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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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促进社会福利机构内脑瘫儿童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其他开展脑瘫康复训练的社会福利机构应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的宗旨是: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以科学的康复知识和技能为指导,开展脑瘫儿童的康复训练,培训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康复专业人员,促进儿童自身发展,帮助儿童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本规程所列举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第五条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model base of the cerebral palsy rehabilitation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批准,具备为脑瘫儿童提供有效、及时、科学的康复治疗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中心)。脑瘫康复训练是民政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示范基地的职能是为脑瘫儿童提供有效的康复训练和服务,提高脑瘫儿童的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在脑瘫康复训练方面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内的先进水平,并能推动所在地区乃至全国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康复训练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七条脑瘫cerebral palsy

(一)定义: 出生前到生后1个月内各种原因所引起的脑损伤或发育缺陷所致的运动障碍及姿势异常。

(二)诊断条件:(1)引起脑性瘫痪(简称脑瘫)的脑损伤为非进行性;(2)引起运动障碍的病变部位在脑部;(3)症状在婴儿期出现;(4)有时合并智力障碍、癫痫、感知觉障碍及其他异常;(5)除外进行性疾病所致的中枢性运动障碍及正常小儿暂时性的运动发育迟缓。

(三)临床分型:(1)痉挛型(spastic):以锥体系受损为主;(2)不随意运动型(dyskinetic):以锥体外系受损为主,不随意运动增多,表现为手足徐动(athetoid),舞蹈样动作(choreic),肌张力不全(dystonic),震颤(tremor)等;(3)共济失调型(ataxic):以小脑受损为主;(4)肌张力低下型(hypotonic):往往是其他类型的过渡形式;(5)混合型(mixed)。

第八条脑瘫康复训练the cerebral palsy rehabilitation

脑瘫是一种综合性残疾,因此脑瘫儿童需要进行综合性康复训练。康复训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进行正规的、系统的康复训练,并与日常生活的各种动作结合起来。

第三章示范基地基本配备

第九条床位

收治脑瘫儿童的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第十条设施设备

(一)设置科室:功能评估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语言治疗室、引导式教育室、矫形器制作室、传统康复治疗室等。

(二)康复器材:角椅、体操垫、姿势镜、站立架、学步车、斜床、平行杠、助行架、插板、平衡板、滚筒、巴氏球等运动训练设备;日常生活活动训练用器械、日常生活自助器具等;对弱智儿童开展早期启智教育,认知,语言交往,适应社会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特殊教育和训练的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力资源配置

具有一至二名康复医师,其中一名具有康复医学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二名以上康复治疗师(士),四名以上康复护士,二名以上的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老师、引导员、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等,康复训练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的1/3。各地也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培养一专多能的康复技能人才。对高级专业人员可以采用外聘专家、开展境内外合作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康复

第十二条基本康复

为运动发育迟缓或异常的脑瘫儿童进行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训练计划,提供科学、合理的运动康复训练,并开展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训练;康复服务的重点要放在0-3岁的儿童,确保早期干预的良好效果。

第十三条特殊康复

对伴有智力障碍、重度残疾、多重残疾的儿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干预,加强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第十四条筛查

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要定期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儿童康复需求调查;及时筛查脑瘫儿童,建档立卡,对所有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脑瘫儿童,分期分批开展康复训练和服务。

第五章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联络人员职责

(一)负责与社会福利机构和医疗机构联络,把适合康复训练的儿童编入名单;

(二)负责康复资料的整理、统计;

(三)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康复儿童材料。

第十六条康复医师职责

(一)负责福利院或医院手术后来示范基地康复的儿童的交接工作;

(二)采集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和功能评估,并根据其他相关人员的评估作出综合性的全面评估;

(三)主持康复小组会议,经过评估,列出存在问题,制定康复计划;

(四)每天对住院康复的儿童进行查房,及时提出临床康复医嘱;

(五)主持康复病例讨论、康复病例分析总结等;

(六)负责脑瘫康复训练的信息收集、整理、建档等工作;

(七)确认脑瘫儿童是否符合入院和出院条件。

第十七条康复治疗师职责

(一)负责运动功能的评估,如:肌力、关节活动度、平衡能力、体位转移能力和步行能力的评估;

(二)负责肢体运动功能的训练,指导增强肌力、耐力的训练,增加关节活动度的训练,进行步态行走的训练,提高步行能力,纠正异常步态;

(三)负责日常生活能力(ADL)、感知觉和认知能力的评估和训练;

(四)必要时开展简单的言语矫正和心理治疗;

(五)开展电疗、热疗、光疗、磁疗等物理因子治疗;

(六)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十八条语言治疗师职责

(一)开展语言功能的检查和评估,对构音器官功能、失语、听力和吞咽能力进行检查;(二)负责言语、构音器官、吞咽功能的训练;

(三)指导使用非言语性语言沟通器具;

(四)必要时提供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

(五)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十九条康复护士职责

(一)负责住院儿童的临床康复护理;

(二)配合康复治疗师进行床上或床边康复,日常生活能力(ADL)训练,言语治疗;(三)保持病区整齐、清洁、有序,保证儿童在良好的生理、心理环境中康复。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老师职责

(一)负责认知能力的评估和训练;

(二)负责对言语能力的评估和训练;

(三)负责对生活自理能力的训练;

(四)必要时开展简单的心理治疗和文体活动;

(五)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二十一条心理工作者职责

(一)对儿童进行临床心理测试和评定;

(二)从心理学角度对儿童的功能训练提出意见;

(三)为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

(四)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二十二条引导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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