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餐饮服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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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考试题库及答案

云南省食品安全考试题库及答案

云南省食品安全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____。

A. 定期检测B. 随机检测C. 抽样检测D. 全部检测答案:C2.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____制度。

A. 食品追溯B. 食品召回C. 食品检验D. 食品登记答案:A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____标准。

A. 国家标准B. 地方标准C. 企业标准D. 国际标准答案:A4. 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____措施。

A. 销毁B. 召回C. 停止生产D. 继续生产答案:B5.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不包括____。

A. 查看生产经营场所B. 查阅相关记录C. 抽取样品D. 直接没收食品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 食品安全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是禁止的?A. 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B. 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C.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D.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答案:ABCD7.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B.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C. 食品安全培训D.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答案:ABCD8. 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以下哪些信息?A. 食品名称B. 生产日期C. 保质期D. 生产者名称、地址答案:ABCD三、判断题9.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食品检测。

()答案:错误10.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人体造成危害。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1. 请简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要求。

答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包括: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进行定期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召回等措施;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得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序号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裁量情形罚款裁量细化标准(“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2、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3、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仍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仍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一级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二级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一次被发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二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三次以上被发现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一次被发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二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三次以上被发现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拒绝、阻挠、干涉行为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拒绝、阻挠、干涉行为一般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拒绝、阻挠、干涉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1年8月19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9月20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条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行政许可由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进行行政许可。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每季度在媒体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任何法人或公民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化妆品部分)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化妆品部分)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6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两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处5至10天责令停产处罚。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
有两项的,处以并处5至10天责令停产的处罚;有三项的,处以并处10至20天的责令停产的处罚;有四项的,处以并处20至30天的责令停产的处罚;有五项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可以并处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者未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人体健康轻微损害的。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责令该企业停产。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严重的。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并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检验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情节轻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纠正的,责令限期改进;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影响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令该企业停产: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难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化妆品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市场监管系统监管业务培训题库(稽查执法类)

市场监管系统监管业务培训题库(稽查执法类)

稽查执法培训填空题题库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布药品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

3.对没有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4.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5.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和(购入价格)的差价。

6. 国家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

7.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8.自协查函、核查函、复函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稽查信息管理平台。

9.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10.《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产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2.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1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14.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15.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7. 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实体规则
(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 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 数或金额的中间值;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上适 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 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 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严重 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 件或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实体规则

(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下适 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 度;
(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 下处以罚款。

实体规则

第十三条 规定了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情况下给 予倍数中间值的处罚。处罚幅度为 2 倍到 5 倍的, 可以设定 0.5 倍为一个级别,基准处罚处以 3.5 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 4 倍、4.5倍、5 倍的罚 款;从轻处罚处以 2 倍、2.5 倍、3 倍的罚款;减 轻处罚处以 0.5 倍、1 倍、1.5 倍的罚款。处罚幅 度为其他倍数的,参照本条规定。
实体规则
(十八)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 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一)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 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未获得行政许可或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 营的; (八)食品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 目且被抽样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九)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 果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云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专业知识测试 含答案

云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专业知识测试 含答案

市(区县) 姓名 单位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云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专业知识测试 含答案注意事项:1、考试时间:9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3、本卷共三大题型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请在指定位置作答。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生产、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B.生产销售劣质食品罪C.生产销售“三无”食品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按照市局规定,对食品批发经营者每季度至少巡查( )。

A 、1次 B 、2次 C 、3次 D 、4次3、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下列哪种文字标识:( )。

A 、英文 B 、本国文字 C 、中文 D 、其他文字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在餐饮服务单位从事( )的人员。

A.食品加工 B.食品安全管理 C.行政管理 D.人事管理5、《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且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还应如何处罚?( ) A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B 、处一千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罚款C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D 、处五万元以上十倍以下罚款6、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包括( )。

A.活动性肺结核B.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C.消化道传染病D.以上都是7、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 )年。

A 、2 B 、3 C 、5 D 、108、企业应( )组织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市场监管部门这样认定餐饮案件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没错!

市场监管部门这样认定餐饮案件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没错!

市场监管部门这样认定餐饮案件违法所得和货值⾦额,没错!【裁判要旨】关于上诉⼈提出的被上诉⼈应依照《⼯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来认定违法所得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为⾷品安全⾏政案件,《餐饮服务⾷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品安全法》、《⾷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

”第四⼗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货值⾦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品的市场价格总⾦额。

其中原料及⾷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被上诉⼈依据上述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和货值⾦额,于法有据。

【裁判⽂书】天津市第⼀中级⼈民法院⾏政判决书(2019)津01⾏终770号上诉⼈(原审原告)天津市唯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分公司……被上诉⼈(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诉⼈天津市唯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分公司(以下简称唯乐第⼀分公司)因⾷品安全⾏政处罚⼀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民法院(2019)津0104⾏初16号⾏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唯乐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纪连伟,被上诉⼈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开区市监局)的⾏政机关负责⼈展克洋及委托代理⼈赵海洋、张晶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5⽇,南开医院上报⼀起疑似⾷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被告⽴案进⾏调查,天津市南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以下简称南开疾控中⼼)亦进⾏调查,经该中⼼核查,涉及五所学校的学⽣⾷⽤原告于2017年9⽉4⽇提供的餐饭,有多⼈发⽣腹痛、腹泻,截⾄2017年9⽉7⽇就诊⼈数计69⼈。

经对原告处⾷样及其向学校提供的盒饭取样检验,其中的鸡腿均检出⼤肠菌群、粪⼤肠菌群,在原告处的菜盆、切⾁⼑上检出⼤肠菌群。

该中⼼依据就医病例的主要症状、⾷⽤相同⾷物的流⾏病学调查结果及对采集样本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分析,此次⾷品安全突发事件是学⽣⾷⽤了致病菌污染的餐饭引起,该餐饭由原告配餐。

云南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测试 含答案

云南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测试 含答案

云南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测试含答案云南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测试含答案注意事项:1.考试时间为9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3.本卷共分为三大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请在指定位置作答。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A。

2B。

5C。

7D。

152.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下列哪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签字)的购物凭证?A。

证照齐全B。

方便临近C。

有卫生许可证D。

有营业执照3.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的餐馆,应()。

A。

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B。

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C。

不用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D。

以上都不是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管理。

A。

日常监督B。

风险分级C。

信用分类D。

动态5.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物质所引起的疾病。

下列哪种措施不可用于预防食源性疾病?A。

煮熟食物B。

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材料加工食物C。

使用冰箱长时间储存食物D。

食物储存室保持洁净,生熟分开6.原辅料、成品等物料应分类堆放整齐,()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且留有必要的通道。

A。

离地存放B。

靠墙堆放C。

离墙存放D。

离地、离墙存放7.下列对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要求中,表述错误的是()。

A。

从事饮料现榨和水果拼盘制作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B、制作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后,剩余的食物应立即放入冷藏设施中保存,以确保下次使用时的新鲜度。

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办法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以给予减轻处罚(下列凡给予减轻处罚的,本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再作表述)。

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罚款;(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罚款;(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不足七倍的罚款;(2)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餐饮服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餐饮服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餐饮服务⾏政处罚⾃由裁量权基准如果问我国最繁荣的服务⾏业是哪⼀⾏?餐饮服务业可能是⾸当其冲,⼤到五星级的⾼级餐馆,⼩到两三张桌⼦的街边铺⼦,在其它服务⾏业受到冲击时,餐饮⾏业可能是受到冲击最⼩的,它们林林⽴⽴,兴盛不衰。

但关于餐饮⾏业的安全问题也⼀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如果出现⾷品安全问题,餐饮服务⾏政处罚⾃由裁量权基准是什么呢?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吧。

⼀、餐饮服务⾏政处罚⾃由裁量权基准《⾷品安全法》第⼋⼗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品⽣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产⾷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五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地区的细化标准餐饮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罚款:1、⼀般违法⾏为:(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或者原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申请换发证,且在餐饮经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五倍的罚款;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千元的罚款。

(2)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或者⽆证经营的⾷品有证据证明质量合格,且⽆安全隐患或者未造成⾷品安全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五倍的罚款;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为:(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且⽆证经营的⾷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使⽤者造成伤害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六⾄⼋倍的罚款;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1)序号违法行为法定处罚标准具体情形具体裁量标准处罚依据1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不足十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六倍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七倍罚款。

2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餐饮服务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昆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昆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昆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实施日期】2006.01.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昆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昆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主要包括:未经加工或者经过初级加工的粮、油、菜、果、糖、茶、肉、蛋、奶、鱼、虾、贝、海带等供人食用的农牧林和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以其为原料,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安全,是指为使食品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对食品所含的农药、兽药、添加剂、重金属、病毒、病菌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及其残留量和有害生产技术进行控制,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系统管理与控制过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本市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质量、卫生标准。

禁止生产、加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食品。

第五条本市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本规定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在本市经营的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禽畜、水生动物产品应当经过检疫,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未经检验检疫、检测,或经检验检疫、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进入市场经营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市实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承诺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质量,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和《梧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蒙山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食品药品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使食品药品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使食品药品自由裁量处罚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依法确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所采用的方法或手段;(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影响大小;(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主观态度;(五)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是否初犯;(六)是否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七)其它情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三)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中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观无恶意,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较小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同一当事人曾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的;(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四)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五)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六)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八)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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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细化标准执行。
1、经营的食品对人体存在安全隐患的。2、影响人体健康安全但尚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五倍罚款。
1、所经营的食品含有对人体有毒物质;2、已造成中毒事件但后果不严重的;3、存在两项违法事实,其货值金额在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对违法事实能主动纠正,其货值金额在八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对违法事实能主动纠正,其货值金额在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1、经营的食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2、存在两项以上违法事实,且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有其他恶劣情况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十倍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3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细化标准执行。
发现该条一项不符合规定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发现本条两项以上不符合规定,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的;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2、提出书面延期改正申请并经批准,但在延期内仍未改正的。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餐饮服务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基准
1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细化标准执行。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发现该条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2、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处以二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5
餐饮服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细化标准执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细化标准执行。
毁灭有关证据后,有悔改表现,并能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毁灭有关证据后,虽有悔改表现,但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事故不够积极主动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或者原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申请换发证,且在餐饮经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2、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或者无证经营的食品有证据证明质量合格,且无安全隐患或者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对违法事实能主动纠正,其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八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细化标准执行。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对违法事实能主动纠正,其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至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1、经营的食品已危害人体健康或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2、经营的食品造成突发性传染病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1、经营的食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运输的,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能直接危害食品安全,或者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并处:
(1)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月营业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二千元处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月营业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毁灭有关证据后,既无悔改表现,也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
餐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运输餐饮食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细化标准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4
未建立相关记录、制度等从事餐饮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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