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4)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也如是。 具体适用标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 是犯罪的。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 是犯罪的。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 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构成要件是按照我国刑法确定 的,是对犯罪的总的规定。 只有刑法所确认的那些主客观要件才 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 的直接体现。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能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再次,这种社会关系被犯罪所侵害。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 必;
第八章 刑 法
第一节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 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这个概念说明了刑法的内容,即刑法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特点: 第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 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 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 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 第二,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即犯罪分子出 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 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标志。 第三,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 问题。 ☆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 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本身所固有的,并在适用刑法时严格遵 守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 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3)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出我国刑法最基本的性质和体现我国刑事法 制的基本精神。 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 ●立法上明确规定了3个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 平等原则。 ●是否应当有其他基本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 合的原则?罪责自负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定罪量刑主客观相统一 原则?等。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平等原则的含义
(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刑法规定 刑法规定:《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超越法律的特 权。”。
这就使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刑法的 特殊内容,化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样一项刑法原则。 ☆ 基本含义: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 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就司法者而言,对 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 财产状况、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才能业绩等,都一律平等地适 用刑法,依法惩处,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不应有所歧视、有 所区别。 ▲平等VS特权 →法外特权(如法外开恩,网开一面等) ▲平等VS歧视→不公平对待(特别严厉,待遇低、机会少)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刑法基本原则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三、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自学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日】平野龙一:刑法适用的三大危险:(1)一旦发生引起人心冲动的案件,感情上的处罚要求强烈,而不顾刑法有无明确规定便予以处罚;(2)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劣,而不管行为客观上是否侵犯了法益便予以处罚;(3)因为侵犯了法益,而不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便予以处罚。
对应法条:《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一)民主主义思考【德】乔治·恩德勒:在特别重大的问题上,公民继续保留其否决权:这属于人权与基本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民主的创造性存在。
(二)尊重人权主义(三)一般预防与责任主义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形式的侧面1、法律主义(1)概念: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法律主义的具体要求:A. 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B.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
C. 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美】昂格尔:习惯通常缺乏明确表达,人们难以据此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与后果;习惯法通常适用于狭窄限定的各类人和关系范畴而不是极其普遍的各阶级,因此不具一般性;习惯法也不可能被归纳为一套规则,使之法典化则意味着令其面目全非。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
1979刑法未规定刑法基本原则。
二、特征: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3.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活动的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格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这一格言最先是由近代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1801年在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表述出来的。
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其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
”这一规定是当时的贵族,僧侣及市民为了抑制国王的专制、保护其既得利益而迫使英王制定的。
外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宪法及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人权宣言》由17条组成,其第8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
1791年的法国宪法融化了这一精神。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进一步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这是最早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它的历史进步意义在于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
受法国1810年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的意志,规定哪些⾏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那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刑法⼈⼈平等】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关知识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1)成⽂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法机关(全国⼈⼤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个刑法修正案)和单⾏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事后法。
只有在⾏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的⾏为具有效⼒。
禁⽌不利于⾏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为⼈的事后法。
溯及⼒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类推解释,禁⽌⼀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①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②禁⽌处罚不当罚的⾏为,禁⽌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利益的⾏为,⽆论⽴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为加以处罚。
③禁⽌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2、刑法适⽤平等原则(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基本理论我国1997年及2012 年修订的刑法典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均衡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1] 。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2] 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再次犯罪是否就是累犯
【案情介绍】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执行4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张某又犯抢劫罪。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以案释法】张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3.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犯罪
(一)概念及特征
犯罪是指触犯法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刑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刑法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六大基本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保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关键所在。
下面将对刑法的六大基本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前,必须有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因为某种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除非这种行为已经被国家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并且相应的刑罚已经规定清楚。
这个原则保证了司法公正和合理性。
第二、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未经过合法程序审理之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作无罪。
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且不能轻易地认定一个人有罪。
只有当所有证据都表明一个人有罪时才能认定其有罪。
第三、证据确实性原则证据确实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充分的。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且不能仅凭猜测或偏见来认定一个人有罪。
这个原则保证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第四、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都不应被错误地认定有罪。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一个人有罪,那么这个人就应该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个原则保护了个人权利和司法公正。
第五、法律适用平等原则法律适用平等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有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对待。
无论身份、地位或其他因素如何,所有人都应该接受同样的判决和处罚。
这个原则保证了司法公正和平等。
第六、最大限度保护被告权利原则最大限度保护被告权利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合理性。
总之,刑法的六大基本原则是保障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关键所在。
这些原则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严格遵守。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n 第一,平等地定罪 n 第二,平等地量刑 n 第三,平等地行刑
四、正确理解、适用平等原则
n (一)正确理解平等原则
n 正确理解人人平等原则与刑罚 个别化的关系
n 不能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 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 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时有特殊的 考虑。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价值
n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 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二是指司法上 的平等。
n 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立法平 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而司法平等则是立 法平等得以实现的保证。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价值
n 第一,有利于保障公民 自由。
n 第二,有利于保护法益。 n 第三,有利于预防犯罪。 n 第四,有利于满足民众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n 第三条 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不 得定罪处刑。
n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n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
n 子产:“铸刑鼎” n 孔子:“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 ”
n 张汤:异九卿,见令不便, 不入言而腹诽,论死。
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 n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也较为详备。 n 5、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
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 操作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n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 处刑罚
n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n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n “朕即国家!”
路易十四
n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 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 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 的刑罚;任何一个司法 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 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 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第一章概说〖知识点一〗刑法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其基本内容是:⑴成文法,反对习惯法。
⑵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严格解释法律。
⑶禁止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⑷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⑸规定犯罪及处罚必须明确。
⑹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解决“处理的性质问题”,即何种行为是犯罪、适用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定。
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解决“处理的轻重问题”,即处罚的的程度或合理性问题。
〖知识点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一、属地原则(1)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2)犯罪地的认定。
法律上提示了两点(第6条第2款、第3款):①在中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②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刑法。
还要注意理论上的扩张:①在共犯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发生在中国,就认为是在中国犯罪。
②在未遂的场合,不仅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认为是犯罪地,这个行为所期望的结果发生地也认为是犯罪地。
其中有两个比较争议的问题:①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解决。
②在使馆中发生的犯罪-以使馆所处的地域为准(3)属地原则的例外。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特区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港澳特区的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属人原则(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注意:一般不追究,不排除追究的可能。
(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外国犯罪,满足下列要件,适用中国刑法:(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罪行严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3)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双方可罚原则)。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
简答题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
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什么是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2、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中的体现。 3、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刑法 立法中的体现。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司法适用。
深度思考题 1、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护公民人权的意义?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预防犯罪的作用?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社会基础是什么?
3、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进行 刑法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1)尽量探求立法原意。 (2)当立法原意难以探究或者根据文义可能 得出多种解释结论时,可以对刑法规范作目的 解释,即从考虑刑法规范的设立目的在于惩罚 什么行为、保护什么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解释 。 (3)注意语境解释,将刑法用语与其上下文 、其他法条乃至整个法律文本结合起来解释。 (4)进行扩大解释,反对类推解释。 “2001肖永灵案件”
国家还要制定法律? “保护社会生活条件是法律的实质性目 的”——[德]耶林
平等原则的理论根据
平等是人类的理想和愿望 平等是法律的目标,没有平等就没有公正 犯罪是对平等的侵犯,刑法是对不平等的恢
复
适用刑法平等与区别对待:
平等原则不否认区别对待。 区别对待正是正确适用平等原则。 如未成年人、累犯、共同犯罪主犯等。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
龚建平案(主体最后以93条第4种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电子淫秽信息是否淫秽物品(司法解释)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排斥习惯法 4、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5、严格解释等原则
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要求:罪刑法定化 ,罪刑实定化 ,罪刑明确化。 (一)罪之法定,即犯罪的法定化。 1、对犯罪概念的规定。 13条 2、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14、15、16、17、 18条 3、对具体犯罪的规定。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56)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
(1)法律主义。
(2)刑法规范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4)禁止适用类推。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正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之行为)
不当罚行为:①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
②没有具体被害人的行为?
③极为罕见的行为;
当罚的条件: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由孟德斯鸠提出。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
三种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他的理由是: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 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 法律。”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专断的 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是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 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则一切 就完了。”
刑罚权的发动没有或缺乏客观的标准,人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完全依
赖与君主和司法官的任意,人权没有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于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中 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自由民, 不得作出没收的判决。” 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经典 表述。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 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 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 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 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有犯罪与刑罚”
费尔巴哈,用拉丁语表述的含义:法无明文不为罪, 法无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处刑。”
引申出两个命题:
法律之外不存在对人的强制 行为之外不是法律作用的领域
(二)沿革
1、思想渊源追溯到普通法系关于“正当 程序”的概念 2、法律渊源 直接的法律渊源
(四)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刑实际上只规定对犯罪科处刑 罚,但没有规定科处何种刑罚; 绝对不定期刑仅就自由刑而言,是指立 法上只规定了科处自由刑,而没有规定 自由刑的期限,司法上只科处自由刑而 不宣告自由刑的期限 。 思考:无期徒刑? 300年有期徒刑?
(五)派生新原则
1、明确性原则 明确——罪之确定,刑之确定。思考:中 国古代“不应为罪”。现代刑法中的情节。 2、刑法的适当原则(正当性原则) 适当——罪之适当,刑之适当。 犯罪圈是否合理适当;刑罚是否合理适当。 要求: (1)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2)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死刑问题
要求
2、尊重人权
自由是基本人权。为了保障人权,不 致阻碍公民的自由行为,又不致使公 民产生不安感,就要使公民事先能够 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因此, 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给予什么 处罚,必须事前做出明文规定。
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 法律。
自由最富有牺牲精神。
3、保障社会安宁 (维护公众安 全)
(一)学说3、心理强制说
著名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是心理强制学说的首倡 者。贝卡利亚也赞同心理强制说。
心理强制说以人是理性动物、又有自私特性为基点。 在费尔巴哈看来,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源就在于趋利 避害的本性,它驱使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追求其中 的快乐或借此排遣一定的不快。 所以,国家仅靠道德教化不能遏制犯罪,因为犯罪 有利可图,人们就会去犯罪。遏制犯罪必须要有第 二道防线,即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对人们的心理强 制。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刑法实施的法律基石,对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家。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必须贯彻这一原则。
刑法规定的罪刑适用范围,不分贵贱、勿论身分,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一律依法制裁。
不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百姓,只要犯罪都将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第二,罪刑法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国家制定的刑法规定必须具备明确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法律面前人民应当知罪罚,不应当冤罚错案。
我国刑法规定罪名、刑种、刑罚数额等,必须经过立法程序,确保罪刑明确,不可随意增加或减轻,以保证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三,法定确切的罪名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罪名应当具备法定性、确定性和确切性。
犯罪行为必须被明确归类,确保法律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准确无误。
刑法规定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盗窃、贩卖毒品等。
对于新型犯罪行为和新兴罪名,也要依法进行界定,确保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准确。
第四,量刑适当的原则。
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种和刑罚的种类和数额。
在量刑时,根据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刑罚的严重性与犯罪的程度相适应。
量刑适当原则不仅要求对犯罪人进行公正的量刑,还要对社会应承受的刑事惩罚产生合理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定确切的罪名和量刑适当。
这些原则为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基本保障,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原则,不断健全刑事法律体系,提高刑事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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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法定刑。
15
报应主义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以已经发 生的犯罪行为为尺度,考虑已然之罪。
13
(二)功利主义
由贝卡利亚、边沁等主张, 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而在于预防 犯罪。无论是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都 要求将刑罚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功利主义着重考虑未然之罪,认为刑罚的 轻重应当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相适应。
14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3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历史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是英国1215年 《自由大宪章》。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抨 击罪刑擅断,司法专横,对罪刑法定原则作 了系统的阐述,如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 特别是费尔巴哈明确地格言式地表述了罪刑 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
4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第一节 概述
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4条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第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历史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的表述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从轻原则。 ❖ 废除了类推制度。
7
么么么么方面
Sds绝对是假的
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 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 特权。”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行为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政治面貌等,都应当追 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 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9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历史发展 含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决定刑 罚轻重的主要依据,“刑罚的轻重,应当 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 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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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历史发展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起初称罪刑相适应 原则,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 贝卡利亚提出罪刑均衡。 随着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现在称罪 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历来认 为是三权分立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 但现代多数学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真 正的理论基础,是人权保障的思想。
5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 (1)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2)排斥绝对不确定刑。 (3)禁止有罪类推。 (4)排斥习惯法。
6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 重申了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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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主要有两种学说:报应主义和功利主 义。这两种观点本来是互相对立的,但 它们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分别得出了罪 刑相适应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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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应主义
康德、黑格尔等人认为刑罚 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 应以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转移,即犯 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应成为刑罚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