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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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 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 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 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权 利人与义务人。 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特定人可以请 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债务是被请求方应 对方的请求所实施的特定给付的义务。 债的客体通常也称债的标的,用来表示主体行动 的目的、作用的对象。债的标的是什么,这在民 法理论上是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债务人的特定 行为在债法上用“给付”这一特定概念表示。

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这是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对债进行的分类。
意定之债也称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债,是指债的 发生和债的内容都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意定之债又可以分为:因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和双方 行为所生之债。

二、单数主体之债和复数主体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为单数或复数对债的分类。 单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债权人、债 务人)都为一人的债。复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 体双方或者一方(债权人、债务人)为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的人的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债的概述
债的一般效力 债的保全 债的债权性担保 债的移转 债的消灭
债 权 总 论



甲向乙买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票予 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 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就本案分析之,共有4个法律关系: ◦ 甲向乙购买车,成立买卖契约。买受人甲得向出卖人乙请求交付该 车,并移转其所有权;出卖人乙得向买受人甲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 标的物。 ◦ 甲不知其妻已付价款,复开支票予乙之会计,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 受利益,致甲受损害,应成立不当得利。甲得向已请求返还其所受 之利益。 ◦ 甲驾车不慎撞伤丙,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应成立侵权行为 。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 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成立无因管理 。丁得向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5000元。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共同之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主债和从债 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给支票

甲之妻
1、合同之债

买车付钱
2、不当得利之债
乙之会计
丙 丁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可以请求为特定给 付的财产性法律关系,称为“债的法律关系”, 简称为“债”。 ☆债的关系 ✪债的关系之要素 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可请求他方为特 定行为、他方应对方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 构成债的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四、债的体系与债法 债是由特定的事实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的债 权与债务的法律关系。要使受法律约束的债的关 系最终解除(实现),债务人的给付是核心。所 以债一经形成,核心就是尽一切可能履行给付, 给付实现,约束解除。债法规范也正是围绕着 “给付”这一特定行为,建立了债法的和谐体系。 债的体系从理论结构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 分为债法总论,研究的是债的一般原理,针对的 问题是债的意义、债的本质、债的发生、债的类 型、债的效力、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 等等。第二部分为债法各论,即各种具体的债, 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 权行为之债和其他的债。






再次,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 具有相容性(平等性) 。 第四,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 第五,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第六,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 给付。 第七,在权利发生上,债权的发生为非法定主 义。 第八,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消灭(清 偿)得到满足。
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才能达到自己利益需要的目
的, 因此,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
特定行为。也就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
特定行为即给付。

✪债的关系的特点 债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Ⅰ.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Ⅱ .债是以财产性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Ⅲ .债是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发生的特别结合关系; Ⅳ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法律关系;

源自文库
二、债的本质
债的本质,简而言之,“是法律上可期待的 信用”。能够称为可期待的,就不是现在、当前、 即时的,而是有时间和空间的距离,是对未来、 将来的期待。“信用”就是“言而有信”,相信 作出允诺的人能够履行诺言。


三、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债法规范在物质利益从主体一方向另一方主体 的移转过程中得以实现,故称为“动态”的民法 规范。私法精神在债法中得到最突出体现。 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系 之规范。 债法为财产法 债法多为任意法 债法为交易法


债的标的应具备以下要求: ①合法性,债的给付须为法律允许的合法正当的 给付; ②可能性,给付须为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实现的给 付; ③确定性,给付须在债成立之时已经确定; ④财产性,债的给付应具有财产价值。

理由:由于债权人设立债的目的是为满足自 己的某种利益需要,但对这种利益的载体,如货 物、劳务等,债权人自己并不能直接支配,须通

(二)债的特征(仅从权利的角度) 首先,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 有请求权特点;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 其次,在权利性质上,债权不是绝对权,是相 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 再次,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 具有相容性(平等性)。 第四,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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