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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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法的基本理论之二:法的创制

02-法的基本理论之二:法的创制

第二节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阶段(一)法的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法是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创制法律规范,以及各种规范创制权限范围和效力等级,应当由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做出专门规定。

任何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创制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

修改和废止虽然没有产生新的规范,但它们使原有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动,因此也属于法的创制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阶段法的创制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

1、准备阶段。

又称起草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等。

这一阶段的最终成果是产生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

2、确立阶段。

又称通过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一般包括法律和法规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及法律和法规的公布等四个步骤。

这一阶段比准备阶段的活动过程更加严格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3、完善阶段。

又可称为法律创制的后续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一、引言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的学科,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

本文将介绍法学基本理论的概念、发展历程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二、法学基本理论的概念法学基本理论是指研究法律的本质、来源、作用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关系的理论体系。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石,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方法论。

三、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历程1. 古代在古代,法学基本理论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起源和本质的探讨。

古代法学家追求一种以天理为本的法治观念,并将法律与道德、伦理等进行密切的结合。

2. 近现代近现代法学研究主要围绕法律的制定、解释与运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展开。

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研究,近现代法学家逐渐形成以实证为基础的法学基本理论。

四、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性1. 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学基本理论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规范我们的行为。

2. 指导法律实践法学基本理论提供了指导法律实践的依据和方法。

通过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解释和应用法律,为社会提供公正、稳定的法律环境。

3. 探讨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关系法学基本理论探讨了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如法律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的关系。

这使得法学界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得以加强。

五、未来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方向1.融合跨学科的研究未来的法学基本理论需要跨学科的研究,将法学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相结合,以更全面、深入地理解法律问题。

2.关注法律与科技的融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未来的法学基本理论应当关注法律与科技的融合。

这将对法律理论和实践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六、结论法学基本理论作为法学研究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它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与功能,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并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与合作。

未来,我们需要继续深化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私法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律科学中的一大分支。

民法的基本理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构成要件、效力和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是研究民事法律规则的一般性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指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所必需的基本规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自由行使、自由订立、修改、解除合同等权利。

自由原则强调自由意志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一致原则体现了人的个体意愿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要保持真实、诚实、信用和遵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劳动价值原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和效益的原则。

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主体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消除、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遗嘱等。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等。

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处置方式。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在生前自愿将财产赠予他人。

法学基本理论精讲

法学基本理论精讲

(一)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和,包括事件和行为。

(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的一种普遍性的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逮捕证等所具有的对具体的人和事的特定约束力。

(1)效力层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根据制定主体不同,法律的效力等级也不同,一般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2)效力的种属:①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原则:一是属人原则,既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居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之内也不适用。

二是属地原则,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到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

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的法律保护和约束。

三是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

三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我国也是如此。

②法的空间效力:指的是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底土和领空。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一、法律制定1.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

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2.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促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阶段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科学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事物发展规律,符合时代精神和基本国情,法律规范表述清晰、准确,内容合理,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

(2)民主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过程遵循民主程序,立法的目标为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立法的结果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

(3)合宪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活动在主体的权限、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均符合宪法的规定。

3.立法体制立法合同制是指关于法的创制,权限上划分的制度,即对一个国家中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制订、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律规定,我国各级种类国家机关的创制权限如下: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一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307道)

第一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307道)
A1219、法存在于()
A、资本主义社会??? B、 整个阶级社会??? C、整个人类社会??? D、原始社会
A1220、法律是( )。
A、与人类社会同生共存的
B、从奴隶社会开始产生后永远存在下去
C、从奴隶社会开始产生,到共产主义社会消亡
A、奴隶制法 B、封建制法 C、资本主义的法 D、任何社会的法
A1217、法是随着()的产生而产生。
A、人类社会 B、革命 C、私有制、阶级、国家 D、政党
A1218、法律最早出现于()
A、氏族公社时期 B、原始社会后期 C、奴隶社会 D、封建社会
A、长老决定 B、祭祀 C、道德 D、习惯
A1215、法与原始习惯的相同点是( )
A、都有相同的经济基础
B、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
C、都在相同的范围内起作用
D、都有保证实施的相同方式
A1216、下列哪种法具有保留原始社会习惯的痕迹的特点( )
A、改进立法 B、社会革命 C、修改过时的法律 D、新旧政府更替
A1226、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其根本原因是:()
A、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 B、统治者的更替
C、社会革命 D、社会制度变化
A、法律具有规范性???????????? B、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法律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A1305、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具有以下特征;()
A、规范性 B、科学性 C、概括性 D、可预测性
A1306、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主要在于( )不同。
A、适用范围 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
C、制定和表现的形式 D、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

自然法的基本理论

自然法的基本理论

自然法的基本理论
自然法是一种独立于人类立法的法律观念,认为法律的基础和规范应当源自自然的原则和道德观念。

在自然法的基本理论中,有几个核心概念需要被深入理解和探讨。

自然法的起源
自然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哲学思想。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理性法则”和“自然法”的概念,认为一切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自然的原则。

这些思想对后来的法律体系和道德观念有着深远影响。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客观性、绝对性和不可更改性。

普遍性指的是自然法适用于所有人,不分国籍、种族或宗教信仰;客观性强调自然法是独立于个人意志的客观规范;绝对性要求自然法是绝对正确和不可抗辩的;不可更改性意味着自然法不受法律的修改或变动的影响。

自然法与积极法
自然法与积极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积极法是由人类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而自然法是认为法律的规定应当符合自然的原则和道德价值观。

在实践中,自然法和积极法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并塑造着社会的法律体系。

自然法的应用
自然法的应用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还体现在个人与社会的道德行为和伦理选择上。

自然法鼓励人们依据理性和道德原则行事,追求真理和公正,维护人类尊严和权利。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基本理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观念,它强调法律应当符合自然的原则和道德价值观,反映了人类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

在当今社会,自然法的概念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它为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一、法的基本理论
• (四)法的作用。 • 1、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
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 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 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 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 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 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 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课程一
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一、法的基本理论
•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体 现统治阶级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 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 规范的总称。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 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 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 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 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
一、法的基本理论
• (六)3、分类。(2)纵向(隶属)的 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 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一、法的基本理论
• (六)3、分类。(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 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 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A、法律主 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 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 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 面的差别。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 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 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 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一、法和法律体系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我国,狭义的法特指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范是人们的一种行为规则。

通道德、纪律等行为规则相比,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律规范更为直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3、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每个国家的法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相互联系的各种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它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可总称婚姻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可总称劳动法,它们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法的本质和作用法是阶级对立的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

所以,从本质上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同时,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就是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法从本质上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统一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相统一、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统一的特点。

从总体上看,法的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具体地说,法的作用体现在其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上。

法的政治职能是指统治阶级运用法开展阶级斗争,维护其政治、经济统治职能。

它主要表现在:1、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确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2、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确保自己的统治地位;3、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4、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维护自己阶级统治的物质条件。

法律常识法的基本理论

法律常识法的基本理论

法律常识法的基本理论法律常识:法的基本理论导言: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和约束的工具,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要理解和应用法律,就需要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和基本理论。

本文将介绍法律的基本理论,帮助读者对法律有更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1.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国家或地区制定、公布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用于引导和规范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

它通过法律体系,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进行保护和调整。

1.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法律是国家或地区的权威组织所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

- 法律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约束力,并能以国家的强制手段进行强制执行。

- 法律是客观存在的规范: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如何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愿为转移。

二、法律的分类2.1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和公民或者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系。

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是指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商法等。

2.2 国家法和国际法国家法是指某一个国家内部制定和适用的法律规则,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则,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法律原则等。

2.3 专门法和普通法专门法是指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一特定行为所制定的法律规则,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

普通法是指一般适用于社会成员的法律规则,如刑法、民法等。

三、法律责任和法律权利3.1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社会成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

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个人的,个人可以依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

法的基础理论

法的基础理论

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 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在特 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文法和不成文 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 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 施。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 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国际条约
法的渊源
宪法
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按照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案例:F9 国法家法
九、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
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 订、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 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特点
特定主体
依照一定职权 依照一定程序
运用一定技术
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
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十一、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
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 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 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我国有九个部门法)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 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构成的有机联系 的系统化的统一整体。
三、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奉为法律(即国家意志)”
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
四、法的作用

第八讲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八讲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大陆法系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左 侧人物为亲自参加了该法典制定的拿破仑。
28
4、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崭新类型的法。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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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 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所以形成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案成为法律,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 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必须由全国人大2/3以上的代表同意才能通过;法律等则由人民代表大会1/2以上的
全体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则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9
(4)公布程序 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最后一步程序。 法律的公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经审议通过了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在法定的专门刊物上
30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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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 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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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结果)。
以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具体地说,就是先将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由其他委员会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有的还要交由各地区、各有关机关和人员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 在反复修改后,才正式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立法程序意义上的讨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学科,是探索人类社会的规范秩序以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理论基础。

法学基本理论作为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法学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从法学基本理论的定义、内涵、发展历程以及法学基本理论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学基本理论的定义与内涵法学基本理论是法学的核心内容,它对法律规范的本质、法律体系的结构和法律运行的规律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和研究。

它包括了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基本逻辑。

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对于全面深入理解和把握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法学基本理论涉及到法律规范的本质。

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法学研究的基本对象。

法学基本理论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特征、内容和功能等方面进行研究,揭示了法律规范的内在本质和作用机制。

其次,法学基本理论涵盖了法律体系的结构。

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是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协调机制。

法学基本理论通过对法律体系的结构特点、层次关系和内在逻辑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

最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了法律运行的规律。

法律的实施和应用是法律规范落地生效的过程,也是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

法学基本理论通过对法律运行中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进行研究,有助于规范和优化法律运行的过程,更好地实现法律制度的目标。

二、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历程法学基本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早期的法学基本理论主要集中在法律哲学和法律逻辑两个方面。

在法律哲学方面,古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就对法律的本质和价值进行了思考和论述。

例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律的正义性和合理性观点,对后世的法学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中国,儒家学派也对法律的地位和功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以仁义为核心的法家思想。

在法律逻辑方面,早期的法学家主要关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推理方法。

例如,罗马法学家乌尔利克斯将法律规范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为后代法学研究提供了基础框架。

第一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 授课教师:侯兴政 第一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决定于社会物质生产条件的行为规范的 总和。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三)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四)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区别
1、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1) 经济基础相同; (2) 思想基础相同; (3) 体现的意志和利益相同;
(4) 目的相同。
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 授课教师:侯兴政 2、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是不同的社会规范: (1) 产生的方法不同;
(2) 渊源不同;
(3) 着重点不同; (4) 赖以实施的力量不同。
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 授课教师:侯兴政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略)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分类
1、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 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法律意识的内容十 分广泛,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 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 法的评价等。
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上海交通大学养 1、 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观;
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基本知识,是培养和提 高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最直接的途径。
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基础》 授课教师:侯兴政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阶段
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 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加强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为任务的。

法学概论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

法学概论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 宪法性文件 ——共 同纲领
十月革命胜利,制定 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象征王权和王法的铜器 对奴隶行刑的石头刑具
第二节法的产生及历史发展
• 法的历史类型 是指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 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这一 概念集中反映了法与其社会经济基础这间的相互 关系。
• 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 意志的体现。
•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 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1789年法国大革命 初期, 制宪会议通过 《人权宣言》和《一七九 一年宪法》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 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一) 法的概念
1.从词源上分析:中国“法”字的古字体
为“灋”,《说文解字》:“灋,刑 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
触不直去之,从去”。
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
廌是一种能“治狱”、“别曲直” 的独角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 罪则不触”。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
类别 法律适用 判例地位 法律渊源 法律分类 法律编纂 诉讼程序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归纳 判例是法 制定法、判例法 普通法、衡平法 倾向单行法 对抗制诉讼
演绎 不属于正式渊源 制定法 公法和私法 法典形式 职权主义诉讼
第四节 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 1、法律规范的概念
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
2、古今“法”的观点分析 (1)西方学者:“自然法”、“神法”与 “它实是在先法”“自然法”是指一种人类的普遍理性,

第一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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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1.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指引作用 预测作用 评价作用 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 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小组讨论
代表团审议
全体大会审议
(3)通过法律草案
1/2 普通法律草案
2/3 宪法草案或者宪法修正草案
(4) 公布法律
我国法律的公布是通过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的方式来实现的。立
法法第52条规定,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应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
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公布法律的报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
《家庭、私有制 和国家的起源》 NEXT
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人类进入奴隶 社会开始有了

BC2000年美索不 达米亚地区一土地 诉讼案判决
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25世纪 埃及审判记录
NEXT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习惯 习惯法
制定法(成文法)
简单-→复杂 不完善-→完备 自发-→自觉
法律也不是永恒存在的,法律也将随着私有制、 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廌是一种能“治狱”、“别 曲直”的独角神兽,“性知有 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
法的终极价值追求:公平、 正义
与“法”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的“律”字在《说文 解字》中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 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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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 • • • • • 2、对人的效力 、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混合原则 3、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 宣告生效日 溯及力: 溯及力:有利追溯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 从旧兼从轻、 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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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 (一)法律责任 • 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 由于违法行为、 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 违法行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 • 主要特征:社会危害性 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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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形式) 法的渊源(形式)
• (六)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 法规。 法规。 •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 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 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 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 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 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只在武装力量内部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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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形式) 法的渊源(形式)
•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和 地方性法规: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 地方:省级、省府市、 地方:省级、省府市、国批较大市 • 如: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五)规章 •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 部门规章: • 地方规章:省级、省府市、国批较大市政府 地方规章:省级、省府市、 • 如: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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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形式) 法的渊源(形式)
• (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就本民族特色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自治区、自治州、 范性文件: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八)国际条约 • 没有权力,一律不得立法 没有权力, • 有权立法,也必须依法进行 有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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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部门 • (一)部门法的概念 •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 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 称。 • 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 首要标准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 首要标准: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整对象) 整对象) • 辅助标准 结合法律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 辅助标准: 部门的标准。 部门的标准。
19
法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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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一、法的制定 • 二、法的实施 • 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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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 • • • 一、法的制定 特征: (一)特征: 1、特定国家机关 、 2、权限和程序 、 3、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补充 、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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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二)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 (1)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 • (2)立法的法治化原则 ) • (3)立法的民主化原则 ) • (4)立法的科学化原则 )
法的 制定
法律 关系
法的 实施
法律 责任 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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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窦寄语
二、常考考点
1、立法程序 、 2、司法 、 3、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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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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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 • • • • • • (四)法的效力 效力层次: 效力层次: 1、宪法至上原则 、 2、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 、 3、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 4、新法优于旧法 、 效力范围:什么时间、 效力范围: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有效 1、空间效力:辖区范围内 、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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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守法 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 规定从事各种事务的行为。 规定从事各种事务的行为。 • (二)执法 • 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贯彻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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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三)司法(法的适用) 司法(法的适用) • 司法机关(法、检)依法应用法律处理专门案 司法机关( 件的活动 • 1、司法的要求:合法、准确、及时 、司法的要求:合法、准确、 • 2、基本原则:平等、事实法律、有错必纠 、基本原则:平等、事实法律、 •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 司法机关、依法、 • 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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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形式) 二、法的渊源(形式)
• (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 • 现行宪法: 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实施 年 月 日实施 • (二)法律:专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 法律: 机关, 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 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 行政法规: 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 性文件。 性文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 • • •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历史 三、法的运行
2
法的概念
3
一、法的概念
• (一)法的特征 • 1、法是人的行为规范 、法是人的行为规范 • 规范性:行为+模式 规范性:行为 模式 区别于判决 • 2、法由专门国家机关制定、认可 、法由专门国家机关制定、 •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国家性 区别与道德 • 3、法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 • 权利: 权利:可以做 • 义务:令行: 义务:令行:必须做 • 禁止: 禁止:不得做 • 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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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部门
•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 • 1、宪法法律部门: 、宪法法律部门: • 以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为核心所构筑的最重要 以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核心所构筑的最重要 的法律部门,简称宪法。 的法律部门,简称宪法。 • 2、行政法: 、行政法: • 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3、民商法: 、民商法: • 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12
三、法律部门
• 4、经济法: 经济法: • 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 总和。 总和。 • 5、劳动法: 、劳动法: •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 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6、科教文卫法: 、科教文卫法: • 调整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事 调整科学技术、教育、文化、 业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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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二)法律制裁 • 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 制性惩罚措施。 制性惩罚措施。 • 1、刑事责任:犯罪 、刑事责任: • 2、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责任: • 3、民事责任:民事活动 、民事责任: • 4、违宪责任:违反宪法 、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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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窦寄语
一、法的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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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部门
• 7、资源环境保护法: 、资源环境保护法: • 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8、刑法: 、刑法: • 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9、诉讼法: 、诉讼法: • 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亦称诉讼程 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序法。 序法。 • 10、军事法: 、军事法: • 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老窦寄语
二、常考考点
一、法的特征:规范性、强制性、国家性 法的特征:规范性、强制性、 二、法的本质 三、立法主体 四、法律部门与法的渊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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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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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
• 法的产生 • 生产力 剩余产品 阶级 国家 法
• 规律:由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再到规范性调整 规律: •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 由与道德、宗教规范混合到分离 由与道德、 • 法系:历史传统分类,不是法的体系 法系:历史传统分类,
4一、法的ຫໍສະໝຸດ 念• (二)法的本质 • 法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 • 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 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体现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制 约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由国家制定、 约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由国家制定、认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 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 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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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体系
• 法律体系 • 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 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 系” •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 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 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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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窦寄语
一、法的概念体系
法的 概念
法的 渊源 法与社会
法律 部门
法律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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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二)程序 • 1、提出法律案:中央机关、一个代表 、提出法律案:中央机关、 团、30名以上代表 名以上代表 • 2、审议法律案: 、审议法律案: • 3、表决通过: 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 • 4、公布:国家主席(制定机关) 、公布:国家主席(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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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 • • • • • 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 守法 执法 司法(法的适用) 司法(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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