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规范常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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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的类型岩土名称和性状土层剪切波速范围(m/s)

岩石坚硬、较硬且完整的岩石υS>800

坚硬土或软

质岩石

破碎和较破碎的岩石或软和较软的岩石,密实的碎石土800≥υS>500

中硬土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fak >150

的黏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500≥υS>250

中软土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f ak≤150的

黏性土和粉土,fak>130的填土,可塑新黄土

250≥υS>150

软弱土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黏性土和粉土,

fa k≤130的填土,流塑黄土;新近沉积砂属于软弱土

υS≤150表4.1.6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的等效剪切波速(m/s)

场地类别

Ⅰ0Ⅰ1ⅡⅢⅣ

υS>8000

800≥υS>5000

500≥υS>250<5 ≥5

250≥υS>150<3 3~50 >50 υS≤150<3 3~15 15~50 >80 注:表中υS系岩石的剪切波速。

设计地震分

场地类别

Ⅰ0 Ⅰ1 ⅡⅢⅣ

第一组0.20 0.25 0.35 0.45 0.65 第二组0.25 0.30 0.40 0.55 0.75 第三组0.30 0.35 0.45 0.65 0.90

A.0.2河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唐山(路北、路南、古冶、开平、丰润、丰南),三河,大厂,香河,怀来,涿鹿;

第二组:廊坊(广阳、安次)。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邯郸(丛台、邯山、复兴、峰峰矿区),任丘,河间,大城,滦县,蔚县,磁县,宣化县,张家口(下花园、宣化区),宁晋*;

第二组:涿州,高碑店,涞水,固安,永清,文安,玉田,迁安,卢龙,滦南,唐海,乐亭,阳原,邯郸县,大名,临漳,成安。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张家口(桥西、桥东),万全,怀安,安平,饶阳,晋州,深州,辛集,赵县,隆尧,任县,南和,新河,肃宁,柏乡;

第二组:石家庄(长安、桥东、桥西、新华、裕华、井陉矿区),保定(新市、北市、南市),沧州(运河、新华),邢台(桥东、桥西),衡

水,霸州,雄县,易县,沧县,张北,兴隆,迁西,抚宁,昌黎,

青县,献县,广宗,平乡,鸡泽,曲周,肥乡,馆陶,广平,高邑,

内丘,邢台县,武安,涉县,赤城,走兴,容城,徐水,安新,高

阳,博野,蠡县,深泽,魏县,藁城,栾城,武强,冀州,巨鹿,

沙河,临城,泊头,永年,崇礼,南宫*;

第三组:秦皇岛(海港、北戴河),清苑,遵化,安国,涞源,承德(鹰手营子*)。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围场,沽源;

第二组:正定,尚义,无极,平山,鹿泉,井陉县,元氏,南皮,吴桥,景县,东光;

第三组:承德(双桥、双滦),秦皇岛(山海关),承德县,隆化,宽城,青龙,阜平,满城,顺平,唐县,望都,曲阳,定州,行唐,赞皇,

黄骅,海兴,孟村,盐山,阜城,故城,清河,新乐,武邑,枣强,

威县,丰宁,滦平,平泉,临西,灵寿,邱县。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3.1 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4.3.3 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l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2 粉土的黏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别的黏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3 浅埋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do+db-2…………(4.3.3-1)

d

u

dw>do+db-3…………(4.3.3-2)

d

+dw>1.5do+2db-4.5…………(4,3.3-3)

u

式中:dw——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上覆盖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

d

u

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

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4.3.3采用。

表4.3.3液化土特征深度(m)

饱和土类别7度8度9度

粉土

6 7 8 砂土 7 8 9

注:当区域的地下水位处于变动状态时,应按不利的情况考虑。

4.3.4 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20m 范围内土的液化;但对本规范第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15m 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人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或等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他判别方法。

在地面下20m 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Ncr=No β[ln(0.6ds+1.5)-0.ldw]c ρ/3…………(4.3.4)

式中:Ncr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No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可按表4.3.4采用;

ds ——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

dw ——地下水位(m);

ρc ——黏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应采用3;

β——调整系数,设计地震第一组取0.80,第二组取0.95,第三组取1.05。 表4.3.4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o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10 0.15 0.20 0.30 0.40 液化判别标准贯人锤击数基准值 7 10 12 16 19

4.3.5 对存在液化砂土层、粉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4.3.5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I lE = ∑=n

1i [1-Ni/Ncri]diWi …………(4.3.5)

式中:I lE ——液化指数;

n ——在判别深度范围内每一个钻孔标准贯人试验点的总数;

Ni 、Ncri ——分别为i 点标准贯人锤击数的实测值和临界值,当实测值大于临界值时应取临界值;当只需要判别15m 范围以内的液化时,15m 以下的实测值可按临界值采用;

di ——i 点所代表的土层厚度(m),可采用与该标准贯入试验点相邻的上、下两标准贯人试验点深度差的一半,但上界不高于地下水位深度,下界不深于液化深度;

Wi ——i 土层单位土层厚度的层位影响权函数值(单位为m -1)。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5m 时应采用10,等于20m 时应采用零值,5~20m 时应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表4.3.5液化等级与液化指数的对应关系

液化等级 轻微 中等 严重

液化指数I lE 0<I lE ≤6 6<I lE ≤18 I lE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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