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文书避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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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

文/张燕伟

唐朝文书避讳制度研究

【摘要】避讳制度是我国的特有现象,在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大一统时期,这个时期的避讳制度与前朝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并写进法律的范畴。文章对唐朝的文化避讳制度进行了研究,旨在指出唐朝文书避讳制度的独特之处。

【关键词】唐朝;文书;避讳

避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有现象,是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的产物。避讳制度大约起源于周,文书避讳制度始于秦,盛于唐宋,至清代更趋完善,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说文解字》里解“讳”为“忌也,从言韦声”。“避讳”顾名思义,就是避开忌讳的意思。具体来说就是,处于对国君、父祖和圣贤的尊敬和畏忌,不敢或不愿直呼其名,在遇到和其名相同的字时,都看做是忌讳而避开不用,而采用改字、省字、缺笔等方法来代替。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大一统时期,各项制度都趋于完善。这一时期的避讳制度与前朝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唐朝避讳制度的各种表现:

1.把文书避讳制度写入法律,使其法律化,从而确立了避讳制度的法律地位。

《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上书

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既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若兼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其中,“二名偏犯者不坐”的原则,是由太宗李世民确立下来的。在此以前,两字

兼避,动辄触讳犯禁,文书拟制中文字运

用受到极大的限制。两字不兼避原则,

被称为立法上的一项重要改革。

《旧唐史・本纪》记载有:高祖讳渊,

皇祖讳虎,皇考讳昞,太宗讳世民,高宗

讳治,则天皇后讳曌,中宗讳显,玄宗讳隆基,肃宗讳亨,德宗讳适,等等。因此,文书工作者一旦触犯了这些名讳,就得遭受刑罚。

在一般文书如上表、疏、笺、启及判策、文章都要求依避讳和平缺之式。避讳和平缺制度其旨在维护皇帝统治的权威和神秘,这对公文格式和内容的合理规范是有一定的影响的。

2.在避讳的方法上,除了前朝的改字法、空字法外,唐代又创造了缺笔之法。

所谓缺笔法,就是在写字刻书时遇到应避讳的字不改不空仍写上原字,但缺其字的一笔或二笔,意即谓所写之字不是原字,不是帝名。如唐初因避讳唐太宗李世民名字,把“世”字、“民”字都写作缺笔。现存的唐碑,除有空字外,亦有缺笔的字,如唐碑中一字多次出现缺笔,即可证明此字为避讳之字。这种办法一直沿用到清代。3.唐朝的避讳制度更加严格,除了本字,连音同音近的字也要避,并且唐要

求七世以内的君主的名字都要避讳。

这种避讳方法延续了很久,在唐太

宗李世民死后的一百多年之后,柳宗元

在《捕蛇者说》中还说“以俊夫观人风者得焉”—用“人风”代替“民风”,以避太宗之名。唐太宗叫李世民,就把中央六部之一的民部改为“户部”。4.在避讳的对象方面,除了避国讳之外,唐朝把避家讳也写进了法律,载入

《六典》之中。

《唐律・职制篇》明确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徒一年。”因为这个规定不少人丢官去职,断送仕途,贾曾的父亲名言忠,朝廷拜,其为中书

舍人,“忠”与“中”同音,他就以犯父讳为由坚辞不受(《新唐书》卷119《贾曾传》)。唐著名诗人李贺,其父名晋肃,当时有权贵嫉恨李贺,便以晋与进同音为由,反对李贺参加进士考试,虽有韩愈为之帮忙,专门写了《讳辨》一文为之辩白,但也无济于事,致使(《新唐书》卷203《李贺传》)。

5.避讳之本意是处于对国君、父祖和圣贤的尊敬和畏忌,不敢或不愿直呼其名,在遇到和其名相同的字时,都看做是忌讳而避开不用。

而在唐朝,又出现了另一层意思,即恶讳,用来表示深恶痛绝的避讳。如安史之乱使唐朝的元气大伤,唐肃宗憎恶安禄山,凡郡县名有安字者,一概更换(《新唐书》卷225上《安禄山传》)。在至德元年和二年的两年时间内一口气就改了35个地名,现在的广东东莞在安史之乱以前本叫宝安,就是避安禄山的“安”字恶讳才改为今名的。由以上可以看出,古代的避讳制度

在唐朝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避讳在中国风行绵延了两千多年,辛亥革命后,随着封建帝制

的彻底废除,作为它的伴生物的避讳也

就油尽灯灭,寿终正寝了。

参考文献:①冯惠玲.我国封建社会文书抬头制度.历史档案,1985(1).

②赵彦昌.唐代档案管理制度研究.档案管理,2008(6).

③暴希明.中国古代避讳习俗的演进.新闻爱好者,2008(12).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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