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人员划转工作实施方案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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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滕政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8〕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13日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税收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提高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综合治税能力,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项目税收一体化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109号)及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及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坚持以房地产、建筑服务管理流程为主线,以应税环节为重点,落实“税收前置、先税后证”,强化信息管税,加强政府、税务和企业三方互动,国税、地税部门相互融合,实现税收全流程、全税种一体化征管的工作思路。

第四条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税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的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事项。

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设立一体化管理联合服务窗口,实行纳税人一窗式申报,国税、地税各项税费共同征收,确保应缴税费一次性征收到位,防范税收风险。

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方案

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方案

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方案目录一、前言 (3)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4)1.3 工作原则 (4)二、背景分析 (5)2.1 转移安置人员情况 (6)2.2 原因分析 (7)2.3 影响评估 (8)三、转移安置规划 (9)3.1 规划目标 (10)3.2 规划范围 (11)3.3 规划期限 (12)3.4 转移安置方式 (12)3.5 转移安置规模 (13)3.6 转移安置地点 (15)四、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步骤 (16)4.1 实施准备 (17)4.1.1 制定实施方案 (18)4.1.2 建立组织机构 (18)4.1.3 招聘培训工作人员 (20)4.1.4 宣传发动 (21)4.2 实施过程 (22)4.2.1 转移安置计划制定 (23)4.2.2 转移安置对象确定 (24)4.2.3 转移安置过程管理 (26)4.2.4 转移安置结果评估 (26)4.3 实施保障 (28)4.3.1 资金保障 (29)4.3.2 物资保障 (30)4.3.3 交通保障 (32)4.3.4 通讯保障 (33)4.3.5 技术保障 (34)4.3.6 安全保障 (35)五、人员转移安置效果评价 (36)5.1 评价目的 (36)5.2 评价方法 (37)5.3 评价指标 (38)5.4 评价报告 (39)一、前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城乡结合部、重点项目建设区域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给当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妥善解决人员转移安置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的原则,对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进行系统安排和综合施策,确保转移安置工作有序、高效进行,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实际成果。

1.1 编制目的本“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方案”旨在为确保在进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时,能够有效地解决人员安置、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滕政发〔2017〕100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滕政发〔2017〕100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滕政发〔2017〕10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滕政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具体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并提供婚姻状况、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等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提供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等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障费和领取社会保障待遇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等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登记、交易和备案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和纳税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等情况;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纳等情况。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9〕10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9〕10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9〕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3日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枣庄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列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街道办事处(镇),是指被搬迁“城中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

被搬迁人,是指集体土地上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宅基地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问题的探讨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问题的探讨

笔者认为应该按 照房屋权所登记 的时间及房屋权登记时子女是否为成年 人及结合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 来决定使用何种形式进行转移登记的办 理,以下将对这两种情况进行简要的阐述。
( 一 )子女在未成年时
按照我国 《 民法通则 》 及 《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的有关规定 , 对 于
未成年子女因其归属为父母抚养 、监护 ,因此在正常情况 ,对于父母名
而导致的行政诉讼 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 ,本文简要 的叙 述 了原 申请房屋所有权 已经转移再返还登记问题及父母离婚后子女对房
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问题 ,以期 为以后的这类 问题在处理时提供一点借
鉴。

凭借 A出具的法 院判决书及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为 A办理返还登记 , 并

实并具备合法性 , 才可作为法律判断的有效证据 。
二 、原 申请房屋所有权 已经转移再返还登记 问题
( 一 )实例 分 析
下登记 的房屋产权没有投入 ,因此未成年子女在房屋产权分配时 , 不可
进 行分配 。因此如需要在离婚时为子女办理房屋所有权 ,不可按照分割
A 从 国外 回来 , 受到其堂弟欺骗 , 将已继承父亲的 8 0 万元 的房屋以 5 0 万元卖与 B , 并且向登记单位提交 了权属转移 申请书,并办理了契约
即物权为债券所表现的结果,债券是物权表现的原 因 。A、B双方因为
屋所有权问题解决时更加便利 ,就需要 相关 的研究者不断研究其中的关
系 ,找 出恰当的办法以解决矛盾 。另外 ,登记单位在做 出判断之前,也 应该结合实际情况 ,充分 的考虑各方面的关系 ,以期取得最佳的解决方
案。
房屋合同而出现 了债权关 系, ( 1 ) 按照我国 《 合 同法 》规定对 于合同被撤销及合 同无效时 ,被合同所形成 的各种物权及财产归属需返还 ,对于返还不 了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10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10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泰安市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泰安市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房地产业的转型升级,建立符合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绿色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大趋势,整合提升房地产开发投资,做大做优物业服务,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高房地产业的绿色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产品的耐久期、舒适度、便利性,不断提高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地产业的新需求。

(二)工作原则1.坚持创新发展,致力于增强行业活力,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加快推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和升级发展。

2.坚持协调发展,使房地产业的发展规模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使房地产产品及服务质量与人们日益提高的品质需求相协调,努力促进房地产业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协调,使房地产业更加注重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3.坚持配套发展,致力于改善公共服务。

加强基础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社区管理等设施配套,与新建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和单位: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促进不动产登记人员融合,强化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为不动产登记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服务、便民利民,加强不动产登记特色文化建设,现就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改革任务的落地实施,需要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法治思维和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建立一支爱岗敬业、业务精湛、团结务实、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队伍,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组织保障,是确保《条例》、《细则》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加强人员融合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产权保护意识以及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确保原来从事各类不动产登记的业务骨干人员落实到岗,继续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持续提升业务水平,成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中坚力量,形成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最大合力。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4•【字号】滕政办发〔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7〕1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4日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税收共治水平,深入推进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4号)、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房地产项目税收一体化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109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7〕54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信息支撑”的税收共治体系,对房地产及建筑行业项目立项、开发、经营各个环节进行梳理,深刻把握行业经营和行业监管特点,结合税收管理实际,以“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流程为主线,突出项目管理和发票(票据)两个抓手,强化政府、税务和企业三方互动,抓实土地取得、房地产开发、增量房销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个环节,用好土地取得、项目用地、施工项目、完工项目和增量房信息五本台账”为指导思想,着力解决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税收管理风险,坚持依法治税,实现部门联合管控,达到堵漏增收的目的。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舞政办〔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舞政办〔2016〕6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市企业:《舞钢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8日舞钢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实施方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2015〕107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建立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指导,根据省、平顶山市安排要求,通过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不动产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将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林业局分别承担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职责整合后,成立市不动产登记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和监管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农业局承担的水域滩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人员编制暂不划转)。

住建局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流程图范本

住建局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流程图范本

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流程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流程图申请廉租住房流程工程建设招投标流程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流程图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程图符合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流程图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流程图受理质量投诉流程图行政处罚流程图收取费用内部重大问题决策流程图内部人员调配流程图工作人员惩处流程图财务支配流程图局内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建设局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来客接待流程图物品采购流程图机关考核流程图机关职称评定流程图机关奖惩流程图附件:工程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及安全保证措施一、编制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在本项目部领导统一组织下,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原则。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依照行业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防止结合原则。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常态下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项工作。

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编制目的1、应急预案应针对那些可能造成企业、系统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设备和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突发性灾害,如触电事故、泥石流灾害、火灾、环境破坏等。

2、应急预案是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补充,应急预案应以完善的预防措施为基础,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应急预案应以努力保护人身安全、防止人员伤害为第一目的,同时兼顾设备和环境的防护,尽量减少灾害的损失程度。

4、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措施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5、应急预案应经常检查修订,以保证先进科学的防灾、减灾设备和措施被采用。

房屋买卖中的权属转移与过户手续范本

房屋买卖中的权属转移与过户手续范本

房屋买卖中的权属转移与过户手续范本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权属转移和过户手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我们提供以下范本,详细描述了房屋买卖中的权属转移和过户手续。

请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手续和步骤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权属转移过程1. 签署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明确的权益转移时间和方式。

合同要包括以下要素:房屋描述、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价格、付款方式和时间等。

2. 完成房屋评估房屋买卖过程中,一般需要进行房屋评估,以确定房屋的价值和价格合理性。

评估结果将成为卖方和买方商议购房价格的依据。

3. 缴纳税费和手续费在权属转移过程中,买方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的税费和手续费。

常见的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过户费、公证费等。

确保购房款项和所有费用的支付都在合法范围内,并保存好相关的支付凭证。

4. 办理产权证转移手续买方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购房合同、身份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等,并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登记机构将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在新的产权证上。

二、过户手续范本1. 卖方过户手续(1)卖方向买方提供房屋相关资料,包括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状况报告等。

(2)卖方与买方协商确定权属转移时间和方式,一般可以选择卖房前后过户。

(3)卖方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税费和手续费的缴纳。

(4)卖方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前,应确保房屋的现状和维修状况符合交易协议中的约定。

2. 买方过户手续(1)买方准备购房款项并缴纳相应税费和手续费。

(2)买方向卖方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3)买方与卖方协商确定过户时间和方式。

(4)买方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查。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注意,在具体操作中,应严格按照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办理,并保留好所有相关的材料和凭证,以备查阅和证明。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滕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8〕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市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9日滕州市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17〕180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17〕8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政务服务“一窗受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通过精简要件、优化流程、细化标准和服务指南,建立“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变一事跑多窗为一窗办多事,实现简单事项“马上办”、复杂事项“一次办”,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明确“一窗受理”范围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窗受理”范围。

按照企业注册登记、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交通运输事务、不动产交易登记、公积金业务、部门专业类、综合业务类分别设置“一窗受理”窗口。

因涉密或技术和场地限制无法整合进驻中心的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应将受理系统纳入“一窗受理”平台,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统一监督,条件成熟后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同时,探索实施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一窗受理”。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滕政发〔2018〕57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滕政发〔2018〕57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滕政发〔2018〕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按照枣庄市有关要求,经第18届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市调整行政权力事项40项,其中取消25项、增加7项、整合优化8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对取消的事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增加的事项制定衔接落实方案,纳入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确保审批和执法合理、规范;相关事项涉及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抓紧修改。

今后,要进一步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确保清单合法性、准确性、权威性。

附件:2018年第二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滕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2日附件2018年第二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序号实施机关事项类别事项名称调整决定备注一、取消行政权力25项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企业集团登记取消2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许可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续展取消3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消4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浮桥渡运企业设立审批取消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对从事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取消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取消7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处罚取消8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改变用途,销售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违反规定擅自生产、销售、设置或者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等的处罚取消9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未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处罚取消10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处罚取消1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取消1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未经批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设置使用地球站的,重新启用已办理注销手续的地球站的处罚取消1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擅自改变卫星通信网使用的卫星、频率、极化、传输带宽或者通信覆盖范围的,擅自改变地球站的站址、频率、极化、发射特性或者所使用的卫星的处罚取消1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另有规定除外)的处罚取消1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的,变更已经领取电台执照的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备或者使用人的,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换领电台执照的处罚取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对违规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处罚取消17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对从事与业余电台、电台执照有关违法活动的处罚取消18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强制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无线电相关设备取消19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强制采取行政、技术手段予以制止取消20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强制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2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取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许可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取消23市物价局其他权力县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取消属于“申请政府定(调)价项目”子项24市物价局其他权力区(市)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预防性体检费取消25市物价局其他权力区(市)属及以下政府投资的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取消二、增加行政权力7项1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增加2市物价局其他权力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增加属于“申请政府定(调)价项目”子项3市物价局其他权力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国有单位投资建设和购置的设施等)且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增加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权力食品小作坊登记增加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权力食品小餐饮登记增加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权力学生小饭桌备案登记增加7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他权力医疗机构义诊备案增加三、调整优化行政权力8项1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审核)整合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2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审核)3市残联行政许可残疾人证核发调整为行政确认4市物价局其他权力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调整优化为“调整供水价格(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属于“申请政府定(调)价项目”子项5市物价局其他权力调整城市公交汽车票价调整优化为“调整城市公交(含城际、城乡公交)票价”属于“申请政府定(调)价项目”子项6市物价局其他权力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调整优化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门票、交通服务价格”属于“申请政府定(调)价项目”子项7市林业局行政许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审核)整合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8市林业局行政许可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核)——结束——。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不动产登记1.1.2 操作规程1.1.3 暂行办法2.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1 登记范围2.1.2 登记对象3.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3.1.1 申请人资格3.1.2 申请材料4.1 登记程序与流程4.1.1 申请提交4.1.2 受理与审核4.1.3 登记与发证5.1 登记费用与支付方式5.1.1 登记费用5.1.2 支付方式6.1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使用6.1.1 查询范围6.1.2 使用规定7.1 登记异议的处理7.1.1 异议提出7.1.2 异议处理程序8.1 登记错误的责任与赔偿8.1.1 登记错误8.1.2 责任承担8.1.3 赔偿方式9.1 登记信息的公开与保护9.1.1 信息公开范围9.1.2 信息保护措施10.1 操作规程的变更与废止10.1.1 变更条件10.1.2 废止程序11.1 违反规程的行为与处罚11.1.1 违规行为11.1.2 处罚措施12.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1.1 协商解决12.1.2 调解程序12.1.3 诉讼途径13.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1 生效条件13.1.2 变更程序13.1.3 终止情形14.1 合同的附加条款与补充协议14.1.1 附加条款14.1.2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动产登记本合同所述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1.2 操作规程本合同所述操作规程,是指为实施不动产登记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

1.3 暂行办法本合同所述暂行办法,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完善之前,暂时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以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 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及其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岗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岗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岗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岗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员工能力和熟悉工作流程。

该制度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员工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或特定的规定进行互相交替的工作岗位。

轮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员工多岗位能力,使他们具备更广泛的知识与技能,从而更好地适应工作需求和应对变化。

此外,轮岗还可以增加员工之间的协作与沟通,促进团队合作和共享经验。

具体实施轮岗制度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岗位安排:根据不同的工作特点和员工能力,合理安排轮岗的岗位组合。

这样可以确保员工在不同岗位上都有机会发展和提升自己的能力。

2. 岗位轮换周期:确定轮岗的时间周期,可以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周期来设定。

常见的轮岗周期包括每半年、每年或更长的周期。

3. 培训和指导: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顺利适应新的岗位。

这可以通过内部培训、知识分享会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来实现。

4. 工作评估:定期对员工在不同岗位上的表现进行评估,及时提供反馈和指导。

这有助于发现员工的优势和改进空间,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提供指引。

轮岗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同时,它也能够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使
其更具备应对各种工作挑战的能力。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0•【字号】滕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0日滕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08〕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含30日)完成搬迁,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经批准纳入我市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含我市三峡库区移民人口)。

第三条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

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由滕州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五条人口变化管理。

自2006年7月1日以后的移民户因出生、婚入、返迁等原因新增加的人口,不再进行登记扶持。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滕政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滕政发〔201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30日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规程。

二、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工作体制(一)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征收房屋的,市政府成立项目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经费纳入征收成本由市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业务经费包括测绘、预评估、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诉讼、鉴定、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各类费用。

不动产机构职责和人员划转情况汇报

不动产机构职责和人员划转情况汇报

不动产机构职责和人员划转情况汇报不动产机构职责和人员划转情况汇报1. 引言不动产机构是负责管理和登记房地产和其他不动产交易的重要组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不动产市场日益活跃,不动产机构的职责和人员划转情况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对不动产机构职责和人员划转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分析其深度和广度。

2. 不动产机构职责的定义和重要性不动产机构负责管理和登记房地产和其他不动产交易。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房地产和不动产交易的法律法规,提供交易咨询和服务,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维护不动产市场的秩序。

不动产机构的职责直接影响到交易双方的权益,对于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交易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3. 不动产机构人员划转情况的分析和影响不动产机构的人员划转情况是指机构内部人员的调动、转岗和晋升等情况。

这一情况与机构的职责紧密相关,直接影响到机构内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人员划转对于不动产机构的发展和效能具有重要影响。

合理的人员划转可以促进机构的专业化和能力提升,但如果划转不当,则可能导致人员素质下降和工作效率下滑。

4. 不动产机构职责和人员划转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动产机构职责和人员划转情况的影响,我们将分析几个具体案例。

(1)案例一:某不动产机构在高房价环境下,积极开展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并加强内部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这一划转实践使机构的服务能力得到了提升,有效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2)案例二:某不动产机构的人员划转频繁,导致内部工作流程不稳定,服务质量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不动产市场的秩序也可能被打乱。

5. 分析与总结5.1 不动产机构职责的深度和广度不动产机构职责的深度和广度体现在其对交易的全面管理和服务能力上。

机构应具备执法能力、专业服务能力和信息公开能力等多方面的能力,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合法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5.2 不动产机构人员划转的影响和挑战人员划转对不动产机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工作流程的稳定性和服务质量上。

划转人员方案

划转人员方案

划转人员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划转人员方案成为了管理人员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任务。

划转人员方案是指将企业内部人员从一个部门或职位调动到另一个部门或职位的计划和操作步骤。

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二、制定划转人员方案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划转人员方案的制定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遵循选才录用、唯才是举的原则,确保每位员工都有公平的机会参与划转,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调动方案。

2. 高效实用原则划转人员方案必须注重实效,确保调动后的人员能够快速适应新的环境,并发挥其最大的能力和价值。

同时,划转人员方案应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契合,有助于提高绩效和竞争力。

3. 适应性原则制定划转人员方案时,需充分考虑员工个人的职业规划和需求,尊重员工的意愿和发展方向,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也需要关注员工的适应性,确保他们在新部门或职位上能够顺利过渡和适应。

4. 健康稳定原则划转人员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稳定性。

不能频繁调动人员,以避免给员工带来过大的压力,同时也要确保岗位的稳定性,避免频繁调动对工作效率和员工积极性的影响。

三、划转人员方案的步骤1. 需求分析首先,管理人员需要进行需求分析,明确划转的目的和动机。

这包括评估目标部门或岗位的需求,确定划转是否能够解决问题或提升绩效。

同时也要了解员工个人的需求和意愿,确保划转是双向选择,符合员工的职业发展方向。

2. 信息收集与评估管理人员需收集和评估相关信息,包括员工的个人能力、工作经验、培训需求等。

通过面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员工的现状和潜力,评估他们是否适合划转到目标部门或岗位。

3. 制定划转方案根据需求分析和信息评估,制定划转人员的具体方案。

这包括确定调动流程、调动范围和调动方式等,同时也需要与目标部门或岗位进行沟通,确保调动能够顺利进行。

4. 培训和辅导在划转人员方案执行前,管理人员应组织相关培训和辅导,帮助员工了解新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提高员工的适应能力和专业技能,以便他们能够快速上手和胜任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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