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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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验收制度
原材料、外协件管理制度
Q2/TXY02-?-2007
1、总则
本制度对压力容器用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入厂验收、存放、发放的要求作出规定。
2、职责
质检科负责原材料的验收管理,供销科负责原材料的存放、发放管理。其他配合。
3、材料入厂验收原则
31>.1材料的入厂验收控制程序和方法执行《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以下简称手册)“采购与材料质量控制”的规定。
3.2入厂的材料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否则应予拒收。
3.3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记的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4当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或作拒收处理:
(1)质量证明书内容不全;
(2)质量证明书内容与实物不符;
(3)质量证明书中的炉(罐、批)号与实物相符,但其它内容不完整;
(4)质量证明书内容完整但实物上的炉(罐、批)号已混淆或模糊不清。
3.5复验的内容及要求还应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关制造标准的规定。
4(入厂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4.1钢板和钢管
4.1.1质量证明书审核
质量证明书应满足手册“采购与材料质量控制”的要求。
4.1.2标识复核
钢板上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牢固的标识,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等,标识应与质量证明书一致。
4.1.3规格、数量
材料规格、数量应与订货合同或采购单中的相关要求一致。
4.1.4外观质量(表面质量与尺寸偏差)
表面质量和尺寸偏差应满足相应生产标准的规定。
4.1.5化学成份分析
化学成份试验方法为GB/T223-91,其结果均应符合相应生产标准的规定。
4.1.6力学性能试验
试件按GB/T232-99标准经180?弯曲试验,不得出现断裂或超过标准的缺陷,拉伸试验方法为GB/T228-2002,冲击试验方法为GB/T229-94,其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1.7检验数量
(1)材料标识逐张(根)进行复核。
(2)规格、数量按合同或采购单进行核查。
(3)外观质量抽查每批不小于2张(根)。
(4)材料需复验时按炉(罐)号进行化学成份分析,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4.2焊条
4.2.1质量证明书审核
质量证明书应满足手册“采购与材料质量控制”的要求。
4.2.2标识复核
焊条按批号抽查,包装应完好无损,标识清晰,并标有生产标准及焊条型号、牌号、规格、批号、制造日期、制造厂名、商标、标记应与质量证明书内容一致。
4.2.3规格、数量
材料规格、数量应与订货合同或采购单中的相关要求一致。
4.2.4尺寸和药皮外表质量
宏观抽查焊条是否有锈迹、受潮,焊条的偏心度是否符合标准,焊条的药皮是否均匀,紧密地包覆在焊芯周围。焊条引弧端药皮应倒角,焊芯端面就露出。如发现焊条严重受潮,药皮脱落等禁止使用。
4.2.5检查数量
(1)标识逐箱(盒)进行检查。
(2)尺寸和药皮外表质量抽查数量不少于2包(100根)。
4.3焊丝
4.3.1质量证明书审核
质量证明书应满足手册“采购与材料质量控制”的要求。
4.3.2标识复核
焊丝标牌上应有型号(牌号)、生产厂名、生产标准、炉(批)号和钢丝直径、生产日期等内容并与质量证明书一致。
4.3.3规格、数量
材料规格、数量应与订货合同或采购单中的相关要求一致。
4.3.4表面质量和尺寸偏差
钢丝表面不应有锈蚀、氧化皮和其它不利于使用的缺陷,其尺寸偏差范围应在相应标准规定范围内。
4.3.5抽查数量
(1)标识逐卷(盘)检查。
(2)表面质量和尺寸偏差每批抽查两卷(盘)。
4.4焊剂
4.4.1质量证明书审核
质量证明书应满足手册“采购与材料质量控制”的要求。
4.4.2标识复核
焊剂铭牌上应有型号、生产厂名、生产标准、炉(批)号和钢丝直径、生产日期等内容并与质量证明书一致。
4.4.3规格、数量
材料规格、数量应与订货合同或采购单中的相关要求一致。
4.4.4抽查数量
焊剂按批号进行验收,或按同一时间进厂的数量为一批进行检查验收。4.5外购外协件
外购外协的受压元件应选择具有受压元件制造许可的制造厂家的产品。4.5.1封头
(1)质量证明书复核
质量证明书应满足手册“采购与材料质量控制”的要求。
(2)标识复核
至少应有材质、规格和产品批号标识,并与质量证明书相符。
(3)规格、数量
材料规格、数量应与订货合同或采购单中的相关要求一致。
(4)外观质量
外观检验的要求和抽查数量应按有关国家现行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进
行,当标准不明确时,可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
A、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
B、锈蚀、凹陷及其它机械损伤的深度,不应超过产品相应标准允许的
壁厚负偏差。
(5)检查数量100%。
4.5.2其它配件
(1)质量证明书复核
质量证明书应满足手册“采购与材料质量控制”的要求。
(2)标识复核
法兰等配件至少应有材质、规格和产品批号标识,并与质量证明书相符。
(3)规格、数量
材料规格、数量应与订货合同或采购单中的相关要求一致。
(4)外观质量
外观检验的要求和抽查数量应按有关国家现行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当标准不明确时,可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
A、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
B、缧纹、密封面、坡口的加工精度及粗糙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制造标准,螺栓、螺母的螺纹应完整、无划痕、毛刺等缺陷,螺母应配合良好,无松动或卡涩现象;
C、法兰密封面、金属环垫、缠绕式垫片不得有径向划痕、松散、翘曲等缺陷。
(5)检查数量
A、主要受压元件的配件100%进行检查。