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县xx典当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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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典当XX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广丰县××典当XX公司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和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广丰县××典当XX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典当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公司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利用自身经营特色,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提供融资服务,为国家增加收入,为自我发展积累资金,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业务受国家商务部与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检查稽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广丰县××典当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营业地址:XX省XX市广丰县裕丰大道××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X围
第七条公司经批准经营以下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
(五)鉴定评估与咨询服务;
(六)国家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整(大写贰千万元整)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XX、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法人股东A:货币520万元26%。
法人股东B:货币520万元26%。
自然人A:货币480万元24%。
自然人B:货币480万元24%。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依法转让其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优先认购本行新增股本;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六)有权查阅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中止后,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承担与所出资本金相应的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需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XX、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公司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议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议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执行董事1名),董事(执
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董事(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长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