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实践与思考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实践与思考闻杰摘要: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对于不动产买卖,至关重要。
由于不同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中某些概念的内涵或外延存在不同理解,时而会出现查询申请被拒、查询范围受限或超范围利用的现象。
文章针对不动产登记档案日常查询实践中遇到的局部复杂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充分发挥物权登记公示作用的建议,旨在为进一步标准、便捷地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提供思路。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数据共享;登记档案一、背景二、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现状及问题1.《方法》假设干商榷〔4〕《方法》明确规定,对于有意向的利害关系人而言,与受委托的律师相比,其可以查询的范围相对较小,律师能够查询“申请验证过程中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是否吻合登记簿的相应内容;不动产的具体形式;相应的查封登记情况,以及限制处分情况”。
但无论是普通的受托人还是律师,其查询权限均来自授权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此规定显然与相关上位法冲突。
另外,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进行查询为受法院委托查询,应具有等同于法院的查询权利,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委托查询。
3.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程度有待提升4.房产登记档案遗留问题尚待解决5.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突破《方法》的需求迫切2022年10月,国家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此背景下,局部企业、群众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需求十分迫切。
《方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有意向的利害关系人虽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就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但该登记结果为不包含权利人等重要信息的“简版”,往往无法满足这类查询主体的查询需求。
6.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渠道有待拓展三、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对策建议1.进一步修订完善《方法》2.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平台3.加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共享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要求,应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市信息中心可以发挥带头作用,创立一个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信息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各政务部门负责编制各自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并进行日常维护,按履行职责需求分配查询权限,无偿使用共享数据。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不动产登记公告是指国家依法对房地产、土地等不动产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权益,促进交易,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思考和探讨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有利于确权保权。
不动产的登记是对权益的确权和保护,通过公告的形式将登记信息公之于众,可以有效地保护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不动产权益被侵害。
公告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醒潜在的购买者和相关方注意相关权益的情况,以防止产生争议和纠纷。
公告还可以为所有权的取得提供证据,便于权益的继承和转让。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有利于促进交易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动产登记公告可以提供买卖双方的权益信息,使交易更加透明和公正。
购房者可以通过公告了解到房产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人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负担和纠纷,从而加深对房产的认知和信任度。
卖方也可以通过公告公示出自己的权益状况,吸引潜在的购买者。
公告的发布还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提高不动产的流动性和流通效率,推动楼市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需要协调权益保护和隐私保护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信息属于个人和企业的隐私范畴,不得随意公开。
在公告发布中,应当对涉及个人和企业隐私的信息进行保护,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确保公告的发布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确权公告的公开形式也应适度,不至于对权益造成损害和不必要的麻烦。
在公告发布中应当科学地制定标准和程序,平衡公开与保护的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需要建立全面的信息系统和公开渠道。
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大量的信息,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来实现登记、管理和查询。
只有通过高效、准确和可靠的信息系统,才能确保登记公告的有效发布和使用。
公告的发布也需要建立全面的公开渠道,保障公告信息的得到广泛传播和接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公告信息,提高公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摘要: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在性质上应属政府信息。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绝大部分信息是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查询;原始登记资料仅有权利人及其同意的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才能查询。
本文概述了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分析,说明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与查询的范围,就司法裁判观点分析入手,阐述了司法裁判观点。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早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形成之前便已存在,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
但由于现行实务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即便效力层级较低,今后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获取”的争论仍将持续。
一、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分析1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其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2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首先是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其次,不动产登记资料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履行登记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如不动产登记簿)或获取的(如原始登记资料)信息,这些信息以一定形式(纸质或电子形式)记录和保存,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
因此,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以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来看,不动产登记资料属于政府信息。
二、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与查询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可因任何人的申请而公开,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对于毫无交易意愿的人就没有必要公开。
《物权法》第18条采取有限公开原则,仅允许“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实施效果不甚理想。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不动产登记公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我国的实践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登记公告的发布不仅可以保护土地权益的合法性,还可以防止不动产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进行分析。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对保护土地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
土地的权益归属必须通过不动产登记来确认,只有经过登记的土地才具有合法性。
而不动产登记公告作为登记的一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公告的形式,可以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土地的权益归属情况,提高土地权益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公告还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不法分子知道土地的权益已经被确认,从而减少以土地侵权为手段的非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可以防止不动产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土地权益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不少人会出现侵害他人土地权益的行为。
而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可以起到预警作用,让社会公众知晓土地权益的归属情况,并警示他们不要进行违法侵权行为。
公告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向社会传递信息,通过舆论的力量来约束不法分子的行为,降低侵权事件的发生率。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思考和探讨。
公告的信息传递效果有待提高。
目前,不动产登记公告主要通过各级政府官方媒体发布,但公告在传递过程中容易受到政府官僚主义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有时候公告发布的速度慢,信息不及时,这就无法实时更新土地的权益情况,限制了公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我们应该进一步探讨如何加强公告的信息传递效果,提高公告的传播速度和质量,确保土地权益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告的执行力度需要加强。
在实际情况中,一些不法分子对土地侵权行为视而不见,无视公告的发布和警示。
这就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加强对公告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让公告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真正发挥作用。
可以考虑建立公告跟踪和执行情况的数据库,建立公告发布与土地侵权行为的关联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对侵权行为形成震慑作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始终记录和确认,以确保不动产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效力的一项制度安排。
近年来,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逐步发展以及法制环境的改善,不动产登记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公告则是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在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不仅需要注重操作规程,还需要重视服务质量和信息公开透明。
一方面,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告及时、准确地发放。
另一方面,公告信息应该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数据库,方便相关权利人查询和索取。
首先,必须铭记公告程序的规范性。
在正式发布不动产登记公告前,需要依照相关法规尤其是《不动产登记办法》的规定,核实不动产信息,明确权利人,加入公示期等各种环节。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到多名权利人和复杂产权关系的不动产,更需要加强核实和审查。
只有在这些程序的保障下,才能通过不动产登记公告维护合法权益,并提高土地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其次,必须加强服务质量措施。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涉及到广泛的群众利益,因此应该注重服务质量,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比如,在信息录入和审核的过程中,应该减少冗余的信息,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信息错误导致的损失。
同时,在中介机构、权利人等各个阶段,都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和交流,提高公示期的有效性,避免信息不真实的情况出现。
最后,必须实现信息公开和透明。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信息应该形成统一的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通过建立信息查询平台,实现信息查询和索取的便利,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和公开透明度。
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和监管,防止信息泄露和失实,确保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不是简单的一项操作,而是一个涉及广泛群众利益,需要规范、质量、透明度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
只有在各方面的保障下,不动产登记公告才能真正发挥维护权益、促进市场发展的作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限制、登记事项等情况登记在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公告是指相关不动产权利、限制、登记事项等信息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在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规范不动产交易、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意义、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改进的思考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意义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相关不动产的所有权、限制情况等信息,从而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当交易和侵权行为。
同时也可以提醒不动产权利人及时监督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保障其权益不受损害。
2、维护市场秩序。
不动产是市场上的重要交易品,不动产交易的秩序与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可以让市场参与者了解相关不动产的权利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不稳定因素,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3、促进不动产流通。
在不动产流通过程中,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可以让潜在买家了解到相关不动产的情况,减少购买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不动产的流通和利用。
二、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中的实践问题与挑战1、信息不及时。
有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公告时,由于工作繁重、人手不足等原因,导致信息发布的时效性较差,严重影响了公告的效果。
2、效果不明显。
由于公告形式单一、范围有限或是公告内容不够清晰等原因,导致大部分市民对不动产登记公告并不了解,甚至忽略。
这样就大大削弱了公告的作用,不利于达到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权利人权益的目的。
3、隐私泄露风险。
在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过程中,部分不动产权利人的隐私信息可能会被泄露,给其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也就减弱了公告的合法性和效果。
1、加强信息披露。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督促并强制其工作人员按时按规定对不动产登记公告进行发布,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在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本文中,我将从几个方面对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进行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有助于保障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通过公告的方式,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得以向社会公开,使所有相关方都能够了解到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情况。
这样一来,当他人与不动产有关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查阅公告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权益,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和手段。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有助于提高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程度。
在不动产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往往是市场失衡的主要原因之一。
通过公告的方式,不动产的信息得以向社会发布,使市场各方面对不动产的基本情况能够有所了解,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
公告的发布也有助于减少不动产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享有公平、合法的权益。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可以为不动产的融资提供支撑和保障。
在一定程度上,不动产的价值往往与其抵押融资的额度密切相关。
通过公告的方式,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等信息能够向社会及时公开,使融资者能够了解到不动产的抵押程度和可供融资的额度,为其提供了一定的融资保障。
在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内容较为复杂,而且往往包含大量的案例和字词,不易理解,使得广大市民无法充分理解公告的内容和含义。
在公告的发布过程中,应该采用简明扼要的表达方式,使广大市民能够迅速、准确地理解公告的内容,从而提高公告的可读性和接受度。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需要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不动产涉及到众多个体的信息,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以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等。
在公告的发布过程中,应对这些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商业秘密的被窃取,以保障公告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需要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和渠道。
不动产登记查询浅析
责 令其告知原告相关不 动产 登记信息 。 很多 不动产登 记机构 都遇 到过类 似问 题。 相关 法律 对 于不动 产登记 信息 查询 已 有 明确规定 , 《 物权法 》 第l 8 条、 《 不 《 暂 行 条例 》 ) 第 2 7 、 2 8 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实施 细则 》 ( 以下简称 《 实施细 则 》 ) 第9 7 条对 于不动 产 登 记信 息 的查 询进 行 了规 定 。《 实施 细
甲某 向不 动产登记 机构 邮寄信 件 申请 政 府信息 公开 , 要求 公开 某处 房屋及 土地 登 记信息 。 不动产登 记机构 书面告知 甲, 查
询 不动产 登记信息 需在不 动产登记 机构现
场查询 。 后 甲起诉至法 院 , 认 为不动产 登记
机 构未 履行 信息公 开 的义 务 , 属于 行政 不 作为, 请求 法院判令 不动产登记机构违法 ,
不动 产登 记资料 的 , 应 当到具 体办理 不 动 产登 记 的不动产 登记 机构 申请 。即当事 人
的规定 不难发现 , 法 律规 定保护 不动产 权
利人及 利害关 系人查 询 、 复制不 动产登 记
信 息的权 利 , 但不动 产登记 信息 显然不 是 向所有 人公开 的 。 法 律规定 将个 人隐私 与 公众 知情权 进行 了平衡 处理 , 对不 动产 登 记 信息 查询 的 主体 、 范围 、 方 式和期 限 等 作 出了详细规定 。 因此 , 当事人 如要查询不
丕 壁
CHI NA REA L E ST ATE
不动产 登记查询浅析
刘 欢
摘 要 :本 案 是一 则 关 于 当事 人 以 邮 寄 信 件 申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方 式 ,要 求 公 开 某 处 房 屋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越来越频繁,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成为不动产交易中重要的环节之一。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动产登记事项,保障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的方式和途径需要进一步优化。
目前,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主要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公布,但由于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覆盖范围存在一定不足。
在大城市中,由于信息量大,很多信息会被埋没,而在农村地区,由于基础条件限制,有些地方甚至无法接收到信息。
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的方式和途径,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覆盖范围,确保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全面公示。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的内容和格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需要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抵押权人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不动产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标准,在内容和格式上进行统一规范,使信息更加清晰和可读性更强。
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信息的监督和审核,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需要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
不动产所有权和权利的归属关系事关公众利益,因此公众应该有权力参与到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的监督和审核中。
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公示平台,向公众开放,公众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的信息,并进行监督和反馈。
也可以通过一些社会组织、媒体等渠道加大对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的宣传和监督力度,使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的公开、透明、便捷。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与公安、土地、房产等多个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面和真实。
还需要建立一个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不同层级部门和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传递,加强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的协同和一体化。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转让、设定以及其他事项登记在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簿上,以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不动产登记公告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将相关登记事项公布于公告媒体,以便于公众监督和参与。
本文旨在探讨不动产登记公告在实践中的重要性、问题和改进方向。
不动产登记公告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一,公告能够增加公众对不动产权益的了解和认识,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当不动产的产权发生变化时,相关事项公布于公告媒体,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从而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二,公告能够起到预警作用,防止不动产权益的侵害。
通过公告信息,可以让公众监督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和欺诈行为,减少不动产权益的损失。
其三,公告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当不动产产生矛盾纠纷时,公告信息可以为法院提供证据和依据,为司法判决提供参考。
公告也能够让公众了解到司法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情况,增强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和支持。
不动产登记公告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公告信息的传播渠道和方式有限。
目前,大多数不动产登记公告都是通过报纸、公告栏等传统媒体发布的,而这些媒体的覆盖范围有限,难以达到广大公众知晓的效果。
其二,公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待提高。
由于公告信息的更新较慢和录入过程中的瑕疵,导致公告的内容和不动产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给公众带来误导和困扰。
其三,公告对公众的语言和法律素养要求较高。
公告信息通常以法律术语和专业词汇表述,对于一般公众来说较难理解,影响了公告信息的传达和理解。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改进措施。
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动产登记公告,提高公告信息的传播范围和效率。
通过互联网平台,可以将公告信息覆盖更大的地域范围,提高公众的知情率和参与度。
可以加强公告信息的更新和管理,确保公告内容与不动产实际情况一致。
可以建立信息录入和核对机制,减少因疏忽和错误导致的信息失实问题。
关于房地产登记档案公开查询与利用的几点思考
登 记 的 内容 公开 ,将 登 记 的事 实 向社会 公 示公 开 ,能 够
为人们所查阅。但如何有效的解决个人的知情权和他人 隐私权 的矛盾是档案公开趋势下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特 定 之 物 上是 否 存在 这一 物 权 ,与 其进 行 交 易 是 否 存
在风险 ,从而在意思 自治原则下合理选择是否进行交 易 。异议登记就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在风险警示方面 的
典 型 制度 。
二 、房地产登记档案公开查询应遵循 的原则
( 一) 查 询房 地产 登记档 案的限 制 房 地 产 登 记 档 案要 向社 会 公 开 ,但 这 并 不 是说 房
构的内部审核文件的统称 ,是物权确认过程中直接形成
的原 始资料 。
一
、
房地产 登记档案公开查询 的意义和作用
( 一) 房 地 产登记 档 案公 开查 询 是物权 公 示 原则 的
由于 物 权 具 有 排 他 效 力 ,在 同一 不 动 产 上不 能 有
相互排 斥的多个物权同时存在 ,所 以,通过登记将该不
4 6
Ⅲ
・ 2 0 1 4 年第 8 期
E XCH ANGE 《 房屋登记办法 》第 二十八条规定 “ 房屋登记机构应 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 时 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 、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 ,应 当按照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 物权法 》第十八条 规定 ,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 资料 ,登记机构应 当提供。”因为物权公示的真正 目的
社会的人。登记资料只能够满足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或
不动产查询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国土工程GUO TU GONG CHENG作者简介:郭焕军(1966—),男,山西汾阳人,工程师,大专,毕业于山西农业大学,主要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
(邮箱)******************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涉及各企业、单位、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特困救助、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廉租住房申请等项目。
如何合理保护查询权利人的隐私不被侵犯,又能有效、快捷、方便、合法合规地为企业、单位、群众办理不动产查询是摆在信息平台“互联网+”建设相对落后地区的一道难题。
1 查询申请人遇到的典型案例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以下3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张和小李夫妇是一对外出打工人员,因其办理女儿上学特困补助,需要开具其名下无房产的查询结果。
夫妇二人因工作和路途原因均不便回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查询手续。
只能授权委托在家的老父母代为办理,而老父母又不识字,也无法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查询,使小张和小李夫妇不便查询。
案例二:王某为邻省某煤矿工人,因为要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在户籍所在地出具有无房产的查询结果,用于核实是否是购买首套住房。
王某因从事井下作业,不知道查询具体要求提供哪些必需材料,仅将身份证原件邮寄给户籍所在地的朋友李某,委托李某代为查询,却未出具授权委托书。
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1月26日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查询主体;b.查询目的;c.查询内容;d.查询结果要求;e.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实践与思考——以南京市为例
一、背景
在不动产买卖等活动中,不动 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是一个必不 可少的环节。《物权法》明确规定 “不管是权利人,还是利害关系人, 都有权利对登记资料进行查询或 者是复制,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 构 必 须 积 极 地 配 合。”《不 动 产 登 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 号, 以 下 简 称《条 例》)第 二 十 七 条、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以下简称 《细则》)的第九十四条至一百零二 条中,都详细记录了不动产登记资 料查询方面的内容。虽然《细则》 在《物 权 法》及《条 例》的 基 础 上 解释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的相 对定义,确定了相应的查询方法、 程序,但没有做出具体的介绍,造 成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中遇到一 些较为复杂的情况时存在“摸着石 头过河”的现象。
管理系统统一起来,最终实现一个 平台即可查询所需的信息。
3. 加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大 数据共享
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按 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要求, 应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市信息中心 可以发挥带头作用,创建一个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平台,市信息中心负责日 常运行、管理,各政务部门负责编制 各自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供政务 信息资源数据并进行日常维护,按履 行职责需求分配查询权限,无偿使用 共享数据。在使用共享信息时,各单 位必须做好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 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共享信 息处于安全状态。
不动产原权利人(卖方)需查询利 用其原权利凭证、买卖合同、税票 等原始资料,因这些资料按要求已 归入该不动产现权利人(买方)案 卷 中,导 致 原 权 利 人(卖 方)作 为 利害关系人无法查询其在不动产 买卖活动中提供的原始资料。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交易日益活跃,而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交易的重要环节,也备受关注。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公告的发布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它对于确保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性和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就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进行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的必要性和意义不言而喻。
在不动产交易中,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是为了向公众充分披露不动产权属和有关权利,方便利害关系人了解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及有关信息,从而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公告也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查询和留置的法律依据,增加了不动产权利状况的透明度。
结合实际案例,比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开发商在购房者购房前需要对房产进行登记公告,通过公告披露相关信息,确保购房者对该房产的产权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情权。
可见,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为保护各方权益、促进交易的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所涉及的主体责任和实践中的问题也是需要值得关注的。
在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中,相关主体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比如登记机构应当依法负责公告的内容审核和发布工作;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变化情况;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和义务对公告内容进行查询和提出异议。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公告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发布等。
由于不动产登记公告的法律效力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尚不够完善,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况。
相关主体需要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规范公告发布的流程,完善公告内容和方式,并对公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以确保公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关于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建议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也将迎来新的变革和发展。
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对公告内容进行更快速、更准确地发布和查询,提高公告的时效性和便捷性;同时可以加大对公告内容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提高公告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思考
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和重要的体现政府公开透明的手段。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政府的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工作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这也成为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频频发生的原因。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还需要完善。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但是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比如说,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划定过于宽泛,政府信息公开关键词不具有明确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都有不足之处等。
这些问题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难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
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但是现实中有些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并不积极和主动。
他们往往存在信息保密意识强、信息公开意识淡薄、与社会公众沟通不畅等问题。
这些现象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一定的阻力。
再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各级政府机构的安全和机密信息的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机密信息会对各级政府机构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加大社会风险。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协调好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关系,确保政府信息安全。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标准、程序等,并逐步实现信息公开标准的全面规范化。
政府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和监督,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
二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和知识。
同时,政府部门可以建立信息公开的渠道,让社会公众得到方便和及时的信息服务。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安全保障。
政府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机密信息进行加密保护,切实加强信息的安全管理。
对信息公开案件的思考与研究
对信息公开案件的思考与研究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公开透明、法治化的治理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
信息公开既是政府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但是,在信息公开领域中,依旧存在着种种问题和难点,例如起诉、追责、监管等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信息公开案件进行思考研究。
一、信息公开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公开在现代社会已经变得日益重要,政府对信息公开的意识也逐渐提升,但是依然存在以下问题:1.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是信息公开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政府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经常存在一定的迟缓。
尤其是在容易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反响比较大的案件、事件上,政府对信息公开的速度显著慢于现实的进度。
政府应该提高信息公开的效率,加快工作进展,提高公民的知情权。
2.信息公开不规范、不标准由于缺少信息公开的组织和标准化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往往“有理、有据、有章不一致”。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一套有针对性的规范管理制度,依据制定公开信息的标准。
3.信息公开缺少必要的监管尽管信息公开已经是越来越受重视的领域,但是社会监管还没有跟上。
政府传播的信息,存在流言蜚语、耸人听闻、失实等多种问题。
政府应该对信息公开进行必要的监管,维护社会的生存和正常发展。
二、信息公开案件的起诉问题信息公开如今已经成为一项法定的政府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会出现一些信息被拒绝公开的情况。
公民对信息拒绝公开产生不满,寻求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在信息公开案件的起诉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举证难在信息公开案件中,为了证明被告违反了信息公开法的规定,起诉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但是,证明信的内容是否属于法定公开范围,往往需要特定专业人士的判断。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据外的专业人士往往很难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这就需要起诉方有足够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支持。
2.判决难度大在信息公开案件中,不少案件的判决比较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在判决过程中往往涉及到一些复杂问题的判断。
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的完善化思考
动 髓 资 料 依 法 询 制度 的 亢 化 思 考
口 叶 光 前 福 州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和 交 易 中心
确 立 不 动 产 登 记 资 料 的 依 法查 询 制度 是 2 0 1 6 年 我 国不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全 面 落 地 的重 要 标 志之 一 。 据悉 , 国土部 已启 动 《 不
含隐十 叶 i 利人? i 簿 上 只 有
“ 大 ”的 字 . “ ”足 可禽 ?
(2) 利害 天 系 人 :“ 不 动 I
部法障『 I I ,除特 5 5 i j 说f 月外 ,同 1 概 念 内涵 一 致 ,这 址 一 个 常
此, 既 然 不 助 : 径 记有 天
款 规 定 的第 四类 l { I 请人 身份 , 口 J
以 询 认 为 卡 f { 火 的 小 动 产 _ 记资料
3 . 咖 内容需进 一 步明 确
一
识
产交易 、 继承 、 诉 浍 等涉 及 的 利
害 火系 人” ,此 『 I l 的 “ 继 承 、诉 讼 ”址 指 不 动 产 继 承 、不
《 物权 法 》 第 十 八条 规定 : 权利 人 、 利 害 关系 人可 以 申请 查
资料依 法查 询 制度 制 定 的宗 旨 从《 物权法 》 和《 不 动 产 登
不动产登i 己
随 意 f f U 、 ”
彳 亍 ,利 父系 人均 接 指 向不 动
也隶 虻 足说, 其 不作 为 权利 人 、
查询需要 , 又要满足保护公民信
息安全需要 。 宗 旨 明确 后 , 具体
条 文 就要 根 据 宗 旨来 制 定 , 不要 出 现 让 人 有 多 种 理 解 的 条 款 和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问题思考
46CHINA REAL ESTATE不动产登记去年3月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第31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也就是说,《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三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办法》暂只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这两类主体进行了规定,另一主体,即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问题,待定。
但这一主体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却在各地时时刻刻发生着,因此,有必要尽快明晰。
1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主体问题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其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问题思考叶光前摘要:基于政府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为全社会性质的共同需求,数据供给单位和数据利用单位已互相交叉成网状关系,不动产登记信息只是这一数据网的一个链条构成。
因此,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共享平台进行的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内的信息互联互通查询利用,有赖于国家层面而不是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制定信息共享办法;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共享平台进行的信息共享利用,将主要就信息按保密层级进行若干分类,并就各类信息的查询程序、可查询线索和保密责任等进行规定,而不必对可查询内容的具体范围进行规定,只要有关查询内容确为各单位依法履职所需,可按需提供。
关键词:国家机关;查询;资料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1-9138-(2019)01-0046-48收稿日期:2018-12-03作者简介:叶光前,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47CHINA REAL ESTATE不动产登记作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情形,和其作为执行公务主体履行日常工作职责涉及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和信息的情形,主要为查询行政相对人不动产登记资料。
前者适用《办法》中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规定,这一点应无疑义,不在此细述。
待明确和将要明确的是后者,即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职查询不动产资料的情况。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随着不动产市场的日益发展,不动产登记系统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不动产登记公告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是公示、告知、向社会公示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公告可以保证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规避风险,促进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首先,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应该在合适的媒体平台上进行。
目前,不动产登记公告可以在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平台上发布。
但是,政府网站不够透明、报纸时间比较长、电视台只有几次播报机会,不适合即时性较强的不动产登记公告。
因此,建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开拓新的公告发布平台,如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以提供更加便捷、及时、准确的发布服务,方便市民查询。
其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实施前,将该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和不动产权利人、权利内容等情况公告。
如果不动产登记前未进行公告,登记机构应当拒绝登记或者停止登记。
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合法性。
最后,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应该在保证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保护市民的隐私。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时,应该尽量避免将个人信息进行公示,以免给公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纷争。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既需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更需要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践中应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人们对房产信息的知悉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以一则涉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例,从政府信息的定义、申请资格、公开利用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途径进行了浅析。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利害关系
1、案例分析
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俞某以其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记载“见更1623”为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更字第1623号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
经查档案资料,俞某并非房地权利书证更字第1623号的权利人。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因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系他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根据第三方权利人的意见再行答复。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俞某要求公开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虽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但因其名下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有记载“见更1623”,故其对更字第1623号《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状况”。
如果俞某的“利害关系人”成立,则应可以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的登记信息。
然而,目前法律法规对利害关系人尚无明确的定义,在实际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时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佐证其利害关系人身份。
本案的争议在于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是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还是应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予以开放利用。
2、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
从政府信息的定义上来看,《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而不动产登记信息是指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和原始登记凭证。
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应该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从申请主体的资格上分析,《条例》对申请人资格的规定是开放性的,不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其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但是《条例》并没有对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情形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而《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资格是有限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虽然应当向社会公开,但并不是向每个人公开,公开的范围、限度和查阅对象都是有约束的,只有特定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才有权进行查阅和利用。
从公开利用的角度分析,政府信息虽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其公开的范围是有前提条件的。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而不动产登记信息中涵盖大量的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这些个人隐私信息一旦公开,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困扰和麻烦。
2016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给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复函(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中作出如下答复意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
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复函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利用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边界。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公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同时,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随意查询获取不动产登记资料。
在实践中,若民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采取查档途径获得该信息,并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條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查询利用。
3、总结
最终该案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获取权利人的有效联系方式而没能启动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
经研究讨论,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系他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本着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根据新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建议今后对此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如何通过查档途径获得相关信息,如本案应当告知其可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依据查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为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方面需要政府机关合理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加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在公开政府信息的同时兼顾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和公众知情权都得到有效保障。
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对公开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归纳,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突出问题,及时完善和修订现有的
法律法规,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张洁.谈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J].浙江档案,2015(12):58.
[2]边慧玲.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对房产档案开放的影响[J].浙江档案,2008(10):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