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违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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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违纪管理办法 对于税务人员违纪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呢?下面就赶紧弄跟着爱汇网一起来看看税务人员违 纪管理的相关资料!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纪, 促进税务人员 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 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 种。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一) 贪污税(公)款;(二) 行贿、 受贿、 索贿;(三) 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四) 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 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 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 规定谋取私利;(七) 玩忽职守,造成 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八) 勾结、唆使、协助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偷税、 抗税;(九) 积压、 截留国家税款;(十) 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十一) 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 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十二) 收受纳税人礼品、 礼金及有价证券;(十 三) 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 接受纳税人宴请;(十五) 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 款;(十六) 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十七) 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十八) 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 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二十) 违反规定乱收 费;(二十一) 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 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 分。 第六条 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 1 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 1 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参与仿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据内容不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使税款损失在 1 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 分。 第九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 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造成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 1 万元的给予记大过 以下处分;(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 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 至撤职处分;(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下 5 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 分。 第十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 处分:(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不足 1 千元,情节严重 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 1 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 5 万元以上的,或不足 5 万元情节 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 5 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 的 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擅自决定纳税人缓缴应缴税款的,比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或不足 5 万元,但情节严重 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且占该年度应入库税款额 10% 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超过 1 个月不上交的,以贪污论处,依照 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按受贿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礼品两次以上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在涉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的宴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 纳税户宴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利用职务之便,以权压价向纳税人购买商品的,根据得利多少及情节轻重,给 予下列处分:(一) 得利不足 1 千元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二) 得利在 1 千元以上不 足 5 千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三) 得利在 5 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赊欠货款的,根据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 处分:(一) 不足 1 万元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二) 1 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 分。 向纳税人借物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超过 6 个月未还的,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户处报销票据的,以贪污论处,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 分。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肋亲友经商的, 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 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的以受贿论处,视数额大小,情节 轻重,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其他兼职同时取酬的,比照本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纳税人乱收费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记大 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 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 大过以下处分第二十六条 犯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 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 在共同违纪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二) 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三) 认错态度不好, 订立攻守同盟, 销毁证据, 抗拒检查, 拒不改正错误的;(四) 屡教不改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可从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一) 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二) 认错态度好,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三) 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四) 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税务人员因贪污、挪用税(公)款、贿赂罪等被判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刑 事处理的,依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税务人员触犯其他刑律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从重、从轻“是指在本规定的处分幅度内按高限或低限给予处 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国税发[1995]117 号 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被监 察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 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的;(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税务监察机构所 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 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七)打击报复揭发人、检举人、证人和税务监察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 税务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依据情节给予相 应的政纪处分:(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三)玩忽职守、 造成损失的;(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五)泄露所查案件情 况的。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惩治 违规违纪行为,规范和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 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 (含场地)等情况,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 分。 第六条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将发售 IC 卡交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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