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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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豫人社办〔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5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为扎实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从跨省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下同)开始,逐步开展全省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完善省、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循序渐进。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把握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坚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居住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二)因地制宜,同步推进。

结合我省实际,在健全完善省、市级结算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同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三)统一管理,有序就医。

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和服务,全省统一经办规程,统一报销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和报销的同时,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三、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一)报送备案信息。

各统筹地区按国家统一的《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格式要求采集和完善异地居住人员备案信息并报送省社会保障局。

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参保地,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所在地;就医地,是指参保人员就医所在地。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县(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组织实施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地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经办业务;市(地)级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市(地)、县(市)级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负责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

同属市(地)级和县(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原则上由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

第六条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各项基金“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范围对象第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进一步提高异地就医服务水平,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衡政办【2012】43号)、《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3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5月8日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及结算第三章信息传输及医疗费用稽核第四章医疗费对账及结算第五章医疗费清算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提升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衡政【2012】78号)、《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衡政办【2012】43号)、《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参保人员,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即参保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本统筹区之内其他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除外),通过全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按政策标准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的划卡记账。

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

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

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是指参保人员在江苏省以外的地区就医时,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和相关平台进行费用结算的服务。

第三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包括参保人员申请结算、医疗机构报销结算信息上传、医疗费用报销审核、参保人员报销信息查询等环节。

第四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的管理部门为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实施由江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条参保人员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进行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在江苏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

(二)异地就医地可以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进行结算经办服务。

(三)参保人员拥有有效的医疗保险证。

第二章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可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进行费用结算,具体流程如下:(一)参保人员持有效的医疗保险证及异地就医证明到医疗机构就诊。

(二)医疗机构将就诊信息、费用明细等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上传。

(三)江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包括费用合理性、符合规定的项目等。

(四)参保人员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查询报销信息并进行报销。

第七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的费用范围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费用标准由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

第八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的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后,参保人员可在江苏省医疗保险联网系统上进行报销。

第三章保险基金结算第九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所需资金来自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

江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核定和下达相应资金。

第十条参保人员的报销金额由江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接结算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无需向参保人员收取费用。

第四章服务保障第十一条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应当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本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解读.doc

本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解读.doc

日前,记者采访了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同志,了解近期市民比较关心的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办理流程。

问:哪些参保人员可以办理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答:已经在本市社保分中心办理了异地安置、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登记,以及转诊转院就医登记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我市在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可办理直接结算业务。

具体说明一下,一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本市规定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本市规定的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是指本市转诊规定的人员,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诊断,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本市经办机构同意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

二是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

问:在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前需要做什么?答:在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需持社会保障卡到所参保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直接结算登记。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开发网上办理登记的功能业务,今后就可以实现自助登记了。

问:如何查询可以实现直接结算的外地医院?答:参保人员可以拨打12333人力社保咨询电话,或者登录社会保险网(网址),查询到居住地区已经开通跨省联网的医院,并选择其中的三家作为准备就医的医院。

根据就医需要,每年还可以变更二次。

问:哪些医疗费可以报销?答:在选择的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参照就医地的医保目录,报销的标准执行本市医疗保险政策。

问: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人员如何进行备案?答:(一)就医备案登记1、所需材料:因长期居住、长期工作等原因,在外地安置的本市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进行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前,需持参保人员社保卡或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除参保人员的社保卡或身份证外,还需委托人身份证),到参保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联网备案登记手续。

江西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江西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江西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就医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

江西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地区,其医疗资源丰富,医疗水平也比较先进,因此吸引了许多外地患者前来就医。

但是,由于异地就医的特殊性,如何顺利进行医保报销成为了患者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江西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的流程入手,为大家详细介绍江西省的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一、申请异地就医备案在患者确定需要跨省异地就医时,首先需要到本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具体步骤如下:患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医保卡、住院病例首页、医生的转诊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部或窗口,向工作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工作人员会核对患者的资料,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然后告知患者备案的具体流程和时间。

二、备案审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会将患者的备案材料报送给当地的医保局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一般需要3个工作日左右,审批通过后将会给予患者书面通知,并由医保局开具异地就医备案凭证。

三、就医结算患者持备案凭证和相关的就医凭证前往异地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在治疗结束后,患者可持医保卡和发票到医院财务窗口进行费用结算。

医院财务人员会根据患者的医疗费用开具费用清单,并要求患者签字确认无误后,将费用清单和发票交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申报。

四、费用报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会将患者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报送给当地的医保局进行费用报销。

医保局会对费用进行审核和报销处理。

一般情况下,医保局会在收到费用清单和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报销款转账到患者的银行账户。

需要说明的是,江西省对于异地就医报销的标准是按照当地的医保政策执行,因此具体的报销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在进行跨省异地就医前,患者最好提前了解目的地的医保政策和相关报销标准,以免出现误解或不便。

总的来说,江西省的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明了。

患者只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顺利进行医保报销。

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流程

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流程

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流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均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没有就医次数限制。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不需要就诊一次备案一次。

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如何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1先备案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2、选定点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并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门诊就医时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选择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在就医地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应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

注:深圳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从2023年1月起,深圳开始实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新政策,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待遇有所提高。

同时新政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

对于来不及办理备案的深圳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补办本次入院之日起的备案登记手续,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提供直接结算服务。

职工门诊报销待遇提升了原来,国内只有部分地区支持职工门诊报销,虽然门诊费用一般不高,但如果能报销,也是好的。

但从今年开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普遍在全国开展,改革之后,全国基本都支持职工医保的门诊报销了,并且,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还会更高一些。

2024年异地就医理流程

2024年异地就医理流程

2024年异地就医理流程一、“异地就医”一般分为三种情况:1、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以及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2、中短期流动、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

3、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

二、异地就医医保可以报销的1、在外地的急诊急救。

2、在本地就医后转到外地的。

三、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条件1、IC卡、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卡(绿色贴照片)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手册。

2、有效收据单据(发票)。

3、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介绍信、出院证明。

4、住院材料: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大型检查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四、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1、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

2、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需盖公司公章),如不是企业参保则不需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

3、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需主治医师开证明,然后该主治医师的科主任签字,再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转院证明。

4、异地就医回当地报销比在当地就医少报 10%,如没有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则少报20%。

5、带上以上资料到当地医保处就可以办理,基本当天就可以拿钱。

五、医保异地就医注意事项1、不同城市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同,就医之前要注意。

2、异地就医人员需要咨询当地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看看有没有优惠政策。

3、异地申请审批的时间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那么异地就医人员应提前进行办理申请,不然,“断档期”的医药费就会无处报销。

在异地发生异地就医的情况,需要审核是否符合上文介绍的异地就医医保可以保险的条件,或者提前到当地的医保部门咨询清楚,医保异地就医流程申报流程可以按照上文介绍的准备好需要的所有材料,按照流程办理好就可以当当地医保部门报销费用,一般情况下,异地就医医保报销的比例比在当地报销比例低一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人社部发〔2016〕120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为切实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便捷。

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二)循序渐进。

坚持先省内后跨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安置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结合各地信息系统建设实际情况,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的地区,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三)有序就医。

坚持与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与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相结合,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四)统一管理。

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省内异地就医时,可以直接通过医保电子结算系统,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给异地医疗机构,避免了个人先行垫付费用的不便和繁琐手续。

为了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制定了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并提供一整套的资料和材料供参考。

一、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流程:1.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前,应向所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后,将参保人的相关信息发送至目的地医疗机构。

3.目的地医疗机构收到参保人信息后,通过医保电子结算系统查询参保人的身份和医疗保险信息,并与参保人核对相关信息。

4.参保人就医期间,目的地医疗机构负责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给医保基金,无需参保人个人垫付费用。

5.参保人就医结束后,目的地医疗机构将有关就医资料和费用结算情况及时报送给所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6.所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报送资料后,根据政策规定进行费用结算,并将相关费用返还给目的地医疗机构。

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申请所需资料:2.参保人的医保卡。

3.参保人的就医证明材料:包括医生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等。

4.参保人的交款证明:缴纳医保费用的相关证明,如缴费凭证。

5.参保人的申请表: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就诊目的地等。

三、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主要内容:1.参保人的资格要求:参保人必须是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具备正常参保资格。

2.参保人的申请程序: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前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给所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

3.参保人的医疗机构选择: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时,需选择目的地医疗机构,确保该医疗机构已与参保人所在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了直接结算合作关系。

4.参保人的结算方式: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期间,可享受直接结算待遇,无需个人垫付费用,费用直接结算给目的地医疗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

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

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12月27日讯,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服务程序作如下规范。

一、范围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二)异地长期居住或长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人员;(三)因病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

上述(一)和(二)情形者,简称“长期驻外人员”。

二、登记备案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

(一)符合长期驻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省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见附件1),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二)因病情需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见附件2),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三)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确认的异地就医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三、信息变更(一)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态如发生暂停、恢复、终止等变更,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及时上传至省平台。

(二)长期驻外人员如发生异地居住地等信息变更,或转外就医人员在异地治疗期间需再次转院治疗的,均需将相关信息提交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就医地经办机构应每日从省平台下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确保参保人员即时就医。

参保人员无需到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信息加载。

四、就医及服务规范(一)长期驻外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后,可在备案居住地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就诊。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保障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省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及省经办机构指定异地就医结算的开户银行(下称“开户银行”)等单位适用本规程。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省经办机构负责建设省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下称“省平台”),总体组织协调及保障各统筹地区间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建立本地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平台(下称“市平台”),负责市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核算;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下称“三个目录”)执行。

第二章异地就医人员与登记第五条异地就医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在我省参保地以外的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通过省平台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具体分类如下:(一)长期异地就医: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异地居住人员;2.在同一异地居住、工作(学习)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参保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工作,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资金垫付多、经办监管难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通过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系统即时结算,按本规程执行。

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系统使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的挂失、解挂、解锁及补办等业务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异地就医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业务流程制定、异地就医目录库管理及医疗服务监管;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以下称周转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统计、稽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和数据交换标准规范的制定;负责经办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及本省其他统筹地区(不包括郑州市本级及所属区、县〈市〉)在郑州市发生的异地就医相关事宜。

省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省辖市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的审批备案、费用审核;负责本统筹地区周转金的上解;共同做好异地就医服务监管、医疗费用结算、统计及稽核等工作;结合本地信息系统实际情况,升级或改造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与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系统的联网对接和数据交换。

第二章就医管理第四条全省异地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省级经办机构根据省辖市经办机构申报医疗机构名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保人员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申请时,长驻异地人员需填写《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长驻异地就医申请表》(见附件1 ),可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家可做为门诊重症慢性病就诊医疗机构);转诊就医人员需填写《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转诊就医审批表》(见附件2),原则上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流程2课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流程2课件
医保待遇,且入住医院符合参保人的备案要求;
就 医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 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相关要求,为参保人 员提供医疗服务和就医管理。
出院结算时,读卡,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二次核实参保人 结 是否可以结算。先按北京市的医保政策对异地参保人的住院费用明细 算 进行医保划分,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待参保地传回
定点医疗机构
实际发生医疗费用 就医地经办机构
就医地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记账结算费用 对账、审核、结算
就医地经办机构
参保地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个人支付、各项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参保地北京经市办基本机医构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流程2
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 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流 程
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并给予申请人相关问题的咨询和指导。
复 根据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核无问题的,使用社保卡写卡,在相关表单上签字并盖

章确认后存档。有问题的应注明相关问题退回初审岗重新办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流程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三)北京参保人去外地转外就医直接 结算备案登记业务
备注:超转人员待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流程2
北京参保人去外地转外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登记流程
参保人员或被委托人到区县医保经办部门提交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 表》 经办人员使用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读卡(卡必须在住院业务激活状态下),即时核 初 对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上次备案情况等相关信息, 审 判断是否符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条件

(完整版)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完整版)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 〕93 号)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 〕120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参保地,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所在地;就医地,是指参保人员就医所在地。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县(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组织实施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地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经办业务;市(地)级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市(地)、县(市)级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负责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

同属市(地)级和县(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原则上由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

第六条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各项基金“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范围对象第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反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及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安置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的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均纳入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范围。

第四条省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设立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科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结算、清算及对医疗服务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异地就医的申请第六条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治疗或购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

第七条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申请表》(表1),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如需变更的,原则上登记一年后才能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第八条凡需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申请表》(表2),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批。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提高整体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一、总则1.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省外住院治疗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由参保地与就医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工作。

2.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目标是提高住院报销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费用结算的程序1.参保人员住院后,医疗机构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住院信息和费用明细。

2.医疗机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住院信息发送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核定费用,将费用信息发送给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费用信息进行审核,并确定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

5.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费用结算信息发送给医疗机构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机构将费用直接结算给医疗机构。

6.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只需按照定额进行一次性支付,不需要自己垫付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出院后,医疗机构将相关费用结算信息发送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费用结算的要求1.参保人员需在参保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确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对接。

2.参保人员需在医疗机构住院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约住院,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住院信息。

3.参保人员需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确保医保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费用结算。

4.医疗机构需及时将住院信息和费用明细录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并确保准确性。

5.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费用结算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送给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及时审核费用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结算给医疗机构。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冀医保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4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保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有关要求,完善医疗保障住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权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规范有效,现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2021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对象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四章就医结算管理第五章医疗费用对账第六章预付金管理第七章医疗费用清算第八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九章业务协同管理第十章稽核与监管第十一章附则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业务内容、时限和程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湖南省跨省异地就医如何直接结算报销指南(2024年).docx

湖南省跨省异地就医如何直接结算报销指南(2024年).docx

湖南省跨省异地就医如何直接结算报销指南跨省异地就医应该如何宜按结算报销,避免垫资跑腿?6月16口,湖南省医保局发布了湖南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指南。

一、哪些人跨省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首先是要明晰异地就医人员分类。

根据2023年1月I日起实施的《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宜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参加基本医保的异地就医人员分为两大类6小类。

第一类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具体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第二类是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参保人如何查询定点医药机构人生地不熟,在哪查询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药机构?群众可以在“湘医保”公众号右下角菜单的“服务平台”中选择“医保服务”。

登录后,点击“异地就医”板块,然后点击“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包含药店)。

按行政区划可查询到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药机构,选择行政区划后还可按医药机构名称搜索。

每个医药机构有3个标志,分别显示是否开通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的跨省异地就医宜接结算功能。

其中,“跨省门诊开通标志”包含了是否支持使用个人账户(记账户)跨省购药。

三、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应备案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均不降低报销比例。

三、服务备案要准备这些材料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湖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备案表: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备案表: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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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和费用直接结算提供支撑;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工作。

第五条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

具备条件的,可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纳入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范围对象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

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提交的跨省异地就医申请时,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第九条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一)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诊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二)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信息实时上报至部级经办机构。

第四章就医管理第十一条省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合理分布、分步纳入的原则,在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并报部级经办机构统一备案、统一公布。

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中止医保服务、取消或新增定点等情形的,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上报部级经办机构,由部级经办机构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按参保地规定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

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审核。

第五章预付金管理第十六条预付金是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预付给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资金,原则上按可支付上年两个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额度核定,按年清算。

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就医地所有。

第十七条预付金建立之初由各省级经办机构上报预付金额度,部级经办机构汇总确认,生成《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见附件2)、《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收款通知书》(见附件3),各省级经办机构在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后按当地规定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付款和收款。

第十八条部级经办机构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各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支出情况,核定各省级经办机构本年度应付、应收预付金,生成《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预付金明细表》(见附件4),出具预付金额度调整通知书(见附件4-1、附件4-2),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进行发布。

第十九条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预付金额度调整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参保地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划款。

各省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预付金的收付工作。

第二十条建立预付金预警和调增机制。

预付金使用率为预警指标,是指异地就医月度清算资金占预付金的比例。

预付金使用率达到70%,为黄色预警。

预付金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时,为红色预警,启动预付金紧急调增流程。

第二十一条当预付金使用率出现红色预警时,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向部级经办机构报送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

部级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就医地提出调增的额度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下达《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通知书》(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接到部级经办机构下达预付金紧急调增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预付金额度及调增资金的付款和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拨付汇总表、收款汇总表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同时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

第二十四条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参保地拨付的预付金或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清算资金,省级经办机构可向部级经办机构提出暂停参保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申请。

部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省(区、市)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各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统筹地区及时上缴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

第六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二十五条医疗费用对账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住院医疗费用确认医保基金支付金额的行为。

医疗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

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其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信息,经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以及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出院时,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见附件6)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参保人员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上传,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每日自动生成日对账信息,实现参保地、就医地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和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三方对账,做到数据相符。

如出现对账信息不符的情况,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提请部级经办机构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出院结算后5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查询和下载医疗费用及其明细项目。

第三十一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确认工作,并按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医疗机构。

第三十二条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在本辖区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

其中,同属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其费用原则上由省本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省本级不具备经办条件的,可由省会城市负责结算;同属地市级和县(市、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其费用原则上由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第七章医疗费用清算第三十三条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是指省级经办机构之间、省级经办机构与辖区内经办机构之间确认有关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应收或应付额,据实划拨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部级经办机构于每月21日前,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对账确认后的医疗费用,生成《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见附件7)、《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付医疗费用清算表》(见附件7-1)、《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见附件7-2)、《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见附件7-3)、《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7-4)、《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7-5)、《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收医疗费用清算表》(见附件7-6),各省级经办机构可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精确查询本省内各统筹区的上述清算信息,于每月25日前确认上述内容。

第三十五条部级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根据确认后的《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生成《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见附件8)、《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见附件9),在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发布。

第三十六条各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清算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清算资金拨付、收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

第三十七条省级经办机构之间完成清算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资金的上解或下拨。

第八章稽核监督第三十八条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

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第三十九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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