、涉港澳台演出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的违规演出事件,暴露出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管缺位和演出经营主体对营业性演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的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演出市场经营秩序,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文化部2009年8月5日发布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演出管理市场的实际,特重申以下要求:一、强化“外事无小事”的责任意识涉外(涉港澳台)演出作为文化外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对外开放的形象,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祖国统一大业,是关系国家文化安全的大事,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有政治敏锐性,保持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的责任意识。

要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履行审批、监管职责。

严防涉外、涉港澳台违规演出和重大演出事件的发生。

二、明确演出举办单位的责任1、涉外(涉港澳台)演出项目应由具有涉外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举办有外国的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2、举办单位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实施细则》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及时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监督演出人员不得演出未经批准的节目,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作营业性演出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全国涉外演出批文办理方式

全国涉外演出批文办理方式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业务全国涉外演出批文办理(一)提交申请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申请材料1.举办(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近 2 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应包括“我单位近 2 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等内容(单位落款盖章,落款日期应为送报批当天日期);(5)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6)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7)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8)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9)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10)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11)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1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安排计划书要包括演出项目将发生的各项费用总和,包括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国际往返旅费和食宿行等接待费、不可预见费等;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1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997-08-1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8710

1997-08-1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8710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29号【发布日期】1997-08-11【生效日期】1997-10-01【失效日期】2005-09-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8月11日1997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

第五条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以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文艺演出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九条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语: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一)售票或者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五)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四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营业性演出单位不得承担演出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单位第五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从事各类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经营及演出经纪活动的单位,根据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分为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

演出公司是指可以从事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演出经纪公司是指只能从事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八条个体演员是指以演出为职业、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艺术表演人员。

第九条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6周岁的公民从事个体演员职业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其表演技能的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明。

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14•【文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认真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演出经纪机构资质审核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年以上但没有实际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条例》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二、加强演出内容审核演出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和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的情形,对内容不合法的演出,坚决不予批准。

需要返场加唱、加演的节目,应当与正式演出的节目一并报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演出。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要求举办单位报送完整的中、外文节目资料(文字或视听资料)。

三、加强对外国和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资信的审核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外国和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提交相关材料,文化外事部门应当严格事前审核把关。

对冠以“皇家”、“国家”、“国立”等名义的国外文艺表演团体,举办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供所在国的有效证明文件;对临时组织的演出团(组),举办单位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报(批)文中予以明确。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手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分项:举办、变更、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二)法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

(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文化厅负责举办涉台和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负责本片区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仅限于为本省服务),及本片区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同意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

凡是涉外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应在批文上加注“涉外营业性演出”字样,方便驻外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境内演出时间不超过90日的,还应出具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附带演员名单,加盖骑缝章)。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黑文发〔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文发〔2015〕73号各市(地)文广新局,绥芬河市文广新局、抚远县文广新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文化局(委):为切实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现就加强涉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演出经纪机构管理。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满2年或已满2年但没有实际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文化厅要求,增强属地管理意识,切实加强对演出经纪机构及其经营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演出经纪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要给予严厉查处。

有关演出经纪机构的管理信息和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省文化厅市场处,以便省文化厅做好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资质审核工作。

二、加强演出活动现场监管。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于演出日期3日前持演出活动批准文件到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剧场、体育场(馆)、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景区等各类演出场所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在专业剧场、体育场(馆)以及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举办的非定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举办的定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2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 文化行政执法机构 检查营业性演出现 场,演出举办单位 拒不接受检查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 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 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 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 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 罚款。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罚款。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
4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 从事教学、研究工 作的外国或者港澳 台艺术人员擅自从 事营业性演出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 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 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 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 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 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 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因不清楚相关规定未进行记 录,事后积极整改
处500元罚款
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因工作疏忽未进行记录,事 后积极整改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
举办营业性涉 外或者涉港澳 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 例》规定的记 录,提交虚假书 面声明
第四十七条举办营 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 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 违反《条例》规定的记 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 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 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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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47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壹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壹)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运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壹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运营单位。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运营单位:(壹)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运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运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运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壹)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和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能够是下列文件之壹:(壹)中专之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壹)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删除。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四)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投资设立的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投资信息报告回执等材料。

”五、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负责。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八、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外演出报批流程

涉外演出报批流程

涉外演出报批流程涉外演出报批流程涉外演出是指在境外举行的演出活动,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下面将介绍涉外演出报批的详细流程。

一、准备工作1.确定演出形式和内容在申请涉外演出前,需要明确演出形式和内容。

包括音乐会、歌舞表演、话剧、马戏团等。

2.确定演出时间和地点根据演出形式和内容,确定演出时间和地点。

例如,音乐会可以选择在剧院或音乐厅进行,马戏团可以选择在大型场馆或露天场地进行。

3.寻找合作方如果需要与境外机构合作进行演出,需要提前联系并达成合作协议。

4.编制预算根据演出形式、内容、时间和地点等因素,编制详细的预算表。

包括人员费用、场地租赁费用、道具设备费用等。

5.准备材料申请涉外演出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申请书、合同协议、预算表等。

需要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二、报批流程1.向文化部门申请在准备好所有材料后,需要向文化部门递交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1)填写涉外演出申请书,包括演出名称、演出形式、演出时间和地点、参演人员名单等。

(2)提交合同协议,包括与境外机构的合作协议、场地租赁协议等。

(3)提交预算表和财务报表。

(4)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5)递交其他相关材料,如海外保险证明等。

2.文化部门审批文化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如下:(1)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不符合要求,则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修改申请内容。

(2)复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详细审核,确认涉外演出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如果存在问题,则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撤回申请。

(3)批准:经过复审后,文化部门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涉外演出。

如果批准,将颁发《涉外演出许可证》。

3.公安部门审批在获得文化部门批准后,还需要向公安部门申请审批。

具体流程如下:(1)填写《涉外演出公安备案表》。

(2)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演出计划、人员名单、场地租赁协议等。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举办涉外及港澳台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备案。

三、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公示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4‟544号)。

四、实施机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3.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1.举办(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审核、备案)表

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审核、备案)表

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条件要求和程序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一)应当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格或文艺表演团体资格,其中,文艺表演团体仅限于邀请涉外或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本团自行举办的以本团为班底的营业性演出;(二)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三)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四)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国家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8]27号)。

)(一)演出申请书(申请书范本附后)。

内容包括:举办演出的时间、地点、场次、演出项目名称,拟邀请参加演出的主要文艺表演团体及主要演员姓名等,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需提交原件);(二)书面声明: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记录的声明及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需提交原件)(三)演出举办单位的资格证明。

包括:1、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2、该单位最近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文或近2年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情况总结和相应的演出批准文件(持文化部演出批文,在批准时间内到我省增加演出地的不提交此项;我省经常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单位也可不提交此项);(总结需提交原件,演出批文需提交复印件)3、文化部同意举办演出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此项仅由持文化部演出批文,在批准时间内到我省增加演出地的申请人提交)(四)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的有关证明(持文化部演出批文,在批准时间内到我省增加演出地且演出内容和演员不变的,可不提交下列1、2、3项,但如增加内地或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同台演出的,应就增加部份申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实施日期】2020.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一)售票或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四)有赞助或捐助的;(五)以演出吸引顾客和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的;(六)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服饰、民间文艺等以审美欣赏为目的文化艺术的现场表演活动。

第四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演出经营与行政管理应当分开。

第二章演出单位第五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从事各类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从事演出活动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代理等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八条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符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演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高级职称,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记录。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营业性演出单位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宗旨、(二)名称和住所;(三)经济性质;(四)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五)经营范围;(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九)劳动用人及收入分配制度;(十)章程修改程序;(十一)终止程序;(十二)其他事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8.11【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8月1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

第五条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以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文艺演出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九条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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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应整齐折叠粘贴在此页)
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
(涉外的还应提交完整的中外文译本)
(复印件)
(复印件应整齐折叠粘贴在此页)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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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可在演出前提供)
(复印件)
(复印件应整齐折叠粘贴在此页)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意见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
审批备案表
备案单位: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
演出活动名称
演出时间
演出场次
演出地点
承办演出经纪机构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主办单位名称
负责人
电话
演出场所名称
负责人
电话
演出人员资料
(此栏不够可附表)
姓名
性别
国籍
护照号码
需提交的材料
材料是否齐全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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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演出申请书
以往文化部、省文化厅同意演出的批复文件
(或者其他授权演出证明文件复印件)
(复印件应整齐折叠粘贴在此页)
与演出场地签订的合同(或同意函)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备案证明(或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复印件)
(复印件应整齐折叠粘贴在此页)
文艺表演团体证件、演员名单及其有效身份证明、
演出合同或演员同意演出函
(复印件)
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具备与演出规模适应的
资金安排,不出演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所列内容,有消防安全和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演出前两
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
签章:
年月日
演出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
(包括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复印件应整齐折叠粘贴在此页)
2
演出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包括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3
以往文化部、省文化厅同意演出的批复文件,或者其他授权演出证明文件
4
与演出场地签订的合同(或同意函)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5
文艺表演团体证照、演员名单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演出合同或演员同意演出函复印件
文广中心意见
签名:
年月日
镇(区)宣传文体局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注:本表格以网上公布的为准。
6
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涉外的还应提交完整的中外文译本)
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需提供的材料
7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8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可在演出日前提供)
演出申请书
本单位申请组织(或邀请)
(演出团体)
等演员
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
(演出场所)举办
以为主题的场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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