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浏览该文件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精编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管理的通知-闽交建〔2017〕25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管理的通知闽交建〔2017〕25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省公路局:为进一步加强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工程(简称水泥砼路面“白改黑”工程)管理,降低路面全寿命周期成本,提升综合效益,经2016年12月28日厅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国省干线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工程计划管理(一)严格控制实施范围。
综合我省公路运营实际及路面改造技术条件,今后全省路面改造仍以水泥砼路面为主,且实施路段仅限于新规划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原则上不列省补计划。
(二)从严审核旧路路况要求。
对旧路路况较差的路段考虑列入省补“白改黑”计划,具体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掌握: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值低于80,可列入省补计划;PQI值80-85之间,地方资金配套充足且改造后能整体提升路容路貌的,经论证后予以考虑列入省补计划;对于PQI值80-85之间但破损率低(即路面完整)和PQI值大于85的路段,原则上不列入省补改造计划。
(三)加强技术可行性把关。
对经济主干线、城镇过境、通往重要旅游区等国省干线路段,经省公路局审核后可优先列入省补计划;对各地提出交通繁忙需快速施工、标高受控等受限路段,要严格设计及施工方案论证,确实受限的路段可列入省补计划;对于重载交通比重大、急弯陡坡及重交通交叉道口等技术复杂、施工、养护困难的不适宜加铺沥青路面的路段,不得列入改造省补计划。
(四)调整省补标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5〕5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5〕5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一、规范隧道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和人员教育培训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监理单位合同约定投入项目主要人员的履职考核,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存在挂靠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要果断采取信用评价、行政处罚等管理手段进行严厉处理。
另外,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协作队伍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和特殊工种要求的执证上岗管理,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特别是关于爆炸、塌方事故等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
二、重点把好隧道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关并确保有效执行。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要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予以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把好审批关,并在实施中强化监督,特别是对方案中有关对人员、机械、进场材料、试验仪器等资源配置要逐一核查,严禁施工单位弄虚作假。
各级交通质监部门要在日常检查中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予以重点督查,对不按审批方案组织实施,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的有关责任单位,要采取停工整顿,并按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5月12日闽政(1986)34号现将《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施行,原闽政〔1983〕113号颁发的《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省公路运输管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既坚持“放宽、搞活”的方针,又本着“多家经营,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使我省公路运输能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行使对公路运输业的行政管理职权,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服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的多家经营原则,支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允许并保护正当竞争。
其运输划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系指提供运输劳务,发生各种经济形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与货价或工程费并计)的运输。
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及生产资金;2.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规定要求,并经交通监理机关或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审验合格,持有效的行车执照;3.驾驶员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4.城乡运输专业户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参加客运的还必须投保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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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福建省运输2022年469号文件
福建省运输2022年469号文件一、修订背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交通运输厅早在2022年就制定了[2022]年469号文件《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件,现行的《裁量基准》是2022年7月修订的,近年来由于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较多,导致2018年版的《裁量基准》已不能满足当前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作出决定,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
”为此,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组织完成对《裁量基准》的修订,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
二、修订内容《裁量基准》是全省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裁量依据,由“基准制度”和“违法行为对照表”组成。
“基准制度”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包括了裁量的原则、等级,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违法行为对照表”中对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的具体适用作出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领域不同行政执法门类分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监及招投标管理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8类具体基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交安〔2016〕26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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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交安〔2016〕26号
沿海各港口局、省港航局、省交通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经6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传达至辖区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
附件:
1.标准正文
2.福建省港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督查表(各级)
3.企业现场检查表(港口危险货物)
4.询问笔录、限期整改、整改复查
5.港口危货企业安全大检查隐患整改汇总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6月20日
——结束——。
(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福建省运输管精编
(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福建省运输管(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福建省运输管国家标准GB/T18566《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壹.任务来源根据2006年国家和交通标准化工作计划,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国家标准GB/T18566《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检测评价方法》(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号:20065708-T-348,交通标准计划项目序号:GB2006-06)。
考虑到和相关标准的壹致性和关联性,以及标准名称的准确性和标准内容的协调性,项目组建议标准名称改为“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
二.目的和意义目前世界范围能源紧张,资源节约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最新的《节能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对于营业性运输车辆,2001年由交通部组织制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交通部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行业法规的形式对营业性车辆的技术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营业性车辆的技术性能均须符合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且依据检测结果对车辆进行等级评定,使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成为营业性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技术依据。
然而,目前实施的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中,对营业性车辆燃料经济性提出的要求是: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大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110%。
110%的考核指标,实质是以汽车出厂油耗为基础。
这项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操作性和准确性都较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闽交运[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0〕74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应急发(2010)84号),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传真:************,邮件地址:**************.cn。
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传真:*************。
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电话/传真:*************。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涉外旅游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福建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沉没的事故;(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在我省内河水域发生碰撞的事件;(四)在我省境内(内河水域)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辆(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五)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七)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八)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九)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十)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十一)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班线客运、内河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十二)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十三)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十四)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十五)厅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十六)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安〔2014〕30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组织制订了《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6日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中心平台)、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县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县级监控站)等政府监管平台以及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争取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02.04
•【字号】闽交建函〔2024〕16号
•【施行日期】2024.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桐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司2022年3月2日取得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你司因持证人员离职导致注册人员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限期内整改达到原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条件,申请注销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注销你司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该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闽GJC综丙2022-002)同时作废。
你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持有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交回我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联系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联系人:杨连凯,联系电话:*************,87500866(传真)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4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闽交运[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闽交运[2010]37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物价局,漳州市开发区交通局、省运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旅客运输,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农村客运、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闽港澳直通客运等,具体规定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细则》执行。
(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壹、内业管理文书(壹)《交通执法案件处理卷宗》使用说明:适用于壹案壹档的卷宗封面,按省厅印制的统壹格式使用。
(二)《交通执法案件处理目录》使用说明:应按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资料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
(三)《交通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使用说明:发现违法事项,应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职责权限予以立案,且履行报批手续。
1、“案由”,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违法行为种类填写。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需要永久占用公路)。
(公路法第44条)(2)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穿(跨)越或架(埋)设设施(公路法第45条):a、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b、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c、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线等设施;d、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公路法第46条)a摆摊设点;b堆放物品;c倾倒垃圾;d设置障碍;e挖沟引水;f占道加水;g污染公路;h打场晒粮;i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j其它:违章停车;占道作业;车辆载货触地;堵塞公路边沟等。
(4)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公路法第47条第1款)a、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和小型桥梁周围壹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条例第8条)b、在渡口周围二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c、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壹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d、在公路俩侧壹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e、其它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5)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公路法第48条)(6)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公路法第50条第1款)a、擅自行驶公路;b、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管理规定第15条)c、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和《通行证》所要求的不壹致;(超限管理规定第16条)d、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要求行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5.19•【字号】闽交规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闽交规函〔2024〕80号黄其明代表:《关于实施建瓯市房道镇经万木林景区至建阳考亭书院道路建设项目的建议》(第1589号)由我厅会同南平市政府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您所提的建瓯市房道镇经万木林景区至建阳考亭书院道路,起于建瓯市房道镇,顺接国道G528,沿县道X852、乡道Y395、乡道Y396、村道C744、村道C745、乡道Y404经万木林景区至吉阳镇,沿县道X851至徐墩镇后,经县道X854、国道G237,终于建阳区考亭书院。
该道路的建设有利于完善万木林景区基础设施条件,强化南平市“两徐”(建瓯市徐墩镇、建阳区徐市镇)国家级竹经济产业园间对接联系,对推动建瓯市与建阳区两地旅游景点串珠成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加快该道路建设的建议。
目前,该道路除建瓯市房道镇经万木林景区至吉阳镇的部分农村公路路段(即乡道Y395、乡道Y396、村道C744、村道C745)仍为单车道四级公路、需提升改造外,其余路段均已为二级公路,路况较好。
根据《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2008年第102号令)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2号)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属于市县事权,主要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给予支持,省补资金切块下达各地,具体项目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确定。
结合您的具体建议,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快推进:一是南平市政府将结合该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将该项目纳入《环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总体规划》。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复查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复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闽交运〔2015〕229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复查情况的通报闽交运〔2015〕229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运管局、交通综合执法总队、交通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为检查各地对2015年6月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开展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专项督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2015年11月中旬,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省运管局、省交通协会卫星定位系统分会相关人员开展了专项复查工作,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复查完成了我省4个设区市的11家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及10个“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复查工作,其中道路运输客运及旅游企业8家、危险品运输企业2家,涵盖省际客运、市际客运、县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等5种车型,实地抽查道路运输车辆16辆;抽查在省厅备案的11家车辆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及各地市分支结构共17个,道路运输企业车辆51188辆,其中在线车辆30898辆,在线率为60.3%;安装北斗终端数为29481辆,北斗终端安装率为57.6%。
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向省中心反馈6月份全省专项督查的情况报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基本整改到位,全省卫星定位系统运行情况总体良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卫星定位运营商存在的问题一是“挂靠”现象依然突出。
部分不具备省厅备案资质的服务商,通过挂靠方式对接到在我厅备案的服务商平台,再将数据上传至省平台,通过备案的运营商仅提供平台的技术支撑和硬件保障,不提供车辆监控及终端维护服务,管理部门难以有效对此类挂靠服务商进行规范管理和考核。
二是未落实本地实时监控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中心平台)、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县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县级监控站)等政府监管平台以及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争取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实现交通违法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承接政府职能的专业社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反映行业诉求、提供技术培训、降低通讯资费、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等方面应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九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最新福建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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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交运[1997]145号 闽交运[1998]241号 闽交运[1999]58号 闽交运[1999]136号 闽交运[1999]181号 闽交运[2000]187号 闽交运[2010]10号 闽交运[2010]37号 闽交运[2010]39号 闽交运[2010]48号 闽交运[2010]59号 闽交运[2010]74号 闽交运[2010]90号 闽交运[2010]135号 闽交运[2010]138号 闽交运安[2002]47号 闽交运安 [2002]116 号 闽交运安[2002]146号 闽交运安[2003]52号 闽交运安[2003]78号
102 闽交运安[2003]145号 103 闽交运安[2003]174号 104 闽交运安[2004]54号
105 闽交运安[2005]112号 106 闽交运安[2005]145号 107 闽交运安[2006]223号 108 闽交运安[2007]1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和《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 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对客运车辆停放费等八项费 率的批复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客运管理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假日道路旅客运输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 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农村客运发展及客运站点建设奖励和 补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 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 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 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道路运输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的 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 则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贯彻<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 (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系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1.2米以下儿童免票乘车有关 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 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明确申请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 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报送的船舶技术资料要求的通知
福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平安,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安康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效劳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
?第三条开展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平安便捷、节能环保的原那么,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开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效劳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业相关协会应当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标准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促进道路运输业安康开展。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并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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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浏览该文件福建省运
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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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编号:
车辆技术档案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监制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第6号令)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第10号令)等配套规章的要求,道路运输运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且妥善保管,作为车辆定期审验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之壹。
2、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表壹)中部分项目填制说明:(1)运力来源是指新增、转籍或过户。
(2)运营组织方式是指公车公营、自营、承包、租赁或挂靠。
(3)运营范围分为国内客运、国内货运和国际
运输。
国内客运又分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旅游客运、县际旅游客运、市际旅游客运、省际旅游客运或出租客运;国内货运又分为普通货运、集装箱货运、冷藏保鲜货运、罐式容器货运、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或非运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国际运输分为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4)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资、澳资、台资或其它经济。
(5)变速器型式是指手动、自动或手自动壹体化。
(6)悬架型式是指独立或非独立。
(7)燃料电喷装置是指有或无(电子控制喷射)。
(8)前照灯制式是指俩灯制或四灯制。
(9)防抱制动装置是指有或无ABS。
(10)驱动形式是指车辆车轮总数×驱动车轮总数(同壹轮毂上安装俩个轮胎(即双胎且装)的,按壹个车轮计)。
3、车辆二级维护实行监督登记报备制度,监督登记报备周期为每三个月壹次,壹年不少于四次。
道路运输运营者(或委托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报备时间内,及时向核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车辆二级维护结果。
4、道路运输运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之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之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装或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之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之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表壹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共2页第1页
表壹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共2页第2页
表二车辆维修登记表共页第页
说明:车辆维修类别栏应填壹级维护、二级维护、大修或总成修理。
表三车辆主要部件更换登记表共页第页
说明:主要部件是指客车车身、货车驾驶室和货厢、发动机、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前后桥、转向器、车架等部
件。
表四车辆等级评定登记表共页第页
表五车辆变更登记表共页第页
说明:本表适用于除车主名称、道路运输证号和车牌号码以外的变更事项的登记。
表六车辆交通事故登记表共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