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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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从西周至汉代,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
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
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
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
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
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
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
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
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
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
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
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
化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