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国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相关医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琼医保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医保规〔2021〕7号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保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19〕1号)以及《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19〕6号),决定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
现通知如下:—、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一)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国家谈判药品(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黄斑病变和肺动脉高压等五种疾病除外),不占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单列计算,药品费用按住院比例结算,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国家谈判药品,药品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将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一)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执行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超出定额标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三)定点医疗机构社保服务医师应当严格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药量不得超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最大用量。
2023年上半年医保政策考试 (1)
2023年上半年医保政策考试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判断题1、参麦注射液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有急救、抢救临床证据或肿瘤放化疗证据的患者。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2、丹参注射液限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3、盐酸多奈哌齐口崩片限明确诊断的阿尔茨海默病。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4、甘草酸二铵注射液不限肝功能衰竭或无法使用甘草酸口服制剂的患者。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5、胞磷胆碱钠注射液限出现意识障碍的急性颅脑外伤和脑手术后患者,支付不超过14天。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6、棕榈帕利哌酮酯注射液(3M)限接受过棕榈酸帕利哌酮注射液(1个月剂型)至少4个月充分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7、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医保支付范围没有限急救、抢救。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8、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限有明确药敏试验证据或重症感染的患者。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9、新冠病毒核酸1人1检测限住院才能医保报销,门诊不可以医保报销。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10、当归配方颗粒单独使用时医保基金予以支付。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1、对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做到“优先采用”“应配尽配”。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12、医保医师可以串换诊疗项目或者药品,相关费用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3、医保医师不得采取挂床住院、虚假就医等违规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住院结算人次及费用。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14、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15、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结算。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医保办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要求,在基本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的基础上,决定新增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巩固提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2024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就医地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一)规范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应用。
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见附件1)。
为了兼容各地病种范围差异,参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中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及病种代码,本次增加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大类代码(M08300),以及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大类代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M05300)、类风湿关节炎(M06900)、冠心病(M04600)、病毒性肝炎(M00200)、强直性脊柱炎(M07200)。
(二)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和就医地管理。
国内部分省市药品医保谈判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报销范围也逐渐扩大,涵盖了更多的疾病 和人群。
报销流程
报销流程也在不断优化,以方便患者使用 和减轻经济负担。
03
存在问题分析
药品价格虚高问题
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普遍存 在,导致医保基金浪费, 影响患者用药负担。
药品价格虚高受到多种因 素影响,包括药品研发、 生产、流通等环节的成本 以及药品市场的供求关系 等。
02
03
准入流程
各省市的准入流程不尽相 同,但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包括申请、评估、谈判 、公示等环节。
பைடு நூலகம்
准入周期
准入周期因省份和具体流 程而异,一般需要数月甚 至更长时间。
准入结果
经过谈判准入后,部分药 品可以进入医保目录,为 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
谈判药品报销比例情况
报销比例
各省市的报销比例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呈 现逐年提高的趋势。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需要 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包括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 完善谈判机制、提高信息透 明度等。
研究展望
未来,随着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医 药行业的不断发展,药品医保谈判将 会更加重要和复杂。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 ,可以更好地支持药品医保谈判工作 ,提高谈判的效率和效果。
02
国内部分省市药品医保谈判现状
谈判药品总体情况
谈判药品数量
各省市的谈判药品数量逐 年增加,涵盖了多种疾病 领域,如肿瘤、心血管、 代谢性疾病等。
谈判药品结构
谈判药品主要以创新药为 主,但也包括一些传统药 品。
谈判药品价格
经过谈判,大部分药品的 价格实现了不同程度的下 降。
谈判药品准入情况
01
患者用药负担问题
甘南州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表
甘南州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表摘要:1.甘南州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基本情况2.甘南州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政策3.甘南州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流程4.甘南州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注意事项正文:【甘南州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基本情况】甘南州是我国甘肃省的一个地区,拥有着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近年来,甘南州政府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事业,积极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有力的医疗保障。
在甘南州,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甘南州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基本情况。
【甘南州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政策】甘南州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政策主要针对的是谈判药品,即通过谈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这些药品往往价格较高,患者负担较重。
为了减轻患者的负担,甘南州政府规定,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报销。
具体报销政策如下:1.普通门诊:每年补贴50 元。
2.特殊病种门诊报销:(1) 肾病综合症、慢性乙肝(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性合并肺心病的患者,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治疗费用,按70% 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限额为10000 元;(2) 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参保人员,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放、化疗费用及血透费用,按80% 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限额为20000 元。
【甘南州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流程】1.患者首先需要到甘南州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在医疗机构内购买谈判药品;2.患者需要在购药后3 个月内,携带身份证、医保卡、诊断书、处方以及谈判药品购买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医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3.医保部门收到患者的报销申请后,将对患者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医保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报销;4.患者收到报销款项。
【甘南州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注意事项】1.患者需要在指定医疗机构内购买谈判药品,否则无法享受报销政策;2.患者需要在购药后3 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规定时间将无法办理报销;3.患者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要提供完整的材料,否则将影响报销进度;4.患者在享受报销政策时,需要遵守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可能被取消报销资格。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鲁医保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精神,结合各地“双通道”探索经验,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国谈药品落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国谈药品落地工作进一步做好国谈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下同)落地工作是提高药品可及性、更好满足临床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有效途径,是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有力举措。
各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认识持续做好国谈药品落地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巩固扩大改革成果,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二、树立促进国谈药品落地的鲜明导向(一)夯实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主体责任医疗机构是国谈药品采购配备和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国家目录正式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做到“应配尽配”。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国谈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
申请外购谈判药医保结算办事须知【模板】
申请外购谈判药医保结算办事须知一、申请外购谈判药特定门诊条件:1、参保人连续缴纳医保费满一年(含一年);2、经惠城区范围内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区)人民医院相关专科医师确诊,明确需使用外购谈判药,且符合外购谈判药目录备注中限制性条件的参保患者。
二、办理流程:(一)、医院预受理流程:参保人符合诊断标准的疾病时,请持就医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到指定医院提出申请,经专科医生填写《惠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表(外购谈判药)》,科主任签署意见并由医保办审核盖章后,带齐有关疾病诊断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办。
医师填写《惠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表(外购谈判药)》时,需依据外购谈判药目录“备注”栏中明确的限制性条件出具治疗方案,方案明确使用药品名称、用量、疗程、时限、是否联合化疗、放疗、内分泌治疗等信息。
(二)、社保办理资料及流程: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2、《惠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表(外购谈判药)》;3、首次使用外购谈判药的提供指定医院医师开具的外购谈判药购药处方(原件盖医保办公章),非首次使用的还需提供外购谈判药的购药清单(原件);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提供有效的恶性肿瘤的病理学检查,相关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章)。
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凭回执领取外购谈判药申请批复报告单。
三、购药流程:1、外购谈判药资格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在指定医院由相关专科医师开具“外购药处方”,并经指定医师和医保办确定盖章;2、“外购药处方”每个疗程或每月开具一次,开具后3日内(含第3日)有效,参保人凭处方到谈判药指定药店购药,在药店直接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支付的药品费用;3、指定药店须核对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外购谈判药的待遇周期外购谈判药待遇周期自批准之日的当月起计算(原则上按治疗规范确定的治疗周期计算,含批准之日的当月,治疗方案无注明治疗周期的一年内有效)。
最新:特殊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医保谈判药品)
序 号
通用名
剂型
限定支付范围
1 麦格司他 口服常释剂型 限C型尼曼匹克病患者。
协议有效期 适用病种
认定标准
2020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C型尼曼匹克病 1.临床表现;2.基因突变(NPC1和/或NPC2)。
所需证明材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2.基因检测显示。
2020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1.病情诊断证明书;2.类风湿因子阳性或抗环瓜氨酸抗体
类风湿性关节炎
1.符合2009年ACR标准;2.经传统DMARDs治疗3-6个月疾病活动 度下降低于50%。
阳性或抗角蛋白抗体阳性;3.手和腕后前位的X片或CT或 MRI显示骨质侵蚀或明确的骨质疏松;4.传统DMARDs治疗
1.病情诊断证明书;2.HIV抗体筛查试验和HIV补充试验。
3个月
9
托法替布
限诊断明确的类风湿关节炎经传统 口服常释剂型 DMARDs治疗3-6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
于50%者,并需风湿病专科医师处方。
2020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1.病情诊断证明书;2.类风湿因子阳性或抗环瓜氨酸抗体
类风湿性关节炎
1.病情诊断证明书;2.右心导管检査或2次以上超声心动 图。
不超过12个月
4
利奥西呱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术后持续性或
复发性慢性血栓栓塞性肺动脉高压
口服常释剂型
( CTEPH ) 或 不 能 手 术 的 CTEPH 且 (WHOFC)为II-III的患者;2.动脉性
肺动脉高压(PAH)且(WHOFC)为II-
III患者的二线用药。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0〕7号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0〕7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各医疗机构:为推动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政策落地,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积极解决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紧急通知》(辽医保〔2019〕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确保参保患者切实享受相关待遇,有效减轻药费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药品供应各市医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明确各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的具体要求,协调各医疗机构落实具体配备品种,确保谈判药品供应品种在市域范围内的全覆盖,并将配备和使用药品情况纳入医保服务协议内容。
对于医保单独结算管理的药品,区域内暂无法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供应品种全覆盖的市,要按照16号文件要求及时启动定点零售药店供药并按规定结算。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新版目录药品增减情况,抓紧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优化药品结构,及时将谈判药品及国家药品目录新增品种纳入本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
要及时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协议,并根据协议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规范采购药品。
对于暂无患者需求的药品,要落实与相关供应企业的临采机制,确保此类药品依临床需求及时采购供应。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之执业药师与健康中国战略考点复习
高频考点(10分左右): (1)健康中国战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1)基本医疗保障、供应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药品安全、药品追溯与警戒制度 (4)执业药师考试、注册和配备使用 单元一 健康中国战略和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政策单元一 健康中国战略和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政策 高频考点 考点一 健康中国战略行动“2030”◆促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战略主题◆“共建共享(基本路径)、全民健康(根本目的)”遵循原则◆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十四五”健康中国建设任务(2022新增)(1)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3)健全全民医保制度(4)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5)建设体育强国(6)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考点二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立法立法◆2020.6.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理念从以治病为中心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公益性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注】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 考点三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基本任务四大体系(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3)建设医疗保障体系: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4)建立建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经典例题 一、最佳选择题(A型题) (2021)根据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主要遵循的原则不包括A.健康优先B.改革创新C.科学发展D.公开透明『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健康优先;(2)改革创新;(3)科学发展;(4)公平公正;不包括公开透明;选项D当选。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医保办函〔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更好保障参保人就医购药,近年来国家全面部署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城乡居民“两病”用药保障机制、支持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同步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但近期国家医保局组织的专项飞行检查发现,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医保药品处方管理粗放,虚假处方、超量开药等现象屡有发生,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威胁医保基金安全,亟需加强外配处方规范管理。
各地要深刻剖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部分药店欺诈骗保的典型案例,全面加强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处方欺诈骗保行为。
现就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配服务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和医保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
已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提供处方外配服务。
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暂未上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纸质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
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发现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提醒、批评和教育,发现参保人冒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或利用医保报销待遇转卖药品的,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医保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优化医保付费技术标准,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了按病组(DRG)付费分组方案2.0版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病种库2.0版(以下合并简称为“2.0版分组”)。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分组应用及支付方式改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版分组落地执行工作(一)加快推进2.0版分组落地。
各地要高度重视2.0版分组落地使用工作,充分认识2.0版分组对于加强医保支付管理,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水平,推动支付方式改革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
原则上,2024年新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直接使用2.0版分组,已经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版分组的切换准备工作,确保2025年起各统筹地区统一使用分组版本,提高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
(二)结合实际调整本地分组。
在坚持DRG核心分组(ADRG)全国一致,DIP 病种库分组规则全国一致的基础上,各地可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结合实际调整确定本地DRG细分组(DRGs)和DIP病种库,也可直接使用2.0版分组。
及时做好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相关功能模块本地参数配置和落地应用,确保新版分组嵌入后,能够顺利实现分组、结算、清算等工作,不影响医保业务正常开展。
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同,及时维护医保业务信息编码、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患者外购药品使用政策
患者外购药品使用政策
概述
本政策旨在规范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期间外购药品的使用。
外购药品是指患者自行购买的非处方药品或处方药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患者有权利自行选择购买药品并自行使用,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包括住院患者、门诊患者和急诊患者。
政策内容
1. 患者在外购药品前,应向医生咨询或取得医生的书面建议。
2. 患者应在购买药品后,向医生或药师提供药品的详细信息,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用法和用量等。
3. 医生或药师应对外购药品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和
合理性。
4. 医生或药师有权要求患者停止使用某些外购药品,如果发现
外购药品与正在接受的治疗有不良的相互作用或存在其他安全风险。
5. 患者在使用外购药品期间,如出现不适或不良反应,应立即
向医生或药师报告,并按照医生或药师的建议进行处理。
6. 外购药品的使用不应替代正规医疗治疗,患者应继续按照医
生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违规处理
任何未遵守本政策的患者将接受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组织调查等。
对于严重违反政策的情况,可能会导
致患者的待遇受影响或被拒绝继续接受医疗服务。
结论
患者外购药品使用政策旨在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患者应在购买外购药品前充分咨询医生,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
同时,外购药品的使用不应替代正规医疗治疗,患者应继续按医生的指导进行治疗。
请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医疗机构的实际规定为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特殊病种与特需药物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特殊病种与特需药物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医疗保健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我国也针对特殊病种和特需药物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保障。
本文将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特殊病种与特需药物进行探讨。
一、特殊病种特殊病种是指疾病发生率较低,治疗费用较高,并且治疗过程复杂且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
对于这类疾病,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特殊病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的特殊病种,另一类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特殊病种。
纳入定点医院管理的特殊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重大精神疾病、器官移植等。
对于这类特殊病种,患者可以选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同时享受政府提供的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政策。
而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特殊病种,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患者可以在定点医院门诊部进行长期的管理和治疗,医保可以提供部分费用报销。
二、特需药物特需药物是指治疗特殊病种所需的高价药物。
由于其价格较高,一些患者往往难以承担这些费用,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也对特需药物进行了覆盖。
特需药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将特需药物列为报销项目;二是在医保报销外,通过各级财政补助或医疗救助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费用补充。
特需药物的列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该药物的疗效确切、价格合理、临床必需,以及国内外相关指南有明确使用要求等。
此外,在纳入报销范围后,特需药物的使用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政策,如药物的开具审批、每次限药量等。
对于一些高价的特需药物,其费用往往超出了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此时可以通过财政补助或医疗救助的方式进行补充。
各级财政补助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特殊病种患者,提供相应的费用支持。
而医疗救助则主要针对医疗救助对象,通过救助金或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等方式进行补充支付。
综上所述,基本医疗保险对特殊病种和特需药物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国家医保部门的规定,通过谈判或评审等形式与医保部门签订合同,成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并具备提供医保医疗服务的资质。
医保定点机构在配备使用药品方面需根据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的要求进行。
国家医保谈判是指由国家医保部门组织,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谈判,讨论药品价格和使用范围,以保障患者的用药需求,并控制医保费用的支出。
通过谈判,国家医保部门与企业达成一致,确定特定药品的价格、使用范围和限制。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配备和使用药品时,必须遵守谈判结果。
2.库存管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用药需求和医保谈判准入药品的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库存,避免药物过期或浪费。
3.合理用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医保部门的要求,合理使用医保谈判准入药品,不得滥用或超出使用范围。
对于特定疾病和特殊情况,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用药。
4.药品使用记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详细记录医保谈判准入药品的使用情况,包括药品的数量、用途和使用者等信息,以便于医保部门的监管和审查。
5.药品质量保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质量标准选择和使用药品,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6.费用报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医保部门报销使用的医保谈判准入药品的费用,保障患者的权益。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用药需求和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控费工作。
医保部门可通过检查、抽样或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于发现违规行为或不合理用药的情况,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或纠正措施。
这样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水平,优化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能增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43号(医疗体育类208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43号(医疗体育类20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13•【文号】医保函〔2021〕188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43号(医疗体育类208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1〕188号丁洁等5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国家谈判药品政策落地的提案》由我局主办,国家卫健委、药监局会办,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将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的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减轻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普遍开展门诊慢特病保障。
在做好住院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指导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特病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
二是健全和完善普通门诊统筹。
居民医保已经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把参保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推动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提请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逐步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但是,基本医保的报销水平实行属地管理,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医疗资源供给等差异较大,导致各地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设置等存在差异,如普通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的病种范围也有所不同。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巩固健全全民医保,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指导地方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加强门诊共济保障,逐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7•【文号】医保函〔2020〕173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0〕173号柯云峰等8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定点零售药店门慢门特医保统筹报销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尊重并发挥零售药店优势、支持零售药店发展国家重视并支持零售药店发展。
药品零售企业相较于医疗机构,具有数量多、服务人数广、便利性强等诸多方面优势,在保障药品供应、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普及健康知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提出“调整市场格局,使零售药店逐步成为向患者售药和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
国家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引导药品零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继续完善法规制度。
新修订的《中央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提出国家鼓励、引导零售连锁经营。
落实过程中,进一步简化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程序,压缩许可时限,简化变更流程。
二是促进提升药学服务能力。
积极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作用,进一步做好面向公众的药学服务和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三是不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督促零售药店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进货渠道,加强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可及性。
四是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创新。
《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支持包含零售药店在内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医药电商服务,向患者提供非处方药的“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便捷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从实际情况看,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零售药店在保障药品供应、强化防控科普宣传、为防控部门提供数据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凸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计生局,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目录购药指定药店: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和省特殊药品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药品外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如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疾病,在本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进行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门特病种治疗,需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中的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等15种药物(具体见附件2),而就诊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治疗所需药物的情况时,可依据当次治疗主诊医师处方(以下简称“外购药处方”)选择在我市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目录购药指定药店(以下简称“指定药店”)购买上述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保的相关政策进行报销,从基本医保基金支出。
相关指定
医疗机构名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指定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恶性肿瘤疾病治疗所需药物而需要参保人到指定药店购药前,须为参保人在佛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中办理外购药处方录入并审核手续:确定病人须后续在门诊使用的药品名称、数量、疗程等信息,以及审核其病种诊断及药品使用适应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范围,核定完成后,每次外购药处方的信息才予以录入医保系统,并出具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加具印章、主诊医师签名确认的处方,交参保人到指定药店购买。
如用药方案需要变更,医疗机构需在医保系统进行变更登记。
三、指定药店须核对该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参照《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外购处方有效期(不超三天)以及在医保系统的外购药处方信息与纸质处方信息是否一致,一致的当次购药的药品费用按照《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关于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享受的相关规定纳入核报范围,不一致的,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属于参保人自负的部分,由参保人与指定药店直接即时结算。
因特殊情况在指定药店不能现场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由指定药店先挂账处理,待问题解决后再予现场即时结算,并向参保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参保人外购药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诊疗用药行为规范等涉及参保人用药治疗的内容由主诊医疗机构、医师、指定药店
共同保障并承担相关责任,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医生在本院开出的处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参保人使用上述外购药品需注射等配套医疗服务以保障药品使用的,由开具处方的主诊医疗机构予以解决。
因医疗机构无法正常提供相关治疗药物,需外购用药而对参保人的用药治疗效果产生不良影响,经法定鉴定判断相关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后,由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五、经审核纳入医保基金核报范围的外购药品费用,属参保人自付部分的,按照我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赔付范围。
六、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药品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予以医保结算。
附件2中的谈判药品的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
七、在指定药店发生的上述药品费用,由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局按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结算的有关规定与指定药店结算。
相关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协议管理。
附件1.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指定药店外购药药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