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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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应用

摘要: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在各国刑法中都有广泛的应用,成为罪与非

罪和量刑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并未明确提到期待可

能性理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十分广泛的应用到了这一理论。由于期

待可能性主要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出发,如果过分强调期待可能性就可能

轻视国家的整体立场,使刑事司法弱化,减低刑法的功能,造成对某些犯

罪人在定罪和量刑上的错误。因此,我们十分有必要探讨期待可能性在我

国刑法中该怎样合理应用这一问题,防止期待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刑法合理应用

引言: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期待可能性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

刑法中都有论述,足见这一理论的重要性。我国现行刑法虽无任何“期待

可能性”的字样,却是包含了丰富的期待可能性思想,如刑法第14条、

第15条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规定体现了有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在

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需要应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决的案例,但是这一

理论一旦滥用就会破坏刑法的功能。因此,我想借助几个案例来阐述这一

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对待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应

用的个人观点。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

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

压低马车的癖性。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

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

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根据判决理

由(马车夫受到失业的威胁,而不负刑事责任),以德国学者弗兰克的

《论刑事责任的构成》一文的论述为起点,哥德休密特、弗洛登塔尔、施

密德、麦兹格、弗尔蒂等人相继论著,使期待可能性理论最终成为规范责

任论的核心理论。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行为人面临违法行为之际,是否尚有期待其为其

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无此可能性,则对行为人不能予以责任的非难而

追究其责任。换言之,就是依照行为当时的情况,可期待其为合法行为时,始得予以责任非难的理论。当行为人有责任能力,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更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但如果行为是出于迫不得已,不能期待不为

此种违法行为时,也无法对行为人予以责任的非难。由此可知,有无期待

可能性,为责任非难的界限。

在我看来,期待可能性就是指犯罪人在作出某一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动机,在

其作出违法行为前我们能否期待他作出合法行为,如果有,就应当定

为有罪;如果没有,就应当认为无罪或者在量刑中予以减轻处罚的考虑。

正因为期待可能性对罪与非罪判定以及量刑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关于

采取期待可能性的何种判定标准间显得尤为重要。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判定

标准,从来有三种见解:(1)行为者标准说,此说以该行为者本人的能

力为标准,在其具体的行为情况下,决定他是否可期待合法行为。(2)

通常人(或平均人)标准说,此说认为在行为者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就通

常人来看,是否可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来判定对行为人能否期待合法行为。(3)国家(法规范)标准说,此说认为对行为者有无期待适法行为

的可能性,不能以被期待的方面为标准,而应以国家或法秩序期待的方面

为标准,根据再该行为情况下,国家或法秩序期待什么而加以决定。第二

说即通常人标准说被认为是同说。而采用通常人标准说就会和一个社会一

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以及公民素质直接相关。

二、案例中的期待可能性分析

接下来,我们从两个发生在我国的案例中来探讨一下期待可能性的具

体应用。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换位杀人案”,案情经过大致是这样的:被

告人李某是一年轻女干部,一天到一个山区,途中遭遇一个男青年,欲对

其不轨,李某乘其不备将其击晕逃跑,因天色已晚到附近农户投宿,并将

遭遇告诉老太太,还说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老太太非常同情,遂安排李某

与自己的女儿同宿一张床。因事发突然和惊吓过度,李某夜不能寐。深夜

时分,听到屋外有动静,原来是老太太的儿子即途中所遇的男青年回来,

男青年也通过母亲了解到李某就在自己家,因害怕李某报警,于是决意杀

害李某,其母将李某所睡方位告诉男青年,母子约定深夜时分将睡在里面

的李某杀死。以上谋议均被李某听到,情急之下,将酣睡的男青年的妹妹

换到里面,自己睡到外面,后来男青年持刀摸黑进去将自己的妹妹当做李

某杀死,李某趁乱逃走。在这个案例中,要对李某的行为作出判断,就需

要用到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当时的情况下,李某借宿在男青年的家中并且

在山区,很难得到别人的帮助,而且当时李某惊吓过度,我们很难期待她

作出其他合法的行为,所以,站在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应该认定李某无罪,或者在量刑中减轻刑事处罚。在此类案件中,我们就可以应用期待可

能性理论,充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分析案情,有效的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2

另外一个案例是发生在不久前的“许霆案”,案情经过是这样的:2006年4月21日晚10点,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的发现银行卡里只被扣了1元钱,狂喜

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同伴郭

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取款,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

取款171次,总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许霆案”经过

多次审理,最终判定许霆获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如果应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中的通常人标

准说来判断,我们可以说作为一个普通的打工者,面对如此大的金钱诱惑,我们不能期待许霆作出其他合法行为,比如报警。这在通常人看来都是可

以理解的。然而,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由于犯罪人的贪念而没有

期待可能性就判其无罪,这对日后的社会效应将产生不良效果,更多的这

类罪犯就会用这一理论为自己开罪。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发现,期待可能性必须合理应用,中国是一个

善良宽容的民族,如果期待可能性采取通常人标准说不断滥用,就会导致

法律的弱化,完全通过道德或者想当然来判案,这对维持社会稳定是不利的。

期待可能性作为世界刑法史上一个重要的理论,我国想要与世界接轨

就有必要引进这一理论,并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应用这一理论,从

而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备和先进。然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期待可能性概念

都是直接搬自大陆法系,并没有运用中国刑法理论对其进行消化、吸收与

改造。西方的期待可能性概念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其理论前提,与他们的

刑法理论及体系是协调的,却不符合中国刑法理论。首先,大陆法系割裂

犯罪成立条件,仅从形式方面,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即如果行为具备构成

要件符合性,若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就可认定该行为是违法行为,而根

本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反之行为即使具有违法性,仍可以无期待可

能性排斥主观罪过(有责性)从而不负刑事责任。而在中国,违法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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