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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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一、湿地公园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水体保护。

保护以湖、渠等为主的水体与水网形态,改善水质。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

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主要是鸟类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

(三)土地资源保护。

保护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湿地地形地貌保护。

保护湿地相对负地形以及湖湿地特有的地形。

二、主要保护措施

湿地公园划分为保护重点区、保护控制区和保护缓冲区,公园周边重要地段划定为保护缓冲区。

保护重点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性设施。

保护控制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性设施。规划允许建设的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保护缓冲区内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湿地公园的环境质量;已建成并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湿地公园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严禁举办与湿地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各种活动。湿地公园缓冲区内禁止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湿地公园内及周边区域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任意存储固体废弃物,对农用薄膜和渔网等不可降解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湖湿地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不得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体垃圾;驶经湿地公园外围区域的,排放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游览性船舶以电瓶船、手划船为主,并在规定的线路行驶,制定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船舶承载力和船舶数量。

三、管理措施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湿地公园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国家和建设部门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

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公园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并统一使用湿地保护经费。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援助与捐赠,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对于旅游活动的开展主要以科普教育等为主,根据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在旅游接待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出现矛盾时,以环境生态保护优先,合理控制游客数量。

造成湿地公园重大污染或者发生破坏事件,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湿地公园从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活动或不向公园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公园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改正;造成湿地资源和有关设施毁损的,公园管理机构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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