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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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经贸系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奖学金评定
第一节总纲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及文明的行为习惯,使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
第三条参评奖学金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按时注册、能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模范履行大学生义
务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诚实守信;
4、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5、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刻苦勤奋,成绩合格;
6、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及集体活动,维护集体利益,
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否则不予评奖;
7、遵守国家法令、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在参评学年内无纪律处分(含院系
通报批评)。
第二节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符合参评标准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学年8000元(国家标准)。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符合参评奖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1)二年级学生需获得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或在学风建设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2)三年级学生外语需达到国家四级水平、计算机技能需达到国家二级水平;
(3)四年级学生除满三年级学生的参评条件外,还需在省级及其以上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获得专利及其以上奖励者.
第六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第七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能连续两年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节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符合参评标准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符合参评奖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
2、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参评当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名列在专业年级前30%,且无重修课程;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在同等条件下,困难程度大的学生应优先推荐;
4、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在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综合素质获得全面发展、基本技能较为突出:
(1)二年级学生需获得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或在学风建设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2)三四年级学生外语需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计算机技能需达到国家二级水平;外语达到国家六级水平、在本专业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奖励者应优先推荐.
第十条家庭积极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获得国家
1、申请
学生本人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和学习成绩排名情况,向所在班级或专业年级提出参评奖项申请(每位学生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2、评审
(1)班级或专业年级奖学金评议小组依据学生参评申请和各项的评选条件择优推荐人选,经评议公示后送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2)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班级或专业年级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3)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奖指标和参评条件评议产生获奖名单,并张榜公示3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经核实无误后将结果报送学工部;
3、申诉
学生如果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荣誉称号的授予
1、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校级优秀学生标兵”称号;
2、凡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校级优秀
学生”称号;
3、凡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系级优秀学生”称号;
4、凡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年级优秀学生”称号;
5、凡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凡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或“院系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干部如符合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定条件,可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由学校统一命名,颁发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者,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以发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其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奖推优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是针对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和能力四个方面的素质发展采取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规范、科学的评价措施。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由学业成绩和素质测评附加分构成,其比例为:学业成绩占80%,素质测评附加分占20%。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分=本人学年平均学习成绩÷本班学年个人最高平均学习成绩×80+个人素质测评附加分÷本班个人素质测评附加最高分×20。
(3)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由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合成。
第四条:各班(专业)应按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推优评奖;学院和各系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五条: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综合素质测评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生综合素质每学年测评一次,学年考核的起止时间为本学年第一学期初至下学年第一学期初。
第二节、学习成绩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