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学生学籍,尊重学生的自主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高校学生学籍按照学历、学位、学习形式等分类管理,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更新、核实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正式成为高校在册学生的过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生机构录取;(二)按照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定完成报到手续;(三)交齐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建立流程包括报名、审核、登记三个环节。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名,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登记学籍并发放学生学籍证书。
第七条学生学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变更学籍:(一)学习形式的变更;(二)学历层次的变更;(三)学位类型的变更。
第八条学生申请变更学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二)提供变更学籍所需的证明材料;(三)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学生学籍变更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变更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学历层次、学位类型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学生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确保信息安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清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终止与恢复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终止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高校注册学习的情况。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学籍创建
3.学籍创建后,学生应获得学籍证明文件,包括学生档案和学生证。
二、学籍变动
1.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升级、转班等情况。
2.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和准确地转交给接收学校,接
收学校应在接收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转接手续。
3.学生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年,复学时应提供相关的休学和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恢复学籍。
三、学籍管理
1.学校应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2.学生的学籍信息应保密,未经学生或家长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
个人透露学籍相关信息。
3.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学籍使用
1.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
学生的学习活动。
2.学生在入学报名、升学申请、参加各类考试等情况下,应提供学籍
证明文件。
五、学籍注销
1.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或毕业等原因离校,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2.学生因迁往其他地区就读或放弃义务教育,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学籍的创建、变动、管理、使用和注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学校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教育和教学管理。
同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实施。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4日出台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起草、发布、修订、监督、实施多部门参与的学籍管理机制。
该办法首先明确,所有湖南省公办、授权办学机构,包括政府办学机构、工会
挂靠机构、街道乡镇办学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定点民办学校,以及湖南省一切实施基础教育的教育机构,均须实行学籍管理。
其次,该办法确立了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具体分为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籍
管理,注重学生健康发展,以及充分发挥学校的改进发展的作用。
为了更加贴合实际,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对学籍管理的特殊规定。
最后,办法还重点提出了学籍管理责任人,包括校长、年级组长、学籍管理负
责人等,他们需要遵守除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外的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学生和家长意见,从根本上正确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总之,《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完备的、有效的学籍管理机制,
实现全省各级学校学籍统一管理的目的。
生活的空间可以更充实,人们的学习热情可以更丰富,学校就可以走在社会教育发展的前列。
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这一办法,旨在为全省师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环境,促使
教育开展内容、外在形式和管理实践等多方面都更加规范,保障每一个孩子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潜力,实现全体学子的发展和学习的目标。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湖南文理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学历学位宣讲提纲
湖南文理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学历学位宣讲提纲一、人才培养方案1、介绍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就业走向。
2、新版人才培养方案特点一是强化实践,突出应用,适当减少理论课教学时数,加大实践教学比重;二是紧扣市场,动态培养,可根据行业、市场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变化,自主调整专业方向或方向模块课程;三是尊重个性,拓展素质,建立了“主辅修”制、“学分互认”机制和“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机制,以满足各类学生的不同需要。
3、课程和学分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学分(包括文化素质教育与知识拓展8学分),学制3-6年。
学生在校期间要求修读学校公共基础课程门、学科基础课程门、专业课程门、专业方向课程门、专业任选课程门。
本专业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介绍。
4、文化素质教育与知识拓展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选修课程或创新学习获得文化素质教育与知识拓展8学分,获得途径如下:(1)选修学校设置的公共艺术限定类、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音体美类选修课程。
原则上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必须在公共艺术限定选修课程中修读2学分,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必须在自然科学类课程中修读2学分,理工农科类专业学生必须在人文社科类(含公共艺术限定类)课程中修读2学分。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每学期由学校统一公布,学生自由选修。
(2)参加科技活动、竞赛获奖、培训考证、学术讲座、自修思想文化素质教育读本等获得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认定办法参见学校《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管理条例》,其最高折抵学分可达到8学分。
5、学期设置本专业实行三学期制,共11个学期(第四学年不设置夏季学期),每学年划分秋、春、夏三个学期,秋季学期18周;春季学期14周;夏季学期4周。
夏季学期主要用于集中实践、学生素质拓展、思政课社会实践、英语听说训练、辅修、重修等课程教学。
6、专业辅修本专业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它专业,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必修和选修学分的同时,可以选修其它专业的辅修模块,考核合格,可申请辅修专业辅修证书。
7、跨校选修本专业学生可以在履行规定程序后,申请到学校同意的国内外其他大学修读相应课程和参加学习交流,学校将参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学分予以综合认定。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校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书面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发现新生的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因病无法正常入学的,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填写《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保留学籍审批表》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当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由入伍新生本人持本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和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县级征兵办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于规定日期前寄达学校,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三)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入学的,由新生本人填写《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保留学籍审批表》,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人身权益和知情权,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涵盖学生招生、注册、入学考试、学业评定、学籍变动、退学和学历颁发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学生招生第四条学生招生实行公示招生政策,学校应向社会公开招生的专业、学科、招生人数和录取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学生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工作,并及时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通知等信息。
第六条学生招生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进行,公平确定录取人员。
第三章注册与入学考试第七条学生入学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及程序进行注册。
第八条学生入学考试是学生的入学资格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生入学考试科目、内容、方式、评分标准等应根据专业要求和国家规定确定。
第四章学业评定第十条学生学业评定应客观公正,依据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业评定制度,明确评定的依据、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业评定结果应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可供学生查询、申诉。
第五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学科转换、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需经过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变动应及时完成,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六章退学及学历颁发第十六条学生退学需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并将学生的相关档案移交至学籍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应依法授予学历,并及时颁发学位证书等相关文件。
第七章规定的执行第十九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应履行好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落实学生信息化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以科学、规范、公正、便捷为原则,尊重学生的人身尊严和知情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协作。
第五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学籍和档案。
学生有权知晓自己的信息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统一的学籍管理,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包括学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录取信息、学业信息、考核信息、奖惩信息、学籍状态信息、毕业信息等。
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第八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于每学期结束后,由学校出具成绩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存档,保留学生完整的学籍信息。
第十条学校应当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学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便捷。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和考试,限制使用学校教育资源和服务。
学生复学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参加教学和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应手续,学籍状态改为“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转校,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得再次转专业、转校。
第十五条学生因为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学籍处分,应当依据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做好相关记录。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
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第四条学籍档案建立(一)学生应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时填写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录入流程:1.学校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
3.学校负责将《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录入管理系统。
4.学校将《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经班主任、教务处、学校校长分别核准后存档。
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学员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学员学籍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升学校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的范围本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和进修生。
三、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治校,遵纪守法:学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行政。
2.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学校学籍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所有学生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3. 服务为本,以人为本:学校学籍管理应当以服务学生为本,以人为本,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4. 现代化,科学化:学校学籍管理应当实施现代化、科学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学籍管理的内容1. 学籍注册管理(1)入学登记:学校对新生进行入学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健康信息等。
(2)转学管理:学校对学生的转学进行管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调档、转学证明等。
(3)离校管理:学校对学生的离校进行管理,包括休学、退学、毕业等。
2. 学籍变更管理(1)户籍变更:符合规定的学生需提供户籍变更证明,学校及时更新学生相关信息。
(2)证件变更:如学生姓名、身份证件等发生变更,学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学籍异动: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异动需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对学籍异动进行审批。
3. 学籍档案管理(1)学籍档案建立: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学习、考试、奖惩等情况进行记录。
(2)学籍档案保管:学校对学籍档案进行安全保管,保护学生隐私和信息安全。
(3)学籍档案查询: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查询学籍档案,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4. 学籍考核管理(1)学业成绩考核: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考核,及时发布成绩单并进行学业警示。
(2)奖惩管理:学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奖惩程序应当合法合规。
(3)学业警示:学校对学业不合格学生进行学业警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5. 学籍统计报表(1)学籍统计:学校定期对学籍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校的教育质量。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学籍管理规定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科研、实习、就业等环节的重要管理手段,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教学、科研相结合原则;(三)严格、规范、高效原则;(四)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学籍取得与保留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学生取得学籍后,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奖励与处分等。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
第十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核,符合入学条件者,可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家庭迁移、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学的;(二)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学的。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的;(二)因特殊原因,学校批准休学的。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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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统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原籍治疗。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应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及时按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各系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对未注册和缓注册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教务处、学工部。
第五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六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四年。
凡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者,可提前毕业,但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三年,且须按标准学制缴纳学费。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标准学制年限,但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修业期。
延长的修业期按学期计算,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
学生修业期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16学时计算1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周计1学分。
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且不能替换的课程。
选修课又分专业方向选修和任意课程选修两类。
专业方向选修课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学生就业面向的需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若干组课程。
学生须按规定学分按组选修。
任意课程选修中的全院性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中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可由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自行选修的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修够规定学分;任意课程选修中的专业任选课是为学生拓展专业知识、培养创新能力、支持个性发展而设置的,学生可以在本专业提供的专业选修课内自行选修,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九条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支持学生个性发展,学院设立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
凡参加有关竞赛活动并获奖,公开发表论文、作品,获得专利、成果,取得有关资格和技能证书的学生,经学校认定,均可获得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并可免修相应学分的任选课程。
具体办法参照《湖南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管理条例》(院办通[2004]36号)执行。
第四章课程修读第十条课程修读原则1、学生通过注册取得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方能进行课程修读。
2、学生应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选修手续修读课程。
学生修读课程的门数一般以每学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特殊情况,经指导教师建议、所在系批准,可适当增减或变更修读门数。
学习成绩优秀又学有余力,且对某学科有浓厚兴趣者,经所在系同意、学校批准,允许跨系、跨专业、跨年级、跨学校选课。
3、学生应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按学院及大类专业课程平台(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互通课程平台(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共性课程平台(专业课程)→专业个性平台(专业方向课程)顺序修读。
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践两部分,均应按课程要求修读。
4、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同一门课程。
5、学生选修课程不得与本专业班级正常授课时间产生较大冲突。
第十一条课程选修手续1、除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外,凡选修课(含低类型少学时课程选修高类型多学时同一门课程和跨系、跨专业、跨年级、跨学校选课等)都必须办理选修手续。
未办理选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2、每学期放假前,学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提前公布下一学期要开出的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程,各专业公布本专业的任选课,学生可自行选修一定量的课程。
选修名单由学生所在系按选修课程汇总,经系审查后送教务处和开课系部。
未列入计划的选修课由教务处审定。
3、除特殊专业外,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系部应通知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停开该课程,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4、经一定程序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任意退选或改选。
如因特殊原因要求退选或改选者,须在课程开出前一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手续。
退选、改选课程须经学生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有关系部和任课教师,否则仍按原选课程管理。
第十二条课程免修1、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经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参加指定的考试,且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以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提交课程免修考试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同意,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认定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学分逐期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可按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个别课程考核成绩可按合格和不合格二级制评定。
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期考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决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将该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构成比例告之学生。
平时成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确需扩大平时成绩比例的,应经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成绩。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或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规定量的1/3,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因参加学校批准的有关活动、重病或家庭突发事件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缓考者一般参加最临近重修班或低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
未获批准者需参加正常考核,不参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凡旷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对考试舞弊者,按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体育课是一门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等情况综合评定。
由于健康原因不能随班修读体育课部分内容的,经医院证明,由大学体育教学部安排其他相关项目供学生修读,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在网上录入成绩,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一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交教研室,一份由教师本人留存。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结束时,各系部教务秘书以班为单位填报成绩总表,签名并加盖系部公章后连同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一并报送教务处,同时,向学生家长寄发成绩通知单。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各系与教务处核对一次成绩,并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各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
如确实有误,应持原始依据,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校、系两级管理,教学系部负责成绩录入,并填写成绩登记表,教务处负责全校各专业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审核和网上管理。
第六章课程补考与重修第二十四条经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免费补考一次,对旷考、作弊的学生,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免费补考不及格的,应明确提出补考或重修申请,并在每学期第3—4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课程补考申请补考的学生,当学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申请一次补考,非免费补考须按规定缴纳补考费。
补考缴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经补考获得的及格和及格以上成绩一律按及格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课程重修1、办理重修的程序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初向所在系递交重修申请,经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到学院计财处缴纳重修费(重修缴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然后凭收据到所在系办理重修手续。
各系根据重修学生情况,对重修做出教学安排。
公共课的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2、重修方式某门课程重修学生人数在20人以上时,原则上由有关系部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组班重修,上课时间、地点和学时数报教务处备查;重修课程的人数少于20人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生修读相应课程。
重修课时原则上不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的1/3,也不得超过原规定学时数。
若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受学年限制不能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重修的学生,经报请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个别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修。
辅导时间和地点由开课系部安排。
第二十七条重修课程的考核课程重修结束时,按课程教学要求单独组织考核,亦可与该课程其他修读班级同堂同卷考核,经重修考试获得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七章专业辅修第二十八条为拓宽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学校设立专业“主辅修制”。
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的主要课程确定辅修课程。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必修和选修学分的同时,可以申请自费修读某一辅修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请修读某一辅修专业,应满足如下条件:1、在本专业修读二年以上;2、第一、二学年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第三十条辅修方式视学生人数而定。
参加辅修的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时,单独组班上课,否则,随该专业班级同堂听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