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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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改善全行资产业务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本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风险,并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遵循真实

性、整体性和洁净性的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真

实、完全的转让以及风险真实、完全的转移。

第四条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对于原

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拥有相应的

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相应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制定、分解、平衡全行资产负债业务总量和结构目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量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本储备,以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外部定价。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牵头及业务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订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年度及阶段性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审批分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事宜,跟踪报告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执行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涉及相应部门和分行的绩效考核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总行金融同业部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模式、寻找业务渠道、确定业务要素,以及金融机构准入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

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发起、合同签订、资金划付、账务处理、档案移交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操作规程第十二条业务

发起、申报及审批。

(一)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统一审批原则,即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必须经总行公司业务部批准同意,各分行不得未经审批自行办理该项业务。分行申请办理资产转让时,公司金融管理部作为分行的牵头管理部门,应会同风险管理部门会商,确认需转让的信贷资产符合本办法对拟转让信贷资产标准的规定,填写《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报表》(见附录1)和《出让资产信息明细表》(见附录2)中“申报时须填写信息”部分。

(二)已获批准办理同业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同意后,进行综合收益测算评价,设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方案,寻找交易对手进行资产转让业务。

(三)未获批准办理同业业务的分行办理资产转让业务时,应向总行公司业务部上报资产转让业务申

请,经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同意后,转洽总行金融同业部审核、批复,由总行金融同业部协调资产转让事宜。

第十三条分行申请转让信贷资产时,应选择和本行合作关系良好、经营情况较好的借款人,拟转让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应为正常。对于五级分类虽为正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报表》中列明:

(一)涉及担保圈风险,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资金链紧张,有违约风险的;

(三)信用记录有逾期、欠息、垫付、展期、

借新还旧的;

(四)涉及诉讼且尚未结案的;

(五)历史记录涉及大额诉讼(500万元以

上)败诉的;

(六)借款人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贷合

同约定不得卖断转让的;

(七)保证方式含有抵押、质押等不可随债权

转让的权利的;(八)原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

的;

(九)其它可能造成信贷资产违约的情形。

第十四条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

(一)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以出让方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为基础,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

(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为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附属要件;

(三)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相关的所有合同及函件的文本格式及内容条款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并根据本行相关合同文本审核规定进行合同审查。

第十五条信贷资产转让的出让方应以

书面形式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函,通知相应信贷

资产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和担保人需书

面确认知晓并同意相应资产转让事宜,确认回

执由出让方留档保管。

第十六条信贷档案资料的移交及管理。

(一)信贷资产项下所有信贷档案资料均

由出让方移交至受让方,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照

约定执行;

(二)各经办分行应建立信贷资产转让业

务台账,如合同约定转让资产由受让方委托出让

方管理的,相关分行还须将有关客户资料、原借

款合同、担保合同、信贷评审资料、转让合同等资料专夹保管。

第十七条出让方与受让方责任。

(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受让方可自行行使或委托代理人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负责相应的贷款利息、本金收取等工作,出让与受让双方仅按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二)信贷资产转让后,原则上不接受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确须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取得资产出让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第十八条转让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

(一)信贷资产转让后,分行需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出让资产信息明细表》中“转让后补充信息”部分,并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二)如接受资产受让方委托管理该信贷资产,分行应按照本行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相关要求管理转让信贷资产。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

(一)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自转让之日起,信贷资产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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