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受伤代理词
黄泽淳-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们依法接受本案众原告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接案后,我们通过了解案情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代理人的职责,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事故责任明确,归责原则应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010年1月3日5时许,被告(1)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B832E2号机动车载吴肖迎及被告(2)从惠城镇往览表管区方向行驶,途中,被告(1)违法驾车,冲过左车道撞向路边树木,致吴肖迎死亡等。
该事故经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 被告(1)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肖迎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惠来公交认字[2010 ]第AH 0001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此,各方均无异议,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属于特殊侵权中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举证倒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免责条件只有一个,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而不以三被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不过,本案中三被告的过错是明显、重大的。
另外,《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第2款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
二、三被告显属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3)作为该车所有人,是实际的登记车主,其没有尽到严格管理车辆的义务,且将机动车出借他人驾驶。
被告(2)是该车实际使用人,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注意义务,且将车辆出借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已醉酒的被告(1)驾驶,主观上有重大过错。
被告一作为事故的车辆驾驶员,酒后无证驾车,其过错更是不言自明的。
三被告的过错行为结合后,共同造成了一死二伤车辆损坏等的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使用人、驾驶员即三被告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坐公交车受伤获精神损害抚慰金代理词
张三诉A公交公司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M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三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期间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判长参考,望采纳为盼!一、原告的误工费应予以赔偿本案原告受伤时57岁,具有劳动能力,在家担任家庭主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家庭主妇承担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
其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
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示公平。
”另外原告没有资格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根据2012年刚实施的《XX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只有60岁才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因此原告受伤期间并未获得其他收入来源,应该赔偿其误工费。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本案尽管为合同纠纷,但对原告造成了伤残后果。
《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排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法条也没有限定“损失”单指财产损失,既然法律没有禁止,精神损害就可以赔偿。
第二,客运合同的履行关乎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可以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将不但造成当事人的人身损害,同时也将会造成精神损害,以不可预见为由否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显然是不合适的;第三,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损害也是蒙受损失的一部分,只不过所失去的不是直接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财产损失,而是精神利益的失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代理人:年月日。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伤者可以针对其人身损害情况提出赔偿,如果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伤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提起诉讼需要有代理律师及代理词,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应该如何书写呢?下面由赢了网为您举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被告XX中心小学、X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诉请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1)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疏于管理以及对其学校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造成[/b]首先,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的监督管理不严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前提。
本案中,被告XX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的行为与学校对其教师日常疏于监督管理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前因。
而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学校应有义务督促其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和纪律,督促其工作人员合理地执行职务,本案被告学校没有尽到此种督促管理之责而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被告学校应当承担对教师监督管理不严的过错责任。
其次,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校内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本案的事实是:原告购买早点的摊位是在学校后大门口处,也就是说原告要走出校门才能买到早点,即表示原告脱离了被告学校的监管范围,才有了原告购买早点返回而导致了人身损害的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如何写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如何写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律师,出庭履行代理职责。
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诉求各项损失与事实有较大差异,依法不应当得到全部支持1、医疗费。
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不持异议,但在原告办理住院时,被告_______为其预交了住院费_______元,请法院判决一并由保险公司承担。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是邯钢职工医院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收入,其工资收入并没有实际减少。
原告没有提供盖有单位印章的休息休假证明、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有其签名盖章的单位工资表,仅提供的单位工资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因住院而减了工资收入。
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休息休假证明、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有护理人员签名盖章的单位工资表和完税证明,仅提供的护理人员(儿子和丈夫)的工资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更不能证明是护理人员因护理原告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所以不能作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此外,被告xx在原告住院时已为其从云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请了一名护工,护理了7天,所以在计算护理费的时候应当减去7天的护理时间。
该7天的护理费应当由保险公司一并承担。
4、交通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事故代理词
交通事故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两个十级伤残根据某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08]第00043号)的认定,被告某某驾驶的车主为另一被告某某公司的机动车未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某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62天,出院后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达11%,符合十级伤残标准。
”“被鉴定人某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达10.7%,符合十级伤残标准.”。
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某某的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附加一个十级伤残”。
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系福建省司法厅批准的合法鉴定机关,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公正的。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残疾赔偿金620xx元经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伤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35条的规定及福建省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因为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受害者也越来越多。
本就是无辜受伤,自然应该要求相应的赔偿,但是有很多不愿意赔款,甚至反过来诬陷,所以就需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呢?赢了网为你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8条和《中法人民共和国民律师法》第2条第30条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xx的委托,指派xx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理,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交口县公安局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法庭应予采信。
明确了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山支公司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保财险股份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表原告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贵庭提出此次诉讼。
在本次代理词中,我将就本案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所请求的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案情简介本案的原告为xxx(姓名),被告为xxx(姓名)。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遭受了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
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并且遵守了交通规则。
被告由于违反交通规则,与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直接导致了原告的伤害。
二、事实依据根据现场勘查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事实依据:1. 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车辆与原告的车辆产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
2. 原告因为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头部脑震荡。
3. 事故后,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均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工作和生活能力受到限制。
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此案中享有以下权利:1. 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应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 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有权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
四、赔偿请求鉴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次代理词请求法庭按照以下方式判决:1. 被告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检查、手术等费用,以及接下来的康复治疗费用。
2. 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的伤残赔偿金,用以补偿原告因伤残导致的身体功能损害和生活困难。
3. 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用以补偿原告因事故导致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
4. 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五、总结陈述本次代理词中,我已经呈现了本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赔偿请求。
我们要求贵庭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以便让原告得到应有的赔偿,并使其能够恢复身体和精神上的健康。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可能与相关的保险公司就该如何赔偿,要赔偿多少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当事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
但一般情况下事故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来为自己辩护。
这时事故当事人就会委托专业的法律人员来代其进行辩护。
委托代理就涉及到代理词的书写。
那么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该如何书写呢?下面小编就为您做相关介绍。
▲交通事故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XX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出具认定书的认定,被告XX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强行冲撞,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XX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范文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范文#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被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经过详细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以及参与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事故发生的事实与原告自身过错。
咱们都知道,这事儿不是被告一方单方面造成的。
从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自己也存在不少的过错。
当时的场景啊,就好比是一场混乱的“大杂烩”,但绝不是被告一个人在“捣乱”。
就拿原告在那个场所的行为来说吧,他就像是一个没看路的莽撞人。
比如说,在正常通行的道路或者区域里,原告没有遵循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
就像走路的时候眼睛不知道看哪儿了,一头就扎进了本来可以避免的危险当中。
被告当时也处于正常的活动状态,没成想原告突然这么一下,被告就算是想躲都来不及呢。
这就好比两个人在路上走,一个人突然横冲直撞,那另一个人怎么可能每次都能完美避开呢?所以说啊,这起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的过错是不容忽视的,不能一股脑儿地就把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
二、因果关系存疑。
原告说他的人身损害是被告造成的,这事儿可不能光听他一面之词。
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啊,就像是一团乱麻,得仔细地捋一捋。
被告的行为和原告的所谓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着其他的干扰因素。
比如说,原告在事故发生之前可能就有一些旧伤或者潜在的健康问题。
这就好比一个苹果,本身里面就有点坏了,结果掉地上了磕了一下,就不能全怪地面太硬,也得看看苹果本身就不那么结实了。
原告现在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到被告的行为上,这就有点不讲道理了。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很多伤病的成因是复杂的,不是简单地看到原告受伤了,被告在旁边,就认定被告是罪魁祸首。
这里面的因果关系需要更严谨的证据来支撑,而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确凿地证明被告的行为就是造成他损害的直接原因。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啊,那可真是像吹气球一样,吹得有点大了。
咱们得一个一个地来看这些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代理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的委托,本人担任***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人查阅了相关资料,结合两次庭审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两次庭审说辞自相矛盾,其主张助人为乐不能成立。
1、被告***第一次庭审时说自己是骑车回家,第二次说是推车回家,两次说法前后矛盾;2、被告第二次开庭时提供的两位证人均不能正确地说出***倒地的方向,且对被告当时对***采取的行为的描述相互不能印证;3、第一次庭审时,被告承认***第一次救治的费用是自己垫付的,第二次却对此予以否认,自称不知道是谁垫付的钱。
4、被告第一次庭审时说***是被其扶起来的,且与***无语言交流,第二次被告提供的两位证人却说***是自己坐起来的,被告与***没有肢体接触,仅有语言交流。
上述两次庭审的诸多矛盾之处,足以说明被告欲盖弥彰,想掩盖自己的过错,混淆视听,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二、本案***因医治无效死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被撞以后,分别在***市****医院、****附属医院医治,最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被告在庭审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否认,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逃避其对原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原告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有效的证明被告撞倒原告之父,因自觉理亏,将***送往医院,垫付了部分费用。
但随着***病情恶化,其认为费用太多就不愿继续救治,对撞人之事也矢口否认。
被告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理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综上,被告撞原告之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判其承担责任,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告方代理词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告方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参加原告XX诉被告X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被告的侵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二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采纳。
一、本案中事实清楚,被告X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全部过错;原告没有任何过错,被告X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关于本案基本事实当中有几点要提请合议庭注意:(一)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2010第66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写明:被告XX夜间驾驶机动车致此事故发生的路段时,未降低行车速度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当事人XXX当日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当事人XX当日无引起此事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此事故是当事人XXX一方的过错导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XX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XX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出入院情况和疾病诊断证明1、2010年12月7日入XX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1、骨盆骨折;2、头面部擦伤;3、头皮血肿。
2、2011年4月27日出院。
出院诊断:1、骨盆骨折;2、头面部皮肤擦伤;3、头皮血肿;4、左膝关节内侧内侧半月板损伤。
3、2011年3月29日XX市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诊断为;1、骨盆骨折,2、左膝三节挫伤。
4、2012年1月4日国营XX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诊断:左侧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一年骨病口愈合欠佳。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郴州市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代理人依法出庭代理,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所《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及拖车费等费用。
(一)、医疗费2342元(医疗费共花11790.46元,其中被告支付9448.46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1人X17天=1700元。
(三)、护理费283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本案护理人员17天X167元/天,住院17天,那么原告的护理费应为(17天)X167元=2839元。
(四)误工费390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原告全凌波住院日期(17+7)天,原告一直从事泥水施工员。
(17+7)X(60000÷12个月÷30天)=3907元。
(五)营养费24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
交通事故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xxx的诉讼代理人。
现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使原告人身遭受损害的全部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所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后期康复训练费的损失应予支持。
1、关于医疗费问题。
原告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清单详细具体、客观真实。
原告被撞伤后,于2012年3月15日,就诊治疗,至2013年3月27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诊察费、医药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产生医疗费总计为12496元。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2、关于误工费问题。
原告的误工时间及误工费用客观真实。
原告常年在天津市从事餐饮业工作,因事故发生是在上班途中,且对于交通事故原告无责,原工作单位天津市xx店因未给原告缴纳保险,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不配合为原告开具误工证明。
因此,原告的误工费应按2012年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关于餐饮业每年25064元的标准予以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结合原告误工12个月的事实及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医嘱,误工费25064元的请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3、关于护理费问题。
原告受伤以来,因双膝活动受限,需要护理,医院持续建休至今。
原告的护理人xx系原告女儿。
xx护理原告导致了四个月的误工损失。
因xx也在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牛巴餐饮连锁店工作,同样原因单位不给开具误工证明。
因该工作也属于餐饮行业,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原告主张护理费应按餐饮行业的误工费计算损失,即护理费为四个月的误工费总计8355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当给予支持。
乘坐公交车受伤代理词
乘坐公交车受伤代理词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代理词审判长:原告星宇光与被告卫重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王成武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的基本事实1、事故发生经过及举证责任2016年8月3日17时,原告星宇光乘坐被告经营的由上官兰蓉驾驶的被告公司20路公交车,从梁平花园到凤凰花园A区去,当车辆到凤凰花园站后,原告在下客门将要下车时,车辆已起步关门,原告被车门轧夹后摔倒受伤,对此,被告的驾驶员也承认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该事故录像证实了原告摔倒受伤的经过。
特加需要说明的时,被告虽然否则因开车起步导致原告,但该车有监控是事实,是否因车门轧夹导致原告受伤的举证责任应在被告,况且被告曾将该视频作为教学视频在公交公司内部学习,如果被告无过错,他不可将原告送到医院抢救并支付部分医疗费。
同时,法律规定,如果被告认为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应承担证明原告的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三次住院治疗过程均系由被告认可,且根据原告伤情需要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医院抢救系由120直接送到医院,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因一直无床位,在急诊治疗2016年8月3日至8月6日,后经因治疗需要且被告同意转入重庆人民区医院入院治疗,自2016年8月7日至8月14日(住院7天),当时被告支付费用3000元,并将医疗票据等出院材料取走,原告无保存,只有在区医院的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在2016年8月14日出院后,经被告同意在2016年8月14日入院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继续治疗(2016年8月14日至2016年10月11日),在第二次住院期间,被告安排人员配合住院,被告殴阳蓉曾陪同至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
因此,三次住院治疗系经被告同意。
同时,也是根据治疗需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标准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标准版合同协议模板)
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______律师所接受本案被告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律师,出庭履行代理职责。
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_________________
一、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认为自己所承担的比例过重。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知道了原告对此次交通事故有一定的过错。
若非原告不顾红绿灯的状况而通行,货车司机则不会撞伤原告。
因为被告为货车而原告为自行车所以我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可是对于责任的比例承担上有异议,况且当该事故发生时货车司机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急救。
所以被告认为我们仅应承担60%的责任,其余40%由原告承担。
二、诉求各项损失与事实有较大差异,依法不应当得到全部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是给予考虑,并希望采纳。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道路交通事故代理词(伤者)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双方举证情况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XXX的雨天、天黑、路滑、车速过快以及车灯发光不合格等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是顺理成章无可非议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及事实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认定,交通通警察机关是无权作出这方面的认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的民法的规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应当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要看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交警部门处理事故过程中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可以证实:1、被告XXX驾驶车辆对行人根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此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有路灯照明,而且距离不远有道路指示牌,驾驶员应该有相当的条件和义务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被告XXX可能因为以为清晨路上没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劳驾驶、精神恍惚而没有对道路上的行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在路灯照明良好的情况下,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使用远、近光灯以提示他人。
2、被告XXX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根据原告被撞击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表记载的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并结合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车辆的相关照片,可以看出车辆前端的翼子板前端变形凹陷,可足以推测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很快,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3、被告XXX驾驶的小型货车经技术检验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观察距离,存在安全隐患,是引发事故的技术因素。
代理人认为,此次事发现场附近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及人行横道,行人过马路只能观察来往车辆,在确定安全后直行通过,通过原告选择了前后都是公交站牌的地段过马路,可见原告选择了更为安全的方法想过马路,而且原告年高,行动缓慢,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应更为谨慎和重视,安全意识更为强烈,绝不可能在没有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冒然过马路,于情于理,都让人质疑,因此原告没有过错。
汪某交通事故代理词.doc
汪某交通事故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深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汽公司)的委托,担任原告汪某诉被告公汽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公汽公司的代理人。
经过多达四次的庭前交换证据、质证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以供法庭参考: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原告汪某的伤残结果不是1997年12月22日发生的公汽公司13路公共汽车与西湖公司415路中巴碰撞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
1997年12月22日9点多钟,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汪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急诊。
人民医院的病历本上并没有关于所谓颈椎骨折的诊断结论。
当天下午,汪某在深圳市红十字会医院所作的颅脑CT扫描结论是:颅脑CT未见到异常。
而且红十字会的病历本上不仅没有关于汪某有颈椎骨折的记录,而且,病历本上这样记录:头后部外伤6小时。
患者于上午10时乘中巴车,与大巴相撞,头后部碰撞铁杆上颈椎光诊片,CT片。
这说明当时红十字会医院已经注意到汪某的颈椎,然而,却没有当天的颈椎光诊断结论。
如果汪某在交通事故中颈椎已经骨折,即使刚出事时因她处于昏迷状态而没有察觉,当天下午在红十字会医院时她只是头昏、头痛,不可能没有察觉。
然而,当天深圳的两家数一数二的大医院的病历本上以及CT检查报告单上却没有关于汪某颈椎骨折的记录。
而且,在庭前交换证据过程中,汪某无法举出能够证明其颈椎骨折的伤害结果是在1997年12月22日的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直接证据。
而且,如果汪某在1997年12月22日的交通事故中已经颈椎骨折,那么,原告不可能在这七天内没有感觉,直到1997年12月29日才颈项肿痛。
也就是说汪某的颈椎骨折的伤害结果极可能就发生在1997年12月29日。
在原告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伤残的伤害结果是该宗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其提供的间接证据又无法构成证据锁链的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不能认定其伤残结果是该宗交通事故所造成的。
二、本案的法定赔偿费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大人:嘿呀,您瞧瞧现在这道路交通!车水马龙的,一不小心就容易出岔子。
就像我代理的这起交通事故,那场面,真是让人揪心!咱先说说事故的经过,那简直就跟电影里的惊险镜头似的。
我的当事人,好端端地在路上走着,规规矩矩,没招谁没惹谁。
可突然,一辆车就像脱缰的野马,直直地冲了过来!这能怪我的当事人吗?这难道不是开车人的疏忽和鲁莽?再说这事故造成的后果,那可太严重了!我的当事人受伤住院,身体上的伤痛就不说了,心灵上的创伤那才叫大呢!您想想,原本好好的一个人,突然遭遇这样的横祸,生活全被打乱了,工作也没法正常进行,这损失谁来承担?有人可能会说,交通事故难免嘛,大家都小心点不就好了。
哼,说得轻巧!要是每个人都能做到小心谨慎,那还会有这么多事故发生吗?这就好比盖房子,基础没打好,能指望房子牢固吗?开车也是一样,安全意识不牢固,能不出事吗?而且,事故发生后,对方的态度也让人寒心呐!一点积极解决问题的诚意都没有,好像这事儿跟他们没关系似的。
这能行?难道不应该主动承担责任,给受害者一个交代?咱们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对吧?在这起事故中,明显是对方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了这场悲剧。
法律难道不应该给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您想想,如果对这样的行为不加以严惩,那以后谁还把交通规则当回事?马路上不就乱套了?这社会的秩序又从何谈起?所以啊,法官大人,我恳请您一定要公正裁决。
让那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给我的当事人一个公道,也给社会一个警示!总之,这起交通事故给我的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对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难道我们能眼睁睁地看着受害者受苦,而让肇事者逍遥法外?绝对不行!希望法官大人您能慎重考虑我的意见,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谢谢!。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委托人姓名的代理人,参与本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整个案件的经过。
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委托人姓名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不幸。
当时,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场景。
这一事故给委托人姓名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创伤。
身体方面,列举委托人所受的具体伤害,包括受伤部位、伤势程度等,经过治疗过程和时间的治疗,虽然病情有所稳定,但仍留下了后遗症或后续需要的康复治疗。
精神上,描述委托人因事故所遭受的心理压力、焦虑、恐惧等情绪问题。
接下来,我们谈谈责任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明确指出责任方以及其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在本次事故中,详细阐述责任方的过错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项目和金额,我们主张以下几个方面:一、医疗费委托人姓名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这些费用包括详细列举各项医疗费用的明细,如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并提供相应的票据和病历作为证据。
二、误工费由于受伤,委托人姓名无法正常工作,从受伤时间至恢复工作时间,共计误工时间。
委托人姓名的月收入为具体金额,因此误工费应为计算得出的误工费金额。
三、护理费在委托人姓名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专人护理。
护理费按照当地护理费标准计算,共计护理时间,护理费总计具体金额。
四、营养费为了促进身体的恢复,委托人姓名需要加强营养。
根据其伤势和恢复情况,营养费主张具体金额。
五、交通费在治疗和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委托人姓名及其家属产生了交通费用,包括列举具体的交通方式和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六、残疾赔偿金委托人姓名的伤势经鉴定构成残疾等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应为具体金额。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事故给委托人姓名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使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恐惧、焦虑和痛苦之中。
我们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以弥补其精神上所遭受的创伤。
工伤索赔代理词律师推荐
工伤索赔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申请人)的委托,指派胡启栋律师担任申请人与上海XXX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仲裁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经调查取证、审阅材料并参加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申请人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申请人于2011年6月2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署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21日-2102年6月20日。
2012年9月2日22时45分左右,申请人在上下班途中被公交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没有任何责任,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其后,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5月2日做出的奉贤人社认(2012)字第0625号的《工伤认定书》也对此明确确认申请人的伤害事故属于工伤。
二、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因而应当承担申请人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违反了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原告所发生的工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申请人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且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应享受工伤八级的保险待遇。
1、申请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5月2日做出的奉贤人社认(2012)字第0625号的《工伤认定书》确认申请人的伤害事故属于工伤。
后经申请人申请,上海市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病情,于2012年7月27日依法做出老鉴(奉)字1207-0032号《鉴定结论书》认定申请人工伤构成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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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
原告星宇光与被告卫重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王成武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1、事故发生经过及举证责任
2016年8月3日17时,原告星宇光乘坐被告经营的由上官兰蓉驾驶的被告公司20路公交车,从梁平花园到凤凰花园A区去,当车辆到凤凰花园站后,原告在下客门将要下车时,车辆已起步关门,原告被车门轧夹后摔倒受伤,对此,被告的驾驶员也承认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该事故录像证实了原告摔倒受伤的经过。
特加需要说明的时,被告虽然否则因开车起步导致原告,但该车有监控是事实,是否因车门轧夹导致原告受伤的举证责任应在被告,况且被告曾将该视频作为教学视频在公交公司内部学习,如果被告无过错,他不可将原告送到医院抢救并支付部分医疗费。
同时,法律规定,如果被告认为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应承担证明原告的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三次住院治疗过程均系由被告认可,且根据原告伤情需要
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医院抢救系由120直接送到医院,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因一直无床位,在急诊治疗2016年8月3日至8月6日,后经因治疗需要且被告同意转入重庆人民区医院入院治疗,自2016年8月7日至8月14日(住院7天),
当时被告支付费用3000元,并将医疗票据等出院材料取走,原告无保存,只有在区医院的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在2016年8月14日出院后,经被告同意在2016年8月14日入院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继续治疗(2016年8月14日至2016年10月11日),在第二次住院期间,被告安排人员配合住院,被告殴阳蓉曾陪同至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
因此,三次住院治疗系经被告同意。
同时,也是根据治疗需要。
每次住院的病历记载可以证实治疗情况与急诊诊断一致。
无论在那家医院治疗,原告治疗的伤情与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被告不能因为原告在不同医院转院治疗不认可治疗费用。
3、发生的经济损失
原告受伤后先后在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重庆人民医院治疗,后因病情需要再次转入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共住院70天,花去医疗费合计共计22776.21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3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500元,交通费1303元。
二、本案的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原告乘坐被告的公交车,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原告作为接受服务的乘客一方,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作为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负有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被告虽然已将安全驶抵原告的目的地,但原告是在下车过程中尚未完全下车,被告车辆却已经启动关门致原告摔倒受伤,公交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被告应当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请求费用计算
1、医疗费19776.21元:门诊费853.54元,第一次住院3489.69元,第二次住院费用18432.98元。
扣减被告已支付的3000元,应为19776.21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急诊住院4天+第一次住院8天+第二次住院58天共计70天。
100元/天*70天=7000元。
3、护理费:按照2016年交通运输业55507/年:计算为150元/天*70天=10500元。
4、交通费:1303元以上费用合计:38579.21元。
对于原告的以上经济损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全部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运输旅客过程中造成旅客星宇光人身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长予以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王成武律师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