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2年9月21日)的要求,为保证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核心部件配套能力,完善产业链,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支持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聚焦特定目标、滚动支持、动态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
注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二)组织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三)凝炼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和战略装备产品,发布项目招标、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遴选预备项目;批复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四)组织对重大专项项目的检查监督、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等工作;(五)负责建立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定期调度、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等情况。
省财政厅全程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评审、遴选、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具体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安排重大专项年度资金总预算;(二)负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的审核;(三)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四)负责审核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总决算;(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大人社发〔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人社发〔2015〕65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4月1日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21号)及全市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保持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根据《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按照促进就业与储备人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全市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联动的方式,整合社会各方优势资源,从今年起,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行动,以此不断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及各类企业就业渠道,加快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高校毕业生及早顺利实现就业提供动力支持和可靠保障。
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我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全年就业率达到96%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大连籍少数民族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就业安置率达到100%。
二、实施内容(一)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运行机制。
及时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完善信息分解、核查、反馈等工作机制,健全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逐步实现基于信息化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外国专家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
0.5%
同比增长:-37.5%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9 月 01 日 生成
1/17
近 3 年(2020-09~2023-08):
(5)机械设备经营租赁(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大连市科技创新大会车辆租赁服 务采购项目
大连泰榕汽车租赁 有限公司
0.6
TOP2
大连市科技创新大会车辆租赁服 务采购项目
大连凡宇运力汽车 服务有限公司
0.5
TOP3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科技创 新大会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上海展媒盟城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
48.9
TOP6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科技创 新大会搭建服务采购项目
辽宁东北亚文旅集 团有限公司
48.8
TOP7
大连市科技创新大会暨科技招商 海润(大连)创意文 推介会科技成果展展览服务采购 化发展有限公司
29.8
项目
TOP8
大连市科技创新大会暨科技招商 上海展媒盟城文化 推介会科技成果展展览服务采购 传播有限公司
1.4.1 重点项目
(1)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9)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海润(大连)创意文 大连市科技创新大会会务服务采 化发展有限公司
49.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科技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规范和加强2024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4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科技部门在2024年实施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而组织实施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五条设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24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项目计划、筹措项目资金、招标选人、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总结等。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由专业的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向和政策进行,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和任务、项目预期成果、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应严格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科研水平和团队组成等方面。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并告知申报人。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应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应按照项目计划的实际需要进行拨付,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应建立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组应成立专门的管理人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进展。
第十七条项目组应建立科学的工作分工和信息沟通机制,形成高效的团队合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大科发〔2021〕234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科发〔2021〕23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形式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与发展,经商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三章组建第四章备案第五章运行与管理第六章绩效评估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奖惩第八章附则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形式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大连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与发展,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关于制定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辽宁省建设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工作指引(暂行)》等文件的规定,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牵头,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创新联合体(联合体)是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以市场机制为纽带,采取自发组织的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形成“核心层+紧密合作层+一般协作层”相互协作、产业链内大中小创新单元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及时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一)引领层次是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
(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
(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完善全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第四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任务分为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创新环境能力建设计划等类别。
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
第五条科技计划通过项目予以实施.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的决策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首批申报工作。
根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1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锚定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提出的打造“六地”目标定位,围绕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打造国家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自由探索与战略导向相结合,聚焦四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产业集群建设,立足于塑造战略科技力量、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加强优势基础学科领域方向建设和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成果,重点支持在数理、化学、生命、地球、工程与材料、信息等重点优势领域开展“从0到1”的引领性、前瞻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围绕增材制造、细胞治疗、智能计算、元宇宙、柔性电子、量子科技、氢能和储能等领域方向,开展未来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和非共识创新研究。
二、计划设置首批启动2024年度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划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的项目申报工作。
——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划支持毕业三年以内的博士研究生围绕四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生命健康等重点任务中的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支持自由探索和勇于原创,培育储备一批科研人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大政办发〔2018〕197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7日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根据《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8〕118号文件印发)相关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联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牵头召集,其他行政区域联合验收工作由区市县(先导区)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召集,参与部门包括项目的规划、国土、消防、气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城建档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环卫、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期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2019年9月30日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设立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高校院所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惠民及软科学研究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创新基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择优、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支持内容与支持方式第四条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在连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等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
主要包括:1.高校、科研院所依托重点学科(研究方向)组织实施的重大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研究;高校院所开展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应用基础性课题研究。
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大连市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
大连市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对决策的支撑作用,根据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规定和《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研究是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对象,利用现代科技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软科学研究是科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市本级和区市县科技计划。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应紧密围绕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具有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开展,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软科学研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有效推进软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成果水平,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五条大连市科技局是全市软科学研究的归口管理部门,科技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是具体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管理工作。
市软科学研究中心协助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市软科学研究采用分级管理体制。
大连市科技局负责全市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国家、省级课题的申报工作;各区市县科技局、各委办局、高校、研究机构、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技部门,归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七条软科学研究立项原则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重大决策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应急研究与超前研究相结合。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以及网上公开征集的意见,编制并发布全市软科学研究指南。
第八条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除必须委托指定单位进行研究的以外,一律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
对全部或部分自筹资金的投标单位予以优先支持,鼓励联合投标。
第九条列入市重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将作为市科技计划的一部分,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大财企[2004]160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4]160号)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从2004年起,市科技局分管的科技三项费用更名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为规范此项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五月十一日附件: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发挥科技对我市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引领和牵动作用,以科技创新带动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进一步完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简称研发资金,下同)是市政府为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
主要支持方向是:(一)科技攻关计划。
通过支持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重点支持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
通过支持我市各类科技计划实施,加强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
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1解读
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1解读前言大连市科技计划是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加强科技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而设立的。
为了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大连市科技局发布了项目申报指南,本文旨在解读其中的重点内容,供申请人参考。
申报范围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范围涵盖了科技创新、科技服务、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等方面,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农业、现代医药等领域。
具体的申报领域包括了:•医药类•生物技术与新医药开发类•工业化生物技术•计算机及通信技术•材料类•先进制造技术•能源与环保类•新能源和能源技术•环保技术•粮食、信息与科技推广类相比其他科技计划,本计划的申报范围更广泛,申报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进行选择。
申报要求1.技术创新要求:申报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点,必须具有高创新性、高实用性、高经济效益。
同时,项目研究方案必须能够完整地表达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研究思路、安排和方法,而且必须结合现有的原理、技术、方法进行研究,不能重复已有的研究成果。
2.申报人员要求:参与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或者是少数具有较大科研成果或重大学术影响的本科生,同时需拥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3.申报经费:项目的经费应当合理、经济、有效地调配和使用,经费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其中公共支出部分必须取得相应资助的批复文件,同时严格遵守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和程序。
申报流程1.资格审查:项目申报单位首先需按照指南的要求,准备好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财务报表等文件;随后提交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满足条件者方可进入评审环节。
2.评审:按照科技计划的评审程序和标准,由专业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对每个项目评出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资助安排。
3.最终审核:科技计划组织专家对评审结果进行再审定,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资助安排,最终确定获得资助的项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大政办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3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4日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按照《大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17〕43号文件印发)文件要求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以系统整合、平台互联、信息融通为抓手,加快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尽快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一方面着眼长远,做好统筹规划,另一方面立足实际,抓好“九大任务”.(二)基本原则。
1.集约高效,安全共享。
最大程度整合现有政务信息系统,能从市政府数据中心获取的资源,都不再重复建设;能充分利用现有政务资源的,都不再重新建设;能集中安全运行和共享的,都不再分散运行和独立使用。
2.统筹规划,规范建设。
根据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和业务需求情况,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工程规划、标准规范、备案管理、审计监督、评价考核等五方面统一。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大政发〔2017〕5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5日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支持科技创新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针对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精准制定政策措施,增强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坚持重点突破。
紧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坚持更高标准。
对标上海经验做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可操作、可考核、可督察的政策措施,保持大连政策措施比较优势。
第二章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第三条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未来型与先导型产业发展,用于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金,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能力提升。
第四条对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对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对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按照年度国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大财预[2008]473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3号)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的程序和行为,保证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和时效性,特制定《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市本级预算支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是核算和控制市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办理市本级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指标文件规定的科目、金额和用途支付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分配与管理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部门为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处。
预算处负责预算支出总指标管理,其他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归口部门及分管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指标的管理,国库处负责预算支出指标的支付,采购办负责对支出指标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对预算支出指标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批复、下达管理第五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必须由具有部门预算编制审核职能的处室批复下达。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1•【字号】大政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8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国土房屋局、环保局、规划局、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维护投资建设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问题各级发展改革、经济(经济发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和信息互通工作;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为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或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从2008年6月开始按月向社会公告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信息。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辽财企[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3]154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科技局:现将《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2013年3月4日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6号)的要求,省财政建立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旨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完善产业链,提高核心部件配套,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力争在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财力、滚动支持、科学管理、追踪问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装备、智能化数控机床、智能型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对我省经济发展有牵动和制约作用的重大项目研究与开发。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三章申报、立项、审批第六条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立项。
项目单位应登陆辽宁科技信息网《辽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根据《****年度辽宁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重大专项项目建议书、项目概算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申报书等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我校科技项目管理,发挥我校人才和科研优势,鼓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省(部)市级科技项目,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任务与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技项目包括两类:纵向科技项目和横向科技项目。
1、纵向科技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以及各级省市政府等资助的研究项目。
2、横向科技项目:包括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其它科研院所等)、个人及国外政府企业资助委托与合作研究项目。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学校科技项目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条学校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学部(院系)、课题组三级管理:1、科技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学校负责科技项目的统筹规划。
2、学部(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为科技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本单位科技项目承担监管责任;3、课题组项目负责人是科技项目管理以及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按时完成科研任务,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管理方面要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确保科技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如下:1、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的全过程管理,跟踪项目执行过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职责。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编报,监督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任务书、批复预算或合同(协议)约定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审核项目结题财务决算报告,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3、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监管和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相关资产的核查、登记、统计、评估和处置工作,承担相应的资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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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开、科学、有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是指在大连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的、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三项费投入资金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签订合同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市科技局在启动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计划项目指南。
依据各类计划的性质、目的、功能定位,明确计划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规模、目标等要求,确定计划项目申报的时间、方式。
第七条申请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和事业单位;
(二)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和技术优势;
(三)有完成计划项目所必备的人员、基本条件(物资、仪
器设备、匹配资金等)和管理能力;
(四)有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验积累和业绩。
第八条申请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大连市科技、经济、
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大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指南的部署和安排。
第九条申请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计划项目申报书(市科技局规定格式);
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市科技局规定格式)
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
第十条计划项目申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渠道、时间进
行。
申报渠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市、县属单位通过各区、市、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二)市属单位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三)中央属、省属和无主管部门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对收到的计划项目进
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审查计划项目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计划项目指南的规定要求。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以进行项目论证或评估(评审)。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型,负责组织或委
托有关机构对计划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评审),根据计划项目指南、项目申报材料和对项目的深入考察,对申报项目做出结论意见。
市科技局对通过可行性论证、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核后,确定准予立项项目并以科技局发文形式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列入大连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应根据计划类别,由市
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通过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计划项目合同书的文本由市科技局依据有关法规统一印制。
计划项目合同书经市科技局批准方能生效。
合同生效后,签约各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确定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三)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计划项目的年度总结
报告,进行计划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计划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和解决的问
题,实施计划项目的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组织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
进行项目的受理、审查、评估,下达立项项目计划文件;
(二)提出年度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和计划项目经费配置意见,
审查计划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三)组织或委托对计划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协助专项
计划管理部门进行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
(四)督促计划项目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和技术保密管
理。
第十六条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计划项目合同执行,完成项目目标;
(二)定期、真实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计划项目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经费审计,填报市科技局下发的计划项目统计表;(四)重视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
议。
第十七条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修改、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方案变更或其它影响到计划项目按时完成的原因,必须及时报告并提出计划项目合同调整建议。
第十八条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可以实行按年
度滚动立项。
实施期限超过三年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
计划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导致计划项目未按计划项目合同实施的,市科技局将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计划任务、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项目申报的处罚。
第十九条各类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
后,可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以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项目合同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计划项目验收,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计划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向专项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
请报告和完成的项目验收资料;
(三)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组织或委托有
关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验收;
(四)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批准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并报综
合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市科技局的计划项目批件和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情况报告(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等);(六)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相关的产品测试(检测)
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经济、社会效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八)其它要求提供的辅助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计划项目验收由计划管理部门临时组织项目验收
小组进行。
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并经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聘任。
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
项目验收组成员应认真阅读、审查验收资料,实地考察、收集
相关意见,核实或复测有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
被验收方应对验收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验收小
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承担对所验收项目的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不到9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无推广、应用价值;
(三)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项目合同书相关内容;
(五)超过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完成,事先
未作说明。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
达到验收要求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如经再次验收仍未通过,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事先与市科技局
有约定以外,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完全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计划项目验收后,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
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开始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