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史导论(夏蓉)近代反缠足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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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5月,南京政府内政部颁发《禁止妇 女缠足条例》,要点如下:
一、本条例由各省区民政厅督饬各市县政府执行之, 特别市由市政府执行之。
二、解放妇女缠足应分期办理,以三个月为劝导期,三个 月为解放期;劝导期设置劝导员,解放期设置女检查 员,协同村长、街长及警察执行之。
三、未满十五岁之幼女,已缠足者应立即解放,未缠者禁 止再缠,劝导期满而仍未解放者,罚其家长一元以上十元 以下之罚金,并再限令一个月内解放;十五岁以上三十 岁以下之妇女缠足者,应在解放期内一律解放,期满而未 解放者,罚其家长或本人一元以上五元以下之罚金,仍限 令两个月内解放;期满而仍未解放者,加倍处罚,并由女 检查员强制解放之。
(三)南京国民政府禁止妇女缠足 的努力
北伐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及北伐军 所建立的各地政权一直在进行妇女 放足的工作。
1wk.baidu.com27年3月23日,湖北政务委员会制定
并公布了《取缔妇女缠足条例》,主要内 容如下:
一、取缔缠足以三个月为劝导期,劝导期间责 成各县县长会同各县县党部妇女部及妇女协会 设法剀切劝导。
以生其向隅之感。”
(二)北京政府时期的放足运动
1916年10月,北京政府内务部颁布严禁妇女缠 足的公告:“查妇女缠足,环球所无,陋习相 沿久为诟病……海通以后,女学萌芽,缠足之 风始知矫正。默查现在状况,虽已逐渐减少, 而积重之势仍苦未易转移,僻远之区,往往自为 风气,其余徘徊观望者更属不知凡几。固由民 智未开,抑缘禁止不力。本部总理内政,首宜 挽救颓风,应请贵省长通饬各属地方长官剀切 晓示,一面派员讲演,从严劝戒。其在地方各 团体尤有提倡诱导之责。并希责成绅董多印白 话布告,张贴城乡,务期家喻户晓转相告诫。
1927年6月国民党中央妇女部以“各地 实行强迫妇女剪发及不按照放足方法强 将妇女放足,致一般妇女误以为党的命 令,而脱离党的指导及反对妇女运动者, 于妇女运动前途,颇生影响”,因而要 求各地放足委员会,均须“将放足方法 通告,按法行之”,并通告各省、市妇 女部转令所属妇女部、妇女团体放足运 动“宜先事宣传,然后按放足方法执 行”。
五、各县长如有奉行不力,经各该县县党部妇 女部及妇女协会控告,并查明确实者,即由省 政府惩办。
这一时期,武昌、汉口等地都发生了强 迫妇女放足的现象。张金保曾回忆武汉 放足运动的情形说,“当时妇女运动相 当激烈,剪发放足的运动达到高潮,女 同志带着儿童团挨门挨户检查,搜出裹 脚布就拿走。看到缠小脚的妇女走在路 上,也要叫她把裹脚布脱下来,这样搜 集的裹脚布堆积如山,当众焚毁,影响 很大”。
4.戊戌维新时期的不缠足运动
1887年,康有为在广东南海创办 “不缠足会”,但在族人、乡人的 强烈反对下失败了。1895年,康 有为与其弟康广仁再次在广东提倡 不缠足,成立“粤中不缠足会”。
1897年4月,梁启超、汪康年、谭嗣同等人开 始酝酿在上海成立不缠足总会。筹备过程中, 在《时务报》上刊登了梁启超等起草的《试办 不缠足会简明章程》20条。
李汝珍在清道光初年写成了著名的长 篇小说《镜花缘》,书中描写了一个 幻想中的海外世界。《镜花缘》中最 精彩的地方,就是让一位男子林之洋 在“女儿国”入宫缠足的故事,让男 人去亲身体验缠足的痛苦。
有个男宫人手拿白布在林之洋的床前跪下, 先将林之洋右脚放在自己的膝盖上,将五 个脚趾紧紧靠在一起,又将脚面用力弯成 弓状,然后用白布裹缠;缠了两层之后, 就有宫娥拿着针线上来密密缝口,一面狠 缠,一面密缝。林之洋身旁有四个“宫娥” 大汉紧紧靠定,又被两个“宫娥”大汉把 脚扶住,丝毫不能转动。等到缠完,他感 觉脚上象炭火烧一样,阵阵疼痛。不觉一 阵心酸,放声大哭。
二、用取缔之方法:巨绅望族富人学子凡有15 岁以下之幼女,奉令后,未缠者不得再缠, 已缠者务必驰放,否则经人告发后,停止其 选举权。至于“乡村编氓,谋生维艰,自来 视财如命,拟请商同财政部订一征收缠足税 简章,颁布全国,明示以自部令下后,自十 五岁以下之女子一律禁止缠足,限以一年, 倘藐视部令,逾限抗不遵行者,责其父兄, 令出缠足税;每一女子每年须纳缠足税银圆 壹元,由各县知事代为征收,作为该县办理 地方自治或公益事项之用。税额逐年递加, 经驰放后,可由该女父兄据实报告自治团体, 转呈县知事立即免除其税”。
芭蕾舞(又称足尖舞)
缠足从出现到最终盛行于全社会这一过程
可以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缠足舞蹈的出现与流行是第一阶段,大体在北宋 前期。
缠足从舞蹈装饰变为生活装饰,流行于上层社会、 富贵人家,成为富贵有闲阶级的标志。这可以算 作缠足发展的第二阶段,大体在北宋中后期至南 宋后期。
缠足风气渐渐推开,先是城市中普通市民人家的 妇女,接着一些地区的乡村劳动妇女也纷纷缠起 足来,最终席卷全社会。这可以说是缠足发展的 第三阶段,大体是从南宋后期直到明清。
阎锡山主政山西时,严禁女子缠足。他认为: “妇女缠足,为害甚大,不独有碍行动,且害其 肢体,非特步履维艰,难资操作,抑且人种积弱, 期难富强……其害与鸦片相等,若不严禁,害无 底止。”颁布《严禁缠足条例》,训令全省严禁 女子缠足,规定:“凡已缠足者,十五岁以下一 律解放”;“新缠足者,被人告发或察觉属实者, 其家长科以三十元以下,三元以上之罚金”。
第二讲 近代反缠足运动
一、清末反缠足运动 (一)缠足的起源及其风行
目前,在关于缠足起始的多种说法中,有 一种说法为多数研究者公认,也就是:缠 足开始于五代十国时期,南唐的最后一位 国君李煜曾命宫中舞女窅娘缠足跳舞。
李煜写的词很著名。如《虞美人》: “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小楼昨夜
又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雕栏玉 砌应犹在,只是朱颜改。问君能有几多 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中国近代史资料从刊·太平天国》第三册, 第316页)
“夜间女百长逐一查看,有未去脚缠 者,轻者责打,重则斩脚。”
(《中国近代史资料从刊·太平天国》第四册, 第395页)
3.西方传教士与不缠足运动
1874年,英国传教士约翰•麦克高望 在厦门设立“天足会”。
1895年4月,以英国商人立德的夫 人阿奇博尔德为首的西方女传教士 及女教徒在上海设立“天足会”。
1903年2月16日,在杭州西湖由高白叔 夫人主持成立了“杭州放足会”,女 来宾80多人。这是迄今中国妇女自办 的第一个不缠足团体。
四川总督岑春煊刊印《不缠足官话 浅说》五万本,发给所属各官绅。 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端方亲 自写文章劝戒缠足。
讨论题
谈谈你对女性缠足现象以及近代 反缠足运动的看法。
立德夫人说,“如果你还记得小时候第一次踏 进冰冷的海水时的感觉,那么你就能体会到我 现在动身去中国南方宣传反对裹足时的心情。 ”尽管恐惧,但是她还是义无反顾地踏进了冰 海中。几年中,她几乎跑遍了中国整个南方, 克服种种困难,在武汉、广州、香港、澳门、 汕头、厦门、福州、杭州、苏州等各大城市, 举办各种集会,作无数次的讲演。她到处奔走 ,宣传裹足对女性甚至对国家民族的损害。
二、未及十五岁之幼女,如已缠足须即解放, 未缠足者不得再缠;十五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之 缠足妇女,限期解放;三十岁以上之缠足妇女, 责令解放,不加限制。
三、在劝导期间终了后,查有故意违抗者,由 各县县长科以罚金,仍令限期解放。其罚金交 由该县县党妇女部及妇女协会办理有益妇女之 事项。
四、罚金依照下列情形办理:十五岁以下之幼 女如有违犯本条例者,罚金一元,限六个月为 限,若果罚金三次以上不悟者,惩罚其父母; 十五岁以上二十岁以下之缠足妇女,限期三月 放足,如过期不放者,罚金二元,再限六个月 为期,累罚至三次以上不悟者,严惩其父母或 本人;二十岁至三十岁之缠足妇女,限期一年 放足,过期罚金二元,再限六个月,如累罚至 三次以上不悟者,即严惩之;如系该妇女之翁 姑或夫婿无理压迫而禁止其放足者,除罚金外, 与以严重处罚。
康熙元年(1662年),康熙皇帝下诏禁止 女子缠足,违者罪其父母家长。
康熙七年(1668年)7月,天大旱, 康熙帝请大臣直言,左都御使王熙 乘机奏请“宽民间女子裹足之禁”, 康熙帝为了表示尊重汉俗,向汉族 士大夫让步,特地准王熙之请,解 除了缠足禁令。这件事被人们称为 “男降女不降”。
“男降女不降”,主要指汉族妇 女在服饰打扮上坚持自己的风俗。
内务部婉拒了取缔之法,以为“矫正陋 俗,取缔原不妨从严,但本部甫经通行 各地方分别禁劝,为时未久,现在迭据 复称,均已饬属遵办,当可藉挽颓风。 所定各项罚则,既虑奉行不善,易滋俶 扰;且按诸目前情形,尚非必要,应暂 存备采,俟将来审度各地方情形,再为 酌办”。
北京政府时期,尽管对缠足只主张劝戒, 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实际控制力有限,地 方军阀在各自的控制范围内有较大的自主 权。一些省推行劝、禁并行的反缠足措施, 云南、山西、河北、河南便是其中的代表。
根本廓清,庶几有日。”
1917年11月,河南阎焕文等27名读书人呈请 政府严厉取缔缠足。呈文中提出了两种办法。 一、用劝导之法,请内务部撰一严禁女子缠足 白话文告,通咨各省长饬属广为布告;同时 “会同教育部,通饬各省所有之教育会、宣讲 所、演说团各机关人员到处演说,无论在于何 处开何种会时,须令各该会员将缠足弊害及不 缠足之利益宣讲一遍,必期社会人人印入脑中, 家喻户晓而后已,再商同教育部将缠足之害编 入初级及高小等学校国文或修身教科书中,使 儿童读之晓然于女子缠足之非是”。
1897年6月30日,不缠足总会在上 海正式成立,地点设在《时务报》 馆内。
1898年1月,湖南不缠足会正式成 立,地点设在长沙《湘报》馆内。
(四)20世纪初不缠足运动的高涨
慈禧太后于1901年1月29日发布“新政” 上谕。以后清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谕令, 在各个领域推行一些改革。1902年2月1 日,慈禧太后正式下达劝戒缠足的上谕, 其中称:“至汉人妇女率多缠足,行之已 久,有乖造物之和。此后缙绅之家,务当 婉切劝谕,使之家喻户晓,以期渐除积习。 断不准官中胥役,藉词禁令,扰累民间。”
二、民国时期反缠足运动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放足运动
1912年3月,孙中山在致内务部关于劝 禁缠足的指令中说:“恶习流传,历千 百岁,害家凶国,莫此为甚……当此除 旧布新之际,此等恶习尤宜先事革除, 以培国本。为此,令仰该部速行通饬各 省一体劝禁,其有故违禁令者,予其家 属以相当之罚。”
内务部在《咨各省都督禁止缠足文》中 指出:“已缠者令其必放,未缠者毋须 再缠,倘乡僻愚民,仍执迷不悟,或编 为另户,以激其羞恶之心,或削其公权,
章程明确规定了立会宗旨:“此会明确规定了 立会宗旨:“此会之设,原为缠足之风,本非 人情所乐。徒以习俗既久,尚不如此,即难以 择婚,故特创此会,使会中同志,可以互通婚 姻,无所顾虑。”入会有五条规定,其中有: (一)凡入会人所生女子,不得缠足;(二) 凡入会人所生男子,不得娶缠足之女(此指入 会后所生男子);(三)凡入会人所生女子, 其已经缠足者,如在八岁以下,须一律放解, 如在九岁以上不能放解者,须于会籍报明,方 准其与会中人婚娶。
林之洋让人奏报国王,“情愿立即处死, 若要缠足,至死不能”。但结果是林之 洋求生不能求死不得,“那足上腐烂的 血肉都已变成脓水,业已流尽,只剩几 根枯骨两足甚觉瘦小。”“两只‘金莲’ 已被缠的骨软筋酥,倒象酒醉一般,毫 无气力,每逢行动,总要宫娥搀扶”。
2.太平天国的禁缠足
“妇女不准缠足,违者斩首。”
汉族男子束发,戴冠、巾、帽 满族男子剃发垂辫
(三)19世纪下半期的反缠足运动
1.鸦片战争前反缠足的呼声
南宋晚期,学者车若水在《脚气集》 中说:“妇人缠足不知始于何时,小儿 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 限之苦,缠得小来,不知何用?”
清中期以后,袁枚、李汝珍、俞 正燮、龚自珍、钱泳等,都曾 出于审美或者对于妇女的同情, 主张天足。
河北、河南和山西等省有赛足 会、赛脚会、小脚会或称之为 晾脚会的风俗。
正在包裹的小脚
缠足女童
(二)清初禁缠足的失败
1638年7月,清太宗皇太极下诏:禁止 满州妇女缠足,若有仿效汉人缠足者严 治其罪。
顺治皇帝即位后下令:顺治二年(1645 年)以后全国所生女子一律禁止缠足;顺 治十七年(1660年),又再次颁发了禁止 女子缠足的谕旨,规定:有抗旨缠足的 女子,其父或夫杖八十,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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