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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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把有关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处理签字以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对于检验合格的,可以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发改委行政许可细则

发改委行政许可细则

发改委⾏政许可细则2019-10-14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政许可⾏为,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委)实际,制定本⼯作规则。

第⼆条省发展改⾰委进⾏的⾏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招标与听证、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政许可⼯作,适⽤本⼯作规则。

第三条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委办公室是⾏政许可统⼀受理部门,办理⾏政许可的业务处室是⾏政许可的审查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委监察、法规⼯作机构是实施⾏政许可的监督部门。

第⼆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式提出。

省发展改⾰委根据省政府要求,积极推⾏电⼦政务,建⽴公开、便利、规范、⾼效的电⼦政务运作系统,全⾯试⾏便民的⾏政许可⽹上申请制度。

申请⼈⽹上申请有技术困难的,省发展改⾰委应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申请⼈申请⾏政许可,应当按公布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申请⾏政许可的同时,申请⼈应当提供⼀套完整的书⾯材料。

第七条申请⼈有权拒绝提供与⾏政许可⽆关的材料。

申请⼈应当对其递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条省发展改⾰委指定的受理部门统⼀接收各项⾏政许可申请,对申请格式、材料等进⾏初步形式审查。

对初步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受理部门可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初步决定;对需要由审查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初步决定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门,由审查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会同审查部门在五⽇内⼀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省发展改⾰委统⼀制作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由受理部门统⼀送达申请⼈。

第⼗条被许可⼈要求变更⾏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续。

论行政许可法中的监督检查制度及其完善

论行政许可法中的监督检查制度及其完善

文 章编 号:0 9O 9(0 9o-6 -2 10 一5 22o )31 1 0
规定的内容 时就遵纪守法 , 由于人类 的一切行为都源 自于 自己本身的 需要, 并且“ 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 自己本身出发 的” 。 ,因此有
必 要 对 被许 可 人 今后 的行 为 进 行监 督 , 也 是 《 政许 可 法 》 立 的 监 这 行 确 督 检 查 的 一 个 特殊 性 , 既对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许 可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也对 被 许 可 人 从 事 许 可 的 内容 进 行 监 督 。 为 “ 力 的天 然 职 能之 一 就 是 为 因 权
证 时 , 政 机 关 应 承 担 保 证 被 许 可 人 合 法 权 利 , 承 担 对 其 进 行 监 督 行 并
做出侵损公共福利的行为倾向” 行政机 关实施许可行为就是其运用 ,
行 政 权 力 的 体 现 , 乏对 行政 许 可机 关 的监 督 , 会 导 致 违 规颁 发许 缺 则
的责任 。围绕这一 问题, 行政许可法》 《 在监督检查方面专例一章 , 并

行政 许 可监 督 检 查 制 度 的理 论 基 础
行政许可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更详实一点就是一个授益性 行政 行为。 故从本质上 来讲, 行政许可也是属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 能的一种表现 。“ 绝对 的权力导致腐败” 基于这么一种认 识的存在 , ,
行 政 监 督 检 查便 顺 理 成 章 的 出现 了。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的 概 念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广 义 的行 政 许 可 监督检查, 是指 有 权 机 关对 行 政 许 可机 关 的许 可 行 为 以及被 许可 人 实
作 了一 系 列 明确 的 规 定 。 创 新 观 点 归 纳 总 结 起 来 , 以 概 括 为 以下 其 可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厅长办公会[2012]第10次会议精神,河北省司法厅对本系统现行有关执法执业内容的8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认定其中7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现将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月29日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发布实施)2、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7年1月23日厅令[2007]第1号发布实施)3、河北省公证行业执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月23日厅令[2007]第2号发布实施)4、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8月29日厅令[2008]第1号发布实施)5、河北省公证处主任负责制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49号发布实施)6、河北省公证质量检查办法(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0号发布实施)7、河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1号发布实施)8、河北省公证机构公证复查撤证备案暂行规定(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2号发布实施)9、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冀司通[2012]40号发布实施)10、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新任职公证员跟班实训制度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冀司通[2012]41号发布实施)11、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河北省优秀公证处”、“河北省优秀公证员”评选工作的通知(2012年4月12日冀司通[2012]44号发布实施)12、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保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保密室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7日冀司通[2004]50号发布施行)13、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9号发布实施)14、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9号发布实施)15、河北省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0号发布实施)16、河北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动管理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0号发布实施)17、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18、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流程(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19、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监考工作流程(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20、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备用卷保管与启用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21、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答卷封装和考场记录交接办法(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1号发布实施)22、河北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0月17日冀司考[2011]20号发布实施)2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通知([2005]126号发布实施2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05]127号发布实施)2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通知([2005]128号发布实施)26、河北省法律援助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厅令[2006]第1号发布实施)27、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意见(冀司[2006]80号发布实施)28、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冀司通[2006]15号发布实施)29、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06]18号发布实施)30、河北省司法厅、武警河北省边防总队关于加强边防部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冀司[2007]110号发布实施)3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冀司[2008]26号发布实施)32、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扩展和规范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业务的意见(冀司[2008]133号发布实施)33、河北省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厅令[2008]第2号发布实施)34、河北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考评办法(厅令[2008]第3号发布实施)35、河北省法律援助人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厅令[2008]第4号发布实施)36、河北省法律援助事项异地协作办法(厅令[2008]第5号发布实施)37、河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投诉处理办法(厅令[2008]第6号发布实施)38、河北省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3号发布实施)39、河北省司法鉴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3号发布实施)40、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公证的职能作用为我省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5日 [1994]62号发布实施)41、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1998年1月4日冀国资产字[1998]第1号发布实施)42、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信访局《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2001年6月29日冀司[2001]39号发布实施)43、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2004年1月2日冀司[2004]1号发布实施)44、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2005年8月15日冀司[2005]93号发布实施)45、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30日冀价经费字[2006]第45号发布实施)46、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组织指导律师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2006年3月22日冀司[2006]27号发布实施)47、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涉黑涉恶案件律师辩护代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6年4月13日冀司[2006]39号发布实施)48、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9月30日冀司[2006]137号发布实施)49、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出庭行为做好辩护代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24日冀司通[2006]80号发布实施)50、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10月30日冀司[2009]135号发布实施)51、河北省律师投诉处理办法(2009年2月9日冀司通[2009]16号发布实施)52、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代理、辩护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诉讼案件协调沟通、指导处置规则》(2009年2月10日冀司通[2009]18号发布实施)53、河北省律师工作请示、报告制度(2009年2月10日冀司通[2009]19号发布实施)54、河北省律师业务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办法(2009年2月10日冀司通[2009]19号发布实施)55、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意见(2011年3月30日冀司[2011]29号发布实施)56、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1日冀司通[2012]65号发布实施)57、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1日冀司通[2012]66号发布实施)58、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1日冀司通[2012]66号发布实施)59、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试行)(2008年12月4日厅令[2008]第7号发布实施)60、河北省司法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1、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查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2、河北省司法厅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3、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4、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5、河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2号发布实施)66、河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性文件程序(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67、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68、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69、河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2009年1月19日冀司通[2009]4号发布实施)70、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1月14日[2001]3号发布实施)71、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5日冀价经费字[2002]第36号发布实施)72、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5日冀司通[2009]13号发布实施)——结束——。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商务厅(以下简称商务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商务厅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务行政许可,是指商务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商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商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对本机关和下级商务行政机关实施商务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对被许可人从事商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督、权责一致、权责相当以及指导与查处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商务厅承办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商务厅承办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以下称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依法监督管理,主动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商务厅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厅法制工作机构)、商务厅各业务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厅业务管理工作机构)和驻商务厅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厅纪检监察机构)是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依照行政许可开展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李纪恒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督察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是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关,负责组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构,在本级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关的领导下,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或者参与拟订有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配套制度;(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三)研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关报告;(四)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篇一: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一、为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局成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履行本局的监督检查职责。

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监察科、人事科、办公室组成,成员为单数。

局长任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监察科。

(名单附后)三、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职责(一)依职权对履行行政许可的内部科室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及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四)根据个人和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及时核实、处理。

四、监督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行政许可卷;(二)定期实地检查;(三)不定期抽查。

六、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我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在其要求合理、目的合法、出具有效证明后,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八、卫生局提倡并鼓励任何个人和组织举报、投诉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及人员。

九、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自受理个人和组织的举报、投诉之日起6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殷菁副组长:马桂琴成员:李莹莹曹亦农刘元春岩言孙育红篇二: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1、为进一步确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运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运管所实行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不定期检查。

2、运政管理督查主要对运管所内部所有运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内容(1)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复议规定》、《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交通法规的情况。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指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副厅级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试行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明文规定应该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照。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聘者宗教自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审批程序,应当遵循服务项目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核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明确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党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工商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大力加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发布日期:xx-11-2214:0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

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委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委对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和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本委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委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委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本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政策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民族事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情况。

(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三)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工作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五)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执法文书的制作、归档情况,日常法制信息、报表及其他执法报送情况。

(六)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七)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八)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每年年末对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南宁市依法行政工作量化考评表、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近年来,我国的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逐渐加强,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不仅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和良好的运输秩序,同时也对加强交通行业的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交通行业的发展,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在交通行政许可监督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相关部门出台了《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该规定全文共分为九章,分别阐述了相关基本概念、监督检查制度、检查主体、检查程序、处理方式、责任追究、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概念第一章规定了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相关定义和目的,其中明确提出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对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周期进行详细规定,为下一步的具体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监督检查制度第二章主要阐述了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完善和重要性,其中包括监督检查的受理、审核、派单等具体步骤,为后续的具体工作做好了前期准备。

三、检查主体第三章重点说明了对监督检查的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性,明确了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工作职责,为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

四、检查程序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的各种工作步骤和要求,以及出现问题时的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和措施等。

五、处理方式第五章阐述了对于发现问题时所需采取的具体处理方式和措施,对于处理效果的监督和反馈也给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事实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

六、责任追究第六章主要阐述了对于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及判定,包括对于当事人的责任判定和相应罚款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等,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七、法律责任第七章明确了对于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违反监督检查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后果,充分保障了各级监管机构的权威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

八、附则最后一章对于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说明,并对于规定的执行和实施细则做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为监管机构的严格执行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3号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3号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3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 14 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5号)的要求,省水利厅对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

水利厅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云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云水政资〔2004〕74号)(一)将下列条款中的“水政水资源处”修改为“政策法规处”:1. 第四条第一项;2.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3. 第六条第一款;4. 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删除第七条。

二、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云水政资〔2004〕85号)(一)将下列条款中的“水政水资源处”修改为“政策法规处”:1.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2. 第七条;3.第八条;4. 第九条第(一)项;5. 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6. 第十二条;7. 第十三条第一款;8. 第十八条第一款;9.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利厅依法受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是政策法规处。

”(三)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向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州、市水利(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二)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不服的;(三)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五)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其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的概念、监督检查的目的和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特定行为、事项作出的准予、批准等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核心特点是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对特定行为或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行政许可在维护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监督检查的目的和方式1. 目的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通过有效监督检查,可以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违法操作和不公正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 方式(1)日常监督:就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关键问题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包括审查资格、审查材料、审查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

(2)定期检查: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全面、系统地监督,确保行政许可的规范实施。

(3)巡视检查: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实地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存在的问题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监管力度不够: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行政许可活动存在不合规、不公正等问题。

2. 监督措施不完善: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缺乏相关措施,无法有效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中的问题。

3. 内外结合不够紧密:监督检查仅仅聚焦于行政机关内部,缺乏外部力量和社会监督的参与。

四、改进的建议为了促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更加有效和规范,以下几点可以予以改进:1. 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许可权,减少滥用职权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2. 完善监督措施:建立全面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流程、标准和操作的监管,定期抽查和评估行政许可活动的合规性和质量。

浙江审批制度改革概述

浙江审批制度改革概述

◆C over s t or y J专题浙江审批制度改革概述经过前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浙江削减近2/3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不断创新审批方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但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来看,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文/沈文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协调推进下,浙江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1999年全面启动,历经多年,在清理规范审批事项、改革创新审批方式、全面提升审批管理服务水平、强化实时监察等方面的持续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轮审改工作情况1999年10月,省政府决定全面实施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通过改革取消l/3以上的审批、核准等事项;对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

2000年3月,省级部门第一轮审批制度改革完成。

取消、合并、下放审批项目1645项,削减幅度为50.6%。

改革后省级政府部门的审批、审核及核准项目共有1606项(其中重点部门审批事项1194项)。

该轮审改力度较大,但侧重于“量”的精减。

二轮审改工作情况2002年1月,省政府要求省级部门在第一轮改革基础上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再削减1/3以上,审批提速20%,审批环节明显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探索部门网上并联审批,加快形成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轮审改注重了“质”的提升。

这轮审改的重点对象是审批事项多或直接面向企业的部门,主要是省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丁商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环保局、建设厅、交通厅等21个部门。

2002年10月,省级部门二轮审改完成,共取消、下放及调整审批项目843项,削减幅度为52.5%,审批提速率为3027.8%。

保留的项目,属中央设定的742项,占86.8%;地方设定的115项,占13.2%。

各设区市、县(市、区)相继开展了二轮审改,总体削减审批事项40%左右,审批提速率在30%左右。

三轮审改工作情况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审改内容扩展到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审批网络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规范、行政机关内部许可职能整合改革和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等多个方面。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该法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法 律责任等,涉及到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02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与方法
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许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
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
02
检查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对社会监督的回应机制
建立对社会监督的回应机制,对收到的投诉和举报进行 及时回应和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社会 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
对于违规审批行政许可的行为,应责令相关部门或人员立即改正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罚款或降级
对于故意或多次违规审批行政许可的行为,应给予罚款或降级等 处罚措施,以示惩戒。
案例三
总结词
某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案例展示了“综合 治理”模式的特点,强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行政许可 进行全面监督和制约。
详细描述
某市交通运输局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方面采用了综合治 理模式。该局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审查行 政许可申请人的资质、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同时,该 局还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对行政 许可进行监督和制约。在发现问题时,该局会及时采取 措施进行处理,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此外,该局还通 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等多种手段来加强 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许可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 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特点
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性、要式性、授益性、单方性和外部性的 特点。
监督检查制度的必要性
01
02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Word文档仅供参考Word文档仅供参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市政府的法制机构和局党委、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机关或主管机关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有违法情形的,可依法直接做出责令停止实施、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应当向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内容为:(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行政许可的规定;(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行政许可的委托;(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四)行政许可的期限;(五)行政许可的收费;(六)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监督机关可以采取明察暗访的检查形式,可以调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许可的文件资料。

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可以设立监督岗或者派驻监督人员,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等进行多种形式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通过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的资格审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后,方可实施。

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政府法制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吉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在行政许可岗位工作。

第六条:对本机关或主管机关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未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依法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等情形之一的,必须责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决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本机关或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给申请人、利益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被监督单位及人员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行为,由监督机关依据其职权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给予通报批评;(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依职权收缴行政执法证件;(五)依法给予其他处理。

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本局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行政许可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下属机构和机关内部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本局机关科室承担具体业务范围内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本局监察室负责对相应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本局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效能情况。

审批时限是否存在超时限审批、效率低下问题;工作质量是否存在服务态度差、墨守成规、推诿扯皮问题;审批范围是否存在超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或继续审批己取消的许可事项问题;设定条件是否存在随意设定或增加审批条件问题。

(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

对已经实现网上审批的项目,是否同步进行网上公开;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办理事项是否有记录;审批结果是否在适当范围及时进行了公开。

第四条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书面检查、抽样检查和实地检查等。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与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通过核查书面材料,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抽样检查或者实地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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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工作的连续性,预防违反法定许可条件规定的行为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施监督检查。

本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或者抽查,突击检查或例行检查等方式。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根据检查目的和检查标准,事先拟订计划,科学安排。

局有关业务科室的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须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方能进行,并不致严重妨碍受检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书面材料、个别谈话调查、召集有关人员座谈会、安排技术检验或检测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检查人员对受检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可同时摄影摄像(法律法规禁止摄录的除外),连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第六条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若当即能够改正的,现场责令改正;若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依法应当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则移交发给其行政许可证件的有关科室处理。

对限期改正和受到行政处罚的受检单位,应进行复检。

对特殊的监督检查,不受前款限制。

对信誉差、存在问题较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受检单位,应当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加大监督力度,督促整改到位。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科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于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电子文本报
法制科和办公室,以便更新本局公开信息内容。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做到监督、规范与热情服务并重,文明执法,廉洁办事。

对借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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