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强制执行创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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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淮南市孔店乡人民政府、刘玉萍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淮南市孔店乡人民政府、刘玉萍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淮南市孔店乡人民政府、刘玉萍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8【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2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蒋春晖安翔【审理法官】王玉圣蒋春晖安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淮南市孔店乡人民政府;刘玉萍;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淮南市孔店乡人民政府刘玉萍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刘玉萍【当事人-公司】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淮南市孔店乡人民政府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朱勇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朱勇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庆朱勇喻泉【代理律所】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淮南市孔店乡人民政府【被告】刘玉萍;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根据一审判决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原告是否适格;2、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3、大通区政府是否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共同被告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刘玉萍系淮南市田家庵区城镇户口,其在大通区××店乡费郢村注册成立了淮南市春秋源商贸有限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了推进E2-3项目的建设,2020年7月23日孔店乡人民政府登报发布公告,要求陈经秋(程金秋系原告丈夫)等户于公告发布10日内前往费郢村委会联系房屋征收事宜。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9.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适用,对《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紧缺与建设和生活需要的矛盾愈加凸显,土地行政纠纷不断增多。

土地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纠纷,依法审理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开始就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问题进行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的草稿。

之后,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征求各高院、全国人da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2011年5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522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包括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土地许可、土地处罚、土地确权和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

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行为不服,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鉴此,《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种情形,即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土地权属登记的可诉性的问题。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为此,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实例,以供学习参考。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案例:【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

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

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

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

经地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5225.45平方米、计7.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案例:【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夹江县人民政府、张显富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夹江县人民政府、张显富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夹江县人民政府、张显富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15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华杨军伍平会【审理法官】胡华杨军伍平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夹江县人民政府;张显富;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夹江县木城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夹江县人民政府张显富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夹江县木城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显富【当事人-公司】夹江县人民政府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夹江县木城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杜伟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杜伟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义杜伟【代理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夹江县人民政府【被告】张显富;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夹江县木城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因对张显富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而引发的争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对张显富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而引发的争议。

对于夹江县政府是否实施了对张显富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以及对张显富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一审判决均作出明确认定并进行了充分的理由阐述,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上诉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7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新【代理律所】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洪生;朱福康;陈玲【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系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且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新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向本院提交2项证据:1.询问笔录,该证据系在庭审结束后,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永阳派出所提供。

用以证明上诉人合法房屋系由被上诉人城管中队组织拆除;2.《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用以证明被上诉人有市容管理的设置,被上诉人曾对上诉人朱洪生作出过强制拆除决定书,后来撤销了。

经质证,被上诉人永阳街道办认为从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当日拆违的依据是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原溧水区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吴豪二审行政判决书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吴豪二审行政判决书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吴豪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19)川行终1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吴豪【当事人】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吴豪【当事人-个人】吴豪【当事人-公司】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谢伟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余涛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伟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余涛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伟余涛【代理律所】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被告】吴豪【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直接证据举证责任质证证明责任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但一审法院关于都江堰市政府发布3号征地公告,批准征收玉堂镇青城桥社区1、2、3、4组集体土地的认定不当,本院应予指正。

都江堰市政府发布3号征地公告仅是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都江堰市玉堂镇青城桥社区1、2、3、4组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予以公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对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起诉状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与陈焕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与陈焕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与陈焕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20)鲁71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筱倩李宁庞伟杰【审理法官】姜筱倩李宁庞伟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陈焕【当事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陈焕【当事人-个人】陈焕【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郭宪德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宪德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宪德【代理律所】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被告】陈焕【本院观点】第一,关于陈焕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冻结不动产所在地举证责任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4:56:59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与陈焕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71行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翟立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法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宪德,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焕,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七贤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8356号。

负责人赵谊炜,主任。

原审原告陈焕诉原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中区政府")、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七贤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七贤街道办")确认拆迁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市中区政府不服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9)鲁7101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小产权房屋强制执行流程

小产权房屋强制执行流程

小产权房屋强制执行流程小产权房的强制执行可有点复杂呢,咱就像唠嗑一样好好说说这个事儿。

一、小产权房是啥。

小产权房啊,就是那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它没有像商品房那样经过正规的土地出让啥的,所以证件啥的都不全。

这房子买的时候可能便宜,但是麻烦事儿可不少。

二、为啥要强制执行小产权房。

这强制执行啊,一般就是因为有人欠了钱不还,或者有啥法律纠纷,法院判决了要拿房子来抵债或者执行其他的法律要求。

可是小产权房又比较特殊,不是说想执行就能执行的。

三、执行前的调查。

在要执行小产权房之前呢,法院得先调查清楚这个房子的情况。

这就像我们要去一个地方之前得先了解一下路况啥的。

法院得看看这个房子到底是谁盖的,现在谁住着,有没有啥特殊情况。

比如说,是不是村民唯一的住房啊,如果是唯一住房,那执行起来就更得慎重了。

而且得查清楚这个小产权房的土地归属,是哪个村集体的,村里对这个房子有没有啥说法。

四、通知相关方。

调查清楚之后呢,法院就得通知相关的人啦。

这就像聚会之前通知小伙伴们一样。

要通知房子的所有者,可能还有房子的实际居住者,要是有租客也得通知租客。

告诉他们这个房子要被执行了,给他们个机会说说自己的想法或者有没有啥特殊情况。

比如说,要是房子所有者觉得自己能还钱,不想房子被执行,他就得在这个时候表明态度,并且拿出实际的行动方案来。

五、评估价值。

小产权房虽然特殊,但是要执行也得评估价值啊。

不过这个评估可就有点麻烦了。

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市场上那种正规的交易价格可以参考。

评估人员可能就得从房子的面积、建筑质量、地理位置这些方面来考虑。

就好比是给一个自己做的手工品定价,得看看材料、做工啥的。

而且还得考虑到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这个价值评估可能更多的是为了在执行的时候有个参考,和真正的市场价值可能还是有区别的。

六、执行中的协调。

在执行过程中啊,法院得协调好多方的关系。

比如说和村集体得协调好,毕竟房子是在人家的土地上。

村集体可能会担心这个执行会不会影响到村里的其他事情,或者有没有违反村里的一些规定。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案例及剖析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案例及剖析
到某 市工 作 , 虑夫 妻 分居 生 活不 方 便 , 张 某 考 后 也 随李某来 到该市 定居 。19 年 , 9 5 张某 的户 口从
屋 , 者 以为应按 其建 房 时的历史 背景 下的法 律 笔
政策“ 量 ” 考 。如果 建房 时是 村 民, 当时的规 定 按 又 取得 了合法 的建 房手续 , 就应 为其 办理集 体 土 地上 的房 屋登记 。理 由有 如下两 条 。 () 1 国家土 地 管 理局 《 定 土地 所 有权 和 使 确
() 1 限制 城镇 居 民到 农村建 房 买房 的是 1 9 99 年 1 1日起 生 效 的 《 地 管 理 法》( 月 土 同年 , 国务
③ 配偶 为 房 屋 所 在 地集 体经 济 组 织 成 员 的
了“ 记机 构应 该要 求 甲公 司办理 国有 土地 房 B登
因为 甲公
理 国有 土地 房屋 登记 手续 。此 外 , 对房 屋和 土地
效 的法 律
登记 行 为
公 司 再 办
分别 由不 同的登记机 关办理的弊端所作的分析 虽然是 正确 的 , 这一 案件 中 问题 的发 生与此 并 但
获奖案例剖析选登
Rel a
芙 集 土 上 屋 记 案 及剖 子 俸 地 房 莹 的 例 析
●案例
曾为村 民 , 为 城 市居 民, 取得 的农村 房 现 其
18 9 8年 , 原村 民张某 与丈夫 李某 自建 楼房 2 问、 平房 1 , 1 9 间 在 9 3年 土地 初 始 登记 时 , 取 领 了集体 土地 建设使 用证 。后 因李某 调动工 作 , 来
[0 4 5号 《 于 依法 规 范 人 民法 院执行 和 国土 20 ] 关 资源 房地 产 管理 部 门协助 执行 若 干 问题 的通 知》 第 二 十 四条规 定 :“ 民法 院执行 集体 土 地使 用 人

关振东、淇县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振东、淇县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振东、淇县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豫06行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窦建文魏方方【审理法官】孙窦建文魏方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关振东;淇县城市管理局;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淇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关振东淇县城市管理局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淇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关振东【当事人-公司】淇县城市管理局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淇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侯运峰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郭庆红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李伏磊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运峰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郭庆红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李伏磊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运峰郭庆红李伏磊【代理律所】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关振东【被告】淇县城市管理局;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淇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只有部分建设手续或者完全缺乏建设手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非农村村民所能够克服和解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移送管辖证明行政复议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淇县城管局、淇县住建局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就“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向关振东送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只有部分建设手续或者完全缺乏建设手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非农村村民所能够克服和解决。

本案中,关振东已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结合当地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进行综合考量,不宜笼统地一概认定为违法建筑。

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平市后港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平市后港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平市后港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赣02行终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锋方莉程丽君【审理法官】李锋方莉程丽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平市后港镇人民政府;张桂凑;张凤洋;张小花;黄长凤【当事人】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平市后港镇人民政府张桂凑张凤洋张小花黄长凤【当事人-个人】张桂凑张凤洋张小花黄长凤【当事人-公司】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平市后港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邓育华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江绚明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余旭晨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育华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江绚明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余旭晨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育华江绚明余旭晨【代理律所】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平市后港镇人民政府;张凤洋;张小花;黄长凤【被告】张桂凑【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诉讼终结撤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2行终135号行政判决,确认2018年6月20日乐平市自规局与后港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

刘某某诉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国土局、阜宁县住建局城建行政强制案

刘某某诉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国土局、阜宁县住建局城建行政强制案

刘某某诉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国土局、阜宁县住建局城建行政强制案文章属性•【案由】城乡建设•【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33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8.06.08裁判规则一、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与适格被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

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问题,应当结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加以判定。

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

实施强制拆除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行使的法定职权,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其应尽的责任;在法律没有相应授权性规范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职权再行赋予其他主体行使。

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二、关于用地单位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性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的行为,均为有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非用地单位等的民事行为;被征收人所得到的补偿,也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补偿,而非用地单位私法上的补偿;相关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的收回和注销以及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等,也均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的法定职权。

三、关于起诉期限适用最长不得超过2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实施了相关行政行为,相关行政机关也认可被诉行为系行政行为。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一)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

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明上述内容和风险。

(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是否可以处置?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

处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

确定保留价需考虑租金支付情况。

成交或抵债后,被执行人作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受。

拍卖前租赁期限已届满,租赁合同对于房屋归属及补偿有约定的,尊重租赁合同的约定。

如约定房屋收归集体组织但给予承租人(被执行人)补偿的,执行补偿款。

没有约定收归集体组织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租赁土地,集体组织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执行法院可以对房屋进行处置。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由执行法院与集体组织协商确定。

不能协商确定的,执行法院可以参照市价标准确定。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是否可以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

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陈云法、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云法、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云法、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5【案件字号】(2019)浙06行终6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蒋瑛【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蒋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某某法;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某某法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某某法【当事人-公司】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唐传荣、金小娟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胡元长、陈珊珊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传荣、金小娟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胡元长、陈珊珊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传荣、金小娟胡元长、陈珊珊【代理律所】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侵犯人身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确定强拆案件适格被告的典型案例

确定强拆案件适格被告的典型案例

⼯作,其中的具体⼯作究竟是由⾃⼰实施,还是交由下级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步明确。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属于依法享有⾏政职权、独⽴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政主体,具有以⾏政诉讼被告⾝份参与诉讼的能⼒。

如果市、县⼈民政府已将案涉⼟地征收项⽬的强拆⼯作交由下级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应当推定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被诉强拆⾏为的实施主体。

⼆、强拆⾏为由民事主体接受⾏政机关委托实施情况下的适格被告确定——民事主体⽆权实施强拆。

强拆⾏为由村委会、公司等民事主体接受⾏政机关的委托实施的,认定委托的⾏政机关为适格被告。

7.最⾼法院判例:民事主体⽆权实施强拆——冯绍青诉恭城县政府等房屋⾏政强制及⾏政赔偿案【(2019)最⾼法⾏再281号】《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

征收决定由市、县级⼈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案由市、县级⼈民政府论证、公布并修改;被征收⼈由市、县级⼈民政府补偿;被征收⼈拒不搬迁由市、县级⼈民政府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从⽴法来看,市、县级⼈民政府被明确规定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征收⼯作。

对于房屋强制拆除⽽⾔,因为《征补条例》已经废除了⾏政强拆,只能由市、县级⼈民政府申请⼈民法院强制拆除。

故征收强拆⾏为系市、县级⼈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权或职能,建设单位、施⼯单位等民事主体并⽆实施强制拆除他⼈合法房屋的权⼒。

民事主体⾃⾏违法强制拆除他⼈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相应职责;⼈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为的,应当依据《⾏政诉讼法》第六⼗六条第⼀款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8.最⾼法院判例:民事主体⽆权强拆他⼈合法房屋——陆光亮诉恭城县政府、恭城县教育局房屋⾏政强制及⾏政赔偿案【(2019)最⾼法⾏再282号】市、县级⼈民政府被明确规定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征收⼯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公布后,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形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在答复期限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做好记录。

答复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实施补偿。

第三条被拆迁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将有关证据资料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土地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及相关依据;(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三)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四)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且确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证据;(五)沟通协商记录材料;(六)土地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2005年10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此复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200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案。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款予补偿安置,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形成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已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

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

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究,决定上报贵院请示。

二、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案件事实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1984午赵建即在理抄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上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于居住并先后经营饭店、旅馆。

1993年4月5 日,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用地.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住宅,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

孔繁宝、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孔繁宝、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孔繁宝、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1)豫07行终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彩霞随伟谢田霞【审理法官】张彩霞随伟谢田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孔繁宝;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孔繁宝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孔繁宝【当事人-公司】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昱良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昱良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昱良【代理律所】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孔繁宝【被告】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孔繁宝在朱庄屯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牧野镇政府对孔繁宝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否合法。

即使如孔繁宝所述该建筑物形成于2004年,依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版)》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关联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牧野镇政府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办公室向本院出具《关于牧野镇朱庄屯村孔繁宝所建房屋用地情况的说明》,确定孔繁宝案涉房屋占用土地的性质为村民建设用地中的村民住宅用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孔繁宝在朱庄屯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牧野镇政府对孔繁宝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否合法。

法律宅基地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宅基地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宅基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农村居民住房用地的重要来源。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宅基地纠纷逐渐增多,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宅基地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以期对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村村民李某,于2005年通过村集体组织的公开招标,取得了本村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建设过程中,李某因地基不稳,导致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出现裂缝。

李某多次要求村集体组织予以维修,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随后,李某与村集体组织就宅基地使用权、维修责任等问题发生纠纷。

三、纠纷原因分析1. 政策法规不完善:我国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尚不完善,部分地方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方面存在漏洞,导致纠纷产生。

2.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村民对宅基地政策法规了解不足,维权意识不强,导致纠纷难以解决。

3. 村集体组织管理不规范:部分村集体组织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方面管理不规范,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等问题,引发村民不满。

4. 邻里关系紧张:部分村民因宅基地纠纷导致邻里关系紧张,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加剧了纠纷的复杂程度。

四、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1. 调解阶段:在纠纷发生后,李某首先向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在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调解委员会认定李某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村集体组织在宅基地分配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

2. 仲裁阶段:调解未果后,李某向县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主张,判决村集体组织赔偿李某因地基下沉造成的损失。

3. 诉讼阶段:仲裁裁决生效后,村集体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合法有效,驳回村集体组织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宅基地纠纷,主要源于村集体组织在宅基地分配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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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强制执行创新案
【引言】
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之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受到法律限制,这就直接导致了执行中对此类财产的处置难,许多案件无法执结。

但是,这些房屋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些房屋还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物尽其用”,应最大限度地将这些房屋的经济价值转化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案情简介】
万某因合伙纠纷向法院起诉楼某返还投资款6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楼某返还万某投资款60万元及利息。

楼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楼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后万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楼某所有的坐落于某村15幢二单元三间四层半的房屋一幢(其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后案外人被执行人楼某之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房屋系其所有,请求解除查封。

经公开听证,法院驳回异议人楼某之子的执行异议,本案继续执行。

楼某之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民事裁定。

后法院对被执行人楼某享有权益的某村15幢二单元三间四层半房屋实施强制管理,而后成功拍卖了该房屋三年的租赁权,用拍卖所得租金(扣除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偿还了被执行人楼某部分债务。

【法院意见】
1、适用强制管理措施,应当征求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的意见。

适用强制管理措施,应当征求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的意见。

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采取强制管理措施或不愿垫付相关费用的,不采取该项措施。

若部分执行申请人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或不愿垫付相关费用的,则
该部分申请人或债权人不得从该项措施所得收益中受偿。

2、招租条件
招租成交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一次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租金一般在房地产交付承租人时一次付清。

多人意向承租的,以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

3、招租不成功的处理
对外招租一个月仍无人承租的,可以将强制管理的房地产使用权以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价格抵偿债务,债权人拒绝接受的,终结强制管理程序。

【争议焦点】
1、集体土地之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受到法律限制,如何实现执行效益?
2、房屋租赁权能否拍卖?
【律师点评】
一、强制管理、拍卖租赁权系新思路
法院在本案中采取的实施强制管理、拍卖租赁权的方法,为执行中妥善处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强制管理是指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债权。

强制管理是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相并列的执行措施,其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该不动产不得或者不宜拍卖、变卖的;(2)该不动产经拍卖、变卖无法成交的;(3)采取拍卖、变卖措施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的;(4)因其他事由确需适用强制管理的。

可见,强制管理的对象是不动产的收益,这和租赁权的权利内容是一致的,可以说,对不动产进行租赁是一种重要的强制管理手段,特别是对无法直接变现的不动产而言,更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

在实践中,强制管理的收益往往不高,而且强制管理人难以确定:如果由申
请执行人来管理,容易和被执行人发生矛盾;如果由其他人员来管理,选择标准不明容易导致腐败。

这就导致了法院采取强制管理的案件不多,成效不大。

因此,如果采取租赁的方法,并对租赁权进行拍卖的话,则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一是拍卖程序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依,可以保证执行过程的公开公正;二是拍卖的方式能够实现最大的经济价值,发挥强制管理的功能,从而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

二、房屋租赁权能否拍卖
根据《拍卖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契约而产生的一种民法上的权利,其含义是指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性质并非是单纯的物权或债权,而是包含债权和用益物权两种性质的权利。

债权存在于租赁契约成立至消灭的始终,承租人在对租赁物占有期间内享有用益物权。

可见,集体土地的房屋租赁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作为拍卖标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而且从实践中看,许多临近城区的农村房屋价值增值较大,虽然房屋所有权流转存在困难,但是对此房屋进行出租可获得较好的收益,如果不加以利用,势必造成资源的浪费,影响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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