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户籍改革规定
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doc
2019年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为农业人口,“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人口。
记者从会上获悉,继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放宽除昆明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等几个新规定后,公安部门对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以及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等3项内容作出最新规定。
10类群体落户细则如下:1、建制镇和小城市除昆明市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2、中等城市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3、昆明市主城区●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
证件: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20省出户籍改革意见
20省出户籍改革意见篇一:2021户籍制度改革内容2021户籍制度改革内容20省份出台意见建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2021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提请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个月后的7月30日,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请示报告全文对外发布,并多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份中,已有20个出台了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设定的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才,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山西等地随迁子女有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权利山西、广西、四川、辽宁、江西、江苏、吉林、湖南、贵州等地规定,结合随迁情形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新疆自治区的情形更为细致: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4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北京将推积分落户政策7月23日上午,常委会北京市举行的人大常委会会议透露,北京市将研究制定积分落户政策,这项工作的完成时限锁定在今年12月底。
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的常住人口为2168.9万人,人口规模调控和布局调整双重压力,到2021年,北京市将常住人口力争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其中城六区常住人口在2021同年基础上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争取到2021年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
广州8月起积分入户指标升至5000个户籍制度改革,北上广是深水区。
广州从2021年起实施积分制入户初期,每年的指标均为3000个,而今年有了大幅增加。
7月22日,广州市政府通报,从8月起接受2021年的积分入户申请。
今年的积分入户评价指标有5000个,其中有500个指标被限定于上门服务民办学校教师入户。
据了解,更加本轮积分入户人员的年龄结构将会更加改进,20岁到35岁之间的人员将会从目前的68%增加到72%,而吸纳的紧缺工种人才也会更加工种多。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选多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选多篇)第一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查看鲁政办发[2022]67号2022-08-122022-08-12有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单位:云南省**市人民政府号:昆政发(2022)1号发布日期:2022-1-11执行日期:2022-1-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22)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现代新**建设。
(二)基本原则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本着有利于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公民亲情团聚、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吸引投资的原则,实现人口科学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营造**优良的民生环境。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市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五华区、**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及呈贡县围内,银行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本实施意见所称稳定生活来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取消户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在全市取消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丽江户籍制度改革.doc
2018年丽江户籍制度改革2018年丽江户籍制度改革日前,从丽江市公安局获悉,1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省公安厅的部署,丽江市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改革,解决户口遗留问题,健全人口信息管理服务制度,同时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审批程序将更加简易、快捷,审批时限也将缩短。
从六个方面进行城镇户口迁移政策改革。
——全面放开丽江市城区、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丽江市城区、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等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放宽城区、建制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一是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二是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给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三是租赁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离租赁地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内。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户籍地落户政策。
申请的情形:一是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的;二是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三是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实际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
对户籍地未发生变动,且实际居住在农村地区,已就地办理了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的,现群众申请将城镇户口转移为农业户口,经户籍地派出所调查属实,所长审批后及时办理;户籍地发生了变动,现群众申请将城镇户口迁回农村原居住地的,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申报户口。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仍在办理中,应凭县级以上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社区民警调查属实,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办理;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申请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的农村地区,凭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办理。
云南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云南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doc
云南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2019年云南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云南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云南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更新:2018-12-12 00:47:10云南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云南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云南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农转非后可迁回农村原籍记者24日从云南省公安厅获悉,该厅就日前公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这意味着新一轮的云南户籍改革将正式落到实处。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5月29日正式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这份实施意见在户籍改革方面实现很多突破,如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满足条件的三代内直系亲属可投靠落户;农转非后不适应城镇生活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原籍;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等。
《实施意见》还明确,自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底前全面清理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有关政策。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基础处处长冒锡昆介绍称,云南省公安厅根据这一实施意见制定了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起全省实施。
为有序推进这一工作,还将于26日在云南省公安机关召开动员会。
冒锡昆透露,新的实施细则明确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还将切实解决边境通婚所生子女落户、非婚生育子女落户、既成收养事实落户等遗留问题。
2015最新云南户籍政策改革:超生子女可正常落户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传来好消息,为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云南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新一轮户籍改革,目前已完成信息系统测试工作,6月26日将召开云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动员会,云南户籍制度将从整体构架和落户政策方面实现“六大突破”。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历史一览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一览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施行。
自此,中国公民有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二元结构”的户籍制;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下发,限制户口从农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大城市向特大城市迁移,提倡反方向迁移;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通知》,允许长期在城市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在有住所的前提下,自理口粮进城入户;1985年,我国首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将户籍管理向现代化推进了一步;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中国公民可以合法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1992年8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
同年10月,河南、山西、浙江和广东等十多个省先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实行这一通知的决定。
这一政策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实行“蓝印户口”,即允许外商亲属、投资办厂人员、被征地的农民以“蓝印户口”形式在城镇入户,享受与城镇常住户口同等待遇。
二是将城镇户口转变为商品,农民要转变身份就必须购买或变相购买城镇户口。
而所谓的变相购买,就是农民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城镇建设费、开发费和维护费等费用。
1992年末,国务院发布政令,从1993年元旦起全国停止粮票流通,全面开放粮油市场。
从此,随户籍而来的廉价“商品粮”不复存在;1994年起,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相继推出蓝印户口政策。
1998年9月,杭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并从11月起执行。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策。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节选)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作规范(节选)
对于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作规范(节选)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节户⼝准迁证和迁移证管理
第六⼗七条户⼝准迁证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户籍民警负责填写,填写内容必须依据《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登记的内容准确规范填写,其中公民⾝份号码不能空项,迁移⼈数不达4⼈的应将空⽩栏加盖“以下空⽩”章。
第⼀联存根必须由填写证件的⼈签名或盖章,如是他⼈填写,户籍民警也必须认真审核并签名盖章。
第六⼗⼋条户⼝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民警签发,必须依据⼈⼝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打印,所列项⽬内容必须和《常住⼈⼝登记表以及迁移⼈的户⼝准迁证吻合。
第六⼗九条户⼝迁移证件遗失或过期,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公民遗失户⼝迁移证件的,应书⾯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派出所重新补发。
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地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迁移证件因迁移地址变化以及⽆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造成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的,应责令当事⼈回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新的户⼝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收回、作废。
(三)应届⼤中专毕业⽣因⼯作未落实造成迁移证过期的,由当事⼈说明原因,可不到迁移证签发地派出所延期,由落户地派出所户籍民警查询⽆落户情况后,继续办理落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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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根据2023年的新规定,户籍制度管理将会有以下新变化:
1. 户籍管理更加便捷化:引入更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等服务,居民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户籍相关业务办理,提高办事效率,节省时间和成本。
2. 注册容易迁移:放宽户籍迁移的限制,居民将更容易实现户籍迁移,逐渐消除城乡户籍差别,促进人口自由流动。
3. 家庭成员注销更加灵活:针对家庭成员关系的变化,居民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家庭户籍信息,包括增加、注销、转移家庭成员的户籍。
4. 引入积分制:根据个人的居住时间、纳税情况、社会保险缴纳等指标,建立积分制度,居民可以通过积分累积来获得一些特定的权益和待遇,例如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
5. 加强人口普查:定期进行人口普查,保证户籍数据的准确性,并对农村人口进行合理分类,为精确施策提供数据支持。
这些新规定将有效提高户籍制度管理的效率、公平性和便利性,同时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人口自由流动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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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全面实行网上户口迁移制
M A … …一 N -
l 月 3 日前 到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可 到 公 安 机 关 申报 小 1 0 孩落户 。
为真 实反映公 民户口登记情 况 ,对 公民 已死亡 、被法 院宣告
失踪 且 已过 公 告期 、应征 入 伍和 在 圉 ( ) 外 定 居 的 ,其 亲 属 应 到 境
■温州:城建体 制改革期待涅粲效果
最 近 温 州 在 城 建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中 , 市 城 市 中 心 区 建 设 指 挥
政府直属 的市 公用事业投资集团公司 。三是理顺 职责关
系 ,今 后 要 按 照 “ 件 事 情 由一 个 部 门管 理 ”的 原 则 ,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部 、市旧城改建指挥 部等各娄城建指挥部被撤销 ,市建设局 、市市 政园林局等部门被撤 销 ,市住建委 、市城乡规划委 、市城投集 团 、
因 户 籍 不 能 迁 移 原 因 造 成 家 庭 或 家 庭 成 员 人户 分 离 的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使 用 雇 工 或 者 无 证 照 经 营 的 ; 合 社 会 保 符 险 参 保 条 件 的 家 庭 成 员 尚未 参 保 的 ;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有 法
同 时 还 明 确 l 种 情 形 ,相 关 部 门 3 陪不 予 受 理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认
劳动能 力的家庭成 员尚未就业的 ; 申请当月前5 年内夫
妻协议离婚或者 民事调解离婚时 ,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
部 分 财 产 权 利 的 ; 庭 成 员 在 国 外 或 港 、澳 、台 地 区 自 家 费就读的 。
定 。这 1 种情形 指 : 按规定 提供有 关证件 、证明或 者提供 不齐 3 未 全 : 申请当月前5 内已购买 ( 已签订预售合 同的)商品房 ( 年 含 含 “ 二手房 ”J 、或者 已 住房 出售 的 :已将房产 赠与或者无偿转让 l 寻 给他人的 ; 将住房空置 、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的 :因住房拆迂选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2•【字号】曲政发〔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曲政发〔2003〕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1994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户籍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和探索,为促进招商引资、吸引人才、加快城市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行户籍政策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出来,加之我市的非农业人口比例较低,仅占总人口的12.3%,低于全省16.1%的平均水平,更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城市化进程,与曲靖在全省所处地位极不适应。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对现行户籍制度作进一步调整。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提出的“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及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市化进程”的要求以及目前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一、凡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自有资金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完税3000元以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入落户。
二、凡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包括私营企业)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在聘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与该单位续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具有相对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入落户。
三、凡在我市城市、城镇务工一年以上,并续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可、有相对固定住所的非农业人口,可在现就业地申请落户。
四、凡在我市城市、城镇务工两年以上,并续签一年以上合同且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可、有相对固定住所的农业人口,可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落户。
15年7月1日起实施法
5、云南省户籍改革 非婚生育可落户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5月29日正式印发《云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户籍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 份实施意见在户籍改革方面实现很多突破 ,如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 属投靠落户条件,满足条件的三代内直系 亲属可投靠落户;农转非后不适应城镇生 活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原籍;放宽城 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除 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 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 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 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等。
3、台胞来往大陆免签注,两岸人员交往 进一步便利化
公安部日前宣布,自7月1日起,台胞持 台胞证即可经开放口岸来往大陆并在大陆 停居留,无需办理签注。根据《国务院关 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的决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 7月1日起不再办理台胞签注,口岸边检 机关不再查验台胞签注,台胞仅需持有效 的台胞证即可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居留。 台胞证有效期不变,仍为5年。学法网微 信号(xuefa5)学法必备!在台胞证的申 请渠道方面,从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申请 来大陆的,可向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 出或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未持有效出入 境证件直抵入境口岸的,可向口岸公安机 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一次出入境有效台 胞证;在大陆的台胞可就近向居住地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江苏省内居民可异地补领换领身份证
7月1日起,本省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有效 期满,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证明,在 省内异地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 领。省内异地办理,是指申请人常住户口 在所在区县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即省内 跨区县、跨省辖市办理。适用对象是在本 省登记常住户口、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 需要在异地补领、换领的人员,不含首次 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2018年云南昆明取消农业户口消息,取消农业户口的省份】农业户口迁出后再回迁
【2018年云南昆明取消农业户口消息,取消农业户口的省份】农业户口迁出后再回迁<i></i>金融网免费发布2016年云南昆明取消农业户口消息,取消农业户口的省份,更多2016年云南昆明取消农业户口消息,取消农业户口的省份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2016年昆明取消农业户口消息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昆明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合理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立足实际,规范有序推进。
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市综合承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按照“分类引导、有序推进”的原则,科学合理设定迁移条件,优先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存量,不断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政策。
合理确定主城区的落户条件,全面放宽除主城区、东川区外昆明市县城建成区、建制镇的落户条件,探索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的落户政策。
(主城区包含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下同)。
2014户籍制度将有突破利益多元难协调成城镇——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切实维护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愿迁移意愿,切实保障居民基本权益。
——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以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相适应为立足点,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滇池流域人口规模,全面放开安宁市、嵩明县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有序引导主城区人口流动,推动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全面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合理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昆明落户创业,基本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云南2024城镇户口迁回农村的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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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玉政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驻玉军(警)部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15〕183号)文件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高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通过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6%左右。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户口迁入落户政策。
(二)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推进。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四)坚持公开高效。
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云南户口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户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以下新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更正等户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户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公平公正,便民利民;(三)动态管理,服务社会;(四)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二、户口登记第四条户口登记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民出生、死亡、婚姻、收养、姓名变更、户口迁移等应当依法办理户口登记;(二)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办理户口登记;(三)户口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四)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户口登记档案,妥善保管户口登记资料。
第五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告户口登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户口迁移第六条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民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依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二)户口迁移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户口迁移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三)户口迁移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工作调动、录用、聘用、调动、借调等因工作需要迁移户口的;2. 因家庭团聚、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等因家庭原因迁移户口的;3. 因购房、建房、租赁房屋等因住房原因迁移户口的;4. 因入学、转学、升学等因教育原因迁移户口的;5.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
第七条户口迁移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迁移申请表;(二)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三)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学历证明等;(四)迁移原因证明材料;(五)户口迁移申请人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截至目前(2021年),暂时还没有2023年户籍制度管理的具体新规定发布。
但是,根据当前的社会发展趋势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导向,可以合理推测2023年户籍制度管理可能会出现以下新规定:
1. 社会积分制度:户籍管理可能会与社会积分制度相结合,积分制度将根据个人的社会贡献、教育背景、就业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定,对于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人员,有望获得更多的户籍优惠和公共服务。
2. 引进更加开放的政策:为了促进人口流动和城市化发展,户籍制度可能会更加开放,将进一步减少居住证的限制,降低城市落户的门槛,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3. 推动户口迁移改革:户籍制度可能会进一步改革,推动户口迁移制度的便利化。
居民在不同城市之间的户籍迁移将更加方便,减少居民因一城独享的公共资源而被限制在某一地区就业和生活的情况。
4. 完善家庭户籍管理:家庭户籍管理可能会更加完善,加强对虚假婚姻和虚假生育等行为的审查,防止违规获取户籍的现象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推测仅为猜测,具体的2023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还需等待相关政府部门的正式发布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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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
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导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机构,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公安、人口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卫生、司法行政、财政、教育、民委及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配套政策,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楚雄政报》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正>云政发[2015]3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总页数】7页(P43-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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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
革的意见
(云政发[2007]13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省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拥护。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仍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根据国家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
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坚持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
通过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为科学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
障金。
(三)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对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暂住人口登记和管理,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对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要将其户口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外就业地。
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若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的落户难问题,其单位驻地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直管公共户登记和管理。
(四)改革“三投靠”的迁移落户条件
1.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准予在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成年子女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五)改革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条件
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公证部门证明,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开展。
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审批户口迁移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迁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条件和程序行使户口审批权。
凡不符合落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